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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华在中国古代有两种意思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高邮王氏父子改训为“罪愆”[2]。[3]讨论“谪”字及其应用,目的并非限于训诂,它还关乎中国古代之迷信巫术、宗教信仰,乃至政治哲学。《说文·言部》:“谴,谪问也。”其他各家说法不一。生人无责,各令死者无適负。[谨]以铅人金玉,为死者解適,生人除罪过。谪是罪过或惩罚之意。但是,在另外一些买地券文中,可以看到,“解谪”明显不仅仅针对死者,还有针对生人的意味。

◎杨华

“谪”字,在中国古代有两种用法:

第一,谴责、责罚,用作动词。谪、讁、謮、责,字异义同。古籍中常见的“谪戍”、“谪居”、“谪边”、“谪奴”、“七科谪”等,意即指此。

第二,罪愆、罪过、殃咎,用作名词。《国语·周语下》:“国将无咎,其君在会,步言视听,必皆无谪,则可以知德矣。”韦昭注:“谪,谴也。”高邮王氏父子改训为“罪愆”[2]。俞樾按:“无谪,犹无咎也。”[3]

讨论“谪”字及其应用,目的并非限于训诂,它还关乎中国古代之迷信巫术、宗教信仰,乃至政治哲学。以下先从出土材料展开。

一、出土材料中的“谴谪”迷信

在古文字中,谪可通“啻”。《说文·言部》:“,罚也。从言,啻声。”《说文·言部》:“谴,谪问也。”在甲骨、金文等古文字材料中,“啻”字一般读作“帝”、“嫡”、“禘”、“敌”等,目前还没有见到读作“谪”的。但是,在近年楚地出土的简帛文献中却屡有所见:

1.云梦秦简《日书》

《日书》乙种《见人》:

子以东吉,北得,西闻言,〔南〕凶(凶)。朝启夕闭,朝兆不得,昼夕得。以入,见疾。以有疾,(辰)少翏(瘳),午大翏(瘳),死生在申,黑肉从北方来,把者黑色,外鬼父葉(世)为姓(眚),高王父谴適(谪),豕(简157158[4]

该篇《日书》的内容,主要记载“某某为眚(即生灾为祟)”之事。这里的祟源,大多为死去的鬼魂,如外鬼、中鬼、王父、高王父、巫等等。在同篇《日书》的其他简文中,“高王父谴谪”又作“高王父谴眚”(简168中)、“高王父为眚”(简178),显然,“谪”与“眚”意思相同,都指作祟为害。所谓“高王父谴谪”,意即死去的高祖责罚活人[5],化作(或附于)某种阴鬼来作祟,导致活人生病。这里的“谪”,都如前文所言,用作名词,意为责罚。同篇中的所有祟源都应当作如此理解:

“外鬼父世为眚”(简158),即父辈中的“外鬼”返回人间作祟。

“中鬼见社为眚”(简164),即“中鬼”返回人间附着在社庙中作祟。

“外鬼兄世为眚”(简170),即兄辈中的“外鬼”返回人间作祟。

“母世外死为眚”(简172),即母辈中的“外死”者返回人间作祟。

“王父谴牲为眚”(简174),即死去的祖父返回人间附着在牲畜上作祟[6]

“外鬼父世见而欲,巫为眚”(简176),即父辈中“外鬼”现身而索要东西,附着在巫身上作祟。

“母世见之为眚”(简180),即母辈中的死者返回人间作祟。

至于死去的鬼魂为什么要返回人间责罚活人,理由可能多种多样,上引简176之“外鬼父世见而欲”,便是其中一种,即死鬼对于人间有所需求。

这种鬼魂谴谪的巫术理念,与云梦秦简《日书》甲种《病》所载的原理相同。在《病》篇中,“甲乙有疾,父母为祟”、“丙丁有疾,王父为祟”、“戊己有疾,巫堪行,王母为祟”、“庚辛有疾,外鬼殇死为祟”、“壬癸有疾,毋逢人,外鬼为祟”,一看即知,这些为祟者都是死去的阴间鬼魂,他们作祟的结果是让活人病魔缠身。

同墓所出《日书》甲种《啻》篇,对此种阴鬼谴谪也有所反映:

春三月,啻(谪)为室申,剽卯,杀辰,四废庚辛。(简96正壹)

夏三月,啻(谪)为室寅,剽午,杀未,四废壬癸。(简97正壹)

秋三月,啻(谪)为室巳,剽酉,杀戌,四废甲乙。(简98正壹)

冬三月,啻(谪)为室辰,剽子,杀丑,四废丙丁。(简99正壹)[7]

“啻”之篇名,整理者写作“帝”。其他各家说法不一。饶宗颐先生认为,当读为“適”,“啻(適)为室,犹言适宜为室”。刘信芳先生认为,“啻为室”即“止为室”。刘乐贤先生肯定整理者的释读,认为当读作“帝”,为“帝为室日”之省,王子今先生亦主此说[8]。但是,“帝”在这里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刘乐贤先生认为,凡“帝为室日”,都是不能建房的禁忌日。然而传世文献中没有此类记载,他根据《日书》甲书《门》篇“正月不可垣,神以治室”(简148)的材料,指出:“当时的数术家们大概相信,上帝或神建房子的那一天,凡民是不能建房子的。”[9]

笔者认为,刘乐贤先生的解释犹有未洽,如果说神在春天正月建房而导致凡人不能动土,那么,为什么《啻》篇中另外三个季节——夏季、秋季和冬季也有不能建房的禁忌日呢?个人认为,所谓“神以治室”的“治”,应当训作“乱”,这是训诂学上常见的反训,勿须赘言。神在四季中的某些固定的日子(春申、夏午、秋酉、冬丑)会来扰乱居室,为祟作恶,害死室主及其家人、牲畜,故而要避忌之。

前来作祟的“啻”究竟是什么呢?联系到前引《日书》乙种《见人》篇中的阴魂谴谪迷信,个人觉得,此处之“啻”也应当读作“谪”,即“谪为室”,指鬼魂返回人间进行谪罚、不能筑室之日。

鬼魂谪罚人间而禁忌筑室的迷信,在王充的《论衡》中正有所载,《时篇》:“世俗起土兴功,岁月有所食,所食之地,必有死者。”在对这种现象及其厌胜巫术进行揭露之后,王充说:“鬼神罪过人,犹县官谪罚民也。”可见,民间禁忌在某日造房筑室,正是害怕鬼神来谪罚生人。

2.孔家坡汉简《日书》

……间。大父患[10]。(《有疾》,简347壹)

辰有疾,四日小间,七日大间。患大父。戊辰暮食有疾,黄色死。(《死》,简356壹)

巳有疾,三日小间,九日大间。患高姑姊□。己巳有疾,黄色死。(《死》,简357壹)[11]

由以上可知,简文中所谓的“患”,指大父(祖父)、高姑姊(高祖之姊妹)等鬼魂在阴间作祟,他们成为疾病致死的祟源。这与上引睡虎地《日书》中“王父”、“母世”之类的阴鬼作祟,原理完全相同,只不过睡简《日书》中更强调了这些鬼魂返阳时所附着的对象而已。

3.汉代买地券

汉代的买地券,实则是对于阴宅鬼魂的文告。其中常见有关于“谪”和“解谪”的用语,例如:

光和二年十月辛未朔三日癸酉告墓上墓下、中央主土,敢告墓伯、魂门亭长、墓主、墓皇、墓臽、青骨死人:王当、弟伎偷及父元兴从河南□□□□□子孙等买谷郏亭部三陌西袁田十亩以为宅,贾直钱万钱,即日毕。田有丈尺,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至九天上、九地下,死人归蒿里,地下□□何□姓□□□,佑富贵,利子孙。王当、当弟伎偷及父元兴等当来入葬,无得辛劳苛,勿繇使,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生人无责,各令死者无適负。即欲有所为,待焦大豆生,铅券华荣,鸡子之鸣,乃与□神相听,何以为真,铅券尺六为真,千秋万岁后,无死者,如律令。(《东汉光和二年王当买地券》[12]

天地[使者,谨以]杨氏[之冢镇安]隐冢墓。[谨]以铅人金玉,为死者解適,生人除罪过。瓶到令母人为安宗君,自食地下租岁二千万。后世子子孙孙士宦位至[封]公侯,富贵将相不[绝],移墓□□当用[者如]律令。(《灵宝张湾汉墓》M52121435[13]

吴荣曾先生在《镇墓文中所见到的东汉道巫关系》一文中把它们称为“镇墓文”,并指出“解適”的性质是:

所谓解適,即解除罪谪之意。《汉书·陈胜传》“適戍之众”,颜注:“適读曰谪,谓罪罚而行也。”可知解適之適,乃谪之假借。谪是罪过或惩罚之意。[14]

根据吴先生的判断,解除罪谪均是针对死者而言——因为汉人忌讳动土,认为葬死者于某地便得罪了当地的地下神祇,于是死者家属就设法为死者解除罪谪,以免其在阴间被罚服苦役。吴先生的判断无疑是有道理的,在其他买地券中,也确实多有“为生人除殃,为死人解適(谪)”的句子[15]

但是,在另外一些买地券文中,可以看到,“解谪”明显不仅仅针对死者,还有针对生人的意味。例如:上引王当买地券中,就明确写着“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东汉延熹四年(161年)的钟仲游妻买地券,在叙述死者时籍、下葬时间、墓地四至,并告知地下神灵之后,也说:“自今以后,不得干□[扰]生人。”[16]另外,《贞松堂集古遗文》所著录的几条买地券,也明确写道:

故为丹书铁券,□及解適,千秋万岁,莫来相索。

死生异处,不得相防。(《刘伯平镇墓券》)[17]

生人属西长安,死人属东大山。[18]

所谓“相索”、“相防”,就是要用阳间与阴间的隔防,让死者不得再返回阳间来叨扰生者、追索债务。

基于以上,个人认为,所谓“解適(谪)”,一方面在于解除地下土神对于死者来动土之“谪”,另一方面还在于解除死者返回阳间作祟于生者之“谪”。后者与云梦秦简《日书》中的“谴啻(谪)”、“啻(谪)为室”是一回事。

4.东汉《序宁祷券》

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收藏的14枚祷神简牍,系妇人序宁生病及死后其家属为之祷神的记录,时间是东汉建初四年(79年)。有不少学者曾做过研究,笔者称之为《序宁祷券》[19]。简文中有一个基本的句式:

皇男、皇妇为序宁所祷某某神灵,皆序宁持去。天公所对,生人不负责(债),死人毋適(谪),券书明白。

其中“生人不负责,死人毋適”之句,几乎在所有的简文中(简226228229231233234235236237238239)均如此作。[20]那么这两句是什么意思呢?

以往的研究者(如连劭名、陈松长、夏德安诸先生)都认为:所谓“生人无责(债)”,是指阳世生人与阴司官吏鬼神之间无债务纠纷;所谓“死人无適(谪)”,指为死人解除罪谪,使之不受谪罚。[21]这些解释,基本都源于吴荣曾先生对于“解適”的理解(参前文所引)。但是有一个问题应当追问:《序宁祷券》并非买地券,它是死者生前病中、初死和死后四次祭祷鬼神的祷祠记录,所祷祠的对象也不是墓地的地下土神(尤其是病中所祷神灵)。所以,这时候的“適(谪)”,自然也不可能是由于动土而造成的墓下神祇对死者的责罚。

这样,“死人无適(谪)”还是有些费解。所幸相同格式的另一支简文,写作“死者不厚適(谪),生者无责(债)”(简227)。关于“厚適(谪)”,诸家均无详解,夏德安先生理解为“严重的惩罚”(heavily penalized)。[22]笔者认为,这里的“厚”通作“後”。“厚”与“後”、“后”通假,文献屡见,《战国策·东周策》:“收周最以为後行。”《史记·孟尝君列传》“後”作“厚”[23]。简中的“不厚谪”,就是“不後谪”。联系到《序宁祷券》是在死者病重、弥留和死后的祷祠记录,这里的“不後谪”应当是对死者本人而言,意思是说,其亲属已采取各类巫术为之祷祠多种神灵,请求死者死后不要再返回阳间谪罚生人。在这个意义上说,“生者无责(债)”,既是对各类神灵的无欠债,也是对死去亲人的无欠债。

以上理解,正可与秦简《日书》和汉代买地券的说法相通。这种死者返回人间谪罚生人的迷信,在其他出土材料也偶有所见,请看下面的几条材料。

5.望山楚简

南方又(有)敚(祟)与啻=见(简77

“啻”写作重文,商承祚先生早先释作“害”[24]。望山简的整理者在注释中指出,可读为“南方又(有)敚(祟)与啻(谪),啻(谪)见……”[25]。但“谪见”,究竟是何种意思,整理者未作详解。

后来,袁国华先生认为该字当是从“帝”省从“口”的“啻”字。他认为字右下的“=”不是重文符号,应为合文符,“啻=”当读为“青帝”。青帝为五帝之一,属于东方之神,因东方为春,故又为春神,再结合《楚辞》等文献记载,袁文认为它是“五行与五帝相配”的确证[26]。袁先生此说,似有不妥,简文已明言南方有祟,而青帝属于东方,二者矛盾。

个人以为,此字还是如整理者所读,理解为“谪”,所谓“南方有祟与谪,谪见(现)”,意思是在南方有祟和谪鬼出现,同样指阴间鬼魂返阳作祟。

6.新蔡楚简

吝(文)君与啻(谪),□解于(太),(迻)其疋祱(说)。八月壬午之日荐(太)(简甲三300307[27]

酉之日祭之,大(牢)馈之于黄李。占之:吉。啻(谪)□(简甲三304

为之啻(谪),(以)尹与(简甲三356

在甲三300307中,与之共同受祷的文君,为墓主的祖先人鬼,所以,如果将“啻”读作“帝”,无论理解为天地神还是方位神,放在这里都有所不类。比较好的理解,是将“啻”解释为与文君并列的人格神,他与文君之鬼一同返阳作祟。至于阴鬼返回阳间责罚生人的理由,多是为自己索要贡品,例如同墓所出简乙四143:“思为之求四骍牺”,这与前引云梦《日书》中的“外鬼父世见而欲”(简176),可以互相发明。关于阴鬼向阳间索要物品的内容,在传世文献中不乏记载,如《左传·宣公四年》载,子文担心子越会为若敖氏带来灭族之灾,说:“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楚人认为祖先鬼神会向人间索要饮食,后人一旦灭族,祖先便失祭而致饿。

上引新蔡简中,另外两处写作“啻”的内容(简甲三304356),作“帝”、“敌”理解都有所不通,似乎都可读作“谪”。

另外,还有一些早期的简文材料可能也与谴谪迷信有关,例如,九店M56《日书》简102:“……丙戌、□己,啻龙(?)之。”此处的“啻”,可能也读作“谪”,但还有待于更多的出土材料佐证。

二、传世文献所见神灵对人间的谴谪

以上所见先秦两汉时期鬼魂返阳谪罚活人的现象,在先秦时期不乏史载。今略举二例:

例一,相传周宣王杀杜伯而不辜,后三年,宣王会诸侯田于圃,日中,冤死的杜伯起于道左,乘白马素车,衣朱衣,冠朱冠,操朱弓朱矢射宣王,宣王中心折脊而死。[28]

例二,《左传·昭公七年》载,郑国的伯有死后几年,其鬼魂现于郑,郑人皆惊惧而逃,此前有人梦见伯有著甲而行,说:“壬子,余将杀带(驷带)也;明年壬寅,余又将杀段(公孙段)也。”到壬子、壬寅之日,其仇人驷带、公孙段果然死去。于是郑人更加恐惧,子产赶紧立了伯有之子良止为大夫,这才平息此事,子产谓之“鬼有所归,乃不为厉”。有人怀疑,伯有是否能返回人间做鬼为害,子产作了肯定的回答:

能。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魂,阳曰魂。用物精多,则魂魄强,是以有精爽至于神明,匹夫匹妇强死,其魂魄犹能凭依于人,以为淫厉。况良霄(即伯有——引者)……其用物也弘矣,其取精也多矣,所凭厚矣,而强死,能为鬼,不亦宜乎!

由子产的答语可知,当时人相信未得善终的“强死”之鬼能够

“凭依于人”[29],通过他生前的“用物”来作祟为害。这与前节所揭出土材料中的鬼魂“谴谪”可以互相印证。

冤死的“不辜”之鬼返回人间作祟,先秦文献中多有记载,以《墨子·明鬼》中最为集中。这种迷信,恐怕上溯很早,有学者已指出,近年殷墟花园庄东地发现的甲骨文表明,商代的“子”家族相信,死者有作祟于生者的能力,因此,要举行针对作祟者的禳祓之祭[30]

鬼魂返回人间来作祟,其谴谪的对象不限于单个的个人,有时扩延及整个国家和地域。周惠王十五年(前662年),有神降于莘,周王问其故,内史过分析说:国之将兴时,天下安康,民神无怨,于是神明就会降临,旨在“观其德而均布福焉”;相反,当国之将亡时,民神怨痛,百姓贰志,这时神明也会降临,旨在“观其苛慝而降之祸”。所以,“或见神以兴,亦或以亡”,他举例说:

昔夏之兴也,融降于祟山,其亡也,回禄信于聆隧;商之兴也,梼杌次于丕山,其亡也,夷羊在牧;周之兴也,鸣于岐山,其衰也,杜伯射王于鄗。是皆神明之志也。[31]

内史过继而分析说,现在神降于莘,正是尧的不肖子丹朱之神附于虢公,故而虢国不久便被晋所灭。

中国古代的鬼神,向来具有两面性,一是佑人以福,一是罚人以祸。内史过的这段论述,将鬼神的福祸之赐与现世政治的清浊联系起来,赋予其道德关怀和政治意味。

如果从国家兴亡的角度来看,鬼神的显现有两种征象:一是人格神的降临,国之将兴必有神降临,国之将亡亦有神降临;二是自然神的异动,例如,《国语·周语》载,周幽王二年(前780年),三川皆震,伯阳父曰:“周将亡矣。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自然神的异动,也称为“谴谪”。

例如,《左传·昭公七年》:“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谪于日月之灾。”杜注:“谪,谴也。”《左传·昭公三十一年》载,十二月辛亥朔当夜赵简子梦童子裸而歌,旦而日食,史墨占曰:“庚午之日,日始有谪。”杜注:“谪,变气也。”天通过变气,来责罚人君之殃咎。《礼记·昏义》:“男教不修,阳事不得,谪见于天,日为之食。妇顺不修,阴事不得,谪见于天,月为之食。”人间阴阳不调,天必谪罚之,而彰以日月之食、山川之变。

新近出土的《上博简》(五)之《竞建内之》篇记载,齐国出现日食,齐桓公君臣针对之展开一番问答:

公问二大夫:“日之食也,曷为?”(简1)……鲍叔牙答曰:“害将来,将有兵,有忧于公身。”公曰:“然则可敚欤?”隰朋答曰:“公身(简5)为亡道,不践于善而说敚之,可乎?[32]

桓公欲通过“敚(说)”的巫术来解除日食天谴,但大臣们认为,不行善而仅仅指望巫术,将会无济于事。

汉代常见的谴告迷信,就是神对人的责罚。例如,文帝二年(前178年)十一月晦日适逢日食,便下诏称:“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见于天,灾孰大焉。”注谓:“適读曰谪。”[33]汉成帝建始三年(前30年)十二月朔日遇日蚀,夜中未央宫又遇地震,于是下诏称:“人君不德,谪见天地,灾异屡发,以告不治。”[34]东汉光武帝建武七年(31年)晦日遇日食,也曾下诏:“吾德薄致灾,谪见日月,战栗恐惧,夫何言哉。今方念愆,庶消厥咎。”注曰:“谪,责也。”[35]类似例子不胜枚举。

这里有一个理论前提必须解释,那就是,历来的统治者都认为,自己的祖先之神与天地之神是合一的,他们可以将二者打通视之,正如盘庚迁殷时所谓“先王有服,恪谨天命”[36]。统治者认为其祖先已被赋予“天命”,他们在阴间与天地诸神可以互通,这也是各类君王之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于是“天谴”就是“鬼谪”,便对自己更具有震慑力了。

有了以上背景,再来看董仲舒儒家精英所宣扬的天谴理论,便很容易理解:

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诗》云:“畏天之威。”殆此谓也。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37]

董氏这段话的逻辑,与周惠王时期内史过的逻辑基本一致,都是将德政与神告相联系,只不过前者重视自然神(天地山川),后者重视人格神(善恶之鬼)。

王充对这种谴告理论的内在逻辑有所揭露,他说:

论灾异,谓古之人君为政失道,天用灾异谴告之也。灾异非一,复以寒温之效。人君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天神谴告人君,犹人君责怒臣下也。故楚庄王曰:“天不下灾异,天其忘予乎?[38]

谴告理论认为,对于鬼神的谴谪之罚,通过谨修德政、虔敬祭祀,可得蠲免。《后汉书·五行志·旱》:“延熹元年六月旱。”注引《京房占》:“其救也,贳谪罚,行宽大,惠兆民,劳功吏,赐鳏寡,禀不足。”同书《五行志·疫》载,延光四年(125年)冬京城大疫,张衡上书:“凡有大祀,小有不蠲,犹为谴谪,况以大秽,用礼郊庙?”两汉及以后各代,这种思路得到光大,鬼神的谴谪成为制约皇权的要素之一,呈现出儒家思想积极性的一面。对此不乏研究,于兹不赘。

三、道教中的谴谪迷信

先秦以来的谴谪迷信被汉代道教吸收,是无疑之事。例如,道教《三尸中经》谓:

死后魂升于天,魄入于地,唯三尸游走,名之曰鬼。四时八节企其祭祀,祭祀既不精,即为祸患,万病竞作,伐人性命。[39]

毋庸置疑,“魂归于天,魄归于地”,[40]与先秦以来传统的魂魄二元论直接相关。值得注意的是,鬼魂之欲,得不到满足,即会为害阳间,作祟致人生病或夺其性命,此种迷信,显然又与本文前揭之楚秦简文所载,一脉相承。

以下要揭示的是,佛教传入之前,在道教中体现的因果报应理论,也根源于原始的谴谪迷信:

其一,“天谪”(针对生者)。《太平经·某诀》载,当天师被问及音乐除灾的问题时,天师答道:“吾不敢有可匿也,匿之恐得天责,使吾久被重谪,无益于吾天年。”[41]可知,天谪对于道教乃是一种至大的责罚。《云笈七籤》载,有个叫许季山的人久病不愈,忽有神降,告诉他的“祸祟所从”,原来是许氏此前为父报仇时,曾杀客于道,被杀者至阴间后,“上诉天府,以此病谪汝也”,此神仙还告以“冥理难欺”云云。[42]

在此故事中,许氏之受谪罚,主观上是被许氏杀死的冤魂在阴间作祟,但直接的施谪者却是“天”或“天帝”,这与本文前揭楚秦简文中由祖先人鬼直接返阳“谴谪”,已有所不同。

其二,“承负”(针对生者)。汉代道教的“承负”教理,见于《太平经》,如《解师策书诀》载:

承者为前,负者为后。承者,乃谓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失之,不自知,用日积久,相聚为多,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连传被其灾,故前为承,后为负也。负者,流灾亦不由一人之治,比连不平,前后更相负,故名之为负。负者,乃先人负于后生者也;病更相承负也,言灾害未能善绝也。[43]

意谓今生之灾祸由前人之罪过所致,后人必然承负先祖所行的罪责。这是一种中国固有的因果报应理论——从后代的角度来说是“承”,从先人的角度来说是“负”[44]。正由于此,道教的功能在于为人解除承负,求得平安。

同样,经文中的“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与本文前揭买地券中“为生者除殃”是一回事。但它也不是由死去的阴鬼直接返阳施谪,而是由另一个看不见的主宰者(阴间天庭)来执行之。

其三,“冥谪”(针对阴间)。道教中,阴间天庭对于死者有审刑判狱的功能,根据其在阳间之为善为恶,来判定其在阴间地位尊卑和生活优劣。《三尸中经》引《太上律科》:

庚申日,北帝开诸罪门,通诸鬼神诉讼,群魔并集,以司天下兆人及诸异类善恶之业,随其功过多少,赏劳谪过,毫分不遗。[45]

所谓“赏劳谪过”,指对由生入死的鬼魂加以考核,据其在生前之为善为恶,来论赏或行罚。《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上泰山封禅立石,张守节《正义》谓:

道书《福地记》云:“泰山高四千九百丈二尺,周回二千里。多芝草玉石,长津甘泉,仙人室。又有地狱六,曰鬼神之府,从西上,下有洞天,周回三千里,鬼神考谪之府。”

可知泰山既是天堂仙境,又是阴间考谪鬼神的地狱,在那里对死者生前功过善恶加以考课,作恶者必受其谪,这种谪罚之苦,在六朝的志怪小说《幽明录》(《隋书》及两《唐书》署刘义庆撰)中有所揭示。《幽明录》中描写一个叫赵泰的人,他因冥界官吏的不小心,而被误抓到冥界,巡游了一趟地狱,此次巡游,他见识了地狱中的福舍、开光大舍、百里城、受变形城等去处,其间有各种死鬼受着不同程度的苦难,对其中一处的描述是:

又见地城,广有五千余步,名为地中罚,谪者不堪苦痛,男女五六万,皆裸形无服,饮困相扶,见泰(指该篇主人公赵泰——引者注)叩头啼哭。这些受谪罚之鬼皆啼泣悔言:“生时不作善,今堕在此处。”《幽明录》的这条材料,一般认为与佛教之因果轮回观念有关[46],但是早期佛教在地狱观念和身后世界的设计上,借用中国传统迷信和道教格局,亦是常见之事[47],故引用于此。

宋人张方平曾上书,谏议止兵:“变故百出,皆由用兵。至于兴事首议之人,冥谪尤重。”[48]是说生前作恶,死后在阴间亦必受苦难,此谓“冥谪”。

其四,“谪仙”(针对仙界)。

道教除了关注死后的阴间鬼魂世界,还关注灵魂升天后的神仙世界。道教认为,在仙界也有一套严整的等级秩序,各任仙职。仙界诸仙,也会犯错,由此得咎者便会遭到谪罚,其谪罚的方法之一,便是削去仙籍,永远或暂时贬谪为凡人。

例如,《云笈七籤》载,许碏自称“我天仙也,方在昆仑就宴,失仪见谪”,后果然升云而去。[49]又如,民女黄观福,平时多有异感,一日忽投水而亡,后化作彩云告父母称自己本为上清侍女,“有小过谪在人间,年限既毕,复归上天”[50]等等。

类似故事不胜枚举。另如《云笈七籤》中的阳平治[51]、《广异记》中的李仙人[52]、《仙传拾遗》中的万宝常[53]等等。这些故事都有一个特点,谪仙之事不能外泄,一旦外泄,当事者必受天谪。

后来,“谪仙”又演变为对人的美称,这是后话。

四、小结

以上讨论表明,政治谴告理论之所以在汉代产生,并对历代政治生活产生如此深刻的影响,是因为它具有相当深厚的民间基础和历史渊源。自先秦以来,中国人便认为,人死之后,其阴魂可以返回阳间作祟,是谓“谴谪”。这种谴谪迷信,在近年出土的楚秦简牍中有集中反映。

传世文献说明,天神地祇(自然神)的动向与人间政治之清浊息息相关。通过时变灾异而实现的政治谴告,与冥间阴魂(人格神)对人间的祟祸谴谪,是基于同样的内在逻辑,因而也具有同样的震慑力量。

汉代以降,道教吸收了传统的谴谪迷信,在天谪、承负、冥谪和谪仙等道教的因果报应理论中,此种迷信得到充分反映。

附记:本文曾在“第15届国际中国哲学大会”(2007626日,武汉大学)上宣读。最近公布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简第六册《景公瘧》中有“勿(物)而祟者也,非为美玉肴牲也”(简9)之句[54],梁静君将“勿”读作“物”,认为其意思是,上天先考察世人的德行,然后决定是否降祟[55]。陈伟先生进一步指出,这里的“物”是指鬼魅精怪,该句意为:“鬼神作祟,不是为了索取祭品,而是显示上天的谴戒。”[56]这与本文上揭《左传·昭公七年》强死之鬼通过“用物”返阳作祟为害、云梦《日书》中鬼魂“见(现)而欲”的说法,可以互相参证。

【注释】

[1]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出土简帛与中国古代礼制研究”(05JJD77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王引之:《经义述闻·国语上·无谪》,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83484页。

[3]《群经平议·春秋外传国语一》。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246页。

[5]《释名》:“王,往也,家中所归往也。”《礼记·曲礼》:“孙可以为王父尸。”高王父、王父,皆指死去之高祖、祖父。

[6]原整理者读为“王父谴,牲为眚”,不妥。

[7]《云梦睡虎地秦简》,第195页。

[8]相关学术前史,见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13页。

[9]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127页。

[10]此字写作,整理者读作“患”,颇疑此字即是“祟”字。

[1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考古队:《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172页。

[12]《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年第6期。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对原报告释文略作补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13]《灵宝张湾汉墓》,《文物》1975年第11期。张湾几座汉墓中买地券的内容基本相同,偶有略异,如有时写作“除罪过”,有时写作“解罪过”,有时写作“立代生人除罪过”。

[14]吴荣曾:《镇墓文中所见到的东汉道巫关系》,《文物》1981年第3期。

[15]如:“立冢莫之□,为生人除殃,为死人解適”(邹安《艺术丛编》第二册)。转引自上引吴荣曾先生文。

[16]此句原有阙文,本文释读参照了《贞松堂集古遗文》卷15、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版,第449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等。

[17]《贞松堂集古遗文》卷15

[18]熹平四年胥文台陶瓶文,转引自刘屹:《敬天与崇道:中国经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86页。刘著亦认为,券文强调生人与死者各归其所,各安其乡,自兹以后,互不往来,“这主要是怕死者从地下回到人间会殃及生人”。

[19]参拙文《〈序宁祷券〉集释》,载丁四新主编:《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另载拙著《新出简帛与礼制研究》,台湾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304页。

[20]只有两支简文稍有变化,写作“生人不负责,死人不负適”(简230)、“生者毋责,死者无適”(简232)。

[21]相关学术前史,见前引拙文。

[22]Donald Harper(夏德安),Contracts with the spirit world in Han common religionthe Xuning prayer and sacrifice documents of A.D.79Cahiers d'Extrême-Asie 142004),pp.243.

[23]高亨:《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24325页。

[24]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249页。

[2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望山楚简》,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8页,注69。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注69

[26]袁国华:《江陵望山简“青帝”考释》,载《华学》第五辑,第140142页。许道胜:《望山楚简研究述评》,《楚文化论集》第六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06425页。

[27]细审“啻”字之后,有一墨点,表示顿句,而从字句来看,“解”字前应还有一字,墨迹尚见,但其字已不识,整理者未释之。

[28]杜伯受戮,又见于《竹书纪年》。杜伯鬼魂复仇之事,详《墨子·明鬼》及其他文献。

[29]“强死”之说,在楚地卜筮祭祷简中已有反映,如天星观简中有“思攻解于不辜与强死者”。说详裘锡圭《释“弘”“强”》,收入氏著《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30]刘源:《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文所见禳祓之祭考》,王建生、朱歧祥主编:《花园庄东地甲骨论丛》,台湾圣环图书有限股份公司(台北县板桥市),2006年版。

[31]《国语·周语上·内史过论神》。

[32]此处的缀读,参考陈剑:《谈谈上博(五)的竹简分篇、拼合与编联问题》,简帛网2006219日。

[33]《汉书·文帝纪》。《风俗通义》卷2作“谪见天地,灾及万民”。

[34]《汉书·成帝纪》。

[35]《后汉书·光武帝下》。

[36]《尚书·盘庚》。

[37]《春秋繁露·必仁且知》。

[38]《论衡·谴告》。

[39]张君房:《云笈七籤》卷81《三尸中经》,李永晟点校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54页。

[40]《礼记·郊特牲》:“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

[41]王明:《太平经合校》,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635页。

[42]《云笈七籤》卷110《张巨君》,李永晟点校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4052406页。另,《太平广记》卷34引《洞仙传》亦有此故事。

[43]《太平经合校》,第70页。

[44]卿希泰主编:《中国道教》第二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326页。

[45]《云笈七籤》,第1855页。

[46]竹田晃:《六朝志怪小说中因果报应观的渗透》,《中日学者中国学论文集——中岛敏夫教授汉学研究五十年志念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4587页。

[47]关于这一现象,论者甚夥。例如,汉唐之间关于死后归往之地的认识,从“泰山”转变为“东海”,便是佛教、道教和中国本土迷信混合的结果。参刘安志:《吐鲁番所出衣物疏研究二题》,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二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5年版。

[48]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6

[49]《云笈七籤》卷113下,第2490页。

[50]《云笈七籤》卷116,第2562页。

[51]此谪仙谓:“我阳平洞中仙人耳,因有小过,谪于人间,不久当去。”《云笈七籤》卷116,第25632564页。

[52]《广异记·李仙人》:“洛阳高五娘者,美于色,再嫁李仙人。李仙人即天上谪仙也。”

[53]《太平广记》卷1引《仙传拾遗》载,万宝常谓邻人曰:“吾偶自仙宫谪于人世,即将去矣。”旬日,不知所之。

[54]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上海楚竹书(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整理者原作“勿而未”,何有祖君改释为“勿(物)而祟”,《读〈上博六〉札记》,简帛网200779日。

[55]梁静:《〈景公瘧〉与〈晏子春秋〉的对比研究》,简帛网2007728日。

[56]陈伟:《〈景公瘧〉9号简中的“物”应指鬼神》,简帛网2007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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