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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宪政思想的当代意义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黑格尔哲学中,黑格尔理性宪政思想尤其是国家学说是受后人批评最多的部分。首先,应当承认,作为黑格尔理性宪政思想的前提假说,黑格尔哲学是一种折衷调和的哲学理论,其最终目的是达到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但是,在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社会历史变迁和一系列重大社会历史事件之后,我们现在不得不承认,黑格尔理性宪政思想这种保守性的合理性。

在黑格尔哲学中,黑格尔理性宪政思想尤其是国家学说是受后人批评最多的部分。比如恩格斯批判它是“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32]。黑格尔和歌德一样,“没有完全脱去德国的庸人气味”[33]。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革命的方面就被过分茂密的保守的方面所闷死……因此,我们在《法哲学原理》的结尾发现,绝对观念应当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这么顽强而毫无结果地向他的臣民约许的那种等级制君主政体中得到实现,就是说,应当在有产阶级那种适应于当时德国小资产阶级关系的、有限的和温和的间接统治中得到实现;在这里还用思辨的方法向我们证明了贵族的必要性”[34]。法国现代著名法学家狄骥一方面把黑格尔公法思想和康德公法思想相提并论,称它们“充其量是在为使用暴力作辩护;它们打着法律理论的幌子,而实际上是在试图重新确立集权主义的国家观,特别是确立在对内和对外代表的国家的君主的专制”[35]。另一方面,狄骥认为黑格尔国家学说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是完全一致的。“黑格尔只不过是提出了理性的自在与自为、道德通过国家实现等概念而已。他们的观点其实是完全一致的。他们的目的也是一样的,那就是:欺骗个人,使他们相信自己是自由的——即使他们事实上正匍匐在全能的国家的脚下,甚至使他们相信:国家的权力越大,个人就越是自由。”[36]罗尔斯也曾评论道:虽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他对财富增长和心怀怨怼的群氓深感忧虑,但是他没有提供解决它的对策”。[37]

通过考查黑格尔理性宪政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黑格尔对理性国家的设置和对市民社会存在理由、基本缺陷和克服途径的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有些批评和评论是不妥当的。为此,我们试图在此重新评价黑格尔的理性宪政思想尤其是国家学说。

首先,应当承认,作为黑格尔理性宪政思想的前提假说,黑格尔哲学是一种折衷调和的哲学理论,其最终目的是达到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在绝对精神那里,万物都得到了实现,得到了完成,基本的矛盾得到了和解或解决。当这种理论用于论证现实的社会状态和制度的时候,必然导致对现实的肯定,因而具有一定保守性。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黑格尔所理解的现实,所肯定的普鲁士王国,是经历法国革命冲击之后的现实。这是黑格尔对法国大革命的可怕后果,雅各宾派的否定一切'毁一切的狂暴有了切身体会之后才得出的结论。因此,它不是对普鲁士王国的简单维护或肯定,而是在总结了(否定了)法国革命之后的必然选择。黑格尔对普鲁士王国的评论基本上是符合事实的,不存在为之作辩护甚至献媚的情形。因此,当我们理解了黑格尔宪政思想这一特定语境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他的折衷和调和不是哲学体系的需要,而是当时社会历史的真实反映,更是他对人类历史的实际总结。在一个推崇革命的时代里,尤其是在一个推崇革命的彻底性一劳永逸性的时代里,黑格尔辩证法和黑格尔哲学体系之间的矛盾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成了后人批判和攻击黑格尔哲学的基本动机。但是,在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社会历史变迁和一系列重大社会历史事件之后,我们现在不得不承认,黑格尔理性宪政思想这种保守性的合理性。

其次,在黑格尔宪政思想中,古代希腊城邦一直是黑格尔进行反省的极端历史范例。古希腊人城邦伦理之治发生在远在人类文明之初年代。青年黑格尔曾对其充满向往。但是,在其成熟思想中,黑格尔看到古希腊城邦存在着根本局限性。尽管古希腊人在治理城邦方面达到了尽善尽美,但是,他们是依据伦理治理的。古希腊人建立了一个伦理实体。人们在其中有充分的自在感。他们的整个同一性与其城邦的公共现实休戚相关。所有人都完全地同一于城邦,愿意为它而生,为它而死。但是随着古希腊城邦里个体意识的诞生,尤其是随着苏格拉底对于一种普遍意识和普遍理性的追求的触动,古希腊城邦的囿于一隅之见的片面性也就暴露出来了。随着同一性的消解,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便不得不走向解体。古希腊人治理城邦的伦理原则不具有普遍性。诚如查尔斯·泰勒复述黑格尔思想那样:“古希腊城邦这个优美的统一体……由于它的局限性,由于它的囿于一隅之见的片面性,它注定地要解体。”[38]现代社会是异质性社会而非同一性社会,由于古希腊人治理城邦时的同质性已经消失,那种按伦理治国模式无法在现代国家里得到恢复和重现。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异质性的现代社会里,德治是不可能的。

第三,在黑格尔宪政思想中,刚刚发生的法国大革命是黑格尔进行深刻反省的另一个极端范例。随着法国大革命的逐渐开展,尤其是随着大恐怖的实施,黑格尔由同情和支持革命转向了对革命的怀疑和恐惧。黑格尔成为最早从理论上总结并扬弃法国革命的哲学家。当古希腊全民参与的伦理之治或德治成为不可能之后,黑格尔进一步论证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遗产。他论证道,追求绝对自由招致的可怕失败的原因在于它无法接受对于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差异性。它的空洞性注定要对社会造成绝对的破坏。在黑格尔后来多次谈到法国大革命的地方,但是它都是作为他想要建立一种现代国家制度的对立面出现的。黑格尔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异质性社会。现代国家也只能是承认异质性的国家,只能是承认社会等级差异的国家。反对直接的全民参与是黑格尔由法国大革命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因此现代国家只能是由不同阶级和社会等级共同参与的折衷综合的君主制度。

第四,黑格尔理性自由宪政理论不是一种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的国家理论,而是一种承认社会等级差异和阶级差异的国家理论。黑格尔看到了一个普遍阶级,但它不是无产阶级,而是献身于管理国家事务的官僚阶级。我们从这里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出发点,也看到了马克斯·韦伯科层理论的出发点。而这也构成了黑格尔现代国家理论的核心内容。

第五,黑格尔对刚刚诞生的无产阶级持着一种怀疑、忧虑和恐惧的心理。他没有把它看做一个普遍阶级,但是他仍然主张无产阶级在现代国家制度中应该占有一席之地,否则,社会动荡甚至暴乱将不可避免。在现代社会里,黑格尔寄予希望的是另一个普遍阶级,官僚阶级,那是一个献身于国家,替国家服务的唯一阶级。在一个异质性社会里,他们扮演着普遍性角色。这个阶级将是管理或治理社会的主要力量。这是黑格尔宪政思想的精髓所在,也是马克思主义急切地对其进行改造的关键所在。

第六,至于如何协调同一个社会之中的阶级矛盾,虽然黑格尔没有提出具体的建议,但是他仍然提出了原则性建议,并且他的建议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在国家层面上,通过法治途径来解决群氓和贫民等社会难题。不过我们的确可以发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主要差异,诚如罗尔斯说的那样:“黑格尔和马克思之间的一个差异是,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的市民现在已经在客观上是自由的了,他们的自由已经得到了其政治社会制度的保障。但是他们在主观上仍然是异化的。他们还不理解摆在他们眼前的那个社会就是一个家园。他们还不能这样子来把握它,他们在其中也缺乏一种自在感,他们还不认可它或肯定它。相反,马克思认为,他们既在客观上又在主观上是异化的。对他说来,克服异化,克服既是主观的异化又是客观的异化,要等到革命之后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39]

最后,我以马克思提出一个中肯而精辟的批评作为总结:黑格尔应当受到责备的地方,并不在于他如实地描写了现代国家的本质,而在于他用现存的东西来冒充国家的本质。

参考书目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

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

【注释】

[1]莫里森评论道:“黑格尔著作的影响要远远高于人们所确认的程度。”参阅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端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4页。

[2]Charles Taylor,Hege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p.vii.

[3]Charles Taylor,Hegel,p.3.

[4]Charles Taylor:Hegel,p.49.

[5]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471页。

[6]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664页。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17页。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2页。

[9]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第464页。

[10]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第578页。

[11]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第578页。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2页。

[13]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第579页。

[14]泰勒:《黑格尔》,第574页。

[15]泰勒:《黑格尔》,第577页。

[16]黑格尔:《历史哲学》,霍夫斯达特编,洪堡,1955年德文版,第111页。

[17]黑格尔:《历史哲学》,霍夫斯达特编,洪堡,1955年德文版,第111页。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

[19]黑格尔:《历史哲学》,第112页。

[20]泰勒:《黑格尔》,第594页。

[21]泰勒:《黑格尔》,第595页。

[22]皮特·G.斯蒂尔曼:《黑格尔的宪政思想》,第127页。

[2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6~287页。

[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2页。

[2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1页。

[2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90页。

[2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91页。

[28]斯蒂尔曼:“黑格尔的宪政思想”,载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第138~139页。

[29]斯蒂尔曼:“黑格尔的宪政思想”,第136页。

[30]斯蒂尔曼:“黑格尔的宪政思想”,第136页。

[3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91页。

[32]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2页。

[33]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4页。

[34]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4页。

[35]莱昂·狄骥:《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第217页。

[36]莱昂·狄骥:《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第312页。狄骥简单地把卢梭自由观和黑格尔自由观等同起来,显然忽视了黑格尔和卢梭之间还存在着第三者即表现主义自由观。黑格尔自由观是对表现主义自由观和卢梭自由观的扬弃或综合。

[37]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第464页。

[38]Charles Taylor:Hegel,p.396.

[39]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第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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