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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之意义及其职能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货币本质的两派学说及货币之特质,已在前述各节中详加分析。另一支视货币为商品,其所采观点更为彻底,为反对数量说者。此一问题须从交换经济之特质及货币在此种经济体系内所处的地位之中去求解释。

关于货币本质的两派学说及货币之特质,已在前述各节中详加分析。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1)在这众说纷纭的货币本质之各种理论中,吾人究应采取何种立场?(2)货币的意义及其所包括之种类如何?(3)货币的基本职能如何?兹分述于后:

在货币价值论方面,商品说学者可以分为两支:一支为主张供求说与边际效用说者,他们用货币之“供给”、“需要”及“效用”等概念来解释货币价值之决定及其变化,因而很自然的即转化为数量说的主张者。例如,穆勒在货币本质理论方面,是一个商品说的主张者,在货币价值理论方面,他对货币的正常价值采生产费说去解释,在货币之市场价值采供求说去解释,由供求说转化为数量说。故他的货币价值论分成三种情形:第一为金本位或银本位的本位货币,其自然价值取决于金或银之最高生产费,其市场价值则取决于供求法则;第二为金属本位制度时代之兑现纸币,因兑现纸币与金属保持联系,故其价值之决定,与第一种情形相同;第三为纯粹纸币,其价值则取决于数量说(43)。穆氏的货币价值理论并不纯粹,其主要特色即为供求说与数量说两者之调和。和穆氏采同一态度者很多,这里不必一一列举。另一支视货币为商品,其所采观点更为彻底,为反对数量说者。这一支与本书论题没有关系,在此不加叙述。

在货币价值论方面,名目主义学者的见解也有分歧,主要的也可分成两支:一为货币数量说的主张者,一为主张其他学说者(如income-theory)和根本对于货币价值一词避而不谈者(如克纳普的国定说)。

首先,货币数量说的主张者,因货币本质理论之不同,可分成经典派数量说、边际效用派数量说和名目主义派数量说。三者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虽然大体相似,但其出发点与其基本态度却有很大的差异,绝不容混为一谈。商品说各项基本理论的谬误,已经详述,故此种货币本质理论,已无再加以复述之价值;其所主张之数量说,因货币本质理论之谬误,故亦混杂不清:将货币价值分成自然价值(正常价值)和市场价值两范畴(44),又分成金属本位货币、兑换货币和不兑换纸币等情形,去分别讨论每一情形下币值决定之法则。在实际上,货币在本质上、职能上、价值上是具有同一性(identity)的。货币价值一词,实无所谓正常价值与市场价值之区别,而且更不能因货币形态与币材种类之不同,而作种种情形之区分,使货币价值之解释成为非常分歧的状态。所以,尽管经典派商品说者也主张数量说,但由于其对于货币本质的看法之错误,更由于其所主张的数量说之混杂而不纯粹,今以其整个货币价值理论为准,他们的货币价值论是不足取的。一般叙述货币数量说的人,对于经典派学者如李嘉图和穆勒等的货币价值理论之全貌,每加以忽视,而仅将其数量说抽演出来加以发挥,实不免有断章取义之嫌。故尽管这一部分金属主义派学者对货币数量说有过重大的贡献,但吾人对于他们的货币本质理论,仍不敢苟同。

其次,关于名目主义中“货币国定说”,立论实不免过于偏激。克纳普氏于其大著《国家货币学说》中开宗明义即谓:货币为法制之产物。历史过程之中,货币已具种种形态,货币发展史即为法制史而已,即货币乃法定之支付手段。此种学说,在货币制度发展已臻于较高阶段时,固具有一部分之真理,但以整个货币发展史及货币机构在现行交换经济体系中所处之地位言,此种学说实有种种缺憾,难令吾人全部加以接受。第一,从货币史的观点上看,在国家正式形成以前货币即已出现,如各原始民族之间即有种种货币,此种货币自非国家法令所制定,货币国定说实难加以解释;即使国家已告成立,在法制粗具之社会中,货币亦非国家法令所制定,国定说亦不能加以解释。第二,从货币在现行交换经济中所处的地位言,一国之货币,一方面固为该国法制所制定,而另一方面则又为一定经济社会之产物,亦即为人民互信之结晶,前者属于法律方面的属性,后者则为经济方面的属性。两种属性之中,后者尤为重要。由于后者之因素使货币能实际流通,然后由前者之因素,藉法令之制定,使货币之使用更趋于规则化,并在某种限度以内,使其富有强制性。故仅着重货币之法律性,实难把握着货币之本质。例如,支票期票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币制混乱时代之公债等,在法律上非支付手段,但其能尽货币之基本职能,应归入货币之列,为不容争辩之事实;但货币国定说对此种现象实难加以解释。又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之德国马克,虽为法定货币,但失流通之效力,国定说对之亦不能作圆满的解释。所以,不论从哪一方面看,货币国定说实嫌过于偏重货币之法律因素,忽视货币发展之历史事实与现行交换经济中货币之经济因素。故对于此种特许主义的货币本质论,吾人亦不能加以接受。

然则货币的本质究竟如何?此一问题须从交换经济之特质及货币在此种经济体系内所处的地位之中去求解释。货币之所以发生乃由于欲使直接交换变成间接交换,故货币为使直接交换分离为买卖两过程之交换手段,而非交换对象。换言之,货币即为介于直接交换间之一种共同的抽象单位。此种共同的抽象单位之体制,与间接交换同时萌芽,同时发生,同时发展,同时衰落,而最后则同时消灭。同时,此种抽象单位所藉以体现(embodiment)之物质,可以随时变异(如某时用金属,某时用纸片),此与货币之本质无关。所以,假若没有间接交换为货币所以形成、所以发挥效能之背景,则“货币”一词是不可想像的。易言之,货币本身无实体(substance),唯间接交换之整个属性才使货币有其实体。间接交换之整个属性,仔细分析起来,包括:(1)间接交换之必要性;(2)货币充交换媒介后使间接交换能顺利地趋于完成;(3)货币充交换媒介后,物与物之直接对立,变成物与物之间接对立。因此,货币的本质具有抽象的与具体的两方面:一方面本身为交换媒介之抽象性,因具有此种属性,才可以充一般的交换媒介之用,具有极大的流通性,为人所乐于接受;另一方面为交换媒介之具体性,因具有此种属性,才与具体的物资相对立,而换取别人待售的物资与劳务。前一方面即货币的抽象性,唯其具有抽象性,才有最大的流通性,与普遍的被接受性,才可以渗透到交换经济的任何部门,无分于人、地、时、物,而使间接交换成为可能;后一方面即货币之具体性,即货币能尽其交换媒介之职能,而对一般物品具有购买力,使持有者可以轻易而方便地在市场中获得物资。货币有此种抽象性与具体性,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否则将使货币全失其性能,而不复成为货币。

然则货币的这两种属性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从货币之起源与发展的史实看,间接交换与货币之形成,乃因经济之逐渐发展(如人口、分工等),人民在直接交换之无数的苦痛经验中,逐渐演化而出。此种演化的过程中,先知者的创见与尝试,一般大众的逐渐仿行,久而变成习惯;故主动者在于人民,而不在于国家(此时根本没有国家之存在);而最后的发动力,则为经济上的各种因素:即一方面有间接交换与货币形成之必要性,同时,另一方面已有使间接交换与货币形成之可能性。所以,促使货币具有这两种属性的,在最初是经济因素,是经济生活对此有一种迫切的要求。可是,货币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尽管货币最初之形成是由于经济因素的要求,但货币在最初的发展阶段仍有种种不便,仍不能普遍而简易地成为一般的交换媒介。人群组织逐渐进步,货币一元化的趋势亦随之进步,货币成为一般的交换媒介,在程度上亦逐渐扩广。及国家正式成立以后,国家法令对于货币制度之规范力量,逐渐增强,演成今日之形态。

总之,货币为充任交换媒介之共同的抽象单位,在本质上绝非商品,至其构成之元素,或为金银或为纸片,或竟并无形体,仅具若干文字数目,皆无不可。至其成立与发展,最初源于经济生活之必要,及后则藉法令之制定,使货币使用更趋于规律化与一元化,并在某种限度内,使其富有强制性。

由此,货币实为计算单位,或为计数的筹码。货币在社会的意义上并非财货,货币之基本职能在于充当交换媒介;假定社会中待交换之财富总量一定,则货币每单位所担任之工作量,随货币数量之增多而成比例地减少。于是构成货币数量说的理论基础,故采名目主义的货币本质说,可使货币价值之解释一元化,不必如商品说或金属主义者有混杂不清之病。至于货币数量说之解释,在方法上,笔者认定不妨以供求法则为工具,以求简便。但关于货币之“供给”与“需要”等概念,其含义与货物之“供给”与“需要”有所不同,万不容混为一谈。

关于货币之意义,各学者间意见颇多分歧。有谓货币为法定支付之工具者,即凡经国家法令所规定之支付工具,皆为货币,其未经国家法令承认其为支付工具者,皆非货币。此种看法纯以法律为基础,有忽视货币的实有经济因素之嫌。此种解说,对于下列事实即难予以解释:(1)国家未形成以前,货币早已形成,那时的货币并非法定之支付工具;(2)国家既已形成以后,甚至在现有的国家组织之中,有些交换媒介或支付工具并非法令所制定者,如支票、期票等,但应归入货币之列;(3)有些货币虽为法定货币,但因运用不善,终失货币之效力。所以,这种定义实太狭小。又有谓能充一般交换之媒介与最后支付工具者,始为货币。此种定义亦嫌狭隘:第一,在信用制度发达之国家中,支票为普遍的交易媒介,为不可讳言的事实,但因所能行使之范围有限,而且受限于信赖者之间,依此种定义则不能加以包括;第二,兑现纸币虽为一般交换之媒介,而非最后支付之工具,依此种说法则非货币,但在实际上,兑现纸币确能恪尽其为货币之职能。所以,这种说法实非吾人所能接受。

吾人认定货币之意义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说法,均以间接交换之本质为依归。但因在时间、空间、人与物诸方面,间接交换之“买”“卖”两过程之间隔有远近的不同,故货币恪尽交换媒介之职能,亦有大小轻重之别。易言之,吾人认定,凡能充一般的交换媒介者均为货币。所谓“一般的”所及的范围是相对的。社会中能充此种职能之媒介物种类不一,而且其恪尽此种职能所及的范围(即时、空、人、物诸方面)又有广狭的差异,故有将货币之意义分为广义与狭义者之必要(45):第一,所谓广义的货币,即凡能充交换之媒介物者,均为货币,将支票、汇票(以背书而有流通力者为限)等一并包括在内;第二,所谓狭义的货币,即凡能充任交换之一般媒介物者,方为货币。以地域之范围论,后者行使之范围,在大体上以国家领域为限,非常广阔;以流通性言,具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接受者对于“人”的因素不复注重。前者所包括者种类较多,各种货币之行使地域及流通性等亦不一致。但有一共同的特性,即能充当交换媒介,且其数量之变化能对于货币购买力有一种相关的影响。

本书研究之主题在于物价与货币数量之关系,对于货币意义之讨论,所采态度须力求与本书的研究主题相切合;拟将货币之界说定得比较广泛,采取广义的货币概念,包括充任交换媒介之任何流通物。因为任何充任交换媒介之物,即可使直接交换变为间接交换,则已恪尽货币之基本职能;同时,此种媒介物在数量上之变化,如其他事项不变,则可促使物资作正比例的变化。故此种广泛的货币概念,一方面能与交换经济体系之一般特性相吻合,另一方面亦能与本书价格理论之最后结论相适应。

所以,一般交换之媒介,实为货币成立之最基本的要件;凡具有此种要件之媒介物,均属于货币的范畴。在现行经济社会中,具有此种要件之流通物,大概有下列几种(46)

第一,国家货币(state-money)。所谓国家货币即由国家之法令所规定,经政府机关或经政府委托之金融机关所发行之货币。此种货币在某种限度内有法律上之强制力,能在时、地、人、物诸方面使其具有货币范畴中最大的流通力。此种货币又可分成两种:(1)本位货币,即具有无限法偿(unlimited legal tender)资格的货币,在过去为金属本位货币,在现在则各国大多均采用纸币本位(paper standard)的管理货币制度,而以不兑现纸币为法币。(2)补助货币,如用金属铸成各种货币,及由政府机关或经政府委托之金融机关所发行之辅币券(47),均属于补助货币之列。此种补助货币每为有限法偿(limited legal tender),故在支付的数额上受法律的限制。

国家货币所具之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由政治与法律的权力所赋予。此种货币之流通力每受下列诸种限制:(1)在地域方面,大体上以政治法律权力所能统治之地区为限,在统一的国家中,以其国境以内为行使范围,在未统一的国家中,则以发行者政令所能统治之地区为范围。(2)在时间方面,受两种限制:其一,大体上以发行货币之该项法令继续有效为前提,如发行该币之法令失效,则该币之流通力即告丧失。法令失效可分两种情形:一为发行政府之政权根本解体,新政权建立后,宣布旧日发行之法令作废,其所发行之货币即失去流通力,如苏联革命成功,帝俄时代之卢布,即不复为货币。二为发行之政府本身仍健在,唯将货币制度加以改革,而宣布旧货币法令失效,另以新货币法令代之,如“民国”二十四年冬之币制改革即为实例。其二,为货币政策之运用未能臻于完善之境界,致使人民对于货币不复信任而逐渐失去其货币之流通力,如行恶性通货膨胀政策,及最后则此种货币在行使上根本失去其强制性。所以,国家货币所具有交换性的一般性,固然比较大,但其行使的区域与时日,并非全无限制,而与政令之兴革发生直接的关系。

第二,银行货币(bank-money or bank currency)。即银行在国家法令与社会习惯所容许之范围内,利用银行自身所具有的信用,发行银行券和造成存款货币(deposit currency)等,与国家货币共同行使,充交换媒介之用。此外,经过承兑及背书等手续而未到期之汇票,如用作支付手段或交换媒介时,实系当作货币使用。例如有许多汇票在最后到期兑付时,常在背面签满名字,每次背书即表示已经交易一次,则此汇票已实行多次的支付,和货币的功能并无差异。至于期票(promissory note),金融业者往往发出一种见票即付的期票,如发行者信用昭著,亦能使人乐于接受,而担任货币的各种功能。如我国钱庄票号及商店等所发出的本票和市票,均可归入此类。

关于此种种流通媒介物之是否为货币的问题,各学者间意见殊不一致。因为此种媒介物之流通,根本没有具备强制力,仅可在一定范围之内,行使于相识者之间,故许多学者认为“此种媒介物之一般性”甚小,因而不承认其为货币。吾人以价格理论之整个范围为准,认为此种流通物实应列为货币。

关于支票之是否为货币的问题,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支票之行使虽有种种风险(risks)(48),但在文化与道德发展至较高阶段的社会中,确能尽交换媒介与支付手段之职能,而且大部分的交易均用支票去偿付(49),可见支票在流通界中所占地位的重要。穆勒谓支票制度发展到最高阶段时,可以根本不再使用货币(50)。以本论文的立场,可将此语改述,即如果支票制度发展到最高阶段,则其他货币如国家货币已无再加使用之必要。不管将来是否会有根本不再使用国家货币,而完全以支票去代替的一日,但支票在货币机构中所占地位的日趋重要,使交易总值的绝大多数都用支票去清偿,致使国家货币的重要性日渐减低,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以,假若否认支票为货币,则不仅使价格理论中之货币因素有混杂不清之嫌,且与货币经济与交换经济之特质有所背驰。至于被接受之“一般性”,本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虽然在程度上较国家货币者为小,但在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其“一般性”已日见增大。所以,吾人不仅确定地认支票为货币之一,而且认支票为货币中最重要的一种(51)

至于汇票期票之充支付手段,且自然须归入货币之列。但此种流通物在整个交易总值中所占百分比,并不十分值得重视。所以,以后在讨论货币数量之变化时,吾人打算将此一部分的因素不加以特殊的单独列举。

总之,所谓狭义的货币,仅包括国家货币;广义的货币则除狭义的货币而外,更包括汇票、支票及银行券等。一般货币学者每采狭义的说法,而认支票等为货币代替品(52);但是,此种见解主要是从货币的法律观点出发,致过分重视货币之强制力及其被接受之“一般性”,而忽视交换经济之特质与当今货币机构的特征。所以,吾人在本书中乃采广义的观点,将任何流通物之充交换媒介而能影响物价者,均归入货币之列。

以下是关于货币职能的问题。

首先,吾人须从使用货币之一般经济的条件中去探求。从交换经济之特质与货币之本质的分析中,吾人亦可以看出货币的职能,应分成基本职能与次要职能两部分,前者为货币形成时所绝不可缺少的职能,后者则为货币形成后逐渐推广的职能。密塞斯谓货币之职能在于以交换媒介的资格,去使货物之交易趋于简便。所以充任交换媒介实为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当货币充交换媒介由直接交换转化为间接交易时,究竟应如何去表现此两交换对象间的交换比例的问题,亦告发生;于是货币势必成为计算此种交换比例之尺度,即成为计算交换对象之价格的尺度,然后方可使交换得以简便地完成。所以货币的基本职能,为价格尺度(scale of price)与交换手段(means)二种,由于媒介物之恪尽此二种职能,使货币制度得告形成。

其次,从货币的基本职能中,更派生出多种附属的或次要的职能。以货币最初形成的史实论,货币职能之扩展也是逐渐加大,并非各类职能同时形成。大体上说,货币的基本职能系最先完成,即货币在最初形成时,就能尽其交换手段与价格尺度之职能;假若不如此,则货币根本不能出现。及具有此种基本职能之粗劣货币出现后逐渐发展,货币职能亦逐渐扩大。吾人认定货币职能之逐渐扩展,大概遵循下列三个步骤:

第一步,交换媒介与价格尺度二种最基本的职能同时形成,而使货币得以成为直接获取货物之手段;必如此,货币始能正式形成。

第二步,由货币所具特质之日趋完备而显著,使其流通力日益增大,逐渐使货币成为一般的支付手段,即货币成为直接获取货物之手段的性能,更告“一般化”,于是货币即进而具有一般的支付手段之职能。

第三步,及货币成为一般的支付手段后,于是流通力、交换力与支付力日见增大,其行使范围与使用途径日见增广,货币之附属职能亦日见加多:(1)在时间之移转方面,成为:①储蓄之手段,使人民所得供消费而有剩余时,得以货币形态去表示去计算,从事储蓄,免去实物储蓄之不便与风险;②借贷支付之手段,即为一般延期支付之手段,使储蓄者可将储蓄用货币形态贷与借款人,日后偿还亦以货币形态出之,免除实物借与贷清偿之不便与风险,此对借贷双方当事人俱感便利而安全。(2)在空间之移转方面,即在货币所能行使之范围内,凡实物自甲地运送至乙地之种种麻烦与危险,可用货币之转移去代替,以求简便。(3)在人物之转移方面,使货币成为分配之手段(means of distribution),交换经济社会中,每一成员之所得均采货币形态,使生产物便于依照各人自己的便利而分配于各成员之间;因为所得而采货币的形态,则使享受者可在最适宜的时候,化为对他最有用的形式(53)

综合以上货币所具各种职能,使货币机构与交换经济体系,二者融会为毫无间隙的统一体而能运行自如,促经济发展之日趋向上(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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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穆勒(J.S.Mill)论货币与财富之区别,指出:(1)货币本身不能满足欲望,财富则能之;(2)货币与财富二者因数量增加而其价值之变化,所受法则之支配,彼此不同(参考: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pp.4-6.)。同时,穆氏在其《政治经济原理》第三篇第八、第九两章论货币价值时先用货币数量说去解释货币价值(第八章第二节),然后又用生产费说去解释(第九章第二节),最后又力求两种解释之调和(第九章第三节)。更于第十一章提及货币之代替品,如信用、汇票、期票及支票等,又于第十三章中论及信用对于价格的影响。其第十三章论不兑现纸币之价值,即采上述调和的说法。所以,穆氏的货币本质论,实不单纯地属于任何一派。故不论是商品货币说还是货币名目说,均可以在其书中得到论据。瑞典派其他学者的看法,亦大体同此。又本章第一节及第二节之第二段,大体系根据刘絜敖先生之“货币商品说述评”写成,不敢掠美,特此注出。

(2) 分类的方法,殊不一致。如艾里斯(H.S.Ellis)分为两派:(1)货币商品学说;(2)货币名目学说。前者又分:(A)金属主义学说,(B)社会主义学说;后者又分:(A)货币筹码说,(B)计算单位说(Theory of unit of account)。(参考:H.S.Ellis,German Monetary Theory:1905-1933,Harvard Economic Studies,Vol.Ⅳ,1934,pp.3-4.)

(3) 如李嘉图(D.Ricardo)用劳动价值之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西尼尔(N.W.Senior)用生产费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穆勒(J.S.Mill)并用生产费法则及供求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皆为将货币视同商品之征象。

(4) 如W.Roscher,Lotz,K.Diehl,G.Schmoller,R.Hildebrand,F.Oppenheimer,Stephinger,M.Block等,均主张金属主义说。

(5) 见H.S.Ellis,German Monetary Theory,1905-1933,pp.4-5.

(6) 见W.Roscher,Grundlagen der Nationalökonomie,1925,s.340.

(7) 见K.Diehl,Theoretische Nationalökonomie,Ⅲ,1927,s.267-268.

(8) 见K.Knies,Das Geld,1855,s.147-148.

(9) 见J.L.Laughlin,Principles of Money,1926,London,p.14.

(10) 见K.Diehl,Theoretische Nationalokönomie,Ⅲ,1927,s.268-269.

(11) 见K.Marx,Das Kapital,Bd I.,1867,s.59.

(12) 见K.Diehl,Uber Fragen des Geldwesensund der Valuta,1921,s.136-137.

(13) S.Budge,Lehre vom Geld,1931,s.10,u.33-34.

(14) D.Ricardo,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第二十七章论通货与银行。该章第1页即有如此的语句。

(15) N.W.Senior,Three Lectures on Value of Money,1929,p.120.

(16) 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p.409.

(17) Karl Marx,Das Kapital,p.57.

(18) 参考:H.S.Ellis,German Monetary Theory,1905-1933,Harvard Uni.Press,1934,pp.4-12.

(19) G.Cassel,The Theory of Social Economy,New York,1924,p.356.

(20) D.H.Robertson,Money,London,1928,pp.31-32.

(21) 即不将此种变化通过物价机构,而及于产业与消费的影响,包括在内。如将此种影响包括讨论,则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此种讨论详见第八、九两章。

(22) 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Introduction,pp.4-5.

(23) 对于货币在经济财富中所占的地位,各学者之看法不一致,如门格尔将财货分为第一级财或消费财和高级财或生产财。此种分法不能将货币归入任一级财货。克尼斯用三分法,即生产财手段、消费对象及交换媒介。密塞斯则认为货币非生产财,又非消费财,而为一种经济财。笔者却认定货币根本不是财货,既非生产财,又非消费财,而为财货交换之媒介。

(24) rising price or falling price与high price or low price,彼此含义不同,其影响亦不同。前者系指变动中的物价,后者则系安定中的物价,此处乃指后者而言。

(25) L.V.Mises,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London,1934,pp.170-171.

(26) 克纳普在其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之卷首即谓货币为法律之产物。克氏谓因国家担保货币之Geltung(validity)。各学者对于Geltung(validity)一词之解释,彼此不同。有谓氏之意旨系指在国家之领区域内,国家能完全控制其货币之价值者,如J.S.Lawrence;E.G.Rudolph Kaulla等是。亦有谓氏之意旨仅在于指出国家能担保其货币具有价值,而不在于能决定其价值之大小。

(27) G.Cassel,The Theory of Social Economy,New York,1934,Book Ⅲ,p.258.

(28) 参考: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1926,pp.230-231.

(29) 参考: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1926,pp.225-239.

(30) 参考: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1926,pp.225-239.

(31) K.Elster,Die Seele des Geldes,1923,s.10-12.

(32) 凯恩斯倡管理货币之说,此说对于各国当今货币政策之影响甚大。

(33) 密塞斯亦认为买卖两步骤彼此独立,缺乏联系之看法,实为错误之看法。

(34) G.Simmel,Philosophie des Geldes,1920,s.103-104.

(35) K.Wicksell,Vorlesungen über Nationalökönomie,Bd.Ⅱ,Geld and Credit,1922,s.61.

(36) L.V.Mises,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London,1934,pp.38-39.

(37) W.Heller,Theoretische Volkswirtschaftslehre,1927,s.106.

(38) W.Heller,Nationalökönomie,1930,s.180.

(39) 参考:G.F.Knapp,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by H.M.Lucas and J.Bonar,London,1924,Chap Ⅳ.

(40) O.Stillich,Das Geldwesen,日译本第38页及第24页。

(41) 此种辩护由S.Budge主之,参考Budge,Lehre Vom.Geld,1931,s.8.

(42) 高田保马:《经济学新讲》(第三编货币日本理论),第38页。

(43) 参考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Economy,Book Ⅲ,Chaps 7-13.

(44) 如:李嘉图(D.Ricardo)、穆勒(J.S.Mill)等经典派数量说者均是如此。

(45) 密塞斯对货币之意义主张广义与狭义两种,庇古亦然。

(46) 关于货币之分类,可参考:J.M.Keynes,A Treatise on Money,London,1930,pp.3-22;D.H.Robertson;Money,London,1928,pp.41-59.

(47) 即以法币若干分之几的面值,印发之小额纸币,如我国中央银行发行之角票,亦属于此种辅币之一种。

(48) 最普通之风险有二:(1)出票人(drawer)的风险,即出票人是否确有存款存在及指定的银行的问题;(2)付款银行的风险,即兑付银行之信用是否良好的问题。由此两种风险,使支票之普遍行使,唯在经济文化与人民道德已臻较高水准时方有可能。

(49) 在英、美等国,用支票清偿货款者,每占交易总额中90%以上。

(50) 穆勒为金属主义者,故将支票与货币分别看待,此点自为吾人所不取。但吾人可由此语,以见穆勒在差不多一百年前,即已料到支票制度普遍通行之事。

(51) 现在的中国,此种说法殊难适用,但信用机构正日趋健全而普遍,将来此种普遍采用支票付款的习惯,总可逐渐养成。故此种看法现在对中国虽不适用,但将来必有可适用之一日。又此种看法对德、法等国则不能适用,因为此等国家之人民无普遍使用支票之习惯。

(52) 密塞斯亦分广义的货币与狭义的货币两种说法,狭义的货币即包括money-proper,即指国家货币为限;广义的货币则更包括汇票、支票等,但密氏自己则采狭义的说法。

(53) 当代各货币学者,大多对此点加以忽视。实则此种职能极为重要,消费选择自由为交换经济体系的特质之一。此种特质与此种货币职能实息息相关。此种特质与货币此种职能,实同时萌芽,同时形成,同等发展,同等衰退,同时消灭。如共产主义时代消费根本自由,货币无存在余地,此种职能自亦随货币之消灭而消灭矣。又如在社会主义时代,消费自由或多或少受有限制,则货币之此种职能亦成比例地受到限制。

(54) 货币制度在运行不善时,固具有扰乱作用,且使分配不均之现象更形显著;但以整个经济发展史而论,则货币对于经济发展之促进,实为功能补过。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之信奉者,对笔者此种看法或亦能首肯。因为若谓不经货币经济阶段,而欲从自然经济时代一跃而为共产主义的经济体系,实为违背历史事实而为不可想像之妄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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