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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新风险类型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作创新风险类型风险的一般含义是指: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双方关系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合作风险,其中,Roland Helm和Martin Kloyer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合作创新风险最为明显:利益风险和竞争者创造风险。除了这些观点以外,Roland Helm和Martin Kloyer认为,根据合作创新的进展,技术供应方可以通过合同谈判与条款来防范技术供应方—创新成果接受方关系中的这两种风险。

一、合作创新风险类型

风险的一般含义是指: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合作创新是企业与外部组织的共同创新活动,期间涉及的许多因素是企业所难以控制的,不确定性也十分明显,从而使得技术创新风险的内容和范围也增加或扩大了。由于合作创新成为一种趋势,合作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具有了重要意义。

大多数情况下,合作创新中存在的是技术供应方—创新成果接受方的交易关系,即一方主要作为技术提供者,另一方主要作为技术接受(或购买)者。双方关系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合作风险,其中,Roland Helm和Martin Kloyer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合作创新风险最为明显:利益风险和竞争者创造风险。

(一)利益风险

利益风险指:合作一方所获得的创新收益低于预期值、或者比合作伙伴所获得的收益更低的可能性。这是合作创新中的主要风险,对合作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是一样的,即只要参加合作创新并期望从中获得某种利益,都有可能产生这种风险。

在合作创新中,技术供应方和创新成果接受方都希望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收益。它们或者是通过创新成本与创新回报的比较;或者是通过与行业或市场中相似情况进行比较,来判断自己所获收益应是多少。例如,技术供应方的比较是:

创新收益=创新成果的收入-研究与开发成本

创新成果接受方的比较是:

创新收益=新产品收入-技术方酬金-生产销售费用-(可能还有)企业二次开发的费用

通过这些比较和判断,技术供应方和创新成果接受方通常都会有一个合作创新投资回报的预期。然而,在预期收益形成的时候,创新过程还没有完结,或者刚刚开始。这样,合作创新投资回报的预期仅仅只代表了一种收益的可能性,即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从而使合作双方存在利益风险。

合作双方虽然都可能产生利益风险,但技术供应方的风险和创新成果接受方的风险特点各有不同。对技术供应方而言,其开发的创新成果交由创新成果接受方生产和销售。通常创新成果接受方都希望根据成果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再决定对技术供应方的利益支付。但技术供应方担心创新成果接受方以后拖延支付、或者因创新成果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不好而拒绝支付,因而大都希望在创新成果转让时就从成果接受方那里取得一次性的最终支付;或者是转让时取得一次性支付(入门费),然后再根据技术创新成果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从销售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可见,技术供应方的利益风险主要来自于创新成果接受方。

对创新成果接受方而言,它是合作创新收益的直接获得者。但是,它为了获得这种收益,必须购买创新成果、进行相应的生产和市场投资,有时还要对创新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其承担的风险也更大。如果创新成果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不顺利,或者效益太低,成果接受方将遭受很大的损失。为此,创新成果接受方一方面是要提高生产水平、开拓市场,以求创新成果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另一方面是希望技术供应方能为其分担一部分风险,即根据创新成果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再来决定对技术供应方的支付。所以,创新成果接受方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创新成果和生产的投资、以及新产品市场的风险。

(二)竞争者创造风险

竞争者创造风险是指,通过合作创新,合作一方为自己创造了一个新竞争者的风险;或者说,合作一方在合作创新中的学习效果要低于合作伙伴的学习效果、从而使合作伙伴的能力发展速度高于自己能力发展速度的风险。

竞争者创造风险也是双向的。一般情况下,技术创新成果接受方通过向技术供应方学习,可能会成为技术供应方的竞争者;同样地,技术供应方如果能够获得技术创新成果接受方的知识,它也能成为创新成果接受方的竞争者。这些情况都是可能存在的,从而产生了竞争者创造风险。

竞争者创造风险一般是合作一方单方面知识流动的结果,从而(或者无意识地)帮助合作伙伴成为竞争者。如果双方都能向对方学习,从而导致某种均等的结果,则竞争者创造风险就能减少。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技术能力更强,或占有资源更多的一方,其竞争者创造风险可能也会更大一些。

竞争者创造风险具有复杂性。例如,一个具有计算机诊断技术的企业与一家化工设备企业进行合作创新,以共同开发化工设备诊断技术。在这个过程中,为使开发取得成功,化工设备企业必须要向计算机企业传授有关化工设备及其生产的特定知识。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计算机企业即使能够学习化工设备及其生产的特定知识,也可能很难成为化工设备企业的竞争者。所以,竞争者创造风险的真正发生或存在还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合作一方有无能力向对方学习其所具有的特定知识;向对方学习的合作一方是否有向对方领域发展的意图或动机;向对方学习的合作一方是否具有在对方领域发展所必需的资源,或者合作一方自己特定资源的投资是否能够阻碍其向对方领域发展等。其中,动机和资源问题一般占有较重要的地位。

对合作创新中的这两种风险,现有研究提出了多种预防或减少损失的办法,例如:预先支付,以减少可能的利益风险损失;限制权力,即技术许可人保持与多个可选择的被许可人合作的权力,限制创新成果接受方的专有购买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对方在合作关系上的特定投资,这将有助于加强双方的合作联系和相互学习,从而限制竞争者创造风险。有的企业则强调,防范竞争者创造风险的最好办法是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使其难以追赶,这一观点也值得参考。

除了这些观点以外,Roland Helm和Martin Kloyer认为,根据合作创新的进展,技术供应方可以通过合同谈判与条款来防范技术供应方—创新成果接受方关系中的这两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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