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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区区划的原则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生态经济区区划的原则江西省在自然地理上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江西省行政边界与鄱阳湖流域边界基本一致。综合考虑江西省的自然、经济、生态、社会和流域等因素及区划的一般原理,笔者认为江西省生态经济区区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原则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包括地貌、土壤、气候、水文、生物等。

二、生态经济区区划的原则

江西省在自然地理上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江西省行政边界与鄱阳湖流域边界基本一致。鄱阳湖流域在江西境内15.71万km2,占鄱阳湖流域面积的96.85%。本流域东、西、南群山环抱,中部丘陵广布,盆地纷杂其间,北部平原坦荡;赣、抚、信、饶、修等“五河”及其支流切割山地,连接各个丘陵、盆地,最后注入我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流域生态经济系统是由生态、经济和社会3个子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任何类型的生态经济系统都是各种不同类型生态经济和社会要素的组合在地域空间上的体现。由于自然生态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存在着地域性,使各地域生态经济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以及系统的边界特征上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别,系统的物质、能量、价值和信息流的转化效率以及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大不相同。因此划分江西省生态经济区要充分考虑鄱阳湖流域的特性。流域生态经济区划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区域生态经济系统特征认识的反映,它是对生态经济要素和生态经济活动在空间存在状态的分类。这种区划的目的在于查清流域内各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基本特征以及生态资源和经济资源的现状,揭示出区域生态经济系统结构、功能特点及其与区域综合发展的关系。显然,这种生态经济区划不同于自然区划、经济区划、农业区划及其他行业区划。综合考虑江西省的自然、经济、生态、社会和流域等因素及区划的一般原理,笔者认为江西省生态经济区区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原则

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包括地貌、土壤、气候、水文、生物等。自然生态环境本底的差异是影响生态经济系统差异的客观基础。在进行生态经济区划时,保证各区分类单元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基本一致,有利于正确地判别区域内与区域间生态经济结构和功能的相似性与差异性,进而找出改善生态经济系统的有效途径。

(二)社会经济特征相对一致性原则

生态经济系统功能水平的高低,集中表现为区域内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性程度,即在一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社会经济特征所处的发展状态。因此,江西省社会经济特征的相对一致性是流域生态经济区划的重要依据。

(三)区域综合发展方向的一致性原则

江西省各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异,要求通过研究区域发展的内部规律,揭示出区域综合发展方向,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措施,使环境建设、资源利用、经济增长服务于各区综合开发治理的目标。

(四)行政区界的完整性原则

区划过程中,除了依据野外考察中获取的直观认识和经验外,重要的是依据各类资料整理、统计分析,而这些资料主要来源于各级行政单位。实际工作中依据区划的要求精度和作用,区划可以精确到县(市,区)或乡镇,但就江西现有的自然与社会经济资料而言,县级以上的统计资料一般比较完整,因此区划边界可以精确到县(市、区)。

(五)超前性和阶段性原则

每个生态经济单元的结构都是自然、经济、社会因素在时间上发展、融合而成的,因而是一个相对静止的功能单元,因此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方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这种超前由社会需求、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演化方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建设目标等因素决定,需要不断地根据各种自然条件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整。结构调整总是与一定阶段相适应的,即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需要一个积累过程。因此生态经济区划又必须具有一定稳定性,方能指导生产建设。阶段性必须以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前提,而不能仅追求某一阶段的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

(六)生态经济结构与功能完整性原则

各种自然因子、经济因子和社会因子的交织异常复杂,各因子的作用也并非均等,有主导因子、一般因子和次要因子之分,由此构成了各种不同的、独具特色的复合生态系统结构,产生出了其特殊的功能。各生态经济区应是该地区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的完整单元,具备协调和再生功能,能进行正常协调的经济运转和保持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经济区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并不排除区域生态经济的开放性,恰恰相反,它强调区域间能量的合理流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区域功能的相互辐射和补充。生态经济区内各种自然、经济、社会因子应具有一致性和相似性以及发展方向的同向性;而各生态经济区之间在结构和功能以及发展方向上应具有差异性和适当的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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