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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尔的税收公平理论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维克塞尔和林达尔都是十九世纪后期瑞典著名的财政学家,林达尔是维克塞尔的学生,他们共同发展了以边际效用学说为基础的财政理论。林达尔发展了他的老师的观点,他专门著有《公正课税论》一书,系统论述其税收公平理论。林达尔把国家对人民的一般给付理解为公共财富,个人或组成政党的个人集团对这种财富所支付的价格即为赋税。

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 1851-1926)和林达尔(E.Lindahl, 1891-1926)都是十九世纪后期瑞典著名的财政学家,林达尔是维克塞尔的学生,他们共同发展了以边际效用学说为基础的财政理论。这种财政理论认为国家公共需要既是满足需要的手段(赋税),又是个人价值判断的对象,由此制定出财政政策和赋税基准,形成所谓的纯粹经济学的方法。维克塞尔在1896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财政理论研究》,而林达尔的代表作则为1919年出版的《公正课税论》。维克塞尔、林达尔以及沙格斯、缪尔达尔等人并称为纯粹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

1.维克塞尔的税收公平理论。

维克塞尔在他的著作《财政理论研究》中,着眼于从个人主义立场主张利益主义学说。他认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是政党,议会决定课税,个人意志决定课税。与此相适应,在课税原则上,他主张应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与纳税人损失财富的边际效用的等价关系:“课税的公正明确以现有财产即所得本身分配为默契的前提,原因是命令某人退还不当所有财物时,或阻止某人承认他无权拥有所有财物时,这对一般国家来说,即不是付给,也就不能认为是牺牲。”〔18〕

维克塞尔是利益说的忠实维护者,但同时他也承认牺牲说的适用。因此,一方面他从利益说立场来统一地说明课税总额与赋税分配两个原则,批判了以往的牺牲说。他说:“抛开课税的绝对额是不科学的。作为事实是,当今各国课税额逐步增大,并依赖于国民代表的意志。假如说课税不代表纳税人的利益,那是不正确的。如果课税有损利害关系,以利害为基础就不能课税,那倒是奇怪的事请。”〔19〕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在公共活动中不适用利益说。那是因为站在有机的国家观上,以给付能力及牺牲比例为基础,单凭行政命令分配赋税也应视为正当范围。对此我也绝不忽视。”〔20〕实际上,维克塞尔主张的牺牲说是扩大了利益说的适用范围,可以认为,他是以国民经济论为出发点,给旧的利益说灌输了新的视点。

维克塞尔还引进了边际效用学说,即个人或阶级对国家提供利益的边际效用与课征财富的边际效用应成等价关系,以更好地说明其赋税利益说。但这里存在一个矛盾,即依据利益原则,应根据个人对国家提供的公共利益的评价来课税,但是决定征税额的往往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不是以每个人的评价为基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援用会议中国民代表的赋税赞成权。即“最终的一致决议及完全的自由意志,对不公正的赋税分配是唯一切实的保障。”〔21〕但是在现实的议会政治中取得全体一致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说只能是相对的多数决定。从国家公共利益的边际效用的立场出发,使赋税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这样把收入分配给个人的方式,就与经费的支出联系起来了。于是,这就使“某项经费经过政治程序议决,也就议决其财源,其财源以新赋税来满足,或以原有赋税的自然增收来供给。公正的分配赋税与赋税具体数额多少的正确程度两个问题最终得到解决。”〔22〕

2.林达尔的税收公平原则。

林达尔发展了他的老师的观点,他专门著有《公正课税论》一书,系统论述其税收公平理论。林达尔把国家对人民的一般给付理解为公共财富,个人或组成政党的个人集团对这种财富所支付的价格即为赋税。他指出,当公共财富消费基金所需的所得和财产的分配形式不公正时,作为这种财富的价格的赋税当然也是不公正的。为了在财政部门实现公正,他主张首先要设特别税,没收所有不正当财产,其次还主张这种赋税负担应该适应公正的财产分配次序。前者为没收原则,后者为纯财政原则〔23〕

林达尔从个人主义立场出发主张课税公正原则的优先性。他指出:“课税中的公正要求,历来就是我们的正义感,具有绝对的性质。这是不允许予以任何修改,必须无条件地逐步实行的。在财政制度中财政政策及国民经济性质原则给予优先于公正原则的地位,原理上是不恰当的。”〔24〕他继承了维克塞尔的边际效用学说:“作为人民赋税的支付数额,按人民对公共财物所确认的边际效用,决定其价格,于是公共经济现象成为纯经济的价格现象。”〔25〕但他对通过议会一致同意原则进行赋税的分配并不乐观,认为只有在他的祖国瑞典才有可能实现,而在其他国家则缺乏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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