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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生态职官考述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秦汉时期生态职官考述(一)导言秦汉国家政策及其指导下的政府和社会行为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变迁有很大的影响。秦汉时期,统治者凌驾于一切之上,为满足自己骄奢淫逸的生活,往往豪夺巧取生态资源,丝毫不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本部分从秦汉职官的实际生态效应出发,对这一历史阶段的生态职官进行简略的考述。

二、秦汉时期生态职官考述

(一)导言

秦汉国家政策及其指导下的政府和社会行为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变迁有很大的影响。秦汉时期,统治者凌驾于一切之上,为满足自己骄奢淫逸的生活,往往豪夺巧取生态资源,丝毫不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然而,统治者的某些自觉或不自觉行为,却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秦汉时期设置的一些职官便体现了这一点。本部分从秦汉职官的实际生态效应出发,对这一历史阶段的生态职官进行简略的考述。

秦统一中国后,在中央设置了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官之职,作为辅佐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的职官。三官之下,中央政府又有奉常、郎中令、卫尉、太傅、廷尉、典客、治粟内史、宗正、少府等被习惯称作“九卿”的行政机关。战国后期,战争不断,人口减少,出现了许多无人耕种的撂荒土地,山林、川泽、苑囿多无其主。秦建立后,宣布土地国有,这些耕地及山川林泽等均为国家所有。为加强对新增土地的管理,秦在每卿之下又设有若干属官。

从史籍记载来看,秦时没有专门保护生态的机构,但有负责管理有关生态环境事务的职官,其主要管理的对象为水利、山林和苑囿等。如其“少府”一职,就兼理水利、山林政令和栽植宫中、街衢树木的职责;畴官、苑官负责苑囿园池的管理;而山林川泽的管理任务,则由林官、湖官和陂官具体承担[36]。汉承秦制,国家加强了对国有土地上的一切资源的管理,设置统一的官员。如《汉书·元帝纪》载西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 8年),京师地震,关东受灾,元帝制诏曰:“关东今年谷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说明西汉政府对山川林泽的管理相当严格,一般人是不能随意开发、利用的,只有在灾荒年月经皇帝诏准后,外人才能享用。

(二)秦汉生态职官考述

从有关文献记载看,秦汉生态职官主要有少府、水衡都尉、都水长丞、河堤谒者、将作大匠等。

1.少府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而以管“陂池灌溉,保守河渠”为职责的都水长丞就是其属官之一(《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晋书·职官志》)。对于“都水”之职,王先谦注《汉书》时说:“都,总也。谓总治水之工,故曰都水。”(《汉书补注·百官公卿表上》)

秦时管理自然生态的“少府”一职,在汉代仍存,其下有林、陂、湖、苑诸官,有专职生态管理的官员,如苑官就有上林苑令。《三辅黄图·苑囿》:“汉上林苑,即秦之旧苑也。”上林苑是汉武帝在秦故苑基础上修建的,该苑依傍渭水,临靠终南山,堪称是汉代国家动物园。苑内奇花异木,珍禽稀兽,无所不有。所以《三辅黄图》引《汉旧仪》云:“上林苑方三百里,苑中养百兽,天子秋冬射猎取之。”为有效管理上林苑,汉政府沿袭秦制,为之设置了专门职官。上林苑令即是上林苑的主官:“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苑中禽兽。颇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兽送太官。”

除上林苑令外,上林苑还有上林苑丞、上林苑尉官职各1人(《后汉书·百官志三》)。“上林有令有尉,禽兽簿记其名数。”(《三辅黄图·苑囿》引《汉旧仪》)据刘昭注《后汉书·百官志三》引《汉官》,上林苑令所属吏员共5 8人。

“少府”中还有专门负责保护、管理林业的属官。史载汉平帝元始元年(1年),曾“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其中“果丞,掌诸果实”(《汉书·平帝纪》及颜师古注)。降迄东汉,“少府”之职一如往故,其下的“果丞”与“鉤盾”之“主果园”和“典诸近池苑囿”的作用基本未变,只是少府在秦及西汉时期的主要职责——掌“山泽陂池之税”,在东汉时划归司农,水衡都尉的管理水利职能则归诸少府(《后汉书·百官志三》),其生态管理的职能愈加突出。

2.水衡都尉

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度,水利为国计民生之大事。所以,中国专门设立职官以负责管理水资源的历史甚为悠久。中国较早设立的国家最高水利职官,是上古时期的“司空”。《尚书·虞书》:“禹作司空”,“平水土”。“司空”一职被认为是“水利设专司之始”。《周礼》冬官司空“掌邦土”。秦时九卿之一的“宗正”官(平帝元始四年更名宗伯)属官有“司空”一职,如淳注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西汉武帝于元鼎二年(前111年)在中央专设“水衡都尉”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水衡都尉,……掌上林苑,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技巧、六厩、辨铜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上林有八丞十二尉,……都水三丞,禁圃两尉,甘泉上林四丞。

关于“水衡都尉”,应劭注曰:“古山水之官曰衡。掌诸池苑,故称水衡”;张晏亦云:“主都水及上林苑,故曰水衡。主诸官,故曰都。”然而张晏又说:“有卒徒武事,故曰尉。”于此所解,笔者以为非也。“水衡都尉”之“尉”的由来,并非因为水衡都尉“有卒徒武事”的缘故,它实际上是一官名或官职之称。虽然应劭云“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但并不是所有带“尉”之名的职官均有武备的职能,凡官有“自上安下”作用的,称“尉”亦未尝不可。更何况从水衡都尉及其各属官之职能看,似与“卒徒武事”干系不大。不过,据《三辅黄图》引《汉旧仪》,上林苑中有六池、市郭、宫殿、鱼台、犬台、兽圈,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下还设有“上林诏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之事”(《三辅黄图·苑囿》引《汉旧仪》)。但上林苑的“卒徒武事”,仍

主要由专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充任和完成。如步兵校尉就是执“掌上林苑门屯兵”的职官。所以,水衡都尉的主要职能是管理,谈不上所谓的“卒徒武事”。

从文献记载看,水衡都尉在武帝时乃至以后,除主管上林苑水利之事外,还负责林业方面的管理,其职权之大,似乎可以与“少府”相提并论。而司任其职者,不乏位高权重之辈。如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记载,阉宦江充、中郎将赵充国即先后于武帝太始三年(前94年)、昭帝元凤元年(前80年)出任水衡都尉。可是,水衡都尉存在的时间,主要是在西汉中后期。王莽篡权后,易其名为予虞;东汉初年,罢黜此职,所辖之事复归少府。是为《后汉书·百官志三》所载的“世祖省之,并其职于少府。每立秋貙刘之日,辄暂置水衡都尉,事讫乃罢之。……又省水衡属官令、长、丞、尉二十余人”。对于“貙刘”,《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载说:“立秋之日,(自)(白)郊礼毕,……还宫,遣使者赍束帛以赐武官。武官肄兵,习战阵之仪、斩牲之礼,名曰貙刘。”可见,东汉时的水衡都尉,不仅是一临时性的职官,而且失去了以往的职权,只起着一祭祀礼官的作用。

又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水衡都尉的记载,水衡都尉属官有水司空、都水等。从字面上看,“水司空”貌似主管水利的职官,但从《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裴骃“集解”、《汉书·伍被传》颜师古注引晋灼之“宗正有左右都司空,上林有水司空,皆主囚徒官也”来看,“水司空”与水资源根本无涉。据《后汉书·百官志一》记载,东汉“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恤、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是中央处理日常水利事务的办事机构。东汉“司空”虽负责水土工程,但不是专官。

3.都水长丞

都水官为汉代沿袭秦代所设的专管水利资源之官,其官长为都水长丞。关于都水长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有如下相关记载:

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前14 4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六令丞,又均官、都水两长丞。

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年(前14 3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司农。……又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属官有尚书……十六官令丞,又胞人、都水、均官三长丞。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初置,掌上林苑,……属官有上林……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上林有……都水三丞,……王莽改水衡都尉曰予虞。

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景帝二年(前15 5年)分置左(右)内史[37],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京兆尹,属官有长安市、厨两令丞,又都水、铁官两长丞。左内史更名左冯翊,属官有廪牺令丞尉。又左都水、铁官、云垒、长安四市四长丞皆属焉。

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风,治内史右地。属官有掌畜令丞。又有(右)都水、铁官、厩、廱厨四长丞皆属焉。与左冯翊、京兆尹是为三辅。

对于上述记载,东汉如淳曰:“律,都水治渠堤水门。《三辅黄图》云三辅皆有都水也。”据此,我们认为,都水长丞专为水利职官。但是,都水长丞分属于不同部门。如“掌宗庙礼仪”的奉常、“掌谷货”的治粟内史、“掌山海池泽之税”的少府、“掌上林苑”的水衡都尉、“掌治京师”的内史、“掌列侯”的主爵中尉等中央有关部门,都设有都水官。此其一。

其二,在地区分布方面,以往学者所说不一。如颜师古注《汉书·楚元王传》汉成帝时期“(刘)向以故九卿召拜为中郎,使领护三辅都水”这一记载时,引苏林语曰:“三辅多溉灌渠,悉主之,故言都水。”清初何焯据此而称:“都水属太常,治都以内之水。”[38]以为都水长丞分布于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所谓的“三辅”地区。这一认识恐怕不妥[39],因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大司农”有文云“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说明地方郡国也设有都水长丞。所以北宋刘攽说:“都水官处处有之。案《表》:少府、三辅皆有焉。”王先谦在《汉书补注·百官公卿表上》中注奉常属官都水长丞时亦云:“都,总也。谓总治水之工,故曰都水,非都以内之水也。”三辅都水长丞引人关注,可能因为该地区都水设置较其他地方郡国为多且集中的缘故;而之所以多设,主要还在于水利对于三辅地区具有比较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正因为如此,朝廷往往任命得力要臣出任三辅都水长丞,这些人也多不负众望,积极有为,有所建树。据《汉书》之《冯奉世传》、《息夫躬传》等,成帝永始年间,冯参曾以谏大夫身份,领护左冯翊都水;汉哀帝时,“天子使躬(息夫躬)领护三辅都水。躬立表,欲穿长安城引漕注太仓下,以省转输”等等。

据《后汉书·百官志三》,东汉时,“都水属郡国”,将都水官员划归地方管理。“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后汉书·百官志五》)包括边远地区的郡国,一般都设有津渠漕水掾,管理日常水利事宜[40];而且有些地方吏员数量还不少。如据刘昭注《后汉书·百官志五》引《汉官》,当时河南尹属下就有员吏927人,其中津渠漕水掾25人。都水官——都水掾——的职责为主持水利。如《后汉书·许杨传》载,建武中,汝南太守邓晨以许杨为都水掾,修复鸿郤陂。“杨因高下形势,起塘四百余里,数年乃立。百姓得其便,累岁大稔”;但有时还负责水利资源的调配。《后汉书·百官志五》:“边县有障塞尉。……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

其三,设置时间问题。从上引文献来看,西汉绝大多数都水长丞的设置,都始于景帝时期,说明汉景帝时对水利资源的管理相当重视。武帝时,随着全国修筑水利工程高潮的兴起,都水长丞所属官员增加,设左、右都水使者为统率,中央配之以水衡都尉。水衡之职,“主都水及上林苑,故曰水衡”。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改景帝时的大农令(即秦时的治粟内史)名为大司农,“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4.河堤谒者

河堤谒者始设于东汉初,其主要职责为疏浚川谷和治理河决。西汉时,河决治理多采用临时差遣使者的方式来进行。如宣帝时,“光禄大夫郭昌使行河”,李寻“以骑都尉使护河堤”;成帝时,冯野王以“故二千石使行河堤”,平当“以经明《禹贡》,使行河,为骑都尉领河堤”,“河堤使者王延世使塞(黄河)”(《汉书》之《沟洫志》、《李寻传》、《冯野王传》、《平当传》;荀悦:《汉纪·孝成皇帝纪一》)等。从上述记载看,西汉临时派遣使者治理河流决溢,所治河流基本为黄河。使者官职也不一,但多为原职,如郭昌行河的身份为光禄大夫、李寻和平当护河堤的身份是骑都尉等。而成帝建始五年(前28年),王延世到馆陶、东郡等地治理黄河,其“河堤使者”的身份较为纯一。但是,对于《汉书·沟洫志》这一记载,《水经注》卷5《河水》录引曰:

成帝之世,河决馆陶及东郡金堤,上使河堤谒者王延世塞之,三十六日堤成,诏以建始五年为河平元年(前28年),以延世为光禄大夫,是水亦断。

将王延世的“河堤使者”的身份变为“河堤谒者”,晋代常璩《华阳国志》也如此[41]。若据此判断,专掌水利的“河堤谒者”早在西汉时就已有之。事实上,据刘昭注《后汉书·百官志一》引应劭《汉官仪》,河堤谒者始设于东汉初,并隶属于司空掾。此后,司其职者取得烨赫治水绩效者不乏其人。如明帝时的王景,因治河功绩卓越,永平十五年(7 2年),被皇帝刘庄拜为河堤谒者;东汉顺帝阳嘉三年(134年),河堤谒者王诲“疏达河川,遹荒庶土”,成就功业,“立功府卿”,为顺帝刘保所重(《后汉书·王景传》、《水经注·济水》)。东汉河堤谒者由西汉都水官演变而来,并为后世所继承。对此,《晋书·职官志》、《隋书·百官志下》均有较为明晰的记载:

都水使者,汉水衡之职也。汉又有都水长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属太常。汉东京省都水,置河堤谒者,魏因之。及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一人,以河堤谒者为都水官属。及江左,省河堤谒者,置谒者六人。

刘昭注《后汉书·百官志一》引应劭《汉官仪》云:“河堤谒者,世祖改以三府掾属为谒者领之。”三府,即太尉、司徒、司空。河堤谒者隶于三府掾,实际上指的是司空。由于“三公”之一者司空的主要职责是“主土”,所以司空便成为河堤谒者的上级机构。“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后汉书·百官志一》)司空兼管城建与水利,对于各地城邑建筑、水利兴修等工作情况,年终上报国家,作为对官吏奖赏的依据。《韩诗外传》卷8载曰:

三公者何?曰司马、司空、司徒也。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故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则责之司马。山陵崩竭,川谷不流,五谷不植,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君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下怨其上,则责之司徒。故三公典其职,忧其分,举其辩,明其隐,此三公之任也。

这就是汉代政治上所谓的“因灾异策免三公”历史现象的理论根据。另外,为保证川谷安流,河堤谒者还掌管祭祀江河之事。对此,应劭《风俗通义·山泽》记云:“河堤谒者,掌四渎,礼祠与五岳同。”

5.将作大匠

秦汉时设置的有关生态环境管理的职官中,最完备的是林业职官。除了上述少府和水衡都尉外,负责林业管理的职官还有将作大匠,即秦时的将作少府,景帝前元六年(前15 1年)改为此名。将作大匠有东园主章、主章长丞等属官。对于“主章”之“章”,如淳说:“章谓大材也。”颜师古也说:“东园主章掌大材,以供东园大匠也。”因此,颜师古注“主章长丞”的职责时,称其“掌凡大木也”。可知东园主章、主章长丞是负责林木的职官。正因为此,东园主章便在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为“木工”(《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东汉时,中央仍设将作大匠1人。《后汉书·百官志四》载其职曰:

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

刘昭注云:

《汉官篇》曰:“树栗、漆、梓、桐”,胡广曰:“古者列树以表道,并以为林囿。四者皆木名,治宫室并主之。”

三国陆玑云:“梓实桐皮曰椅,今人云梧桐也。则大类同而小别也,桐有青桐、白桐、赤桐,……梓椅,《尔雅》云椅梓,郭云即楸。郑云今亦谓之梓木,良材也。《埤雅》云旧说椅即是梓,梓即是楸。盖楸之疎理而白色者为梓,梓实桐皮曰椅。其实两木大类同而小别也。”(《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广要·释木》)据上引诸文而知:东汉将作大匠除了主管土木之外,也负责管理林木的工作。

6.地方生态职官

秦汉时期,不仅在中央职官的设置上有保护和开发生态资源的分工,而且在地方上也因地制宜地设置了一些具有生态管理职能的职官。如据刘昭注《后汉书·百官志三》引《汉官仪》,东汉在京师洛阳市长下设“有檝掾丞,三百石,别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马市东,有员吏六人”。又据《汉书·地理志上》,为加强对林业的管理,汉中央政府在蜀郡严道设有“木官”,在江夏郡的西陵县设有“云梦官”,以管理包括林业开发在内的有关山泽事务;在巴郡的朐忍与鱼复,甚至是远处的交趾,也都置有“甘(柑)橘官”或“桔官”[42],专门管理柑橘的生产与贡献皇宫所需的御橘。后来《封泥汇编》等所收集的秦汉“橘监”、“橘印”、“常山漆园司马”、“严道橘丞”等印章,更加充分地说明了当时类似的职官设置几乎遍布全国[43]。其他如水利职官——都水官等,也都遍及各地。

(三)简要结语

秦汉时期,有关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职官,涉及水利、山林、苑囿等许多方面,这些职官在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梳理,我们发现,秦汉生态职官的设置及其作用的实现,具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第一,从历史渊源来看,秦汉生态职官的设置具有继承传统的特点。中国古代职官的设置,可上溯到上古时期,如司空之职,据文献记载,早在传说中的大禹时代就已设置。“禹作司空,平水土”。到了西周时期,“官则备矣”。虽然其后历经春秋战国诸侯之争,“官失而百职乱”,但后经秦王朝的“立百官之职”,对历史上具有积极作用的职官予以恢复;此后,“汉因循而不革”,只是“明简易,随时宜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东汉本着“补复残缺”(《后汉书·百官志一》)的原则,设置了一些职官。从这一历史发展进程和职官的实际设置来看,无论是秦,还是两汉,其所设职官与其前历史时期的职官都具有一定的联系,有的甚至连官名及其职责都无大的变化,如司空等。

第二,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秦汉时期已有相应的生态保护法律[44],法律的相关条文对一些具有生态保护义务的职官职责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欧阳询《艺文类聚·木部上》引《三辅旧事》曰:“汉诸陵皆属太常,有人盗松柏者弃市。”即规定汉陵内的柏树由太常负责管理,凡盗陵柏者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对那些在生态保护方面失职的官员,政府也要绳之以法。据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杂抄》记载,当时“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三甲而法(废),令、丞各一甲。”是说当年考核中,漆园被评为下等的,罚其管理者啬夫1甲,县令、丞及佐各1盾,徒络组各20根。若连续3年被评为下等者,罚啬夫2甲,并革其职,永不起用,县令、丞各罚1甲[45]。可见,对生态资源管理不善的官员,国家除了以经济制裁外,还有行政处罚。

第三,这一时期有些管理、开发生态资源的职官是变动不居的,处于经常变化之中,如都水长丞。由于不够稳定,这就使这些职官在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具有散漫、无约束性,管理工作力度不大,从而导致生态资源屡遭破坏,以致当时出现了某些地区的生态环境与以往相比每况愈下的情状。

而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某些生态职官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专山川苑泽之利和满足统治者一己之奢欲。如应劭《汉官仪》曰:“少府掌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大用由司农,小用由少府。故曰小藏”;“王者以租赋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每逢“凶年,山泽鱼盐市税少府以给私用”[46]。可见,少府之设,就是为了收取山泽陂池之税,这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其生态职官的生态保护职能和作用。

【注释】

[1]朱彝尊:《经义考》卷127《周礼八》引。

[2]钱穆:《周官著作时代考》,《燕京学报》1932年第11期。另见氏著《两汉经学古文平议》,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3、34 5页。

[3]杨向奎认为《周礼》是真实的,指出:“就《周礼》所载的典章制度言,不可能伪造,没人能够凭空撰出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著作。”(《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1页)

[4]如彭林周礼五行思想新探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周礼治官思想初探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刘叔鹤《西周的官制与统计》(《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等等。

[5]参见陈登林等《中国自然保护史纲》,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6]具体参见彭林《〈周礼〉治官思想初探》,《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107页。

[7]具体参见彭林《〈周礼〉治官思想初探》,《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

[8]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 9年版。另见陈其泰等《二十世纪中国礼学研究论集》,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页。

[9]王宇信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2卷《先秦》,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页。

[10]张亚初等:《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9页。

[11]郑注:“大札,大疫病也。”

[12]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 9年版。另见陈其泰等《二十世纪中国礼学研究论集》,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

[13]《周礼·司巫》:“司巫掌群巫之政令,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国有大灾,则帅巫而造巫。”又《女巫》:“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旱暵则舞雩。”另见陈业新《两汉祈雨礼俗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灾害与两汉社会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陈伟武:《从简帛文献看古代生态意识》,李学勤等:《简帛研究》(第3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5]彭林:《〈周礼〉五行思想新探》,《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16]《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 5年版,第203页。潘冬舟译本作:“土地既是人的食料的原始仓库,又是他的劳动手段的原始仓库。”(北平东亚书局1932年版,第7 9页)潘译似更妥贴。

[17]来可泓:《国语直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 5页。

[19]孙希旦注曰:“司士,即司事也。古者掌水土与掌百工之官为二,故虞有司空,又有共工。司事掌百工之事,即舜时共工之职也。”

[20]《左传》昭公二十年:“十二月,齐侯田于沛。招虞人以弓,不进。公使执之,辞曰:‘昔我先君之田也,旃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见皮冠,故不敢进。’乃舍之。仲尼曰:‘守道不如守官。’”

[21]具体参见彭林《〈周礼〉治官思想初探》,《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

[22]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 全秦文》卷1《炎帝》引《群书治要》等,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页。

[23]郭仁成:《先秦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求索》1990年第5期。

[24]参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291、300页。

[25]陈嵘:《中国森林史料》,中国林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5、12、6、8页。

[26]雍文涛:《林业建设问题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1986年版,第205页。

[27](美)E.P.埃克霍姆:《土地在丧失——环境压力和世界粮食前景》(黄重生译),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5页。

[28]杨向奎:《〈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山东大学学报》195 4年第4期。另见陈其泰等《二十世纪中国礼学研究论集》,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 3页。

[29]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 7页。

[30]如李丙寅《略论先秦时期的环境保护》(《史学月刊》1990年第1期)、陈登林等《中国自然史纲》(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等。

[31]何怀宏:《儒家论经济与环保》,何光沪等:《对话二:儒释道与基督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 0页。

[32]关于《周礼》职官数额,顾颉刚统计与笔者统计有异,异者为夏官司马属官69、秋官司寇属官66,且其《周礼》职官总数366与其分项统计之和34 6也不一致。参见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 9年版。另见陈其泰等《二十世纪中国礼学研究论集》,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

[33]葛志毅等:《先秦两汉的制度与文化》,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4 2页。

[34]李根蟠:《先秦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论及其基础——兼论传统农学在现代化中的价值》,叶显恩等:《中国传统社会经济与现代化:从不同的角度探索中国传统社会的底蕴及其与现代化的关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5](美)唐纳德·沃斯特:《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侯文惠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9页。

[36]罗桂环等:《中国环境保护史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37]颜师古注曰:“《地理志》云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置左右内史,而此《表》云景帝二年分置,《表》、《志》不同。又据《史记》,知《志》误矣。”

[38]何焯:《义门读书记》卷16《前汉书·表志》。

[39]1995年,陕西临潼新丰镇刘寨村秦遗址出土了一枚书有“都水”印文的板瓦,有研究者认为它是秦“都水”官印。指出:“此处都水,当为内史属官”,秦始皇陵邑的修建,亦当在其职掌下进行(陈晓捷:《临潼新丰镇刘寨村秦遗址出土陶文》,《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4期)。对此,有学者虽认为可作一说,但也不能排除其他官署属官的可能性(参见袁仲一等《秦陶文新编》上编《考释》,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40]洪适:《隶释》卷2《西岳华山庙碑》、卷15《广汉太守沈子琚绵竹江堰碑》,《隶续》卷5。

[41]《华阳国志》卷10中《先贤士女总赞(中)》。

[42]《华阳国志》卷1《巴志》、卷3《蜀志》。

[43]倪涛:《六艺之一录》卷22《金器款识二十二》;傅嘉仪:《秦封泥汇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5 8页。

[44]关于秦汉时期生态法律,具体参见本书第八章相关部分。

[4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页。

[46]孙星衍等:《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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