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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后半叶是一个区域一体化的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意味着伙伴国之间要素流动的障碍减少甚至消除,成员国福利增加,世界福利也随之增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别。从目前世界上已有的区域贸易协定看,很多协定的名称与上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次划分并不相符。

20世纪后半叶是一个区域一体化的时代。区域一体化运动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发端于欧洲,在60至70年代扩展到拉丁美洲、东南亚和非洲。从80年代后期起,全球范围内兴起了第二次区域一体化浪潮。目前区域一体化已成为日益突显的全球化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新现象、新趋势和新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待区域一体化的态度由犹豫、观望、怀疑转变为积极参与和主动倡导,他们认识到区域一体化是应对全球化加速发展和国际经济政治竞争日趋激化所引发的种种挑战,可能采取的有效政策选择。区域一体化席卷全球的发展态势表明,21世纪将是以多元一体为基本特征的区域一体化五彩缤纷空前发展的世纪,区域一体化将对国际局势的变革和国际力量格局的变化以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程都会产生日益显著的影响,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区域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经济学界早期普遍的观点认为,任何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有利的,其理论依据是:自由贸易可以实现稀缺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从而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实现净增长。区域经济一体化意味着伙伴国之间要素流动的障碍减少甚至消除,成员国福利增加,世界福利也随之增加。但该观点仅分析了一体化对成员国福利的影响,忽视了非成员国因此可能受到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维纳(Jacob Viner)打破了这一观点。他提出了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两个重要概念,并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可能不利于世界福利的增进,而且对成员国的福利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在经济一体化的两个效应即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之中,只有贸易创造效应对经济一体化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都有利,也就是能绝对增加世界福利;贸易转移效应不仅对非成员国有害,而且对成员国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否对世界有利,关键要看贸易创造的收益与贸易转移的损失两者之间的关系,前者大于后者,世界福利水平提高;反之,世界福利水平降低。

(二)政治目的下的区域一体化

在单纯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之外,有学者从政治角度论证了区域一体化的意义。有些时候,国家之间结成贸易集团可能出于非经济方面的考虑,例如国家安全、和平及有助于某些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形成等。某些时候贸易可以成为开创和维持国家间和平共处关系的一股重要力量。分析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贸易的增加意味着国家间的经济依赖增强,这使得每个国家的福利都和邻国联系在一起,战争成本变得更高;其二,贸易的增加意味着两国人民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更多,对邻国的产品和服务变得更加熟悉,对彼此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制度更加了解,从而双方的信任程度增加了;其三,稳固的贸易往来将会增加来自伙伴国的战略性原材料供给的安全性,减少了禁运的威胁,从而减少战争的可能性;其四,贸易增加会带来信任的增加,继而带来防务花费的减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将会带来和平红利。

另外,区域一体化有时可以被视作阻止或者减轻国内骚乱及其邻国国内战争扩散或操纵军事力量转移的手段;还可以成为改善政治制度的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当时的区域一体化集团都是以严格的俱乐部制度为保障的,各集团成员国要共同恪守集团宗旨和具体协定,这种制度间接地推动了各成员方的民主化意识和改革进程。尤其体现在有民主制度的发达国家主导的贸易集团中,区域一体化的实施能够增加其他成员国实现民主或推进民主制度的可能性。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态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它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经济领域发展的两大趋势。

区域经济一体化一般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为实现彼此货物、资本等要素的自由流动,达成逐步取消有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协定,进而协调产业、财政和货币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中各种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相互间的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并建立起相应的松散的超国家经济联合体或紧密的超国家的组织机构的过程,即将单独(一国)的经济体整合为较大(多国联合)的经济体的一种状态或过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别。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贸易一体化,即取消对商品流动的限制;二是要素一体化,即实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三是政策一体化,即在集团内达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协调一致;四是完全一体化,即所有政策的全面统一。与这四个阶段相对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根据市场融合的程度,分为以下六类:优惠性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这种分类是按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划分的,显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层次。前一层次一般是后一层次的基础和核心,后一层次又包含着前一层次的内容。当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不同的起点上成立和发展,而非一定从优惠贸易安排这一层次开始。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各成员之间相互依赖,逐步让渡主权给一体化组织,逐步以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一体化组织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最后向政治经济联盟迈进。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选择成立哪一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最终是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的具体条款来实现的,而非由该区域贸易协定的名称来决定。从目前世界上已有的区域贸易协定看,很多协定的名称与上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次划分并不相符。有些国家建立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共同市场”为名,但实际上仍然停留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阶段。例如,由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四个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区域贸易协定虽然冠以“南方共同市场”的名称并将共同市场作为发展目标,但鉴于生产要素一体化的实现存在诸多困难,目前仍处于关税同盟阶段。[1]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要根据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容或组织的章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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