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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活动的监管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也在不断发展。⑥除了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执法机关等行政机关的调查外,投资银行负有对客户证券交易信息等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公开和泄漏。②限制投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要求投资银行在进行证券交易

三、主要业务活动的监管

前已述及,投资银行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或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指证券的承销我经纪业务,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则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具有不断创新的特点。它除了包括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外,还包括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基金业务、企业兼并与收购业务、商业银行业务以及资产证券化、衍生金融交易和金融工程等资本市场业务。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也在不断发展。

1.对证券承销业务的监管

投资银行在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之间承担着桥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合法承销证券,为众多企业筹集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努力将承销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由于其证券承销时很容易通过掌握大量的证券来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从而获取不正当的收益,所以监管一般都着重于禁止其利用承销活动获取不合理利润,以及利用热门股票发行或稳定价格时操纵市场等方面。

具体来说,对投资银行承销业务方面的监管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禁止投资银行以任何形式欺诈、舞弊、操纵市场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具体来说,严禁投资银行和证券发行者制造、散布虚假或使人迷惑的消息,严禁通过合资或者集中资金来影响证券的发行及发行价格,严禁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②投资银行要承担诚信义务。信息的首次披露应完全披露企业与发行证券相关的所有情况,应该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报告。禁止投资银行参与(或不制止)证券发行企业在发行公告中从事弄虚作假的、欺骗公众的行为。如果投资银行和发行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必须在公告书中加以说明,以便投资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正确的认识。③禁止投资银行承销超过自己所能承受范围的证券,避免其过度投机。禁止投资银行对发行企业征收过高的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的筹资成本过高,侵害发行企业的利益。④在股票发行承销业务中,既要合理规范地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科学、合理、合法地充当企业财务顾问,协助其进行资产重组、调整资本结构,使企业符合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确保企业股票发行和筹资的成功;同时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在企业股票发行承销业务中,不弄虚作假,不搞伪装,以科学的态度进行合理的上市包装,不侵害投资者利益。⑤建立证券评级制度。证券评级制度是对资产质量进行评价的一种制度。对证券发行者来说,只有经过评级,所发行的证券才容易被公众所接受,才能顺利地销售出去。而投资者也需要它来比较各种证券的级别及其变动,以保证投资和交易质量,争取最大的收益,从而质量差的证券将被驱除出证券市场上。证券评级制度决定着证券的市场价格和销路,也决定着证券发行者的筹资成本和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此作为一种外部约束来督促证券发行者提高发行质量。

2.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卖双方的经纪人,按照客户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在证券交易所买入或卖出证券,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投资银行无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而只需按投资者的指令行事,并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①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坚持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欺诈、违法和私自牟利的行为。在提供给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中,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语义清楚,不得含有易使投资者混淆的内容。②资本金方面的约束。投资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证券市价的一定百分比,而且还得满足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要求。初始保证金是投资者必须用现金支付的证券市价比率,而维持保证金则规定了在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中权益数额占证券总市价的最低比率。投资银行应严格要求客户满足这些要求,防止客户无法偿还贷款所导致的金融风险。③在接受客户委托方面,有些国家禁止投资银行全权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选择证券种类、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和时机等,以防止投资银行做出伤害客户利益的事情发生。另一些国家虽然允许设立“全权委托账户”,但是也作了一些规定,禁止投资银行做出不必要的买进卖出,以多牟取佣金。未经委托,投资银行不得自主替客户买卖证券;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买卖后,必须将交易记录交付委托人。我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④在从事经纪业务中,要遵守一些道德约束。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即将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不得劝诱客户参与买卖证券;不得利用其作为经纪商的优势地位,违规限制某一客户的交易行为;不得从事可能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平交易有害的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于整个行业信誉的活动。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⑤应严格按规定收取佣金,不得私自决定收费标准和佣金比例。很多国家都对投资银行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比例作了规定,佣金费一般为其交易额的5%。如果政府监管机构没有规定的话,可以自行决定,但决策时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欺诈客户。⑥除了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执法机关等行政机关的调查外,投资银行负有对客户证券交易信息等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公开和泄漏。

3.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就是投资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交易,以获取利润。一般来说,投资银行在证券自营交易中只会买进那些可以卖高价的热销证券,这种在利益的驱动下追求高收益的动机往往会忽视对风险的防范,因此投资银行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很大,同时由于其自身拥有资金、信息等优势,也存在着更大的操纵市场的可能性,还有可能通过混淆其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来侵犯客户利益。

各国的监管机构都在如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银行的证券自营业务进行严格监管:①禁止投资银行操纵证券价格。在这方面一般规定某一投资银行所能购买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总量的一定百分比,或者不得超过该发行企业资产总额的一定百分比。②限制投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要求投资银行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按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严格限制投资银行对外负债的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以及流动性负债的规模不超过流动资产的一定比例,限制其通过借款来购买证券;限制投资银行大量购买“有问题”的证券(包括财务严重困难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企业股票,连续暴涨暴跌的股票等等)。我国《证券法》第135条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③公平、公开交易的原则。投资银行不得利用其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来从事不公平交易,必须遵守证券市场规则,公平参与竞争。必须标明其自营业务的内容,坚持交易程序、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公开,不搞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④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严格分开,防止投资银行通过兼营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侵犯客户利益。规定实行委托优先和客户优先的原则,即当客户和自营部门同时递交相同的委托时,即使投资银行叫价在先,也要按客户的委托优先成交;在同一交易时间,不是同时对一种证券既接受委托买卖又自行买卖。我国《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⑤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实名经营。我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⑥在经营自营业务时,应该尽力维护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投资银行是依托资本市场而生存的,维护市场秩序是投资银行的天职。同时,投资银行是拥有巨资的机构投资者,也有能力来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和安全。不得出现侵犯客户利益和过度投机的行为。

4.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

基金的运作涉及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立法和监管是基金业健康运作的基础,也是加快基金业发展的首要工作,因此基金的全部运作必须被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以充分保护投资人的财产权和收益权。

投资银行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基金资格的监管。基金的设立有两种主要,即注册制和核准制。在注册制下,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可获准成立,属于一种形式管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这一方式,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所谓核准制,是指设立基金的申请需经审核批准方可发行,属于一种实质管理。②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是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上的,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有注册登记表、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股东大会报告及股东账户与启示等。招募说明书必须能给投资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监管部门鼓励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咨询和阅读投资公司的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必须分发到每一位基金投资者手中。要充分、公正地对投资人披露信息,以便让投资人而不是政府去判断每个基金投资的优劣。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是基金的利益,因此基金必须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要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③对基金运作的监管。基金操作需要规范化,各国法律都对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发行与认购、投资策略和范围、收益的分配及信息的公开等。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遵守。定期检查在时间间隔上,对于规模较大的投资公司一般是每两年检查一次,对于规模较小的投资企业一般是每五年检查一次。临时检查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接到投诉信;二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监管机构对基金分散组合投资作出规定,以便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使基金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价格。④对行业组织与基金组织本身进行监管。对行业组织的监管,包括检查这些行业组织的监管系统、调查工作的手法和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处分惩罚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行。此外,还通过证券交易所、清算机构等组织来保证基金交易的合法性。对投资基金本身进行监管包括监管部门应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顾问的有关文件进行选择性的审查,并对其中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基金公司的文件和报告作详细检查。

5.对企业兼并与收购业务的监管

企业兼并与收购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可为投资银行圈定一大批稳定的客户群,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带动证券承销、自营、代客理财及风险投资等传统和创新业务的发展。信息披露制度能使投资者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获得信息,是防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权力滥用行为的最有效措施。因此,各国均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收购立法的重点,这也是对投资银行从事收购业务进行监管的主要方式。

具体的监管内容如下:①主要信息披露制度。上市企业重大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董事会、中介机构报告、监事会意见、是否产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问题,均应及时披露。持续时间较长的并购必须定期连续公告。美国《威廉姆斯法案》还规定,在收购的信息公开中,下列行为是违法的:对重要事实作任何不实陈述;在公开信息中省略那些为了不引起人们误解而必须公开的事实以及在企业收购中的任何欺诈、使人误解的行为和任何操纵行为。这些均属于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对此提出起诉。②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义务。股东获得某一企业有投票权的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时,必须公开一定的信息,以此防止大股东暗中操纵市场。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的关键内容是披露持股的比例要求,披露的期限与股份变动数额。要求开始披露的持股比例越低,越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③禁止内幕交易。这里的内幕人员主要是指投资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主要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投资银行的部分职员由于帮助公司实施并购方案,能比公众多掌握一些内部信息,出于保护公平交易的考虑,应该禁止他们从事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所界定的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会、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6.对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

为了规避风险和追求利润,各国金融业都热衷于金融创新,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金融衍生产品被开发出来。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在为使用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投资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

具体监管内容如下:①增加市场透明度。要求交易机构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咨询制度;密切注意资本市场的变化,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布信息。同时还规定投资银行公开的资料会计口径必须标准化,以便于评估市场风险。②证券(期货)交易所、票据交易所必须强化交易、清算以及交割的管理,将交易日到交割日的期限标准化,扩大使用交易当天便交割的制度,以增加市场流动性。③加强协调合作。这一方面指的是大户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必须与投资银行合作,遵从相关的交易法令;另一方面指的是投资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抵御风险,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④重视对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管理,要在技术上加强安全,以避免重大损失。

7.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金融创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使金融风险加大,因而需要更加严厉的金融监管来加以防范。金融创新是逃避金融监管的结果,它使大量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不断产生,使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创新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调整,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动。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结果构成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内容如下:①调整监管。当投资银行创新的许多工具和做法被越来越多地仿效时,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调整来面对这种创新,可以是放松某些管制,也可以是加强立法和监督,以杜绝某些有危害的创新。②扩大监管范围。不仅对投资银行的基本业务进行监管,其衍生业务(包括各种创新业务)也应纳入监管范围。③采用新的会计制度。用代表市场价值的会计核算制度来代替原有的只反映资产账面价值的核算方式,对投资银行的财务报告进行更准确的评估。④加强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由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电子化,交易的规模和成交速度发生了根本变化,要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出现危害甚大的“机器故障”。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由于现在的投资银行业务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因而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以确保金融交易的高效安全以及投资银行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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