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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政策

时间:2022-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政策中共十六大关于“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决策,对中国文化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共十六大报告,以前所未有的篇幅,提出了中国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一系列文化方针与政策。单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长期困扰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等诸多问题。

二、中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政策

中共十六大关于“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决策,对中国文化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共十六大报告,以前所未有的篇幅,提出了中国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一系列文化方针与政策。

首先是明确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有两大途径并存在两大形态,这在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史上是个突破,即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仅可以是文化的意识形态方面,而且也可以是文化的经济形态方面,即文化产业方面。过去,我国文化政策体系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是围绕着“文艺和政治的关系”这个轴心来建构的,虽然在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中也曾多次提出“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然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文化经济形态的合法性身份,因此,这些文化经济政策始终局限在文化事业领域里的经济问题。“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提出,不仅在观念和理论层面上,廓清了长期以来妨碍中国文化发展的文化思想;而且在政策科学的层面上,建立起了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新的政策系统,实现了政策突破和政策创新

其次,明确了文化产业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体性地位。把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相提并论,重点阐述,这不仅在中国共产党的报告中是第一次,而且表明这样的政策态度和理论态度也是第一次。200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国家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2002年的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确定为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的重要的战略措施;中共十六大把发展文化产业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层面上提出,使发展文化产业不只是手段、是满足国家经济战略需求的政策选择,而且它本身就是目的、是当代中国文化发展的目的。

再次,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的科学论断,克服了把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没有现代文化产业,就没有马克思主义和先进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当然也就没有要坚持的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没有文化产业这样具体的文化生产形态和传播方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就失去了具体途径。由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只有在文化产业具体的市场运动形态中才能得到生动的大众化的实现,因此,离开文化产业的当代运动去一般地谈论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缺乏了一种现实性基础。这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形态与实现方式的历史性变化,又反映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不能脱离文化产业这样具体的当代形态的现实存在的历史的必然要求。

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统计、调控、指导等方面的产业化政策

国家确定了第三产业发展的总体框架,提出了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各地也努力从实际出发,把文化产业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发展各具特色的文化产业,逐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合理、门类齐全、面向群众、满足需要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产业。

在市场调查研究方面,自1995年起,有关文化事业的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开始采用产业统计模式。在原有的以机构、人员、业务活动为核心的统计数据基础上,增加了投入、产出、增值、主营营业收入、利润、应税额、经费自给率、人均成本和效益等方面的分析统计。此外,以经营为主的狭义的文化产业在统计中得到了反映,文化部在文化市场普查的基础上掌握了比较准确的娱乐业等行业的统计资料。

在调控措施方面,税收、信贷、价格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文化经济政策受到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空前重视。除税收和价格政策的强有力的调控之外,文化产业周转资金、专项资金,资产抵押业务,低息和政府贴息贷款支持,文化发展基金、债券、股票、奖券、彩票等融资方式,已经开始启动或正在探索之中。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了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方向,努力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指导,由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转向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疏导的诸种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逐步建立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的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体制。

2.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政策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兴办文化产业,不失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一条有效捷径。2005年8月4日,文化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随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规范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1)确立国有文化资本的投资主体地位。

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文化企业在整个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当然,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领域应以投资者的身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的利益效力时,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领域可以拥有优先权,但不应拥有垄断权。但在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方面和领域,政府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坚决地控制和掌握。

(2)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

单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长期困扰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等诸多问题。要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首先要对内实施开放政策,借助民营的力量制定和实施以“国退民进”为政策内容的文化产业民营化发展战略。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是:将原来属于国家控制的部分国有文化资产,有步骤、有计划地转让给社会的民间资本,使民间资本、民营力量和政府的、国家的资本共同组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和公共化,以公共的文化力量构筑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格局。

(3)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文化产业。

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有:欢迎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海外侨胞对文化事业资助捐赠;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国家允许和倡导的文化产业;与境外合作摄制影视片、出版图书、制作音像制品和其他文化产品,或兴建文化公共设施;允许文化馆、博物馆等机构利用外资合作开展考古发掘、文物研究和保护等工作。

3.培植大型文化企业政策

这个政策主要表现在文化产业集团的组建方面,鼓励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兼并、联合、重组,进行优势组合、优势互补、优势扩张,提高文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在我国已经建立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中,既有广播影视集团,又有出版集团,既有发行集团,又有报业集团。这些集团在政企分开、调整组织结构、健全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与世界上大型文化产业集团相比,我们的集团还存在规模小、效益低、资源分散、重复建设等问题。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就要按照十六大报告中“把深化改革同调整结构和促进发展结合起来”的要求,一方面以资产为纽带,按照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运用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有序推进集团化建设,组建大型文化集团。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跨地区、多媒体的大型文化集团,以推动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另一方面,已成立的集团要加快整合的步伐,加快内部改革,加快职能转换,加快资产重组,加快制定规划,尽快成为我国文化产业走向世界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力量。

4.扶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各民族文化特色的政策

我国地域辽阔,文化特点各异,历史积淀丰富,民族文化资源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民族地区往往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省份,国家对其给予政策支持,对老、少、边、穷地区实行扶贫政策,对特困地区在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免、贴息信贷等方面也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就提出“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1998年11月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对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明确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提出了一系列繁荣农村文化的途径,落实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四优先”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做好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2000年2月,文化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对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对口援助工作,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利用,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2000年5月,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立足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开发、利益共享,在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组织开展文化对口援助工作,促进中西部和东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共同发展等。

5.关于文化产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文化事业部门要靠政府来投入,文化产业部门应向市场要效益。但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组织还较弱小,需要国家在经济政策上予以扶持,尤其是财政税收和融资政策。同时我国文化产业机构大多数是由事业管理转变为产业经营,因而转变过程中更离不开财政的支援。财政税收是有效的调节手段,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不同层次、品位、效益和不同的经营管理情况,运用税收和价格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管理文化事业的有效措施。国家对文化事业实行倾斜的税收和价格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差别税率和税收减免这两个方面;在价格政策方面,国家对一些文化产品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完善价格补偿机制和约束机制。

2003年底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对试点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如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1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照顾;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005年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两个文件,财税[2005]1号文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如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除了以上的政策之外,我国还制定了规范文化市场的政策、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等相关政策,保证了我国的文化产业所应具有的性质、目的和方向,指导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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