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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

时间:2022-08-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的问题,除非发生法定原因或双方之合意才可以解除。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自1986年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主张权利的最为重要的依据。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作为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的规定显然太少,想把复杂的劳动问题用几个条文规定清楚是很难的。许多地方显得有些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劳动合同制度的本意上说,劳动合同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调整作用,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尽如人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劳动用工形式的变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合同单独立法的讨论逐渐成熟,经过认真的论证和全国范围内的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实现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该法的颁布不仅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劳动合同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将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重大的影响。

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双方平等协商的外部特征,但是由于劳动者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借助国家力量的进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其他用工形式、监督检查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Labor Contract),也称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协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可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重要的意义。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成为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成为自主就业的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即构成了权利、义务约束的劳动关系,各自都要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一定期限的。它可能是较长期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叫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具体明确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也能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由于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倾向于“用新不用旧”,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极为突出,劳动关系处于经常性变动之中,不仅劳动者时刻担心自己失去工作,而且由于劳动者无法真正投身于工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归属感,在总体上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利的。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确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一定限制:(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种限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实践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当事人双方应当约定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针对短期性的劳动行为规定的,相反,劳动者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掌握了较强的技术并有了连续工作的经验和岗位,适用于技术性强、涉及尖端科学技术、需要保守秘密的行业,要求职工保持长期性工作岗位。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发生,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的问题,除非发生法定原因或双方之合意才可以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甚至在某种情形下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间不间断达到10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这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短期现象而规定的。无论原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时间,只要是已经连续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开始之时,此项工作或工程完毕之日,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一般的定期劳动合同以时间长短作为界定,而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是以一项工作或工作的起始与完成作为界限的。它的特点既不是没有期限,也不是有确定的具体时间期限,而是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期满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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