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印度洋模式

印度洋模式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泛欧和北美两大主流模式之外,亚洲和非洲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被统称为印度洋模式。印度洋模式一般会对某些无需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特定产品单独制定区域价值标准。不过,印度洋模式一般要求最后的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国完成。表5-4 印度洋模式下主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比较来源:根据各协定内容整理。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是印度洋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泛欧和北美两大主流模式之外,亚洲和非洲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被统称为印度洋模式。如东盟(ASEAN)、澳新紧密经贸协议(ANZCERTA)、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的原产地规则均属于印度洋模式(表5-4)。这种模式下的原产地规则通常更为透明和简单,一般以区域价值标准为基本标准一刀切地适用于所有产品,有时辅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较少与区域价值标准结合适用。印度洋模式一般会对某些无需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特定产品单独制定区域价值标准。不过,印度洋模式一般要求最后的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国完成。

表5-4 印度洋模式下主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来源:根据各协定内容整理。

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是印度洋模式的典型代表。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简称,前身是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成立的东南亚联盟[4]。东盟成立的宗旨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大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它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建议于1992年提出,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更高的生产率和更强的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现东盟已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在雅加达签订“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原产地规则”。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以下简称CEPT)下,当一成员国出口产品的区内增值成分比率不低于40%,且经出口国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原产地证明,进口成员国应给予优惠关税。该原产地规则将优惠待遇限定在东盟成员国内,对区域成分的采用十分强调,对区外国家形成变相贸易壁垒。同时,东盟原产地规则采用了累计规则和吸收规则,规定:其中一个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在作为其他成员国制造加工产品的原材料时,应视为进行最后一道加工工序的国家的原产成分。即使该原材料的区域价值成分低于40%,只要其本国成分达到20%,既可计入整个东盟的区域价值成分[5]。东盟原产地规则也对如何确定国内采购部件和材料的原产地(第3a条)以及东盟成分的计算方法(附件A和B)作出详细规定。[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