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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兼容的两种真理标准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现在人们却在这两种不能相统一的真理理论之间强行建立了一种统一关系,即宣称实践中获得成功的理论即为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真理。因此,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克服既有理论内部不一致的真理理论,需要一种超越了独断论和实用主义的真理理论。

一、不能兼容的两种真理标准

在现实实践中,人们往往在一个时期倾向于解决最主要的问题,因而可能倾向于强调理论的此一方面,而忽视彼一方面,而在另一时期,则可能相反。这种情况可将诺齐克的“之”字形理论加以扩展来表达之。[1]不仅政治领域如此,一般实践领域也是如此,实践中人们总是根据他们所遇到的首要的、根本性的问题来强调、突出某一方面。这是实践的特性使然,无可厚非。但理论却不能随之而变,理论应有一定的超脱性。这是为理论的普遍性所要求的。人们之所以需要理论,之所以不满足于只适合于特定实践的实践意识,正是因为理论所具有的普遍性、超脱性,能够适用于各种特殊情况,从而能够在一种普遍性尺度上对实践有一种导向作用。而所谓理论的超脱性、普遍性,是说理论应该具有一种内在的稳定性、内在的一贯性,而不应该成为一种随机应变的东西。如果一种理论只能适应于特定境况中的实践倾向,那么,它虽然有一时之用,但终将由于缺乏超越特定境况的普遍性而失去理论的导向作用,特别是理论对于特定实践的纠偏作用。

就真理标准问题而言,我们的理论体系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能兼容的原则。一方面,人们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认识,一种理论,是否为真理性的东西,其判定的唯一标准便是实践,而别无他者。但另一方面,为了区别于实用主义,又强烈肯定,真理性认识是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正确反映。本来,在从古至今的哲学传统中,这两个方面是不能统一的。正是传统的真理符合论不能提供如何确定思想与其对象符合的手段,才有了实用主义的真理即效用论。而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无非也是说我们无法直接确定一种认识是否符合于其对象,而只能求助于实践的检验,只能以实践中的是否成功作为该项实践指导理论是否为真理性认识的唯一标准。但是,现在人们却在这两种不能相统一的真理理论之间强行建立了一种统一关系,即宣称实践中获得成功的理论即为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真理。于是,实践中的成功便等同于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反过来说也一样。但这样一来,实践的成功就负载了比在实用主义那里更重得多的东西,从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便具有了一种比在实用主义那里更强得多的理论与实践高度合一的理论。这种过强的理论与实践合一理论,在理论上除了必须在更大程度上像实用主义一样承受无法合理说明高度抽象理论的来源和性质的困局之外,还无可避免地要承受无法说明实践成功与正确反映的等同性的难题。

由于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在我们的理论内部存在不能自洽的双重原则,因而,人们便往往游走于独断论或教条主义与实用主义之间,而长期以来并未形成一种既区别于独断论又区别于实用主义的真理论。当人们断定真理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反映之时,便往往将真理视为一种人们只能现成地接受的东西,至于这正确的反映是如何得来的,则往往陷入神秘主义,归之于天才人物的天才发现,无须追问,也无由追问。这时候人们对待真理便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态度。而当人们强调真理是实践中获得成功的预想时,实践中的成功与否便成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时,理论本身不再具有任何独立性,人们对待真理便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

现时人们对于理论研究中的实用主义态度多有批评,但这些批评似乎只是指责人们过于看重现实结果,而忽视了长远的或理想的东西,而未追究这其中的偏差在理论上的依据,即未追问我们的理论中是否埋伏有某些在特定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一种偏向的东西。换言之,如前述,现实实践中人们往往在一个时期侧重于某些方面,这些侧重固然一方面为实践所需要,但另一方面却也往往易生片面性,容易导致某种有害的偏向。这时候便需要理论上的批评,但如果一种理论本身就是偏向的,或者内部不一致的,则这种批评便往往是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的。

因此,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克服既有理论内部不一致的真理理论,需要一种超越了独断论和实用主义的真理理论。这种理论目前还不现成地存在,但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我们能够得到一些极其深刻的提示,而这种提示又是基于马克思哲学革命的理论背景的,因而,我们便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理论发生的语境出发,结合当代哲学家的某些相关论述去探讨一种合理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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