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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主义的真理观是什么

时间:2022-09-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和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历来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范畴,并且,人类的任何矛盾都最终归结到这对矛盾范畴中来。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定义的真理,是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确定的真理。所以,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是理性,是与虚伪、假象、错误对立的。我的唯物主义真理观认为:真理是可知的,是可通过检验认识的;它的检验标准就是它的自身本质;它的检验方法就是唯物辩证法。

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和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历来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范畴,并且,人类的任何矛盾都最终归结到这对矛盾范畴中来。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定义的真理,是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确定的真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确定的真理,也就是中国传统哲学用中国汉民族语言、文字——“真理”确定本质标准的真理。用中国汉民族语言、文字—— “真理”确定本质标准的真理,实际上就是真正的哲学原理的真理。哲学原理的真理,就是真的理和理得正确的真理。真的理和理得正确的真理,就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的真理。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的真理,就是人的思想、语言、文字、行为和行为结果理 (反映)到的真理。人的思想、语言、文字、行为和行为结果理 (反映)到的真理,是精神的实质,事物存在的真相,正确的事实,思想的实质 (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33、43、61页)。总之,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就是真理。真理就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所以,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是理性,是与虚伪、假象、错误对立的。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对真理的定义,在许多教科书和工具书中都提到过。在 《现代汉语词典》中 “真理”一词的定义是:“①真实的道理;②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在 《辞海》中的定义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在《简明哲学辞典》中的定义是:“概念、观念与客体的一致;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知识。”但这些定义都不具体,都不明确,都不全面。

明确地讲,《现代汉语词典》中的 “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这段话局限了反映客体 (客观事物)在思想意识中的位置。它只说了真理在思维中的阶段,即认识的阶段。没有讲到思维得到认识之后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再反映阶段。即:意识作用于反映对象的再反映阶段。“真实的道理”,只讲了真实的规律和真实的说理,并没有包括 “道”“说”以外人的行为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的真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没有讲清反映主体。也没有讲清反映只是反映成认识的反映,还是把认识反映出人的头脑思维的反映。要全面说明什么是真理,必须加上反映主体。不然,真理就不只是人类的真理了。因为除了人类,有的动物也会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作出正确的反映。据说海狮的记忆仅次于人类,灵长类的猕猴也具有较高的思维能力,所以,真理的反映主体必须说明。它指的是人,人是真理的反映主体,真理以人为本,为人为本。这是真理 “以人为本”的理论基础。

《简明哲学辞典》的定义似乎说明了真理的现象,其实也不具体,不全面。因为真理并不只是概念、观念与客体的一致,也并不只是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知识。真理还包括一切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作出的正确反映。这个正确反映并不是只用一个 “一致”就能说明的。真理还包括认识之后的意识反映。所以,真理也不仅只是认识。如果只把真理看成是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知识,那就太简单了。那就根本不能解答由意识产生的一系列人类行为问题。过去的真理观都没有把认识之后的意识反映包含于真理的范畴中去,只把真理看成是认识与对象的一致。甚至认识正确不正确也不讲,只要是认识就认为是真理。因此,根本不能对真理作出正确的定义。而不同的 “真理”定义,会得出不同的 “真理标准”,因为标准是由本质定义派生出来的。真理标准与真理观是一致的。不同的 “真理标准”得出不同的检验真理方法和检验结果。因为检验标准不同,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也就不同。

要正确地给 “真理”一词下定义、下结论,必须从反映主体、反映对象、反映结果上来找答案。我研究确认,“真理”一词的定义应该是:真实的理。真实的理的 “理”有两种属性:一种是名词性,一种是动词性。名词讲的 “理”指的是规律,动词讲的 “理”是指按规律做作。因为真实的理必须做到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所以,真理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这种社会现象。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了是什么,对什么,作出了什么反映。它概括了 “真实的道理”“概念、观念与客体的一致”“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反映与被反映相一致”“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知识”等一系列与这个定义相近似的、不矛盾的解释。特别是这一定义包含了认识的内容,因为正确的意识反映的前提是认识。没有认识的意识反映就不是正确的意识反映。而正确的意识反映就扩大了原来定义的真理内容,涉及了人的一切意识反映,即认识的反映、语言的反映、文字的反映、行为和行为结果的反映等。并且,这个定义从客观上讲清了真理的物质性、客观性、具体性。它包括人的意识的客观具体,反映的客观具体和被反映的客观具体。因为人的意识既然已经存在,那么它就是客观具体。反映已经作出,它也是客观具体。这个定义,还说明了概念、观念等映象和事实的统一和同一。因为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都得做到反映与被反映的统一和同一。不统一和不同一就不能做到正确。另外,这个定义是唯物辩证法能够用物质及其规律证明的客观存在。这个定义是唯物主义真理观的定义。这个唯物主义真理观定义的真理与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定义的“真理”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除了真理的定义上的区别,还势必引起真理的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对象、检验结果等方面的区别。我的唯物主义真理观认为:真理是可知的,是可通过检验认识的;它的检验标准就是它的自身本质;它的检验方法就是唯物辩证法。因此,真理的定义是真理的本质反映,真理的定义必须反映真理的本质。真理的本质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真理的标准必须是真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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