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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酬金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等。

(4)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我国现行的监理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479号)文中作了规定: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上述四种取费方法,其中第(3)、(4)种的具体适用范围,已有明确的界定,第(1)(2)两种的使用范围,按照我国目前情况,有如下规定:

第(1)种方法,即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比较简便、科学,在国际上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应采用这种方式。

第(2)种方法,即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收费,1994年5月5日建设部监理司以建监工便〔1994〕第5号文作了简要说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二)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三)奖金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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