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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共识与农业灌溉的区域差异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我们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视角来理解农民在灌溉行动中的差异。[6]贺雪峰、罗兴佐等:《中国农田水利调查》,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8]罗兴佐:《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农田水利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详细的个案报告参见罗兴佐:《水利,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与乡村治理》,学林出版社2012年版。

以上我们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视角来理解农民在灌溉行动中的差异。这一视角将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作为主要变量,考察农民在农业灌溉行动中的差异。农民行动单位,不只是一个具体的特殊的行动单位,而是具有地方性共识的以地方性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即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农民的行动单位相同,比如江西、福建、湖南等地农村普遍存在宗族这样的一个认同与行动单位,而在湖北、四川、重庆等地宗族已经解体,农民对个体家庭以上的组织缺乏认同,这些组织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也不是有效的组织纽带。同时,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一个既被村庄众多因素所决定,又可以决定村庄众多因素的村庄内生变量,并进而影响农业灌溉,即在宗族型村庄(或地区),宗族组织和伦理在农业灌溉中发挥着有效的组织作用,因而灌溉秩序良好;而在个体家庭主导型村庄(或地区),农民在灌溉中的自利行为,导致合作解体,灌溉秩序混乱。

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是由地方性共识所定义的。地方性共识是指一个相当广泛区域所有人关于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的共识,地方性共识使地方中的人失去了反思质疑某个理念正当性的能力,而正是地方性共识,而非某一个村庄或村民的理念,使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具有区域性的特点[15]。如已有研究表明,在江西、湖南、福建、广东等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宗族普遍得以重建,因此,当我们进入这些区域的村庄调查时便可以发现,村民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为宗族,同时,不仅在这个村庄中,宗族认同成为人们行动的理由,而且在这个区域内,人们都会是这种认同,并成为一种地方性共识。

一般来说,这个超出村庄的、构成地方性共识的广泛区域,至少是一个县域以上的范围,更大的范围则如一个相似的经济区域或人文区域,如弗里德曼(Friedman)指称的中国东南部,黄宗智指称的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因此,地方性共识是农民在农业灌溉中行动的社会基础,通过地方性共识这一视角,农业灌溉的区域差异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释。

参考文献

[1]陈涛:《村将不村——鄂中村治模式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郭亮:《走出祖荫——赣南村治模式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贺雪峰:《村治模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贺雪峰、罗兴佐等:《中国农田水利调查》,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7]吕德文:《涧村的圈子——一个客家村庄的村治模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8]罗兴佐:《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农田水利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9]王小军:《转型之痛——赣中南路东村调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0]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注释】

[1]本章作者罗兴佐,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基层政治和乡村治理。

[2]郑凤田、崔海兴、郎晓娟:《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反思:问题、困境及出路》,转引自中国水势网,http://www.waterinfo.com.cn/xsgz/gndt/Document/58722/58722.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8月13日。

[3]林万龙等:《农村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影响因素及政策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

[4]冯广志:《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与灌区改革》,《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2年第12期。

[5]罗兴佐、贺雪峰:《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学海》2003年第6期;罗兴佐、贺雪峰:《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开放时代》2004年第2期。

[6]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7]本案例来自杨华为笔者主持的200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水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所写的个案报告。笔者依据本文的需要,重写了该个案报告进行。详细的个案报告参见罗兴佐著:《水利,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与乡村治理》,学林出版社2012年版。根据学术惯例,本章对涉及的地名进行了技术处理。

[8]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9]本案例来自罗义云为笔者主持的200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水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所写的个案报告。2006年,笔者同罗义云一道赴L村调查,由罗义云写出报告初稿。此后,罗义云多次赴L村调查,并在2010年对个案报告进行了补充。笔者依据本文的需要及后续访谈,重写了罗义云撰写的个案报告。详细的个案报告参见罗兴佐:《水利,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与乡村治理》,学林出版社2012年版。根据学术惯例,本章对涉及的地名、人名进行了技术处理。

[10]罗兴佐:《农民行动单位与村庄类型》,《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3期。

[11]笔者的家乡江西田下村由曾家下村、朱家村和龙村三个自然村构成。其中,曾家下村和朱家村为单姓村,龙村为主姓村。其他相关案例可参阅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肖唐镖、史天健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跨学科的研究与对话》,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肖唐镖等:《村治中的宗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肖唐镖等:《多维视角中的乡村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肖唐镖主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肖唐镖主编:《农村宗族与地方治理报告——跨学科的研究与对话》,学林出版社2010年版。

[12]王习明在荆门调查的一个村庄,1948年有80多户,400多人,水旱地2 700亩,但有30多个自然村,这些自然村,最大的只有7户;有14个姓氏,其中杜姓有30多户,分居在20个自然村;肖姓有20户,分居在15个自然村;鲁姓有15户,分居在11个自然村;曹姓9户,分居在7个自然村;苏姓6户,分居在5个自然村;贾姓5户,分居在3个自然村;王姓4户,分居在4个自然村;雷、刘、杨各3户,各自分居在3个自然村;陈、张、赵各2户,各自分居在2个自然村。至2000年底,该村人口已达1 100多人,230多户,水旱地2 800多亩,但人口居住仍很分散,仍有50多个自然村。参见王习明:《自然环境与村庄性质》,http://www.snzg.cn/article/2006/1104/article_874.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8月13日。

[13]王习明在荆门沙洋农村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宗姓早在20世纪40年代前已没有祠堂、族谱、族田,当地70多岁的老人只知道自己祖宗的公共墓地所在地,没见过族谱、祠堂,有的连自己宗族的辈字歌也记不全。在20世纪80年代,江西、湖南、福建等地农村修族谱、建祠堂、集体祭祖,派人寻到沙洋,但沙洋很少有人参加,更无人组织修谱。沙洋县域也没有发生过建祠堂、集体祭祖之事。参见王习明:《自然环境与村庄性质》,http://www.snzg.cn/article/2006/1104/article_874.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8月13日。相关案例还可参阅贺雪峰主笔:《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贺雪峰:《论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管理世界》2005年第11期。

[15]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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