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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过度投机问题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防止过度投机问题股份制的设计中蕴涵了让人投机的成分,正是这种投机设计,满足了风险喜好者需求,也使得股票市场交投活跃。我国开办的创业板市场,又称为小盘股市场,由于盘面更小,更易操纵,加上涨停板限制的松动,如果控制不住,则会变成炒家的乐园。主管部门对操纵市场的主要责任人员,可给予解除职务、降职减薪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三、防止过度投机问题

股份制的设计中蕴涵了让人投机的成分,正是这种投机设计,满足了风险喜好者需求,也使得股票市场交投活跃。

股市的投机设计是按照供求原理来设计的,如个股的设计中供给是刚性的,需求是变动的,需求变动决定股票价格。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个股盘面较小,极易被操纵,这也就是在股票市场上挣钱容易的奥妙所在。同时,这也相应地带来副作用,由于在股票市场钱挣得轻松容易,使得大量的资金都涌入股市,而不愿投入生产领域,从而造成了“泡沫经济”。“泡沫经济”也不是那么可怕,适度的“泡沫经济”可以起到促进投资活动、活跃市场的目的,市场会主动消融这些泡沫,但过度的泡沫,则会出现泡沫破裂,造成经济衰退,所以股市不能过度投机。

我国开办的创业板市场,又称为小盘股市场,由于盘面更小,更易操纵,加上涨停板限制的松动,如果控制不住,则会变成炒家的乐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防患于未然,必须制定相应的对策。具体对策如下。

(一)加强监管、执法必严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严禁大户联手操纵股市,但在现时中常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①证券业是政府的税收大户,加之政府也希望股市活跃,不希望冷清,从而吸引到更多的投资,搞活企业,所以政府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了事;另外,这里面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管紧了股市会死,管松了又出现过分投机,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问题。②一线监管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部,由于是自负盈亏、承包经营等,完成任务好,获得的奖金也多,对大家都好,所以也采取睁只眼和闭只眼的态度。③大户也知道不准联手操纵市场,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让联手操纵我可以化整为零,所以实际上也不好管。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必须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明确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予以行政、民事制裁,还要给予适度有效的刑罚。可以以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新罪名及依法定刑。

(1)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机构的自律组织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实施者依据情况做出暂停或取消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暂停交易(对参与操纵的上市公司)或限制证券商交易数量,命令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的处罚。主管部门对操纵市场的主要责任人员,可给予解除职务、降职减薪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2)民事处罚:我国法律对个人操纵市场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款项及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以外,还应规定由行为人对由于操纵市场行为遭受损失者予以赔偿。

(3)刑事处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实际,应针对刑法无相关证券犯罪罪名的情况以及犯罪日益猖獗、危害性日益加大的趋势,设立“操纵证券市场罪”。刑罚以没收非法所得、罚金和拘役、有期徒刑为宜。没收非法所得先于罚金执行;罚金不应太少,否则对这类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不能予以有力打击;有期徒刑不宜过长,一般为5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的,可适当提高刑期,达到惩戒目的即可,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严格遵守《证券法》的各种规定,维护《证券法》的各项制度,确保证券市场的正常高效运作。

要进行定期检查,经常抓典型,对违规者起一个震慑示范效应,也能表示政府监管的决心。

(二)事后所得税调节

股份制设计的内在机制就让人投机,管理也有难度,不如采取事后税收调节,收取各人收入累进税,加大征税力度,减少其收入进行调节。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税收,使政府再分配的空间增大;另一方面也遏制了股市投机暴利,使个人投机者投机兴趣减弱。

(三)外部制约,防止银行、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入股市

银行、上市公司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要严防其进入股市,这些须有相应的立法执法,否则,经济的泡沫会太大。实践中,银行、上市公司的资金频频通过相互担保、代客理财渠道进入股市,应引起重视。因为适量流入股市,有利于二级市场的发展,大量流入,不但二级市场泡沫太大,还会引发一级市场的萧条。

(四)将个股股本做大,使庄家炒不动

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都有一部分蓝筹大盘股,维持着证券市场的稳定,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减小,但蓝筹股股性不活跃,流动性差,所以比重也不宜过大。

(五)内部制度设计约束

如前所述的做市商制度、涨停板制度、做空机制等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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