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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结构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WTO法律体系,是在1948年临时适用的GATT基础上,经过历次贸易谈判、修改、增加和补充而产生的一系列协定和议定书,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定的基础上而最终形成WTO的法律框架。(一)WTO的基本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WTO的基本法,该协定列于各协定之首。现实中通常有这样的误解,认为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代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存在了。

WTO法律体系,是在1948年临时适用的GATT基础上,经过历次贸易谈判、修改、增加和补充而产生的一系列协定和议定书,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定的基础上而最终形成WTO的法律框架。因此,WTO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当然,乌拉圭回合后,WTO的法律体系仍然在不断修改和延伸。WTO法律体系框架如下:

附件一:A.货物贸易法律;B.服务贸易法律;C.知识产权法律。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附件三:《贸易评审机制》。

附件四:诸边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

(一)WTO的基本法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WTO的基本法,该协定列于各协定之首。该协定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以及协定修改等内容。

1.加入和退出机制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WTO的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并在一揽子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一揽子协定;二是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做出减让和承诺。WTO对任何加入的成员无限期开放。申请新加入的成员必须按同WTO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具体体现在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中。

加入WTO的程序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提出申请与受理;(2)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3)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4)表决和生效。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

2.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在进行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二)货物贸易法律

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法律含13个协定。这些协定按其涉及的领域可以分为五组。一是货物贸易的框架协定,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货物贸易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也是其他协定的基础。二是自由化回归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和《服装纺织品协定》。三是保障协定,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四是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协定,包括6个协定,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海关估价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五是涉及新议题的协定,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简称TRIMS。

1.框架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称为GATT1994,是指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法律上有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实中通常有这样的误解,认为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代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存在了。实际上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是失去了组织的作用,作为一份协定,它仍然得以保留并加以完善,实际上它是其他协定的原则和法律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2)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给予的并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做出的其他决定。(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将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货物减让与承诺表收入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确定了执行的方式。

2.自由化回归协定

(1)《农业协定》。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贸易是极为敏感、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涉及一国的粮食安全战略、政治因素、地理环境与气候、生产结构、就业、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利益等多方面问题。因此,世界各国或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是为了保护国内农业,或是为了改善国际收支,或是为了全球战略等经济和政治目标,都在实施名目繁多的农业政策及其措施。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未区分工业制成品和农产品,但是一开始就对初级产品确立了一些例外规定,而大多数农产品均可被认为是初级产品。因此,农产品实际上没有被有效地纳入GATT的约束之中,一直享受出口补贴和国内生产补贴。农业保护主义导致国际农产品贸易冲突在20世纪80年代初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农产品问题专门设立了一个议题组,经过艰苦的努力,参加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农业协定》。从此,农产品贸易开始了自由化进程。

《农业协定》由1个序言、13个部分和5个附件组成,共21条。各成员方签订本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减少农产品的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等领域达成具体的约束性承诺,同时在卫生和植物检疫等问题上达成协定,发动农业贸易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农业支持和保护,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业市场上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农业协定》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GATT对农业贸易体制的改革,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大问题。

(2)《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服装与纺织品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20%左右,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服装与纺织品也是发展中国家的支柱产品。自1974年以来,先后实施了四个《多种纤维协定》,该协定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的限制。所以使得服装与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成为一种背离GATT原则的特殊商品。在乌拉圭回合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将该领域纳入谈判。经过发达国家(进口国)和发展中国家(出口国)的反复谈判,终于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由1个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序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制定了一种模式,使服装与纺织品最终纳入GATT的管辖范围,并推动该领域的自由化。②一体化和自由化。一体化是指将原来受配额限制的服装与纺织品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自由化则是对于剩余配额规定了增长速度。③过渡期保障条款。对于尚未纳入一体化的服装与纺织品可以采用过渡保障机制。当一方确定某一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对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该成员方可采取保障措施。④加强GATT规则和纪律。通过减让和约束关税,减少和取消非关税壁垒,简化海关、行政和许可证手续实现对服装和纺织品市场准入的改善;公平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⑤设置了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实施。该机构是一个常设机构,由1名独立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

3.保障协定

保障协定是指WTO成员方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其“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某些救济行为以抵消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具体来讲,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

(1)《反倾销协定》。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所以各国几乎都采取反倾销措施,一般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协定》由三大部分18个条款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倾销的确定。反倾销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倾销行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即为倾销。二是损害事实,是指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威胁或对新建工业的实质阻碍。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者,或总产量占同类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三是因果关系,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2000年3月,美国对我国钢丝绳进行反倾销申诉,美国商务部裁决我国钢丝绳倾销幅度为75%,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未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带来损害威胁,由于第二个条件不存在,所以该案于2001年3月21日终止调查。

②反倾销程序。反倾销程序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申诉应提出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二是立案,主管部门审查证据,并且给出超过微量和可以忽略不计的标准。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是微量;如果从一个国家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的3%,则可忽略不计。三是反倾销调查,一旦发起调查,就应做出公告。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如何不能超过18个月。四是初裁与终裁。初裁的法律意义是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措施。终裁结果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五是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是指在征收一段时间反倾销税后,对于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主管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进行复审,但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期限为5年,5年后自行终止规定,即所谓的日落条款。司法审查是指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③对倾销的救济措施。对倾销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临时措施。初步裁定为肯定裁定,则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担保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措施只能在正式调查后60天才能实施,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二是价格承诺。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则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终止或中止。三是征收反倾销税。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四是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做出损害裁决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临时措施期间征收反倾销税。做出损害裁决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临时措施将会导致损害,则对于实施临时措施期间征收反倾销税。其他情况下则在独自做出决定时征收反倾销税。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都可能对国际贸易或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扭曲或损害。如果对企业或企业的产品提供了补贴,就会增加它的竞争力;如果对其他国家的补贴行为采取过分的措施,又会损害该国的利益。所以关贸总协定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东京回合也将这一问题作为重要议题,并最后达成了一项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一协定在结构上不够严密,而且只有20多个缔约方接受,所以实际效用不大。为了加强关贸总协定的反补贴机制,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所谓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援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或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形成损害。一般来说,补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提供了财政援助、公共机构提供和授予了某项利益。世界贸易组织将补贴分为红灯补贴、黄灯补贴和绿灯补贴。

补贴与倾销都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影响,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①倾销是一种企业行为,而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②WTO管辖的客体是政府,所以对于补贴的救济措施是双轨制,既可以适用于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也可通过国内的反补贴法律程序来解决。

(3)《保障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通常被称为“保障条款”的是关贸总协定的19条,该条认为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允许缔约方为保障本经济利益而解脱关贸总协定的一定义务。但该条款只是一个框架,所以一方面造成许多缔约方的滥用,另一方面又造成国际贸易中形成许多“灰色区域措施”。所以乌拉圭回合重新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了一个新的协定《保障措施协定》。

《保障措施协定》由前言、14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有关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进口增加是因意外情况或承担义务造成的;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国内工业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保障措施的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度,即在防止或拯救损害的程度和时间内;保障措施的实施应遵循非歧视原则;禁止灰色区域措施;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只能延至第8年。

4.非关税措施协定

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协定,包括6个协定,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海关估价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和《原产地规则协定》。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时,32个缔约方曾达成了一项《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该协定的缔结与生效是总协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规范技术标准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东京回合”中该项协议的接受具有任选性,使得其适用的空间和效力范围非常有限。“乌拉圭回合”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所有WTO成员方都有约束力。协议由1个序言、6部分(含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不得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由于有关条款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滥用此类措施的行为并没有被制止。“乌拉圭回合”最初将“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问题”作为《农业协议》的一部分,纳入谈判议程。有些缔约方担心,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后,某些缔约方会更多地、不合理地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缔约方最终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同时在《农业协议》中设有专门条款,成员方同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也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一定的联系,实际上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生效前,许多食品卫生、动植物检疫管理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管辖范围。但两者涉及范围有一定的区别。《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由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

(3)《海关估价协定》。海关估价是为确定进口产品计税价格而对进口产品估价的一种海关程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海关估价是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关贸总协定第7条要求海关估价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是本国产品的价格和任意虚构的价格。但由于该条款过于笼统,使得各国海关行为差异很大,而且多是采取对国际贸易限制的海关估价方法。在1979年东京回合中,各方谈判达成了一套新规则,即《东京回合估价守则》,目的是建立一个可预见的海关估价体制。乌拉圭回合中对这个守则稍作改动,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又称《海关估价协定》。协定包括1个序言、24个条款和3个附件,其中附件1是指导海关估价使用者的解释性说明,几乎和24个条款一样长,这样就减少了任意估价的机会。该协定主要规定了6种海关估价的方法。这6种方法分别是:①成交价格。这是最主要一种估价方法,只有这种方法受到限制时才顺序使用。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③类似货物成交价格。④销售价格。⑤计算价格。⑥其他合理价格。

(4)《装运前检验协定》。装运前检验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它指的是向用户(进口商)或用户政府通过专业检验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核查的活动。核查的项目包括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还包括外汇汇率、融资条件和关税分类。进行核查的机构可以是出口商品国的商检机构及其国外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托或授权外国的专门私人公司。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是防止逃汇、虚报产品价格的质量、偷漏关税等欺骗行为。《装运前检验协定》共有10项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和定义、用户政府的义务、出口商政府的义务、价格验证、独立的审议程序、通知、审议、磋商、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5)《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国海关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没有许可证海关不予进口的制度。它是世界各国进口贸易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贸易中一项应用较为广泛的非关税措施。如何简化进口许可证手续,提高进口许可证程序的透明度,防止滥用或不适当应用许可证制度而阻碍世界贸易的发展,这是从肯尼迪回合开始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东京回合中制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相互独立的,对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政府生效。所以,接受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国家不多,到乌拉圭回合时,继续把进口许可证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之一,对东京回合制定的进口许可证协议进行了修改,通过了《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的主要目标、协定的基本原则、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机构、协商和争端解决方面等内容。

(6)《原产地规则协定》。货物的原产地即货物的国籍,是指货物的产生地、生产地或进行最后实质加工的加工地。货物原产地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一个国家采用禁运、反倾销、进出口配额、贸易制裁、卫生防疫管制、外汇管制等措施的时候,只有对货物原产地做出准确的判断,这些措施才能很好地加以运用。因此,原产地规则是一个背后隐藏着巨大经济利益的政策性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用于贸易统计的技术性问题。早在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中就对原产国标记作了原则说明,即各国在原产国标记规定方面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并且不给出口国的贸易带来不便。东京回合也提到这个问题,但没有达成协定。乌拉圭回合中,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香港都提出议案,最终在这些议案的基础上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除序言外,共由4个部分(含9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是迄今为止在原产地规则领域最具系统性的一项法律文件。

5.涉及新议题的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发展迅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措施非常关心,尤其是美国。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投资者,早就想把有关投资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简称TRIMS。TRIMS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正文,共9个条款;另一部分是附件。

(1)适用范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该协议附有一份清单,具体列举了5种违反上述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无论这些投资措施是针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还是针对成员方本国企业的,都要受TRIMS的约束。

(2)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附件清单中所列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可以表现为法律、法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政府的行政裁决形式,还可以是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达到一些业绩标准(如一定比例的国产化率)才能得到某种优惠的投资措施。TRIMS列举了两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形式,即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和贸易(外汇)平衡要求。TRIMS同时列举了三种违反普遍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它们分别是:贸易(外汇)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等。

(三)服务贸易法律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以下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附件,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应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承诺。

除上述3个主要部分外,还有9项有关决议,包括部长决定和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书,以及四项组织机构决定和一项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它们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范围和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既涉及私有企业,也涉及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前提是这些服务业是基于商业目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服务有四种形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2)一般义务和纪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普遍义务与原则”共14条,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的透明度义务;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紧急保障措施等。

(3)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具体承诺包括扩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结构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部门早日达成协议。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应以更多参与这一原则作为先决条件,并且可以把互惠不局限在发达国家占优势的部门,可以谋求部门间的妥协来获取在自己较愿意开放的部门中达成有利的协议。各国在进行部门开放谈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实际情况、各国竞争优势的不同,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来达成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承诺。“利益互惠”不是一种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互惠”,而应该是一种“相互优惠”,这样才符合发展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四)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功依法享有的权利。随着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知识成果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里,强调的是厂房、设备和土地等有形物对经济的作用,而到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果的作用则越来越大。TRIPS

由1个序言和7个部分组成,共73个条款,是乌拉圭回合三个新议题中最长的一个协定。TRIPS在结构上简单明了,序言部分明确了缔结该协定的目的与宗旨:一是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二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更有效的保护;三是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具体来讲,TRIPS的内容如下:

(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重申的原则是指在TRIPS以前的国际公约中已经确立的原则。TRIPS重申的原则有: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保障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公众健康原则。③对权利的合理限制原则。④专利、商标优先权原则。⑤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提出的原则是指TRIPS创设的新原则,主要包括:①最惠国待遇原则。②透明度原则。③争端解决原则。④对行政终决的规定。不能以行政裁定为终局裁定。⑤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2)确立了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公约有40多种,TRIPS与这些公约有3种关系:①基本肯定,主要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华盛顿公约》;②按对等原则执行,主要包括《巴黎公约》的子公约;③不要求遵守并执行,主要包括《世界版权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等。

(3)规定了成员方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权利范围和最低保护水平。①权利范围是指TRIPS协定要求成员方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项,分别是版权与有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其中,有关权利相当于邻接权,未披露的信息则大致相当于通常所讲的商业秘密。②最低保护水平是指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水平的具体规定应当从以下四点把握:获得权利的条件;不授予权利的情形;权利的范围或内容和期限;对申请人或权利人的要求。

(4)规定和强化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TRIPS协定具有一整套保证执法的规则。TRIPS规定了成员的一般义务同时要求成员必须采取民事和行政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以及刑事程序以保护知识产权。

(5)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成员方区别对待。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

(五)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

《WTO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法律,叫《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缩写DUS),简称《争端解决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自1995年1月1日WTO成立以来,截至1999年底,WTO共处理了180多件贸易争端,这充分显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主要内容:

(1)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所提起的争端。

(2)争端解决涉及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主要包括:①争端解决机构,在通常情况下,总理事会在履行争端解决的职责时视为争端解决机构。DSB有权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进行监督、授权中止减让等。②秘书处,协助专家小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文秘工作。③专家小组。④上诉机构。⑤总干事。

(3)争端解决程序。①磋商:要求10日内答复、30日内开始、60日内通过磋商。②斡旋、调停和调解:任何时候开始,任何时候结束。属于自愿选择的程序。③专家小组:自动成立。④上诉程序:任何争端方对于专家小组的最终报告不服,均可提交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可以审查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并做出维持、修改和推翻专家小组的裁定和结论。⑤DSB通过裁决并监督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要DSB通过才能成为正式的裁决。裁决通过后DSB还要监督裁决的执行,一般来说,执行建议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

(4)裁决的执行。裁决的执行包括履行协定、提供补偿和授权报复(可以交叉报复)。

(六)贸易政策审议法律

《WTO协定》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早在1988年GATT就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内容很少,只包括A~G7个部分的内容。贸易政策审议的目标是敦促成员方遵守WTO的多边规则,增加透明度。WTO规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给世界经济提供一个可预测的和自由的经济和法律环境。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则保证了WTO这一目标的实现。所有成员方都要接受审议。按各个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的期限。最大的四个贸易实体(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审议一次;第5~20位的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可以确定更长的期限。

由于我国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政策审议方面有特殊规定。我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履行WTO的义务和实施加入WTO谈判所作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审议。10年以后根据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确定审议的周期。

(七)诸边协定

《WTO协定》附件四包括四个协定,分别是《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这些协定是根据20世纪70年代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守则修改而来的,后两个协定已于1997年废止。《政府采购协定》是最重要的一个诸边协定,因为该协定管辖的范围很大,而且将贸易自由化引入关贸总协定管辖外的一个重要领域。目前该协定的参加方主要是发达国家,今后几年其参加方将增多,我国正积极准备加入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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