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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垄断的微观政策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垄断的微观政策_经济学原理 修订版垄断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这就使得有必要对垄断进行政府干预。下面讨论政府对垄断价格和垄断产量的管制。反托拉斯法的设立目的在于限制或制止垄断。《克莱顿法》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禁止不公平竞争,宣布导致削弱竞争或造成垄断的不正当做法为非法。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

垄断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此外,垄断利润通常也被看成是不公平的。这就使得有必要对垄断进行政府干预。下面讨论政府对垄断价格和垄断产量的管制。

1.托拉斯

在限制垄断的措施中,反托拉斯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反托拉斯法的设立目的在于限制或制止垄断。

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其中包括《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年)、《惠特-李法》(1938年)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年),统称反托拉斯法。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

《谢尔曼法》规定: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共谋,任何限制州际或国际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均属非法;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同其他个人或多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或国际的一部分商业和贸易的均应认为是犯罪。违法者要受到罚款和(或)判刑。

《克莱顿法》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禁止不公平竞争,宣布导致削弱竞争或造成垄断的不正当做法为非法。这些不正当的做法包括价格歧视、排他性或限制性契约、公司相互持有股票和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授权防止不公平竞争以及商业欺骗行为包括禁止伪假广告和商标等。

《罗宾逊-帕特曼法》宣布卖主为消除竞争而实行的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的价格歧视为非法,以保护独立的零售商和批发商。

《惠特-李法》修正和补充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宣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为非法以保护消费者。

《塞勒-凯弗维尔法》补充了《谢尔曼法》,宣布任何公司购买竞争者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实质上减少竞争或企图造成垄断的做法为非法。

《塞勒-凯弗维尔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兼并,包括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这类兼并指大公司之间的兼并和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兼并,而不包括小公司之间的兼并。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

2.对自然垄断的管制

所谓自然垄断,是一种自然条件,它恰好使市场只能容纳一个有最适度规模的公司。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一是固定资本投资巨大;二是呈现规模报酬递增。铁路、航空、邮电、煤气、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大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

对于自然垄断部门,如果政府准予自由进入,虽可以加强市场竞争,但由于市场需求限制,企业难以取得规模经济效果,巨大的固定投资可能被浪费。因此,对这一类部门,政府采用管制(Regulation)的方法来抑制垄断行为,其中主要是价格管制。政府应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便既能消除不合理的垄断利润,又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图10-2 自然垄断的管制

图10-2显示的是政府对自然垄断厂商实行价格管制的情况。在图10-2中,自然垄断厂商的平均成本曲线AC具有不断下降的特征。因此,边际成本曲线MC总位于AC的下方。未受政府管制时的均衡点是(Pm,Qm),垄断厂商生产OQm数量的产品,按Pm的垄断价格出售,获得超额利润。现在政府实施价格管制。当管制价格为Pc时,产量为Qc,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产品价格,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厂商却没法补偿它的全部成本,因为价格远远低于平均成本。如果要制定零经济利润价格Pz,则在这种情况下,Pz要高于帕累托最优价格Pc,产量Qz也少于最优产量Qc。重要的是,在自然垄断场合,帕累托最优价格和最优产量上,厂商的平均收益小于平均成本,出现了亏损。因此,这种情形下,政府如果要管制价格在最优水平,就必须补贴垄断厂商的亏损。

3.公有制

政府用来解决垄断问题的第三种政策是公有制。这就是说,政府不是管制由私人厂商经营的自然垄断企业,而是自己经营自然垄断企业。这种解决方法在欧洲国家是常见的,在这些国家政府拥有并经营公用事业,如电话、供水和电力公司。

经济学家通常喜欢把公有制的自然垄断私有化。关键问题是厂商的所有权如何影响生产成本。只要私人所有者能以高利润的形式得到部分利益,他们就有成本最小化的激励。如果厂商管理者在压低成本上不成功,厂商所有者就会解雇他们。与此相比,如果经营垄断的政府官僚做不好工作,损失者是顾客和纳税人,他们只有求助于政治制度。官僚有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并企图阻止降低成本的改革。简而言之,作为一种保证厂商良好经营的方法,投票机制不如利润动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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