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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大不同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签不签合同 赋税大不同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6000万元,支付给某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为5200万元。可在安装承包合同中签明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计税营业额中不包括机器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赋的目的。

签不签合同 赋税大不同

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6000万元,支付给某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为5200万元。税务机关根据该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划分为建筑业和服务业两种不同税率计征税款,建筑业税率为3%,服务业税率为5%。

该建筑公司与该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800万元(6000万元-5200万元)的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0万元(800万元×5%)。如果该建筑公司与该施工单位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该建筑公司800万元的收入属于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4万元(800万元×3%)。可见分包合同的签订,为该建筑公司节税16万元(40万元-24万元)。

当然,能否节税还要看承包合同怎样签,不同的约定会有不同的赋税结果。这是由于影响企业赋税重轻的因素很多。假如该建筑公司接着承包该建设单位的安装工程,其节税的关键就在于由谁负责提供安装的机器设备。倘若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提供机器设备并承包安装,其中安装费200万元,机器设备费用1000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6万元(1200万元×3%)。这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机器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机器设备的价款,也就相应增加了应纳税额。

如果承包合同明确规定了该建筑公司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00万元,机器设备由该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提供,那么该建筑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仅为6万元(200万元×3%)。相比之下,为该建筑公司节税30万元(36万元-6万元)。因此,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把机器设备价值计算在安装工程产值内。可在安装承包合同中签明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计税营业额中不包括机器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赋的目的。

(本文发表于《中国乡镇企业报》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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