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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话语权的背后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话语权的背后_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回眸 制度篇1.两个标准的竞争性牵引基于TPP、BIT和RCEP之间的博弈导致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何去何从?“靠拢高标准”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内的政府监管应纳入接轨于TPP或美国2012年BIT范本标准的充分竞争体制。相应的后果就是在自贸区内产生通过监管套利逃避监管、公众利益损害、次优监管等“负向外部性”。

1.两个标准的竞争性牵引

基于TPP、BIT和RCEP之间的博弈导致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何去何从?本质上融入本国元素的上海自贸区营商责任法治化在受到“靠拢高标准”和“看齐低标准”两种竞争方向的牵引后,到底该如何抉择和定位?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靠拢高标准”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内的政府监管应纳入接轨于TPP或美国2012年BIT范本标准的充分竞争体制。“正如产品市场的竞争会给生产者带来压力,政府在监管市场上的竞争也会迫使政府以一个竞争性价格提供监管服务”[59]。这种倾向于政府监管竞争的结果会让中国与别国政府形成在提供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上的竞争,让中国的自贸区监管“靠拢高标准”,由此连锁反应式地带来管理效率提升、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政府职能转变等“正向外部性”。

同时,持这一论点者认为,当TPP、BIT谈判中更多融入了东道国本土元素后,会让政府竞争监管变得不充分,这将会事实上导致监管标准“看齐低标准”,因为他们认为被监管人自由选择监管标准会使得被监管人自动选择监管要求最低的国家从事外商投资,涟漪效应就是会让被投资的东道国们竞相降低监管门槛,导致监管水平的持续滑跌[60]。相应的后果就是在自贸区内产生通过监管套利逃避监管、公众利益损害、次优监管等“负向外部性”。

显而易见,目前上海自贸区内推动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同样存在这两个标准之间的竞争性牵引。TPP协定框架的始作俑者,其85%以上都是美国的财团高管和大律师合伙人,协定的所有具体条款都由这些企业家和法律顾问们闭门敲定出来[61]。归根到底,这是一个旨在打破国家主权壁垒、实现零关税和资本完全自由流动的美国财阀们之间的“合谋”,目标是致力于构建起一套协议国之间深度融合的有利于财阀们的“美式标准”,甚至已谋定超越原来WTO的争议解决禁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国际场合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而败诉的后果,要么退出TPP,要么进行巨额赔偿及修改国内法律,即所谓的“贸易权大于主权”。

然而,TPP要求“先对标、再发展”的强硬姿态让即使是协定的参加国也依然面临复杂的博弈。那么,尚未加入TPP的中国更应审慎构建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的战略思维,更多考虑国家之间的合理差异性,换之以“先发展、再对标”的逻辑出发点,即借助中美BIT谈判、RCEP和双边自贸协定,扩大中国在外商投资法律体制上的更多话语权。目前,中国已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自贸协定,还在与有关国家共同推动或升级区域自贸区,已初步打造成覆盖全球的高水平自贸区网络。这些充分印证了这一体现了中国话语体系的“非TPP竞争性标准”在牵引方向上的内在合理性和认同感的获得。

2.中国话语的国家战略和意识形态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的“中国话语体系”构建既要利用向“美式高标准”靠拢带来的竞争之利,通过改革创新管理体制的竞争拉升监管效率,同时也要避免因过度自由化带来的内资与外资竞争扭曲和国企等公众利益的损害,以实现与中国元素之间的平衡。

中国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外商投资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定位对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国家战略意义。而正是中国的经济实力跃升,配之以军事实力的快速提高,两者共同为中国在该领域的话语体系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上海自贸区内进一步指向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改革的中国话语体系定位应是“指向中国现实的未来赶超”,而且这个未来不是较短时间和单纯追比TPP或美国2012年BIT范本标准。因此,中国话语体系的构建绝不是“以中国为中心,以西方为方法”的TPP或BIT范本标准的中国化改革,而应是强调把这些美国标准用中国能接受的标准或话语表达出来,即“中国化的TPP或BIT标准”。其中的关键就是承认中国经验的有效性,构成构建话语体系的砖块。简言之,上海自贸区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改革不宜进行类似几何学的重新构建,毕竟中国新的国家战略不适宜这样的重建,而只能是沉浸于中国本土化的现实而为之。

进而言之,以上海自贸区为战场的外商投资法律标准之争,实际上就是国际问题战场的又一次翻版。一方面,正是由于中国作为一个区别于前苏联的完整社会主义国家,其GDP总量已跃升至世界第二,让美国在格外震惊中开始第一次把中国作为其全球战略的主要对手,以包括TPP、BIT树立新的经贸标准在内的一系列非比寻常的全新思维重返亚太。另一方面,中国也意识到目前许多国际问题是被国内问题拖了后腿,国内问题成为被国际攻击的软肋。因此,借助于刺激包括中国四大自贸区在内的多方位深改,继续推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高质化,以及更多新兴议题的“软着陆”;同时,又借助于RCEP和更多双边自贸协定的签订,以及抛开世界银行、IMF、日本主导的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推动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新开发银行(Development Bank,即“金砖银行”),削弱美国在亚太的影响力。

由此可见,围绕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法律体制的中国话语体系构建,涉及“规则与标准”之争的背后,实际上就是意识形态之争。中国要把推动这一改革和话语权体系的构建,汇同诸如打击跨境毒品交易、商业结构性反腐、联合治理跨境洗钱和以基础援建换取中东石油控制权、治疗埃博拉病毒等看似无关的问题,整合起来作为参与全球治理和实现全球话语权的一次重大历史机遇。同时,把国际治理与国内治理结合起来,实际上就是要把自贸区内发生的新兴议题视为营商责任的法治化改革过程,并且当这些改革试点经验被复制和推广后,即可成为推动国内进一步实现责任治理的推进器,形成坚强的融入了中国元素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标准范本,并且快速走向成熟和定型,起到中国话语体系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3.从“改变中国”到“中国改变”

虽然TPP和BIT范本的高层次标准给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单边和多边谈判提供了仿效的范本,但中国事实上已到了需要构建话语体系来解释自己的时候了。尽管中国目前还不是TPP成员,但这并不意味中国没有接受TPP规则的可能。上海自贸区内正在试验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同时辅之以与更多的单边和多边合作,这些完全可以让中国的资本、货物、服务等借助于个别TPP成员国这个“连接点”进入TPP这个“大家庭”。

然而,中国的国家战略和意识形态之争的上述定位决定了下一步重点是要通过自贸区的深改试验,构建出在外商投资法律领域的中国话语权,从“改变中国”走向“中国改变”。具体而言,就是借助从直接的微观经济目标向间接的宏观目标演进,在修订和升级更高质量的负面清单以及更多承担责任的若干新兴议题提出之后,逐步扩大经过上海自贸区试点实践优化的外商投资治理方案的适用范围,让制度空间、制度层次和制度权力普遍化,甚至在国企改革这一中国离TPP和美国BIT范本标准最远的地带也进行更加主动和审慎的探索,尤其突出在能够通过改革反映全球或区域枢纽节点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指标上,逐步缩小与世界主要自贸区和自由港的距离,争取达成更多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形成世界范围内的更多共识换取中国话语的引领权。过分强调中国元素的特殊性,会强化国际社会对中国外商投资环境的特定性识别及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隔阂,这对中国是不利的。

毫无疑问,上海自贸区内正在发生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作为一个路径依赖主导,同时又不断受到外部冲击影响的复杂系统,其形成、演化和变迁并非完全是由国家政府主动构建的,而是同时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牵引性作用和影响。受到投资新规则刺激,上海自贸区有向国际新规则、高标准靠拢的外部压力,也有“以开放倒逼改革”的内部动力。但是,不顾现实情况的开放不免会走向极端,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法律变革需要在开放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通过开放提升监管效率,在竞争压力下减少政府的干预和自利行为,同时防范过度自由化带来的竞争扭曲和经济利益损害。

基于这一共识,需要把对外自由贸易区谈判中这一具有共性的难点、焦点问题,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先行先试,通过在局部地区进行压力测试,积累防控和化解风险的经验,探索最佳开放模式,为对外谈判提供实践依据。

【注释】

[1]实际上,中国建立自贸区的想法由来已久。2009年,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起草的《关于中国在浦东建立自由贸易区设想》上报给国务院,时任总理温家宝批示,将自由贸易区改为自由贸易园区,并请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调研。2013年3月,新一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位于浦东的外高桥保税区,表示鼓励上海先行先试,建立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的建设。同年7月,总体方案出台。

[2]吴敬琏:正本清源:重聚改革共识,2013年9月26日《社会科学报》,第3版。

[3]Lindsrom Beatrice,Scaling Back TRIPS-Plus:An Analy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visions in Trade Agreements and Implications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Vol.42,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2010(3).

[4]Henning Gross Ruse-Khan,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mplications for the TRIPSPlus Border Measures,Vol.13,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2010(5).

[5]Henning Gross Ruse-Khan and Thomas Jaeger,Policing Patens Worldwide?EC Border Measures against Transit Generic Drugs under EC and W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Vol.40,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 &Competition Law,2009(5).

[6]参见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

[7]根据德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崔迈(Norbert Zimmert)的归纳,世界上各类开发区和特殊经济区可分为七大类:保税仓库区(Bonded Ware-house Zone)、自由区(Free Zone)、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企业区(Enterprise Zone)、银行自由区(Bank Free Zone)。目前,学者们在国际上都采用“自贸区”这一概念囊括了各类开发区和特殊经济区。基于这一概念,迄今全球15个发达国家设立了425个自贸区,占35.4%;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了775个,占65.6%。

[8]叔文:创造“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上海质量》,2013年第8期。

[9]深圳前海试点历程:2008年12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2009年5月《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圳应先行先试,推进粤港海岸现代服务业紧密合作;2010年8月,国务院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1年3月国家又正式将深圳前海开发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正式支持前海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发试验的示范窗口;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12]58号文《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随后央行又批复《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至此,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显现出比较完整的轮廓。

[10]上海自贸区试点历程:2009年11月,上海综合保税区成立,统一管理2005年12月启用的洋山保税港区、1990年6月全国第一个封关运作的外高桥保税区,以及2010年9月成立的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2011年上海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提交了在上海综合保税区设立自由贸易园区的申请,当年第十一届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大会在上海浦东举行,展现了中国特殊监管区尤其是上海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情况。2013年1月,上海在《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中首次提出要在上海“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自由贸易园区”;2月,上海颁布了《临港“双特”30条实施政策》,旨在探索和实施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体制;3月,李克强总理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外高桥保税区,明确鼓励上海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建立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4月,上海市政府官员证实正在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建设总体方案》;5月,上海自贸区项目获得国家层面立项;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11]参见汪仲启:“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2013年9月26日《社会科学报》,第1版。

[12]参见何亚非:多边主义面临的挑战,《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45期。

[13]根据总体方案,扩大开放的19个行业分别是:金融服务行业、健康与医疗保险、融资租赁服务、航运服务、船舶运输业、增值电信业务、游戏游艺设备、文物拍卖、法律服务、资信调查公司、旅行社、人才中介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工程设计、建筑服务、演出经纪、娱乐场所、教育培训服务、医疗服务。

[14]所谓负面清单模式,就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其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15]所谓“一线逐步彻底放开”,是指货物由境外进入自贸区,逐步不受海关监管;“二线安全高效管住”,是指货物在进出自贸区时实施海关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就是探索货物的保税、完税和非保等分类监管,区内注册地和区外业务发生地的飞地监管,以及贸易往来、人员进出、货物进出、货币流通和货物存储的协同监管等。

[16]最为典型的例证是,中国是世界贸易的第一出口大国,但是跨国公司都不把国际结算放在中国。这些有更高附加价值的环节,不是上海跟中国其他城市之间的竞争,而是面对的全球竞争,这就需要对于面临全球参与竞争的国际结算业务,给予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这有利于帮助上海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比如,TTIP作为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要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低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三分之一、全球GDP的一半,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世界贸易规则、标准和格局。

[17]中国加入WTO以后,相继取消近2 500项与WTO规则冲突的行政审批项目,制造业和货物贸易的开放程度已经较高,而服务业和投资领域则存在很大提升空间。

[18]吴思:自贸区目标:可复制可推广,《中国经济报告》,2013年第10期。

[19]吴敬琏:正本清源:重聚改革共识,2013年9月26日《社会科学报》,第3版。

[20]深化改革虽然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哪些领域寻找突破口,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不一,很难达成共识。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看,通过扩大开放推动改革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因此,李克强总理在听取上海关于自由贸易区规划的汇报时强调“用开放促改革仍有很大的空间和动力”,在这种开放过程中,改革将释放巨大的红利。中央领导试图通过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来推进投资以及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战略思路,后来才被各个部委以及上海有关部门在设计规划自由贸易区的具体方略时逐渐领会。这也就是李克强总理问上海“是要特殊政策,还是要改革”的深层次含义。参见徐明褀:上海自贸区带动中国下一轮改革开放,《社会观察》,2013年第10期。

[21]孙立坚:上海自贸区倒逼改革,《中国企业家》,2013年第20期。

[22]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提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现在中国的负面清单是以简化了的表格形式罗列出来,而按照国际规则,非服务业一般没有负面清单问题,因为这些投资一般能带来就业和税收,不需要谈判。但是服务部门,凡是投资一定要进行谈判。所以,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解决的是国民待遇问题,凡是和国民享受不一样待遇的不行,可见解决的只是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非禁即入”。

[23]参见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美国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

[24]江国华,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

[25]参见王公义:澳大利亚司法体制及改革趋向简介,《中国司法》,2004年第8期;张鹏飞:简述德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

[26]参见肖萍:日本的法院和法院制度,《中国审判》,2007年第8期。

[27]See Jonathan Ocko,The Missing Metaphor:Applying Western Legal Scholarship to the Study of 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in Madeleine Zelin,Jonathan Ocko and Robert Gardella(ed.),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28]以TPP为例,12个成员国分别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新西兰、智利、墨西哥、秘鲁。美国工会组织、环保机构、消费者维权组织和医疗保健机构认为TPP会更多考虑跨国公司的利益,比如,美国企业将工作机会转移到海外方面拥有了更高的自由度;澳大利亚则最为看重能源主权;马来西亚人在经商包括政府采购方面实行优惠待遇;日本认为取消农业关税和补贴而导致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农业从业者涌入而让当地农民失业。

[29]石静霞: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构建及中国的因应,《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30]1982年起,美国先后制定过四个版本的双边投资条约的范本(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下称BIT范本)2012年是第四版的BIT范本。

[31]美国2012年的BIT范本肯定了透明度的可诉性,将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公布纳入争端解决机制,让东道国很难根据未公开的法律和政策拒绝投资者进入。比如,美国公司OEPC根据透明度条款对厄瓜多尔提起的仲裁,仲裁庭认为厄瓜多尔不透明的税收规定违反了美厄BIT协议中的公平公正待遇要求。See Occidental Exploration &Prod.Co v.Ecuador,Final Award,Case No.UN 3467,London Ct.Int'l Arb.(July 1,2004).

[32]Leroy J.Pelicci Jr.,ACTA and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 Faith,or ACT Futility?An Expo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in the Age of Shanzhai,Vol.1,Penn State Journal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2012(1),pp.123-125.

[33]贺平,从CEPEA到RCEP:日本对亚太地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转向,《日本学刊》,2013年第2期。

[34]谭保罗:上海自贸区改革杠杆破冰,《南风窗》,2013年第20期。

[35]美国是世界上设立自由贸易区最多的国家,约260个,遍布美国的主要港口城市。从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看,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对外贸易区法》修正案,允许在区进行制造加工活动。但长期以来,美国的自贸区发展状况并不景气。直到1980年在美国自由贸易区协会(NAFTZ)的推动下,美国海关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予征税,吸引了160多个新的加工项目,导致自贸区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激增。

[36]随着深圳前海的改革深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做出了不少创新;同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重要成果之一的上海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商事调解机构,也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

[37]针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四份评估报告,分别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普华永道、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完成。

[38]参见徐维维:自贸区第三方评估报告出炉:“政府一再强调要独立,互相不通气”,2014年11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第2版。

[39]2014年的负面清单新版特点主要包括:(1)开放度更高。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与2013年相比,进一步开放的比率达到17.4%。其中,取消的14条开放措施中,服务业领域就占了7条,包括取消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等。(2)透明度增加。2013年负面清单中无具体限制条件的55条管理措施大幅缩减为25条,并明确了部分无具体限制条件管理措施的条件。例如,明确了投资直接的条件,即投资者须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的经验,且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 000万元等。(3)与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衔接。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对2013年负面清单中14条对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主要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的制造业领域等。此外,内外都禁止的项目此次不再罗列其中,比如赌博色情业。以前对负面清单存在“非禁即可”的片面认识,事实上对内外都禁止的项目未列入当然并不等于允许进入。

[40]根据商务部2014年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的统计,超过四分之三的投资来自香港,近90%的外资来自东国国家和地区,欧美投资来源比重偏低,不利于吸引作为全球科技中心的欧美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资源。参见商务部外资司《2014年中国外资利用情况》。

[41]胡鞍钢: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崛起的“领头羊”——基于历史和国际两个视角的分析,《红旗文摘》,2012年第19期。

[42]Ian Bremmer,The End of the Free Market:Who Wins the War between States and Corporations?Portfolio(Penguin Group),2010.

[43]See Benjamin Klein and Keith Leffler,The Role of Market Forces in Assuring Contractual Performance,Vol.89,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1),pp.615-641.

[44]孙元欣:宏观经济:外资负面清单管理的国际镜鉴:上海自贸区例证,《改革》,2014年第10期。

[45]参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

[46]承诺式准入,就是各类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后,即可准入;告知性备案,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发生后,即向有关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义务;准入信息公示,是指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47]1984年BIT范本没有涉及环境规则;1994年BIT范本明确规定“同意以不放松健康安全和环境措施或标准实施目标”,宣言般地开创了双边投资条约“序言式”环境规则模式;2004年BIT范本不仅包括“序言”条款,还有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履行要求”和“投资与环境”条款,提出了“只要不是随意和不合理的或对国际贸易或投资构成明显限制都是可行的”,因而明显赋予了东道国环保的自由裁量权;2012年BIT范本更加突出了加强环保的趋向,新增了“当地购买技术”的要求,“投资和环境”条款更加细化和完善。

[48]吴文芳:国际劳动标准对我国自贸区规则的冲击及应对,《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49]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随之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4年8月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及国务院推出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都没有涉及自贸区内的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工标准的重新设定。

[50]比如,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工时制度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且限制每个月的加班时间必须在36小时之内,这一标准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以劳动者保护程度较高的标准。然而,这样的高标准带来的不是对劳动者的更好保护而是大范围的对标准的违反。

[51]参见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沃尔什—希利法案》、《科普兰法案》、《戴维斯—佩根法案》、《平等工资法案》等。

[5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53]See Aghion,P.and Griffith,Competition and Growth:Reconciling Theory and Evidence,MIT Press,2005,p.1.

[54]See William,W.Lewis,The Power of Productivity:Wealth,Poverty and the Threat to Global Stabilit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p.15.

[55]参见唐宜红、姚曦:竞争中立:国际市场新规则,《国际贸易》,2013年第3期。

[56]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57]徐红菊: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美国化?——美国模式的影响与走向,《清华法治论衡》,2011年第1期。

[58]参见2013年5月国际商会发布的《对自贸区的监控:平衡便利和监控以打击在各国自贸区的非法贸易》。因为假冒产品一旦进入自贸区,就会进行一系列的装配、制造、加工、仓储、再包装、重贴标签以及进一步转运等。由于所申报的产品来源是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风险指标,这个“抢座位”游戏就可以用来掩盖假冒产品的非法来源,令执法机构查获假冒货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59]See Stephen J.Choi and Andrew T.Guzman,Portable Reciprocity:Rethinking the International Reach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Vol.71,South California Law Review,(1997),p.903.

[60]See Merritt B.Fox,Retaining Mandatory Securities Disclosure:Why Issuer Choice Is Not Investor Empowerment,Vol.85,Virginia Law Review(1999),p.1335.

[61]参见陈莎莎:TPP大起底,2015年10月12日《国际金融报》,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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