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之必罚。当其赏,虽三旌之贵,万钟之禄,处之咸曰宜。当其罚,虽族属之夷,刀锯之惨,处之咸曰宜。人道驳,故天命之说亦驳焉。法大弛,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义不足以制其强,刑不足以胜其非。法小弛,则天人之论驳焉。他在《天命》中提出“人能胜天”的观点,并认为法制是其得以实现的根本。对于执政者来说,这无疑是值得警醒与自察的。

——刘禹锡《天论》

释义:

天运行的规律在于影响万物生长繁殖,使其强壮或弱小;人生活的法则在于遵循法制与道德的规范,要明辨是非。

点题:

人生之穷达进退、贫贱富贵,命乎?人乎?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命题“力命之辩”。对此命题,儒法道墨各家都有论述。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天命论”(即“宿命论”),认为“死生由命,富贵在天”,主张听天由命,“无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一种认为,成事由力,非有天命。荀子反对宿命论,力倡“制天命而用之”,后人把他的这种思想总结为“人定胜天”理论。需要强调的是,古人讲“人定胜天”仅是战略上的一种藐视,并非要违背自然规律盲目蛮干、瞎干。要驾驭自然就必须因势利导。荀子说得好:“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驾驭客观必然性)而用之?”柳宗元更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认为:“变祸为福,易曲成直,宁关天命?在我人力。”刘禹锡进一步发展了这种力命观,他认为不仅要“能执天理,与天交胜;用天之利,立人之纪”,而且在《天论》中提出“法制”观念,即社会运行离不开道德规范与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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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锡《天论》——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之必罚。当其赏,虽三旌之贵,万钟之禄,处之咸曰宜。何也?为善而然也。当其罚,虽族属之夷,刀锯之惨,处之咸曰宜。何也?为恶而然也。故其人曰:“天何预乃事邪?唯告虔报本,肆类授时之礼,曰天而已矣。福兮可以善取,祸兮可以恶召,奚预乎天邪?”

法小弛则是非驳,赏不必尽善,罚不必尽恶。或贤而尊显,时以不肖参焉。或过而僇辱,时以不辜参焉。故其人曰:“彼宜然而信然,理也。彼不当然而固然,岂理邪?天也。福或可以诈取,而祸亦可以苟免。”人道驳,故天命之说亦驳焉。法大弛,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义不足以制其强,刑不足以胜其非。人之能胜天之具尽丧矣。夫实已丧而名徒存,彼昧者方挈挈然提无实之名,欲抗乎言天者,斯数穷矣。

故曰: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法大行,则其人曰:“天何预人耶?我蹈道而已。”法大弛,则其人曰:“道竟何为耶?任人而已。”法小弛,则天人之论驳焉。今人以一己之穷通,而欲质天之有无,惑矣!余曰:天恒执其所能以临乎下,非有预乎治乱云尔;人恒执其所能以仰乎天,非有预乎寒暑云尔。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非天预乎人尔!

延伸悦读:

刘禹锡是唐代政治革新家、唯物主义思想家、杰出的文学家。他在《天命》中提出“人能胜天”的观点,并认为法制是其得以实现的根本。若法制严明畅行,社会施行人民所公认的是非观念,使遵守法制规范的人能够得到奖赏、违反法律准则的人必然受到惩罚,那么人民在获得幸福时便不再会盲目感激上天的恩赐,而是明白福气是靠自己做正确的事而获得的。相反,如果法制松弛、是非混淆,便会发生品行恶劣的人混在贤能者之中得到奖赏、无辜的人跟犯罪者共同受到惩罚这类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百姓便会因其逻辑失常而缺乏合理的解释,进而产生怀疑和无力感,最终只能将事情的发生归于“天命”。由此可见,法律准则与道德观念的确立与畅行是实现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石。

《天论》虽为哲学范畴的探讨,但其中蕴含着一定的为政理念。其所言“法大弛,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义不足以制其强,刑不足以胜其非。人之能胜天之具尽丧矣”,指出如果道义不足以压制强暴、刑罚不足以克制邪恶,那么人所具有的能动性便完全丧失了。对于执政者来说,这无疑是值得警醒与自察的。

在阐释其法制观点的同时,刘禹锡还提出:“福兮可以善取,祸兮可以恶召,奚预乎天邪?”其可贵之处不仅在于表述福祸均是由人自己招致而非上天所降,更在于其道出人不该听天由命,而应赋予自己改善生活、创造人生的能力。

从刘禹锡作《天论》篇至今已有千年,但其朴素唯物论与卓越的法制观所蕴含的哲学观点和为政理念,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辉,并启示着后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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