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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强必自民各能自利始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社会经济进步的原动力,来自每个人对自我利益的执着而顽强不懈的追求。近代思想家严复也曾在其《原强》中明确指出:“所谓富强之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自身所应有的关怀。”(卢梭,1762)现实世界是一个“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世界。

亚当·斯密是这样论述的:“我们所以会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傅那里得到我们饮食之所需,并不是出于这些人的仁慈或善行,而是出于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怀。我们与这些人打交道时所想到的也绝不是他们的仁爱,而是他们的利己之心,他们所想到的也绝不是我们的需要而是他们的利益……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求他个人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

社会经济进步的原动力,来自每个人对自我利益的执着而顽强不懈的追求。“世界其实本来就是由大大小小的‘财迷’创造的,没有人们世世代代前赴后继流血牺牲财迷心窍地为了金钱而奋斗,就没有我们今天的一切。”(樊纲,1999)很难相信,一个不珍惜自己性命的人,会真的珍惜他人性命;一个连“我”都忘掉的人,其心目中会真的有“他”。同样,很难相信,一个完全没有个人利益概念的人,会真的顾及他人的利益。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1748~1832)强调人们行为本能的趋乐避苦。萨缪尔森(1915~2009)与诺德豪斯在其第十六版《经济学》中指出,正像艾萨克·牛顿(1643~1727)对宇宙的物质世界有所洞察一样,亚当·斯密(1723~1790)窥见了经济学人文世界的真谛:人们的自利动机以一种奇迹般的方式润滑了经济机器,从而形成了自我调整的自然秩序。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L.多蒂把基督的教义与资本主义的原则进行了比较,他的结论是:在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经济中,要达到效用最大化,利己主义是比其他主义更为有效的驱动力。早亚当·斯密和边沁近两千年,我国的管仲(前725~前645)也在《管子·禁藏》中指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波逆流,乘厄千里,宿夜而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故善者执利之在,而民自美安;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如鸟之孵卵、无形无声,而唯见其成。”近代思想家严复(1854~1921)也曾在其《原强》中明确指出:“所谓富强之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要有严格而健全的约束机制,即便最自私的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不得不顾及他人及社会利益,也在自觉不自觉地增进他人及社会利益。罗素(1872~1970)曾指出:“开明的自私自利当然不是最崇高的动机,但是那些贬斥它的人常常有意无意地换上一些比它坏得多的动机。倡导开明自利的人同借英雄品质与自我牺牲的名目鄙视开明的人比起来,对增加人类幸福多做了贡献,对增加人类苦难少些作用。”

任何回避人的利己天性的理论绝不是唯物主义的理论,任何排除了利己因素的激励机制,都不可能产生预期的良好效果,或换言之,只有尊重个人利益、纳入利己因素的制度安排,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应该营造这样一种社会氛围,每个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追求个人私利,依靠辛劳和凭借运气所获得的个人利益和财富均受到认可与保护。

当今世界经济改革的潮流,与其说显示了市场经济的复归,是市场机制的胜利,不如说是人性的复归,是约束引导人的自利性行为的法治的胜利。“各竭一己之能力,各得一己之所需,各守一己之权界,各固一己之自由,各本其人类相固之感情”,有助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高效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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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金不昧的问题。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经历过丢失贵重物品时的万分焦急,应该知道多数失主都会说如果有人归还失物,那么,一定酬谢!据说拾物者将贵重物品物归原主后若只是得到一声谢谢,不管嘴上如何说,但心中总觉得不怎么是味儿,有时甚至内心深处隐隐作痛,多日难消。但没办法,我们的社会总是从道德层面把拾金不昧分文不取视为高尚之举,夸到天上。电视报道镜头一对,拾物者只能面带微笑地奉还拾得物,即便失主答谢,也会婉拒,否则,连自己都觉得自己境界太低,遑论他人。忽视利己因素的教育,往往使更多人痛苦:拾物者若昧了拾得物,则自己内心紧张不安,失主也焦急痛苦;拾物者若是不昧,完璧归赵但只是得到一声谢谢,则自己又觉得吃亏。我想,如果法律规定凡将所捡到钱财物品归还失主者,失主应将拾得物总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奖励或报酬付给拾物者,那么,这必有助于拾金不昧蔚然成风。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报酬为价值的3%;归还动物也可获取价值的3%作为报酬;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失主应按失物价格的5%~20%之间给付拾物者酬劳;我国台湾则将酬金统一规定为拾得物价值的30%;在西欧,拾物者履行了通知失主、公告或将失物交付警署之后,法国7日内无人认领,拾物者交纳税金后便拥有拾得物,瑞典逾5年无人认领,拾得物所有权便归拾物者。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拾金不昧的行为将会更多,这对双方都好,对社会也好,是多赢的结果。当然,人各有志,若有人心甘情愿无偿送还拾得物,那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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