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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测试的局限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提及的偿付能力测试的诸多优点不容否认。第四个局限是,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与记录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标准相关。如果董事不能依据合理的市场价值决定公司财产的价值,结果可能是资产负债表中被评估的财产价值低于市场的真实价值。采用偿付能力测试的国家法律大都要求,公司董事在分配日只要能够证明没有理由认为公司将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

以上提及的偿付能力测试的诸多优点不容否认。然而,对于预防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保障公司信用实现而言,并不表明该测试就是一剂至真至美、百试不爽的良药。偿付能力测试所具有的这些优点并不能掩盖它自身存在的固有缺陷。

其中第一个局限是,测试的执行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偿付能力测试的执行主要依靠董事的判断,潜在责任的增加和民事补偿的要求,会引起董事相当多的担心和极大的不确定性与不安全感,为了免遭因不当分配引发的责任,董事不得不频繁地向专业人士求证,听取他们的建议,这样就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此外,对预测式的偿付能力证明的审查只能是事后进行,只有在诉讼发生后才由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董事的预测决定做出判决,这种事后的司法干预也会增加成本。

第二个局限是,偿付能力测试无法保护未来无法预见的债权。偿付能力测试通常在债务人能够偿还一定期限的到期债务时便允许向股东进行分配,它建立在对分配之时现存债权的到期情况及未来债权存在可能性预见的基础上,而分配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将来债权则不在该测试的考虑范围内,这对不可预见的将来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时间方面,董事究竟能在多大的范围内预测出公司对未来到期债务的偿付状况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由于董事不可能绝对确定地预测出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就不可能做出完全值得信赖的偿付能力证明。

第三个局限是,偿付能力测试充满主观性,其所附带的预测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如将偿付能力测试分解一下,可作如下理解,分配后的剩余资产加未来可获得的利润减去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能够偿付到期债务的话,则公司的资产分配可以进行。可见,测试中的未来利益、未来损失都具有不确定性,将来的到期债务在时间上也具有流动性,这使得该测试的实施只能靠预测来实现。然而,再专业人士的预测都会存在误差,都会具有异于将来现实的风险,并且预测的范围越长,所反映的风险和金钱的时间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充足率就会越低。另外,测试不仅受制于公司董事的经营判断,还依赖于财政预算中对未来预测的质量,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是重要的因素,但财政预算常常被看作是对债权人保护来说并不充分的基础。多方面的假设要求一种对现金流的全方位的分析则更难考察,而一旦风险转变为现实,后果则只能由债权人承担。

第四个局限是,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与记录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标准相关。

如果董事不能依据合理的市场价值决定公司财产的价值,结果可能是资产负债表中被评估的财产价值低于市场的真实价值。所以,只有以市场价值作为财产价值评估的基础,才可能使公司不进行分配,或仅能够分配低得多的财产。

第五个局限是,偿付能力测试要求在宣布红利之时公司必须处在有偿付能力的状态。这一“时间点上”的测试意味着红利宣布之时,反映公司财政状况的财政声明中一定要显示公司的资产超过了负债。所以,即使公司在年中就做出了将要进行分配的决定,通常直到年末做好了一定的准备之后才会宣布。因为财政声明需要确保在分配决定做出时以及分配宣布之日公司都是有偿付能力的。事实是,无论是在宣布分配之时还是为了特定目的去准备财政声明,都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第六个局限是,偿付能力测试不能为长期债务提供一种可靠的保护。偿付能力测试并没有使董事在一个合理的程度内判断出公司的长期债务能否找到与此相匹配的未来利润。长期债务不仅仅指借贷合同,还包括像退休金债务那样的不确定债务。在长期债务中偿付能力测试到底处于怎样的地位,在现行的法律中无法找到答案。采用偿付能力测试的国家法律大都要求,公司董事在分配日只要能够证明没有理由认为公司将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这里的债务应该理解为所有债务,包括长期债务。由于偿付能力测试并不考虑现存的财产是否覆盖了现存的债务,而是授予董事自由裁量权去主观地认为现存的以及未来可能增加的债务一定会被将来的财产和利润所覆盖。但这种将来的财产和利润还要依靠公司将来的经营状况,董事可以预测出公司几个月内的财产流入量和利润的发展是正常的,但如果要求公司的债务从现在起至将来10年或20年内都必须处在被满足的状态,偿付能力测试又该如何发挥作用呢?公司长期债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退休金债务。任何有时间限制的偿付能力测试的执行都可能会损害这些长期债权人的利益。Rickford课题组曾经指出过,长期债务的支付应出自未来的利润,正如任何成本应发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在测试中不能确认未来利润,就不能为长期债务做出保留。无论如何,这样的答案都不能令人满意。

第七个局限是,偿付能力测试这种聚焦于董事责任的债权人保护规则,对董事行为强加的惩罚性责任,可能会限制他们的经营判断权,并且对偿付不能程度的预见性以及董事阻止这种偿付不能的能力很难做出判断,这就限制了对债权人提供有效弥补措施的可能性。

第八个局限是,偿付能力测试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界定偿付能力测试容易,但现实中对它的运用却十分困难。1929年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的评论员就曾在文章中指出:“法院没能发展出有关偿付能力测试的清晰原则或规则。”75年后,特拉华衡平法院抱怨到:“决定公司是否满足了偿付能力测试总是件困难的事。”实践者也常常抱怨由于偿付能力测试运用的不确定性,以至于对公司提出重组建议都非常困难。

第九个局限是,偿付能力测试没有对最小资本的要求,如此,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资本就有可能随时被撤回。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又不向公司投入任何资本的经济人就会有一种从事过度冒险行为的背离情理的冲动,他们随时做好了失去已投入股本的准备。没有股东任何资本上的利害攸关,所有的风险就只能由债权人承担。如果再没有可以对公司资本结构的改变加以限制的详细的合同条款,公司的债权人必将不愿延伸他们对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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