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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合一价值观之确立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义利合一价值观之确立_读典国学一日一语:兼爱天下墨子一日一语万事莫贵于义。在墨子看来,“贵义”是相对于个人求利行为而言,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是出于理想和信念的支配。正德、利用、厚生“三事”并提,实际上涉及了价值观上的义利合一。提倡端正德行,对功利予以必要的限制。这一思想是开墨子“利人为义”说的先河,也是墨家提倡义利合一价值观的一个思想源头。

万事莫贵于义。

——《贵义》

以“贵义”立论,是墨子关于义利之辨的出发点,也是墨家倡导“义利合一”说的思想基础。它和儒家的“义以为利”原则似有沟通的一面,但本质上与儒家观念并不相同。

墨子撰《贵义》篇,首句即提出“万事莫贵于义”,强调万事之中没有比义更珍贵的。并对贵义与求利的关系作了阐述。他举例说,如果给别人帽子和鞋,但要以砍断手和脚作交换,那人肯定不干,因为“冠、履不若手、足贵也”。如果“予子天下,而杀子之身,子为之乎”?回答当然是“必不为”。原因就在“天下不若身之贵”。现在有人为了一句话的是与非,不惜互相争斗残杀,那不是从自身利益考虑,而是意识到“义”比生命更重要。故曰:“万事莫贵于义。”

在墨子看来,“贵义”是相对于个人求利行为而言,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是出于理想和信念的支配。墨子对“贵义”的价值目标有执著的追求。在回答别人对他“何必独自苦而为义”的提问时,他说:犹如吃饭的人多而劳作的人少,故劳作之人更应勤俭那样,现在天下行义的人少了,那更要求行义者加紧努力。所以,他反诘提问者:“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贵义》)劝诫别人应该鼓励他人行义,而不要加以阻止,可见其“贵义”为本的价值信念何等鲜明。

从义利关系之辨的角度确立“万事莫贵于义”的原则,是墨家价值观的特征所在。“贵义”原则虽有道义论的色彩,但墨家并不因此就排斥功利论,而旨在寻求道义和功利之间的沟通模式。

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

——《耕柱》

行义可以使民众得利,所以说:“义是天下最珍贵的。”用“利人”来解释“为义”,又把“利人为义”看成是“天下之良宝”,这是墨家对义利关系问题的独特思考和概括总结。从伦理学上讲,这涉及价值与功利的内在联系。伦理学上价值与功利的内在联系,在中国古代往往是通过义利之辨的形式展开的。义利之辨(包括理欲之辨)在墨子以前时代的文化讨论中就颇为突出,后来成为诸子各家价值观方面的基本论题。

《尚书•大禹谟》上有尧、舜“并为三事”的说法,流传很广。“三事”,即正德、利用、厚生。正德就是端正德行,追求精神生活;利用就是便利器用,发展生产技术;厚生就是注重人的物质生活。前者偏于精神价值,属“义”;后两者偏于物质,属“利”。正德、利用、厚生“三事”并提,实际上涉及了价值观上的义利合一。后来又引申出“幅利”(求利要有限度)、“义以生利”等思想。

《国语》说:“义所以生利也,祥(善)所以事福也,仁所以保民也”,主张“义以生利,利以事君”。据《左传》记载,晏子视财富“如布帛之有幅”,要“为之制度”。又称:“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使无黜嫚,谓之幅利。”提倡端正德行,对功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左传》还指出:“义,利之本也。蕴利生孽。”说明人有趋利天性,故应以义制利。如积“利”过多,就会招致祸害。故失却“为义”制约的利益追求是危险的、有害的。这一思想是开墨子“利人为义”说的先河,也是墨家提倡义利合一价值观的一个思想源头。

夫义,天下之大器也,何以视人?必强为之。

——《公孟》

“义”的原则,被墨子珍视为天下贵重的宝器。故行义是用不着看别人的样,而是要勉力去遵循、去实践。这种把“义”看成是出于自身内在的自觉要求,和孔子倡导的“为仁由己”的观念似乎不谋而合。

行义“必强为之”,是说“行义”不能是一时冲动,也不是偶然行为,而是基于人生命的内在冲动而产生的理性自觉。“行义”受意志自愿和理性自觉的双重制约,常转化为执著的、锲而不舍的道德行为和实践活动。

以利人为义,行义为先,是墨家创设的“天下之大器”,也是对人生意义的开掘。就此而言,墨家确实意识到人生合理追求的基本面,既有物质利益的追求,也有精神(德行)的追求。

明义和求利是人生的永恒主题,它概括了人们对精神的和物质的需要都是不可或缺的。不管是过去还是现代,正确理解和处理义与利的关系是人生真意所在。

失却了义或忽视义对功利的制约和引导,人生将趋向私己,以至陷入唯利是图的泥潭。所以,行义为先,自觉坚持“义”的原则,是人生必须要做到的。这也是墨子留给我们的一个启示。

义,利也。

——《经上》

儒家的“义以为上”,引向了“以义为利”的结论。墨子却不一样。他倡导“贵义”,强调的是“义”要落实于“利”。后期墨家提出“义,利也”的命题,在概括墨子“贵义”内涵的同时,表达了墨家的“义利合一”的价值观念。

墨子曾用“贵良宝者”来解释“贵义”,认为“义”之所以称“良宝”而弥足珍贵,就在其有“利”。《耕柱》篇中讲到:“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为天下之良宝也。”很显然,之所以要“贵义”,就在墨子认定“义”可以利人,给人带来实际的利益。墨子不是把“义”停留于理想形态,而强调以“利民”、“利人”作为“义”的实在内容。比较而言,如果儒家的“义以为上”是偏重于“内心良知”的道义论原则,那墨子则把义利之辨引向功利主义。到了后期墨家那里,“义即利”的价值观念还有具体的阐述。《经上》篇说:“义,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认为“利”是与情感上的欢愉与正当欲望的满足相连的,故求“利”的宗旨在使人有正确的善恶、喜厌之分和合理欲望的满足。这样,后期墨家通过“利”与“害”的对应比照,揭示了“利”应源于人的合理情感和正当欲望,承认了“利”是“生之谓性”,为人性所固有。

把“利”的要求归结为人性的内在要素,属于人的合理情感和正当欲望,恰恰是近代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由此可见,墨家的“义,利也”命题和近代西方的功利主义在精神上是相通的。

功,利民也。

——《经上》

功利联用,以民为本,是墨家一贯的思想主张。《非攻下》篇曾经说过:“利人多,功故又大,是以天赏之,鬼富之,人誉之,使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明确提出,利人而有大功者,将受到天、鬼、人的赞誉和肯定,并获得“贵为天子,富有天下”的优厚回报。到了后期墨家那里,则确立起“功,利民”的命题,旨在强调“利人”、“有功”不是以“一己”个人之利为本,而是以是否对民众有利,给百姓带来实利为标准的。

提出“功,利民”的思想,表明墨家讲的“利”,不是指“私欲”、“自利”,也不是指福禄财用之“利”,而是指社会公利、群体利益之“利”。把这样的“利”,冠之于“功利”的称呼,倒颇为接近于近代西方伦理学上的功利主义。

近代西方的功利主义,一般是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基础、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它是在与道义论价值观的对峙、分流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的欧洲哲学家爱尔维修、费尔巴哈就主张个人在追求己利时必须承认他人亦有同样的权利,立足于利他、利人讲个人功利。后来,英国的耶利米•边沁和约翰•穆勒在提出“增进普遍福利”、肯定动机与效果统一的同时,确立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善的行为是与这种行为能增进他人幸福的程度成正比的。所以,尽管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是普遍个人主义的,但它强调用法律制裁、良心自律的结合来保证他人和社会利益不受损害,却具有群体功利主义的某些特征。这种特征,在墨家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倍(背)禄而乡(向)义。

——《耕柱》

墨子确立“万事莫贵于义”的价值观念,又强调“义即利”,突出表明了墨子是严辨公私之分来展开其功利主义价值观的。为此,墨子在以“摩顶放踵利天下而为之”自励的同时,还在他的学生中积极倡导“贵义”、“利天下”的正面榜样,又严厉批评那些为个人利禄而放弃“贵义”原则的人和事。

《耕柱》篇记载墨子以其学生高石子为例,告诫弟子们要有“道义高于利禄”的德行。高石子曾为卫国卿大夫,常以“天下无道,仁士不处厚”自勉,后因卫君无道遂辞职而去。墨子知道后很高兴,对禽滑厘说:“姑听此乎?夫倍(背)义而乡(向)禄者,我常闻之矣。倍(背)禄而乡(向)义者,于高石子焉见之。”高度赞扬高石子崇尚仁义而不贪恋利禄,是个很好的榜样。

此外,墨子还针对其学生胜绰“倍(背)义而乡(向)禄”的不义之举,严加训斥。据说墨子曾使其弟子胜绰为齐重臣项子牛做事。项子牛三次入侵鲁国而胜绰三次跟从。墨子听说后很生气,深感胜绰辜负了他的期望,就派高孙子请项子牛辞退胜绰的官职,并告诫项说:我原本派胜绰协助你防止骄气,纠正邪僻,不想胜绰得了厚禄忘了道义。

墨子严厉批判胜绰的“禄胜义”,主张“背禄而向义”,表面上似在强调利禄与道义的对立,但实际上是提倡以道义制约私利,更好地实现“利人为义”的价值目标。

为义非避毁就誉。

——《耕柱》

义利合一的价值观,在对待“利”的问题上还内在地包含着如何正确对待个人名声和别人的赞誉。墨子“贵义”以“兴天下之利”为本,主张实实在在地为天下百姓谋利,就不应在乎别人的赞誉,更不能弄虚作假,避开批评而骗取别人的赞誉。

墨子的同乡巫马子曾向他提问:“你行义,人不会因此而帮助你,鬼神也不会因此而使你富裕,而你仍这样执著去做,莫非真有疯病?”墨子对此并不介意,而以反诘回答巫马子:“如你的两个家臣,一个在你面前才肯卖力做事,另一个则不管你在与不在都做得一样,请问你喜欢其中的哪一个呢?”巫马子则说:“我当然喜欢那个见了我能做事,不见我也能做事的人。”墨子接着指出,如此说来,你也是有疯病了。

墨子巧妙地说明,据义行事是出于信念,而不能以是否有人知道为转移。行义须真诚,不管有人在还是无人在都应是一样的。他坚持“自苦而为义”,不在乎被人误为“狂疾”,其志其行十分可嘉。正因如此,墨子对他的学生高石子因卫君不能行义,愤而辞职的举动赞赏不已。认为如辞职是为了坚持道义,那被人视为“狂疾”并没有什么坏处。

因为坚持“为义”的原则,是出于利他人、利天下的考虑,故个人的名声、别人的毁誉就显得不足称道。

孝,利亲也。

——《经上》

作为家庭亲情伦理的“孝”道,要不要贯彻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能不能充实进功利观念的内容,墨家和儒家是有不同理解的。后期墨家确立“孝,利亲也”的命题,肯定孝道不仅是指亲情伦理,不能只讲道义,而且也要有功利的考虑,给双亲以利益和实惠。

“孝”是殷周宗法观念的突出体现,曾是周礼的一个核心观念。侯外庐先生就指出:有孝有德是周代道德的纲领。“孝”的观念和殷周宗法社会结构紧密联系,往往成为维护家庭本位的社会稳定的基本环节,故传统中国历来有“孝治天下”的说法。

孔子主张“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这个“本”,就是“孝”。他的学生有子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以孝悌为仁之根本,符合孔子本人的思想。孔子重“孝”,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血缘亲情基础上,强调子女对父母长辈的赡养和尊重;另一方面,认为行孝与治政关系极大。孔子在回答别人问他为何不从政时这样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论语•为政》)是说在父母、子女、兄弟间推行孝悌之道,就是在作政治治理,何必一定去做官参政呢!可见,儒家的“孝”道是立足于血缘亲情,并通过“道德转化为政治”的途径,发展为一种政治伦理。

墨子在提倡“兼相爱、交相利”时,就已经主张要和孝悌之道相适应,认为践行兼爱者“为人父必慈,为人子必孝”。后期墨家则以“孝,利亲”的命题,又把作为亲情伦理和政治伦理的孝道发展成一种功利价值观念。

爱利不相为内外。

——《经说下》

义利关系之辨,在后期墨家那里还表现为爱利关系的论述,其价值观上的“义利合一”就转化成“爱利合一”。所谓“爱利不相为内外”,旨在说明爱与利相通,不能以内外相区分。

“爱利合一”的观念,发端于墨子的“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一说。《非乐上》篇曾讲到:“仁者之事,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以为仁者之事,要兼爱天下,当以“利人”为本。“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是强调了爱人必先利人,兼爱与相利是不可分的。后来,这个观念在《经说下》篇提出的“爱利不相为内外”(爱与利是相关联的,不能以内外加以区别)的命题中,得到进一步的论证和阐述。

“爱利不相为内外”的命题,直接用意是批评当时流行的“仁内义外”之说。“仁内义外”之说见于《孟子》载告子之言曰:“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另外,《管子•戒篇》有“仁从中出,义从外作”一语,也以内外之分讲仁义关系。后期墨家则不然。《经上》篇就指出:“仁义之为外内也,冈。”冈,古罔字,与“妄”同音,似可互借。《经说上》篇更是直斥仁内义外之说为“狂举”,犹如“左目司出,右目司入”那样有违常理。

以此为据,后期墨家进而提出此与彼的区别和联系,用“仁义合一”来论证“爱利合一”。《经说下》篇称:“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以为爱与利无分内外此彼。

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

——《兼爱下》

针对别人关于善是否有用的提问,墨子回答时语气很坚决:“哪里有善是不可以有用的!”

提出“善而可用”的命题,是针对“兼爱”说而言。当有人批评墨子倡导兼爱实难以应用,不免流于空想时,墨子提出:“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这是以“有用”、“功利”的观念来解释“善”。但墨子讲的“用”和“利”非指物质利益,而是指人生行为的有价值、有效应。“善而可用”,就成了墨子“义利合一”价值观的一个形象表述。

关于义利之辨的思考,墨子不同于儒家以“义”为目的。他以“善而可用”进一步强调了以是否有“利”的效果来判别“义举”和善。墨子曾用“何故为室”作比喻,说造房子总得先考虑为什么要造房子,造房子做什么用。他认为造房子是为避免冬寒夏暑之苦,分别男女居处。如果不考虑房子的功用,弄不明白为什么造房子,“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由此出发,他论证“非乐”主张,批评儒家不知“何故为乐”,盲目地“乐以为乐也”,那当然是没有实际效用的。所以,墨子用“兴天下之利”来解释“兼爱”,就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了。

因此,近代学者胡适曾依据“善而可用”命题,判定墨子的思想为“应用主义”,又叫“实利主义”。但胡适是持实用主义观念,把“善而可用”解释成“有效果的才是善”,而忽略了墨子的“善而可用”首先要辨善恶,然后强调“善”也必然是有用的。

若事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三利而无所不利,是谓天德。

——《天志下》

墨子讲的“利”,包括“利天”、“利鬼”、“利人”之“三利”,并将之提高到“天德”的高度加以肯定。在墨子看来,推行义政就好比事上有利于天,事中有利于鬼,事下有利于人,可称之为“天德”。这既给“利”的内涵增添了神学的光环,又旨在强化“兴天下之利”的要求,反映出墨子所追求的“三利而无所不利”往往要和献身精神相联系。

孟子曾评价墨家团体有“摩顶放踵利天下而为之”的意识,颇为恰当地揭示了墨家具有可贵的献身精神。为利天下,墨家是可以舍弃私利甚至身家生命的。

所以,墨家“义利合一”之“利”,非指“自利”、“私利”,而是利他人、利天下之“利”。在此基础上,用“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来解释“兼爱”,又把“兼爱”转化为一个“义利合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命题。这说明,在墨家思想体系中,兼爱人道主义和价值功利主义是结合在一起的。

墨子把“义”的思想、行为看成是一种“利他”高于“利己”、“利天下”高于“自利”的认识和信念,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言行。《贵义》篇记载有墨子的申述:“凡言凡动,利于天、鬼、百姓者为之。凡言凡动,害于天、鬼、百姓者舍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正是这种掷地有声的铮言和价值信念,指引着墨子“止楚攻宋”的壮烈行为,也培育了墨家团体的仗侠风气和宗教式的牺牲精神。

我义之钩强,贤子舟战之钩强。

——《鲁问》

墨子很看重“义”的价值和功用,认为“义”的功用要胜过作战的兵器和工具的功用,并将此称为“义强”。在和公输般的辩论中,墨子提出“义之钩强”与“战之钩强”的比较,颇为形象地表述了他的“义强”观念。

据《鲁问》篇记载,当初楚国与越国在长江上进行舟战。楚人居江之上游故顺流而进,见有利就进攻;但逆流而退,碰到不利局面就难了。越人逆流而进,有利时可进攻,不利时可顺流退却,因此,越人屡次打败楚人。后来,公输般到了楚国,帮助楚人制造了钩、镶两种战具。越人想退却时楚人用钩钩其船,使之难以脱逃,进攻时用镶推拒船,使之不得靠近,然后采用合适的兵器攻击越人的舟船,凭着这种优势,楚人反倒屡次打败越人。

公输般很得意地夸赞自己的钩、镶灵巧有用,并调侃墨子:“我舟战以钩强,不知子之义亦有钩强乎?”墨子的回答也很明确:我以我的“义”作为钩、镶,以“爱”亲近人,以“敬”推拒人。现在你公输般用钩阻止人,用镶推拒人,别人也会用同样的办法对付你,其结果“交相钩、交相强,犹若相害也”,使双方都受到伤害。据此,墨子断言:“我义之钩强”胜过你“舟战之钩强。”

由此可见,“义之钩强”是墨家价值观的独特命题,表明墨家也以功利主义观念阐发“为义”的价值内涵和社会功用。这样,既不失德行境界,又有明确的现实品格。

爱民谨忠,利民谨厚。

——《节用中》

爱利所加,对象是“民”。对这一点,墨家讲得很肯定,很明确,比起儒家之偏重于伦理德行讲“爱民”、“重民”、“惠民”,似有更多的实在内容。强调爱民必须“谨忠”、利民必须“谨厚”,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它反映了墨家功利主义是以利天下、利民人为价值导向的。

墨子讲:古时的圣王明君之所以能一统天下,匡正诸侯,是因为他们爱护百姓尽心尽力,努力让民众获得丰厚的利益,忠信兼顾,又向百姓明示求利的途径和方法,而且始终不感到厌烦,终生孜孜不倦。这里,墨子把原先属于儒家君子之道的“忠”、“信”,充实进“爱民”、“利民”的内容,又强调对民众的爱护要真实、尽心,给百姓的实利要优惠丰厚,这对于孔子儒家在忠信旗号下由“重民”、“惠民”走向“教民”、“驭民”的贵族路线,是一种有力的反驳和突破。

墨子又讲:“圣王为政,其发令、兴事、使民、用财也,无不加用而为者。”(《节用上》)即是说施政应考虑到对百姓是否有实际效果,有实效的去做,反之便不应该做。

对墨子“爱民谨忠,利民谨厚”的思想,后期墨家多有继承并作了新的概括。《大取》篇说“贵为天子,其利人不厚于匹夫”,天子位尊,匹夫低贱,但利人之心相同,无分厚薄,强调天子身居尊位,对天下民众应有更多的爱利行为。就此而言,墨家的功利主义价值观的确渗透着平民意识。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

——《大取》

对价值观上“义利合一”的论证,墨子还提出一个方法论的论题:确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义利关系的基本内容作出正确的权衡和合理的选择。在《墨辨》的用语中,权衡称为“权”,选择则称“求”。

《贵义》篇说:“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意思是判别、衡量天下之君子是否真懂仁义,不看其口头言说,而是以实际行为来作检验,这提出了正确权衡要有客观的标准和前提。到了后期墨家那里,对此又展开为“权”与“求”的关系加以阐述。《大取》篇讲:“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所体”,指自己亲身经历的体验。“权,正也”,即把握正确的权衡。意即从自己亲身经历的体验中权衡轻重,这叫“权”。后期墨家主张对亲身经历的“苦”与“乐”、“利”与“害”等体验加以比较鉴别,正确权衡。又讲:“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主张在人的行事活动中权衡轻重,进行“是”或“非”、“为义”或“非为义”的判断,由此作出一种合理的选择,才能得到“为是”、“为义”的实际效果,这个叫做“求”。可见,在“权正”的基础上讲“求”,合理的选择就有了趋利避害、求乐去苦的导向,体现出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基本特征。

以耶利米•边沁(1748—1832)和约翰•穆勒(1806—1873)为代表的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据“增进普遍福利而产生的效果”来衡量道德动机,肯定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二是提倡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选择的依据。这两项原则,在墨家的“权”、“求”关系之论中都可以找到某种对应的影子。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

——《大取》

义利关系中的权衡和选择,往往存在着十分复杂的情况。拿利与害、乐与苦来说,两者之间不仅有数量及性质上的差别,而且还有内容上的互相渗透。人们在权衡和选择时,不仅面临利与害、苦与乐的单一性选择,而且面临着两利之间或两害之间如何取舍的比较性选择。对此,墨家提出的处置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既有确定性,又有应用中的灵活性。

就利与害、乐与苦之间的单一性选择而言,后期墨家的态度很明确,认为“利”是人们所喜好的,害是人们所厌恶的,对利与害之间的权衡和选择当是确定无疑的。

关于两利之间或两害之间的权衡和选择,后期墨家则提出“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的原则。“利之中取大”,是原来“所未有而取焉”,“非不得已也”,体现着对“利”的自主性选择,当然以“取大”者为原则。而“害之中取小”,是“于所既有而弃焉”,“不得已也”,指获得的利益被迫放弃,不得不在放弃(害)的多与少之间作出选择。如“断指以存(腕)”那样,当手指感染不能治愈时,当应断指以保存手腕。所以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断指虽是害,但保存了手腕,又是利。

面临“两利”的权衡与选择,以“取大”为原则,而“两害相权”,则以“取小”为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把墨家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具体化、现实化了。这不仅提供了一种价值伦理的原则,也是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处事之术。

合其志功而观。

——《鲁问》

功利主义的价值判断,还逻辑地包含着动机与效果关系的考虑。这在墨家思想体系中,就表现为与“义,利也”命题密切相连的“志功之辨”。“志”,志向,指待人处事的动机。“功”,指行为效果。二者不可以相提并论。而墨家处置“志功之辨”的基本原则可归结为“合其志功而观”,主张把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效果结合起来加以考虑,防止偏向单纯的动机论或片面的效果论。

“合其志功而观”一说,出于《鲁问》篇记载的鲁君和墨子的一段对话。鲁君有两个儿子,一个“好学”,一个“好分人财”,鲁君对两人之中何人更适合做太子,一时拿不定主意,故请教墨子。墨子回答:两人之中谁更好一些,这很难说。因为有可能仅为了得到表扬、奖赏才做出“好学”或“好分人财”的善举,那不是真的“好学”或真的“好分人财”。

由此,墨子告诫:“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希望国君结合他们的动机与效果加以全面考察。

后期墨家以“志功之辨”立论,对动机与效果的关系作了更明确的阐述。在肯定“志功不可以相从”、揭示动机与效果相区别的基础上,强调“志行,为也”,“志功,正也”。认为只有动机与效果结合才是完整的义利合一观念,是正当的有价值的行为。

志功合一、动机与效果统一的原则,这是墨家留给后人的一份珍贵的思想遗产。

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

——《耕柱》

墨子常讲“用义”,是因为“义”是可以应用的。其应用就是用“义”作为国家施政的纲领,可达到人口必然增多,行政必然得到治理、江山社稷必然安定的实际效果。所以,墨子断言:“义,天下之良宝也。”

“良宝”,世之珍稀、贵重之物,人人欲求而得之。然而,何谓“良宝”,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其为“良宝”,就有诸多差别和分歧了。

墨子的时代,许多诸侯王公大人都以为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九鼎之物为“国之良宝”,争相求索占夺,墨子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怀疑。在他看来,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九鼎之物既不能富国治政,又无法众民人、安社稷,那当然不能称之为“天下之良宝”。

“义为天下之良宝”,是说明“用义”应成为治国安民的根本、平治天下的良策。因为,“天下之良宝”必须是“可以利人”的,“而义可以利人”。“用义”以利人,既是墨子对“义”之本质的深切理解,也是他对“义”所作的功利价值和理想目标的设计。

“用义利人”一说的提出和实施,表明墨子的功利主义追求,十分注重在伦理和政治的结合中展开。这种结合,强调了伦理价值原则应落实于政治上的“治国”、“安民”的具体实践,这就避免了空洞的道德说教和“驱民于善”的思想控制,而使民众得到真正的利益和实惠。

从价值观意义上讲,墨子的“用义利人”一说表达了“义利合一”观念,这倒和《六经》及儒家的价值观念有相契之处了。可见,墨子与儒家在义利观上确有“殊途同归”的味道。

故所为巧,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

——《鲁问》

墨子曾和公输般讨论过什么是制器技术的精巧,并由此明确提出“利于人谓之巧”,十分发人深省。

据说公输般削竹木制作了一个鸟鹊模型,放飞上天,三日不会掉下来,自认为精巧至极,很是得意。想不到墨子对公输般说:你制作鸟鹊的模型,还不如木匠制作车子轮轴上的销子,一会儿工夫将木头削成三寸大小,用作为轮轴的机关,可以承运五十石重的东西。所以,从实际功用的角度讲,对人有利的才称作为“巧”,对人没有任何用处的只能称作是“拙”。

这里,墨子表达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制器技术之“巧”与“拙”,其评判标准不在技术本身,而在这项技术是否“利于人”,是否真有用。以“利人”、“有用”作为制器之“巧”的标准,属功利主义的科学价值观念。这种观念有助于人们按“利人”、“有用”的原则发展科学技术,因而是积极的、合理的。

但非常可惜的是,随着墨家学派的过早中绝,墨子的这种功利主义的科学价值观念也就被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了。相反,视制器技巧为“雕虫小技”,贬斥科学技术的观念却长久地浸润着中国士大夫们的头脑,而墨子所批评的那种不讲实用、无利于人的“拙技”也得不到有效阻遏。所以,有着四大发明的中国,后来在科学技术上却落后于西方,不是偶然的。其中,不也有着文化上深层的原因吗?

士之计利,不若商人之察也。

——《贵义》

这句话原是墨子针对士之“言义”与商人“求利”的比较而说的。墨子认为,商人为做买卖行旅四方,碰到有一倍或数倍的差价可赚,则不惜冒险闯关甚至遭遇盗贼也不害怕。而当今天下之“士”坐而论道,既无闯关之难,又无遇盗之险,即使这样也不愿身体力行。可见,“士”之计算利益,确实不如商人精明审察。显然,墨子希望“士”能有商人“求利”的胆略和明察,去实现“义”的价值目标。不过,墨子却同时提出“士之计利,不若商人之察”的判断,承认“士”亦应有利益的考虑,这既和他倡导“义利合一”的价值观相一致,也表现了墨子对商人明察计利的某种赏识。

“士”之为义,是儒墨两家的共同主张,但在“士”要不要计利的问题上,儒墨两家则话不投机,分道扬镳了。

朱熹曾指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这在孔孟等先秦儒家那里就已确定。孔子有句名言,叫“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断定“明义”是君子的德行,小人则是弃义求利者。孟子也称:“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孟子•尽心上》)孔孟之说主张在义利分途的基础上,确立“义以为上”的原则,开了儒家道义论价值观的先河。

墨家的价值观,当然是对儒家道义论偏向的修正,并受商人明察计利的思想影响,把功利论引进了价值观领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称墨家的价值观是实现了道义和功利的结合,比起儒家来,具有更多的现实意义。

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

——《大取》

“杀死自己以保存天下,就是杀死自己以利于天下。”这句格言,概括了墨家以“存天下”、“利天下”为己任,不惜以“杀己”的代价实现其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它和儒家“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训诫互为补充,构成了中华文化传统中极其崇高的理想主义和牺牲精神。

“一己”与“天下”在价值上何者为重,在两者关系处理上以哪个为先?这是人生面临的必然选择。哲学和伦理学上的群己之辩、人我关系之论就是围绕这种选择展开的。而古往今来的思想家和思想派别对此更是有集中深入的探讨。

为我主义者、个人主义者、利己主义者当然是一己为先,个人为重,他们尊奉的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先秦的杨朱学派鼓吹“拔一毛利天下不为也”,就是这种信条的典型。但同时人们也很早意识到,人并非作为单独的个体而存在,人是处在群体关系的结构网络中生活的,唯有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才能有个人自身的生存、发展。而更有一些先进者自觉地意识到个体存在的价值不是为己的,而是为群、为类、为天下的,墨家就是这种观念的代表。他们以兼爱为人生宗旨,主张“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进而以不惜“杀己”的自我牺牲精神,献身于“利天下”的事业。这和“摩顶放踵而利天下”的宗教虔诚相结合,塑造了众多墨家式的任侠之士,也影响着中华民族历史上仁人志士的精神风貌。

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

——《大取》

这句意思是:断手指与断手腕,只要利于天下的效果相同,那就不用选择。即使面临生死,只要有利于天下,也就不必考虑取舍。这表达了墨家的牺牲精神和献身精神。只要有利于天下,则指可断,腕可断,亦毫不犹豫。即使面临生死的选择,也不会有所动摇。所言所行,着实令人敬畏。以至孟子也称:“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

人生在世,总免不了一死。但有生的伟大,死亦壮烈者;有一生碌碌无为者,也有死不足惜者。这都和人们对生之意义、死之价值的不同理解有密切关系。庄子曾倡导“哀乐不二”、“死生为一”,表现出“死何足惧”的气概,和《老子》“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思想一脉相承。不过,庄子又说:“死生无变于己,而况利害之端乎。”所讲“死生为一”,要求突破生死之别的界限,其旨却在论证不辨利害是非,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色彩。

墨家则和庄子不同,强调苟利天下,不仅断指断腕不足为惜,就是赴死亦义无反顾。这似乎和儒家主张“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相似,都突出了价值高于生命的原则。但墨家不同于儒家讲的“舍生取义”,而是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价值原则为标准,把牺牲精神、献身精神和天下民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表现了墨家的思想不仅有理想的高尚,而且有现实的品格。墨家在生死观上达到的思想境界,是值得后人敬仰并受其启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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