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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歲公元六二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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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一歲 公元六二〇年  唐高祖武德三年(庚辰)譜主事略玄奘二十一歲,在成都從寶暹、道基、道振諸師學業,始受具足戒並坐夏學律。 關於玄奘受具足戒之年。《續傳》及《行狀》均作二十有一。僧尼對於受具足戒之年,極爲重視,道宣與惠立敍述一致,當無錯誤。案法稱生卒時代未有確證,一般約定在公元620至680年之間。

二一歲 公元六二〇年  唐高祖武德三年(庚辰)

譜主事略

玄奘二十一歲,在成都從寶暹、道基、道振諸師學業,始受具足戒並坐夏學律。案僧尼出家的最後階段爲“受具足戒”,也是他們所最關心的宗教儀式。佛教用以統治約束僧尼所謂防禁身心之過者,制有無數苛細的清規戒律,有所謂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五百戒等,參見《四分律》、《五分律》、《行事鈔》、《藥師經》、《智度論》等。僧尼受戒後,經國家機關檢驗給予戒牒,造帳入册,始獲得免徭役的特權,在唐代均田制未崩潰前並授予口分田三十畝(參見仁井田陞《唐令拾遺》“田令”第二二)、唐代官給戒牒的形制,見於《天台霞標》一。

印度的佛教徒遵從其教主釋迦的遺法,每年在雨期三個月間,禪定静坐,謂“夏坐”或“雨安居”“坐臘”(參見《寄歸傳》二、《西域記》八),中國和日本的僧尼則於四月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見《内法傳》。 關於玄奘受具足戒之年。《慈恩傳》一:“法師年滿二十,即以武德五(三)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開元録》同。《續傳》及《行狀》均作二十有一。據《四分律》:“年滿二十,應受大戒。”《梵網經》云:“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僧尼對於受具足戒之年,極爲重視,道宣與惠立敍述一致,當無錯誤。梁啓超據《塔銘》玄奘卒年六十九歲之説,推定大業十一年爲二十歲,繫云“始受具戒”,武德五年爲二十七歲,繫云“在成都坐夏學”,並作案語云:“《慈恩傳》‘年滿二十,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疑是誤併兩事爲一事”。考佛教制度,受具後即坐夏學律,《慈恩傳》不誤。梁啓超誤取六十九歲説,誤移受具之年於大業十一年,而以武德五年爲坐夏學律,殊不知豈有受具足戒,到七年後而開始坐夏學律的?梁説顯誤,也定證六十九歲之非。但如以武德五年玄奘二十一歲,則與玄奘年壽六十五有牴牾。考《續傳》謂“二十有一,爲諸學府雄伯沙門講揚心論,不窺文相而誦註無窮,時目神人,不神何能此也,晚與兄俱往益南空慧寺”,似爲武德三年事。然則武德五年何以訛爲三年,古代傳抄,每多“形近而誤”,“三”易譌爲“五”,故“五”字可能爲“三”之譌。是故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内學院校刻本刊誤,武德五年條重勘改爲三年,原校者吕秋逸先生諒有所本。又《支那内學院精校本玄奘傳書後》謂“案本書云‘年滿二十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疑是誤併兩事爲一事”,似得真實,兹從之。

有關人物與大事

印度佛教邏輯學家法稱生。法稱生於南印度覩梨摩羅耶(或作提樓摩羅)婆羅門家庭,早年在那爛陀寺從護法學,又在自在軍處研習陳那的因明學,以著述、講授、弘傳佛教終其一生,後卒於羯迦寺院中。法稱發展了陳那的因明學和認識論的學説,建立認識論因明學體系,在印度的邏輯學史上具有極重要的地位。案法稱生卒時代未有確證,一般約定在公元620至680年之間。

慧覺卒,年九十。《續傳》十二。

善胄卒於净影寺,年七十一。《續傳》十二。

普曠卒於慈門寺,年七十三。《續傳》十一。

傅奕“進《漏刻新法》,遂行於時”。《舊書》七九本傳。

十一月,突厥處羅可汗死,頡利可汗立。《通鑑》一八八《唐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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