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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管理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形式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正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对外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完成签署的购销合同、支付货款等,这些义务也需要全体成员来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人。作为主人,一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此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其成员如果认为在合作社中没有获取到相应的好处,或其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也可以申请退社。

(一)成员的权利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成员一般享有如下权利。

1.民主管理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既然是农民自己的组织,那么每个成员都有管理该组织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期召开成员大会,每个成员都有权利而且应该参加成员大会。与此同时,合作社成员均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实现“一人一票”制度。此外,民主管理还体现在,成员可以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2.经济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了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以外,还享有如下经济权利:

(1)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形式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而实质上,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对所有成员的出资行使支配权。

(2)拥有独立账户的权利。在其独立的账户上,记载每个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通过这种独立的账户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成员参加盈余分配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成员对其出资和享有的公积金份额拥有终极所有权。正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当然,资格终止的成员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3)获得盈余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为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首先体现了保护每个成员利益的特点,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与此同时,为了保护投资成员的资本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此外,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3.利用本社服务和设施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就是为成员提供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每个成员都有资格享受合作社提供的诸如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此外,单个成员一般没有能力购买到农产品加工设备、大型农机具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整合所有社员的资源,就可以购买相应的各种设备,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备、设施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都可以使用。

4.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以外,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中还可能规定其他的权利,比如有的合作社规定合作社成员有享有本合作社提供的福利的权利等。

(二)成员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提供服务,为了使社员能够更好地获取到服务,让社员获得更多的利益,每个成员都有义务对合作社负责,为合作社的发展尽力。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对外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完成签署的购销合同、支付货款等,这些义务也需要全体成员来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在对外交往中也需要有一定量的资金担保。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有一定的资金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没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各异,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尤其是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还有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之分,为此,法律没有对成员出资作出统一规定,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在章程中,对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作出规定。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规定成员必须出资,那么成员就有向本社出资的义务。

(2)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要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而要实现成员的这些目的,合作社需要与外界交往,如以较低的价格整批购买生产资料,并以合适的价格销售给本社社员;与收购商或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然后向成员收购农产品等。合作社这些与外界的交往,是建立在成员与本社进行交易的基础之上的。为此,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按照章程的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并且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3)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某梨专业合作社规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标准进行梨果生产,包括修剪、疏花疏果、病虫害防治、套袋、采摘、分级等,如果不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例如在病虫害防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农药,则其生产的梨果合作社不负责收购。

(三)成员的退社

有些情况下,加入合作社的成员认为在合作社中没有获取到理想的服务,或是合作社的服务已经不需要,这时就会涉及成员的退社问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成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退社,这也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规定成员退社自由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对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以及退社时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退社时成员的权利。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此外,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也应当依法返还。

(4)退社时成员的义务。这时成员的义务一般有两项,一是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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