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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协同路径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部协同路径_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回眸 制度篇《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坚持开放合作,加强海关内外部协调配合,推动构建与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拓展管理时空,实现互联共享,从关注单一货物或单一企业向更加注重物流链及供应链管理转变,从单向垂直管理向多元综合治理转变。上海自贸区海关制度创新外部协同路径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展开探索,并通过制度之间的互补性与优势的耦合产生新的质变。

《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坚持开放合作,加强海关内外部协调配合,推动构建与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拓展管理时空,实现互联共享,从关注单一货物或单一企业向更加注重物流链及供应链管理转变,从单向垂直管理向多元综合治理转变。从协同难度上看,上海自贸区海关制度创新内部协同相对于外部协同要容易得多,当前,全国海关正在推动以通关一体化为切入点的一体化改革,但外部协同则显得不那么简单。上海自贸区以开放服务业为主,以建立全球供应链枢纽为目标,而供应链服务所含的价值增量越高,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就越广,所涉及的部分也就越多[136]。因此,有人将外部协同归纳为国际海关间的协同合作、海关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海关与进出境企业及旅客间的协调服务,这些是推进海关事业发展的三大支柱[137]。上海自贸区海关制度创新外部协同路径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展开探索,并通过制度之间的互补性与优势的耦合产生新的质变。

在与上海自贸区有关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海关法中,我国加入GATT1994。“境内关内”法律定位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然承担着履行国际公约、受其约束的义务。与此同时,1988年8月9日,我国加入了《京都公约》并接受了附约E3“关于海关仓库”、E5“关于原状复出口的暂准进口”,并分别对两个附约的10个条款提出保留。而后在《京都公约》修改过程中,我国海关参加了自1994年12月《京都公约》修改工作组成立以来的30余次有关会议,这是我国海关成为WCO成员以来第一次以缔约方身份全面参与一项国际公约的修改工作。我国还与印度、马来西亚共同承担了原附约E3“海关仓库”与F1“自由区”修正案的草拟工作。2000年6月15日,我国驻欧盟及比利时王国大使宋明江先生代表中国政府在布鲁塞尔WCO总部正式签署修改后的《京都公约》议定书,接受了专项附约4第一章“海关仓库”与专项附约7第一章“暂准进口”,并对相关条款做出保留。我国从此正式成为修改后的《京都公约》签署国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没有接受专项附约4第二章“自由区”,该章内容对我国并不具有约束力。

有人提出,上海自贸区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亮点大多取材于国际规则或国际惯例,几乎没有属于自己的本土管理理念,缺乏作为世界大国主动为世界自由贸易区立规的大气与胆略[138]。不可否认,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但是在我们还没有融入国际主流规则,特别是在还没有签署《京都公约》自由区专项附约之前,远不必过分强调本土的特殊性。新一届国家领导集体就任后,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明确要求,其实质是要求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国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试验田。既然要想做参与者,甚至是引领者,首先就必须做到融入现有的规则体系,其中一个最具体的表现就是研究接受《京都公约》专项附约“自由区”的内容,否则,我国就丧失了与其他缔约方在同一个话语体系中互相交流对话的可能性,其他缔约方无法理解一个号称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为什么在自身有如此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践的情况下,仍然对《京都公约》自由区条款提出保留?

一旦接受《京都公约》专项附约自由区条款,除树立起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外,至少还将给我国带来如下利益:为上海自贸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平台试点获得国际法依据,为试验区“可复制”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供了国际法规保障;使海关获得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主导权,可依规自主应对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加入自贸区试点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的事项;遵循国际惯例,无关单位退出狭义自贸区管理,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对众多婆婆干预,行政效率低下的局面;京都公约自由区附约中建议条款6[139]明确了区域功能的相关内容,有利于我国按照国际规则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推动转型升级,在海关特殊监管重点发展“物流、高端制造、研发、维修、销售、结算”等6大产业;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名正言顺进入自由区行列,纳入国家自贸区战略,并获得国家级有关政策优势;依规解决了特殊监管区域内各类企业的不同诉求,自由区附约建议条款20[140]为选择性征税提供了法规依据[141]

我国海关作为国家口岸办的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口岸边境事务。口岸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同时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为此,海关通常作为牵头单位,需要积极协同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加强进出境管理执法,切实促进贸易发展。这些法律可能分别是海关以及边境口岸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和征收税费、阻止限制于违禁类物品进境以及执行安全、健康、文物、农业、知识产权、环境等方面物品的进出境法律规定密切相关。在涉及众多领域物品进出境执法时,海关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涉及口岸边境事务与利益的其他政府部门协同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委托相关专业部门或机构进行业务协同处置,比如对于文物的技术鉴别、濒危动植物的判断、进口物种对环境的影响认定等,海关没有也不可能拥有各个领域极其复杂的专业技术能力。

200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大通关制度。随后,国务院建立了海关总署牵头,公安部、外经贸部、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参加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部署大通关改革,涉及海关各个业务环节,包括“5加2”、“白加黑”预约通关,海关环节通关提速进入以时、以分计的阶段。然而受业务边界僵化、部门藩篱桎梏、利益分割不均等因素影响,目前的大通关建设还不尽如人意[14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重要改革举措。之后,中央明确“三互”改革任务由海关总署牵头负责。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形成了《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国务院于2015年2月25日正式印发。

海关作业流程按货物进出境的时序划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相应的事权、资源也按此配置,其中前期阶段主要负责企业注册、减免税证明审批、保税合同备案等,中期阶段主要负责口岸通关,后期阶段主要负责稽查、核查、核销等。监管链条长,且分布不合理,归类、估价、原产地确定、审单、查验、化验、征税、核注舱单、签发证明等主要集中在口岸通关的中期阶段,直接影响货物在口岸的通行效率。海关要根据贸易方式、物流方式的变化,按照扁平化的要求,实施矩阵式管理,调整海关作业手续的分布,减少管理层级,压缩作业流程,不断提高口岸通行效率和海关监管效益[143]

有人建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初衷是全面深化改革、对接国际经贸合作新规则和扩大开放,因此,不应局限于现有的“园区发展模式”。所谓园区开放模式,就是在境内(或某一行政辖区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实施较园区外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开放区域范围。而与“园区发展模式”相对应的是“产业开放模式”,即在境内或某一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置人为障碍,直接以各个产业为开放对象,不断扩大不同产业的开放程度,在境内或行政辖区范围内,实行无差别的产业开放政策。“产业开放模式”符合可复制、可推广性,充分考虑了服务业开放和服务贸易,也符合开放兼容性,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是较为理想科学、有效率的开放模式。因此,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大胆突破,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高度,探索在不同开放领域,针对不同的改革和开放重点,采取不同的试验模式。比如,借鉴北京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产业开放模式,探索以产业为切入点,不限定区域范围(或者省级行政辖区范围内)、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模式和新路径[144]

从目前的情况看,海关与进出境企业及旅客的协同一方面继续以信用管理为主线,构建海关管理为主导、企业自我管理为核心、外部力量协调支持的合作共赢的平行监管机制。一是以企业为监管单元。货物本身不会走私,走私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构成了平行监管的核心。要转变传统的以商品和报关单为监管单元的做法,树立“由企及物”管理理念,通过管好企业来管住货物。二是完善海关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体现了“由企及物”管理理念和价值属性和经济内涵,反映了平行监管各环节的共同要求,为“由企及物”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平行监管的实施提供了工作基础和操作手段。发达国家信用管理在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中所引起的作用为我们提供了范例。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价、授信管理为重点,健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分析、披露、应用的管理机制,努力做到结构完整、制度完备、措施配套、手段先进、方法科学。优化海关监管措施与企业信用等级相匹配的海关监管模式,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在前期管理、口岸通关、后续管理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145]。另一方面,从根本上看,还需要继续探索如何建立海关与进出境企业之间的伙伴关系。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提出海关与企业之间伙伴关系是其两大支柱之一,我国不仅签署了加入意向书,也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深圳海关早些年推出的“客户协调员”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海关与进出境企业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非常根深蒂固。这种观念对于上海自贸区海关制度创新并不是一个好事情,毕竟在政府推行制度创新的情形下,社会个别成员的自由意志有可能受到抑制,自由思想受到限制,因为在实行制度创新之前,并不需要取得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又没有任意退出政府制度创新安排的权利,如要退出,就可能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146]。因此,只有真正构建起海关与进出境企业之间伙伴关系也许才彻底使制度创新走上协同创新之路。

【注释】

[1]2005年11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区域。

[2]蔡昉:引领新常态才有中高速,《经济研究》,2015年第12期。

[3]成思危主编:《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区:中国保税区的改革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李力: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发展方向,《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

[5]刘辉群:中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研究,《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5期。

[6]夏新海,田方:加工贸易领域海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6期。

[7]肖林:《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8]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14年12月7日《人民日报》,01版。

[9]参见中国新闻网李克强考察上海自贸区:当好改革的掘进机、开放的破冰船,记者:蒋涛。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11-26/7643544.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0日)

[10]孙远东:《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自由贸易园区——中国的实践与思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1页。

[11]参见李治国:企业对制度创新和政策措施综合满意度较高,2014年11月17日《经济日报》,02版。

[12]参见张宇轩,林家俊:普华永道自贸区周年评估报告,六成企业愿将亚太总部落户上海,《上海经济》,2014年第11期。

[13]参见中国新闻网: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10-27/6721856.s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20日)

[14]参见霍文琦:以科学评估完善自贸区制度创新,2014年9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报》,第A02版。

[15]参见孙元欣,徐晨,李津津: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2014版)的评估与思考,《上海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

[16]贺小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的评估与展望,《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2期。

[17]参见谭娜,周先波,林建浩:上海自贸区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基于面板数据下的反事实分析方法,《国际贸易问题》,2015年第10期。

[18]裴长洪,陈丽芬:上海自贸区改革评估,《中国经济报告》,2015年第11期。

[19]江若尘,陆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及其评估——基于全球比较的视角,《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10期。

[20]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的评估报告,《科学发展》,2015年第12期。

[21]肖林:《以制度创新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载孙元欣主编:《2015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7页。

[22]参见颜维琦,曹继军:上海自贸区海关创新制度成效凸显,2015年9月28日《光明日报》,第8版。

[23]2002年,美国政府实施了机构大重组,美国海关的职能、人员、资产与负债以及部分原属于财政部部长的职能移交给了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美国海关合并了边境巡逻队(U.S.Border Patrol)、农业部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署(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以及移民归化署(U.S.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等三个机构新组成了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为行文方便,约定俗成将其称为美国海关。

[24]美国财政年度并不是自然年度,而是从当年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

[25]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eport,Fiscal Year 2014”,pp.57-58.

[26]参见《第10次进口手续所需时间调查的概要》,2012年3月12~18日。http://www.mof.go.jp/customs_tariff/trade/facilitation/ka20120921c.pdf(访问时间:2016年1月20日)

[27]此处受到上海海关学院王菲易博士的启发。

[28]此处受到上海海关学院张树杰博士的启发。

[29]转引自刘少军:《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30]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zeikan/role_e.htm(访问时间:2016年3月28日)

[31]周凯:《美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所博士论文,2006年,第47页。

[32]James W.Dean and David E.Bowen,“Management Theory and Total Quality:Improving Research and Practice through Theory Development”,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Vol.19,No.3,1994.

[33]参见尚虎平:政府绩效评估中“结果导向”的操作性偏误与矫治,《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3期。

[34]江若尘,陆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及其评估——基于全球比较的视角,《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10期。

[35]该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36]例如,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以及《海关保税港区暂行管理办法》。

[37]例如,“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0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3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2号)。

[38]《立法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39]丁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探索与实践,《法学》,2013年第11期。

[40]它们分别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安全有效监管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41]丁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探索与实践,《法学》,2013年第11期。

[42]关保英:行政规定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43]毕雁英:《宪政权力架构中行政立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44]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45]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46]陈骏业:重新定位行政规定的功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47]吴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之合法性瑕疵及其补正,《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年第4期。

[48]华顿:“放开一线,管住二线”——上海自贸区解析,《上海经济》,2013年第8期。

[49]孙远东:《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自由贸易园区——中国的实践与思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50]福建师范大学福建自贸区综合研究院编著:《自贸区大时代:从福建自贸试验区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

[51]罗长远,智艳:中国外贸转型升级与“自贸区”建设探析——兼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与角色,《复旦学报》,2014年第1期。

[52]肖林:《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2页。

[53]李光辉:《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形成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载孙元欣主编:《2015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54]肖林:《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页。

[55]参见温州海关课题组:从集装箱到邮包:贸易碎片化趋势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6期。

[56]肖林:《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页。

[57]蔡俊伟: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若干思考,《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5期。

[58]周卫前:中国海关改革与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5期。

[59]裴长洪,陈丽芬:上海自贸区改革评估,《中国经济报告》,2015年第11期。

[60]肖林:《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

[61]夏新海,田方:加工贸易领域海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6期。

[62]〔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63]卢现祥主编:《新制度经济学》(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175页。

[64]余大乐:《中国海关改革与现代化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65]李泊溪,周飞跃,孙兵:《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构建》,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页。

[66]钱震杰,胡岩:《比较视野下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机制与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

[67]陶蔚莲,李九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

[68]彭莉: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思考:模式、依据及框架,《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69]崔迪:从欧美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经验看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园区研究,《江苏商论》,2013年第6期。

[70]朱秋沅:特殊区域内知识产权边境侵权规制问题比较研究——兼驳“特殊监管区域处于境内关外”的误解,《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71]徐文进:中国(上海)自贸区法律监管模式探讨,《财贸研究》,2014年第4期。

[72]华顿:“放开一线,管住二线”——上海自贸区解析,《上海经济》,2013年第8期。

[73]唐健飞:中国(上海)自贸区政府模式的创新及法治对策,《国际贸易》,2014年第4期。

[74]肖林:《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

[75]Susan Tiefenbrun,“U.S.Foreign Trade Zones,Tax-free Trade Zones of the world,and their impact on the U.S.econom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Law,2013,p.151.

[76]Thomas Farole,Gokhan Akinci,ed,“Special economic zones:progress,emerging challenges,and future directions”,The World Bank,2011,p.194.

[77][阿塞拜疆]A.A.阿里耶夫著,方宁等译:《海关业务与世界经济发展》,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115页。

[78]78Congressional.Record.9852-59(1934).

[79]Foreign-Trade Zones Board,“annual report of the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to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2014.

[80]Hawaiian Independent Refinery v.U.S.,Cust.Ct.1978,460F.Supp.1249,81Cust.Ct.117.

[81]陈浪南,童汉飞,谢绵陛:世界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比较,《税务研究》,2005年第8期。

[82]吴蓉: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经验推进我国保税区发展,《上海商业》,2004年第6期。

[83]黄晓波,裴立新:美国外贸区——历史与现实,《港口科技动态》,1999年第51期。

[84]A foreign-trade zone is an area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but outside Customs territory where foreign and domestic goods may generally be stored,processed or manufactured duty free.John J.Da Ponte,Jr,“United States Foreign-Trade Zones:adapting to time and space”,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1980,Fall,p.218.

[85]The Foreign Trade Zone is an area inside United States territory which,for customs purposes,is considered outside of United States Customs territory.William G.Kanellis,“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Business,1995,Spring,p.607.

[86]U.S.foreign-trade zones(FTZs)are geographic areas declared to be outside the normal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This means that,for foreign merchandise entering FTZs and re-exported as different products,customs procedures are streamlined and tariffs do not apply.Mary Jane Bolle,Brock R.Williams,“U.S.Foreign-Trade Zones:Background and Issues for Congress”,CRS Report for Congress,November 12,2013.

[87]“Customs territory”is the territory of the U.S.in which the general tariff laws of the U.S.apply.“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includes only the States,the District of Columbia,and Puerto Rico.

[88]朱秋沅:中国自贸区海关法律地位及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的四点建议,《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2期。

[89]何晓兵:关于关境概念的再认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90][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91]Foreign-trade zones are secure areas under supervision of 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that are considered outside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purposes of duty payment.Foreign-Trade Zones Board,“annual report of the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to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2014.

[92]A Foreign Trade Zone(FTZ)is a secure area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FTZs are considered to be outside of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purposes of payment of duty.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Foreign Trade Zones Manual”,2011,p.16.

[93]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Foreign Trade Zones Manual”,2011,p.2.

[94]该项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税款、关税、进口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关税、进口税和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95]林军编译:美国对外贸易区简介,《上海管理科学》,1996年第10期。

[96]孙远东:《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自由贸易园区——中国的实践与思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页。

[97]John J.Da Ponte,Jr,“United States Foreign-Trade Zones:adapting to time and space”,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1980,Fall,p.201.

[98]Foreign-trade zone(FTZ or zone)includes one or more restricted-access sites,including subzones,in or adjacent(as defined by§400.11(b)(2))to a CBP port of entry,operated as a public utility(within the meaning of§400.42)under the sponsorship of a zone grantee authorized by the Board,with zone operation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CBP.

[99]海关总署国际司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

[100]海关总署国际司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101]海关总署国际司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02]“Customs territory”means the territory in which the Customs law of a Contracting Party applies.海关总署国际司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103]海关总署国际司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104]孙远东:《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自由贸易园区——中国的实践与思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页。

[105]刘剑文:法治财税视野下的上海自贸区改革之展开,《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106]朱秋沅:特殊区域内知识产权边境侵权规制问题比较研究——兼驳“特殊监管区域处于境内关外”的误解,《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07]何力主编:《国际海关法学——原理和制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108]丁良培:关境试析,《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6期。

[109]何力主编:《国际海关法学——原理和制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110]钱震杰,胡岩:《比较视野下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机制与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111]詹庆华:试论中国近代海关的制度创新——西方制度文化在华传播环境分析,《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112]薛晓星:入世十年:中国海关角色定位的新思考,《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113]孙远东:《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自由贸易园区——中国的实践与思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114]蔡俊伟: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若干思考,《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5期。

[115]冉辉:论全球化视野下海关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5期。

[116]李光辉:《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形成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载孙元欣主编:《2015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117]Thomas Farole,Gokhan Akinci,ed,“Special economic zones:progress,emerging challenges,and future directions”,The World Bank,2011,p.11.

[118]钱震杰,胡岩:《比较视野下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机制与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119]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的评估报告,《科学发展》,2015年第12期。

[120]曾文革,江莉:《贸易便利化协定》视域下我国海关贸易便利化制度的完善,《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年第1期。

[121]同上。

[122]王成义:《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述评》,《中德法学论坛》第4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2页。

[123]付子堂,张善根: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124]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页。

[125]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126]吴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之合法性瑕疵及其补正,《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年第4期。

[127]傅蔚冈,蒋红珍:上海自贸区设立与变法模式思考——以“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合法性为焦点,《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128]参见丁伟:以法治方式推动先行先试,2013年9月2日《解放日报》,第5版。

[129]该项职权为:“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0]丁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探索与实践,《法学》,2013年第11期。

[131]皮舜,武康平:中国保税区的新发展需要国家统一立法,《管理评论》,2003年第11期。类似的建议还可参见宁清同,黎其武等:《保税港区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3页。

[132]肖林:《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133][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134]舒琴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年第5期。

[135]参见海关总署署级课题:《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服务海关监管模式研究》结项报告。

[136]于立新,柯建飞,王东方:上海自贸区政府职能转变对供应链提升作用研究,《国际贸易》,2015年第7期。

[137]黄丙志:推进海关协同治理的三层面政策路径,《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5期。

[138]唐健飞:中国(上海)自贸区政府模式的创新及法治对策,《国际贸易》,2014年第4期。

[139]该款规定:“不应仅因为从国外进入的货物受到禁止或限制而拒绝准予进入自由区,无论原产国、发运国或者目的国如何,基于以下原因受到禁止或限制的除外: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或动植物检疫的需要;或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危险货物,可能会影响其他货物的或需要特别设施的货物,应只准进入特别设计的自由区”。

[140]该款规定:“在自由区内加工或制造后供境内使用的货物,如应征收进口税费或国内税费,在确定应征税费的数额时所适用的规则,应由国家立法做出规定”。

[141]盛甫斌,安保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看我国签署《京都公约》自由区附约的必要性,《海关政研》,2013年第32期。

[142]张泰恒:海关治理体系重构的制度性框架——兼论治理框架下海关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协调创新,《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1期。

[143]冉辉:论全球化视野下海关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5期。

[144]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课题组: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建设的思考,《国际贸易》,2015年第11期。

[145]冉辉:论全球化视野下海关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年第5期。

[146]卢现祥主编:《新制度经济学》(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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