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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的选择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关于替代国选择的标准美国在替代国选择上,有以下两条标准:1.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主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尤其是同一产业的发展水平;2.替代国必须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在中国铸件反倾销案中,法院的做法充分表明了选择替代国时数据的重要性。

(一)美国关于替代国选择的标准

美国在替代国选择上,有以下两条标准:

1.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主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尤其是同一产业的发展水平;

2.替代国必须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美国关税法规定,应尽可能利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是相似产品主要生产国的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价格。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确定“可比经济发展水平”时,虽然也考虑其他信息,但强调侧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关于可比产品,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要考虑替代国的技术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并不要求必须选择最具“可比经济水平”和最主要“可比产品”生产商,即这一标准不是绝对的,只要求在某种可能程度达到可比即行。规则要求,调查机关在调查中采用上述标准选择一个或多个替代国,并确定一个为首要替代国,同时解释原因。

(二)选择替代国所遵循的规则

美国在用替代国生产要素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在选择替代国时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确定经济可比性

调查开始时,调查官员先整理一份替代国备选列表,由调查机关确定其中一些同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同时也排除一些不适合提供信息的国家。调查机关一般依据最新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选择的标准。

2.确定可比产品

虽然美国立法没有规定可比产品定义,而是根据个案确定,但还是有一些基本标准。首先,调查中,如在某一国家存在与涉案产品相同的产品,则选择这一国家作为替代国;其次,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扩大调查产品的类别;最后,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可比产品。根据调查产品的不同,调查官员的选择标准也不同。例如,对于钢铁或纺织产品,凭物理特征和加工程度就可以对这些产品进行区分;对于化工产品,并不特别考虑物理特征;对于加工过的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以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为标准区分。

3.确定生产规模

调查官员需要确定可比产品生产商的生产规模。其生产规模不依据非市场经济国家产量水平,而在可用数据基础上以整个世界可比产品产量和贸易量来衡量,并依个案确定。在某些反倾销调查中,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国家甚至可以不是生产量属世界前列的国家。如在很多反倾销案件中,韩国被选择为替代国,但韩国企业并不是产量前五名的生产商。调查官员的选择过程必须以可用数据、产品产量、贸易量等数据为基础,不能凭推测进行认定。

如果所有被选择的具有可比经济水平的国家,其可比产品的生产商都达不到较大的生产规模,或者信息不可用,调查官员可以向调查机关提供第2份替代国备选列表,重新选择。

4.最佳替代国

如果几个国家都符合替代国的标准,那么调查官员将选择具有最佳数据的国家。另外,数据可用程度也是选择时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使备选的替代国符合前几项要求,但如果数据不可用,那么也不能作为替代国。具体说来,美国DOC通常首先考虑首选替代国现存的公开资料和数据;如果没有公开资料,可以依据美使领馆提供的首选替代国的有关资料数据;如果没有首选替代国的数据,美国商务部则使用第二替代国提供的数据;最后,如果替代国不生产或出口同类产品,或者没有生产要素的价格数据,美国商务部则使用替代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只有在上述所有方法均不可行的情况下,DOC才会考虑其他特殊渠道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的选择取决于被选国家提供用以做出裁决信息的充足程度。在中国铸件反倾销案中,法院的做法充分表明了选择替代国时数据的重要性。法庭认定DOC选择菲律宾为替代国合理且有足够证据支持,虽然备选的替代国包括印度、印尼等多个国家,但DOC没有得到这些国家的数据信息,而获得了有关菲律宾的充足信息,所以使用菲律宾为替代国。

5.关于人工成本

一些专家提出,根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选择出的经济可比国并不适当,主张应考虑引入人工成本标准。DOC通过分析以往案例认为,人工成本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同时也承认在许多案例中各替代国的人工成本不同,导致倾销幅度也不相同。美国商务部通过人工成本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间的回归方程,计算出各非市场经济国的人工成本。目前适用的是2O07年1月修正的2004年国民总收入回归方程。中国2004年人均国民总收入是1500美元,计算出的人工成本为0.83美元/小时。

6.“经济可比性”和“可比产品”两个标准的关系

从近几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实践来看,DOC一般确定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印尼、斯里兰卡、菲律宾作为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至于以上国家中的哪一个为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就取决于具体案件。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多个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DOC通常根据来自这些国家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从中选择一个作为替代国。不过,如果印度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为了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可预测性,往往会选择印度作为首要的替代国。

以1998年以后发起的有关医药、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为例,DOC一般先选择印度为替代国,仅在无法获取某个可靠的印度价格时,才使用次要替代国的数据(印度仍是主要的替代国)。因此,在现阶段,中国仍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应该特别留意印度同行业甚至同类产品的数据。

在中国输美铅笔反倾销案中,初裁倾销幅度为58.34%-107.63%,而终裁幅度为0%。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原材料椴木的替代价格。DOC侧重经济可比标准,首先确定印度为中国的替代国,再根据印度的情况选择从印尼进口的吉尔冬木作为可比产品。初裁后,中国企业提出抗辩,在找不到相同产品的情况下,选择替代国时应更侧重可比产品标准,即使生产可比产品的国家与中国不具有经济可比性。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认同了中方提出的观点,在终裁中侧重可比产品标准,最终选择美国巴西木来计算替代价格。中方在提交了符合条件的替代国材料后,获得了理想的终裁结果。

7.“经济可比性”和“较大生产规模生产商”两个标准的关系

实践中,如果一个国家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被选为替代国。如果所选择的国家都不满足这两个标准,那么美国商务部将根据个案不同和当事方提交意见决定使用哪一标准。当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要素价格特定或不易获得时,通常更侧重“较大生产规模生产商”标准,反之,这一标准退居次要地位。如案件涉及“不寻常”或“唯一”的调查产品或要素投入,如仅有极少数国家生产淡水小龙虾;或者主要生产要素不是广泛自由贸易的产品,如生产金属镁所需要的电力。在这种情况下,DOC先确定可比产品的较大生产规模生产商后再确定可比经济水平。调查官员需要考虑经济水平相当和提供数据的情况,而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满足较大生产规模生产商标准和数据要求,那么调查官员将不再考虑经济水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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