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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资金政策舟山群岛新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1.资金政策

舟山群岛新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一,舟山群岛新区服务业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享受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投资贷款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对舟山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投资建设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对在舟山群岛新区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按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给予10%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下列第四、五条政策)。

第四,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五,对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六,制造企业剥离外包物流业务500万元以上的,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转型企业的(含内部物流企业的子公司或与其他物流企业合资组建的物流公司)奖励,按承接外包方取得的物流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制造企业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鼓励物流企业上等级、上规模。对首次获得国家A、AA、AAA、AAAA和AAAAA级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第八,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现代物流知识(技术)的培训宣传、招商引资前期工作及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评估、审定、考核等。

2.用地政策

第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物流项目用地。

第二,对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将项目总用地中10%—15%的土地的用地性质转变为商业用地,作为物流园区配套服务功能的建设用地,以完善物流园区服务功能配置。

第三,对舟山群岛新区重点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拍挂有偿使用。

第四,租赁国有土地正常经营的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或物流企业,前3年可减半收取土地租金。

第五,已建物流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第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把物流仓储、配送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为物流仓储、配送项目建设用地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七,对享受扶持政策的物流发展用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经营性项目。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舟山群岛新区主管部门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舟山群岛新区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3.税费政策

第一,舟山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该园区(基地、中心)所有进驻经营的企业,其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全额返还,第5年至第10年返还50%至该园区(基地、中心),以支持该园区(基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舟山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检疫检验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

第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可享受国家支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对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参照国家物流税收改革试点政策,执行相应的规定。

第六,对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额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物流企业(不含批发及连锁经营企业)按实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按实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4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信息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新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凡在舟山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注册、经营的物流法人企业,新购大吨位(载重15吨以上)货运车辆(含更新)每辆由政府财政补助5000元,新购城市配送车辆每辆由政府财政补助1000元。

第九,凡在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注册、经营的物流法人企业,应缴水电费标准一律按工业用水用电标准计费。

第十,对列入舟山群岛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大型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维护费。

第十一,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享受高速公路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鼓励货代公司、报关公司在舟山群岛新区重点规划建设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注册,按其当年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专项奖励。

4.金融政策

第一,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发挥金融机构在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中的杠杆调节作用。

第二,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信贷机构对效益好、有市场的规模物流企业给予政策上的重点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三,支持规模物流企业利用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的资金,资产质量好、经营管理好、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资本上市,并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四,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投资符合舟山现代物流产业规划的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等。

第五,鼓励探索物流金融业务新模式,支持银行物流金融产品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通仓、质押担保融资、代理结算等物流金融服务,鼓励第三方物流金融服务商进驻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

5.行政管理政策

第一,加大对公路货运市场秩序的整治,严厉打击欺行霸市、“三无”车辆营运。

第二,公安部门对有较多车辆的物流企业优先提供年检年审服务。

第三,对舟山群岛新区重点物流项目和物流企业,其配送车辆由舟山群岛新区交通收费、交通管制部门颁发统一标识,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

第四,鼓励发展城乡配送业务。交通部门对城乡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放宽许可审批条件,按面积每1000平方米奖励经营业主2万元,奖励一次性核定,分3年以3∶3∶4的比例发放。

第五,鼓励推进物流信息化的发展。通过浙江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现生产制造企业、物流服务企业等主体的连接。

第六,鼓励舟山群岛新区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中心)及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引进人才,享受舟山群岛新区有关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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