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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比较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分析,我们认为美国为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德、日为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两种金融结构在当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最具典型性,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具有相当的普遍意义。

艾伦和盖尔是按照“二分法”下的金融结构概念来设计比较框架的。在美国,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重要的作用,非金融企业大约一半的外部融资是通过出售证券获得的,而这个数字在其他国家通常为10%。另外,美国还拥有积极活跃的期权和期货市场,透明而广泛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活跃的外部控制权市场;在德国,金融市场相对不重要,而银行在资源配置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银行数目较多,并且有大量的分支机构,三家主要的全能银行一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控制了企业部门的资源配置,通过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数量仅有美国的大约十分之一。而美国是数量众多的小银行与大银行并存,直到1999年,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分离的。在英国,金融市场历史悠久,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美国相比,英国国内的银行业是高度集中的,日本有成熟的金融市场,但在过去50年的大多数年份里,集中性的银行体系一直控制了资源的配置。法国的情况与德国相似,其银行在历史上处于主宰地位,对企业来说,金融市场一直不重要。通过在不同时期内直接拥有主要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所有权,法国政府的地位较其他国家的政府重要得多。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在美国和英国,股票市场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提供了市场,特别是,敌意接管被视为约束管理者的手段。在日本和德国,银行的监督起到了与敌意接管相同的外部监督作用。从上述情况可知,英美两国的金融市场虽然举足轻重,但在其他许多国家当中非但股市并不重要,甚至连金融市场也主要是政府的债市。我们认为,美国和德国可视为两种极端的情形,也就是说美国是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典型代表,德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典型代表,而其他主要工业国家则处于两个极端情形之间。

事实上,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是以产权理论、代理理论和规制经济学为基础,注重的是协同效率,而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注重配置效率。不同金融结构之间的比较是复杂的,每一金融结构都有其优劣,鉴于本文的研究需要,我们先从宏观上对金融结构有个大致比较,然后再主要从企业这个角度来研究两种金融结构的区别。

一、金融结构

为了分析方便,我们需要一些指标来衡量金融结构,这里我们主要用三个指标来衡量:

1.股票市场与银行规模和经营活动的比例

早在1993年,艾伦和盖尔就对银行和股票市场的情况作过比较,对五个发达国家金融结构的一个简单描述,显示了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典型国家银行中介与金融市场在资金融通中的相对重要性。

这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结构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和德国居于两个极端。美国银行资产只占GDP的53%,而德国银行资产占GDP的比重几乎是美国的三倍。美国股市规模占GDP的82%,而德国股市规模占GDP的比例不到美国的1/3。英国的金融结构接近美国,资本市场在英国的金融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日本和法国的金融结构更接近德国,银行在金融制度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我们认为上述比较主要是静态的比较,没有进行动态的分析,基于此,我们构建一个指标用来衡量股票市场与银行规模和经营活动的比例,用SAg(Stmcture-Aggregate)来表示。这是一个衡量一国金融结构相对是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总指标。该比例越高,越说明该国是市场主导的。这一指标又可分为两个子指标:股票市场与银行规模的比例,用SS(Stmcture-Size)来表示;股票市场与银行经营活动的比例,用SA(Structure-Activity)来表示cSS=lag〔市场资本化水平/银行信贷

SA=log〔股票交易值/银行信贷〕

SAg=SS+SA

其中,市场资本化水平=股票市值/GDP,这是一个衡量股市与国民经济相对规模的指标。

银行信贷=银行对私人部门的贷款/GDP

股票交易值=股票交易量X股价/GDP,这通常是衡量股市流动性的指标。

英、美的SAg指标都在2以上,而德、日都在1以下,因而可以说英、美是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而德、日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国的SAg在1以下,所以中国也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

2.我们用Re(Restrictions)来表示法律、法规对银行经营活动的限制根据Barthetal.(2001)关于商业银行的分析,我们构造一个指标,该指标反映银行对证券、保险、房地产业投资以及非金融企业对银行投资的情况,分为不受限制、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种情况,最低值为1,最高值为4。指标越高,表示银行的经营活动越受到限制,银行的势力越小,因而能帮助我们区分银行主导与市场主导。Barthetal.(2001)认为该指标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所以在此我们使用他所计算出来的数据。

    英、德对银行经营活动限制少,而美、日对银行经营活动限制多,所以就该指标来说,英、德的银行势力比较大,而美、日的银行势力比较小。

3、我们用SO(State Ownership)来表示十大银行国有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例(La Porta et al.,2002),这可以衡量一国银行国有化程度     La Porta et al.(2002)认为该比例越高,越说明银行主导占优势。

    英、美、日三国银行全部是私人所有,德国十大银行国有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也不过为36.36%,而中国为99.45%,这表明中国银行主导占绝对优势

上述三个指标有一些矛盾的地方,比如英国就第一个指标来说是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而第二个指标则表明其银行势力大,这其中有政治、历史、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因素。我们对此不作具体的说明,只把第一个指标作为主要的衡量指标,第二、第三个指标作为第一个指标的补充。现在我们来看看日、美、德三国的资本市场情况。

日、美、德资本市场的比较分析可见,美国的资本市场最发达,日本次之,德国最低。综上分析,我们认为美国为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德、日为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

二、资本结构

我们先来看看英、美、日、德四国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情况。

西方诸国金融结构中的一大共同之处在于,运用自身留存收益进行再投资的总量都远远超过外部融资的数量。首先,在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企业利润留成是最重要的融资来源。在美国、英国和德国,利润留成分别占66.9%、72%和55.2%,在日本,信贷是最重要的融资手段,占40.7%,利润留成也很重要,占33.7%。我们可以从英、美、德诸国均主要依靠内部融资这个问题上发现,企业本身有些类似于金融中介机构,即多少染上了一些克服金融市场局限性的金融机构那样的色彩。其次,在企业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在各国都是最重要的,股票市场在企业融资渠道中的相对重要性并不高。比较而言,美国的企业则依赖于在资本市场进行的债券融资。因此,从企业筹资的角度看,市场主导型的英美结构和以银行主导型的日德结构之间没有显著的差别。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迈耶(Mayer,1988,1999)就对此进行了论述,并得出了一个不同于常识的结论:在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企业内部资金是最重要的,在外部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是最重要的,而股权融资的比重通常较小。这一结论使得金融结构的划分变得比较困难,因为至少从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各国的金融体系差别并不大。米什金还进一步指出:从1984年起,美国公司已经普遍停止了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而是购买大量的股份,这意味着,近年来股票市场已经成了公司融资的负来源。据调查,在1985年到2000年的17年间,美国公司在股票市场的净融资额为负的有12年,平均每年的净融资额为负238亿美元。J.Corbett and T.Jenkinson(1997)基本延用了迈耶的资金流量分析方法,将统计期间扩展为1970~1994年,从企业实际融资的角度否定了金融结构的区别。不难看出,表3.8说明的各国金融结构与表3.13所提供的企业资金来源结构构成了较大的反差,前者说明在美国和英国,金融市场比银行重要;而后者却表明在所有的国家,银行信贷是企业外源融资的最重要来源。这被称为“Mayer之迷”,对此学术界迄今没有普遍认可的解释。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数据的来源与处理方法上。本文认为,即使不同的金融结构中企业资金来源近似,也不能否定不同的金融结构的存在,因为金融体系的功能不仅是提供资金,更重要的是在提供资金的过程中如何实现风险分散、信息处理和企业控制等功能。简言之,问题不在于“融资的数量”,而在于“融资的效率”。

1.美国企业的资本结构

美国企业的产权结构高度分散化,这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是分不开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个人持股率高达70%以上,1982年为60%,1990年为56%,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比其他西方国家高得多,高的个人持股率导致证券市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人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互助基金、人寿保险和共同基金等的持股比重有所上升。1965年为29%,1980年为36%,1995年为41%,机构投资者的总资产也从1950年1070亿美元上升到1990年的58000亿美元,其中养老金的大部分资产是股票,占到52.4%。尽管美国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超过一半,但由于法律的限制仍使美国公司的股权分布非常分散。现在我们来看看美国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情况,从中可看出,内部积累在非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银行的股份投资在美国受到严格的限制,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贷款,不允许经营7年以上的长期贷款,这样,美国公司的长期资本就无法通过银行间接融资来获得,而要依靠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市场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养老金中债券的比例,占资产总额的27.4%。

2.德日企业的资本结构

银行是日德公司最大的股东。在日本企业的产权结构中,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取代个人持股占据主导地位(英美国家的法人持股主要是单向持股)。一家核心银行拥有集团中企业5%左右的股份,这些企业反过来拥有该核心银行的一些股份。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法人持股的比率急剧上升,从1960年53.2%增加到1988年7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率为45.68%,个人持股率为22.37%,在法人持股中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是两个最重要的持股主体,在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的产权关系作用下,企业之间加强了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了“命运共同体”。这样,稳定的法人股东便阻碍了外来资本的自由进人,违反了股份公司的基本原理(股东主权原则)。

在日本,主银行既是公司的最大贷款人又是公司最大股东的占57%。表3.13说明了1970年至1985年日本公司向银行的借贷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40.7%,现在这一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银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地位并未动摇,其次为利润留成占33.7%。具体情况见表3.15。日本企业外部融资主要依靠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比重很小,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银行借款占企业资本来源的40%~50%,而证券融资的比重仅为5%~7.5%,日本主银行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1993年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日本企业的90%以上拥有主银行,各企业拥有主银行的平均数量为1.6行。主银行排在公司前五大股东之列的约占72%,排在一、二位的约占39%。因此,主银行无可争议地成为左右企业的最大力量。

和日本情况相类似,德国企业的产权结构以法人持股为主,持股法人包括非金融公司、创业家族、保险公司和银行,1990年分别占德国国内股份42%、17%、12%、10%。但是法人持股在德国主要采取单向持股而不是相互持股的方式,法人持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结成某种长期协作关系,或者形成稳定的资本结构以排斥竞争,而主要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和获得某种信息优势。主持银行除了持有上市企业股份的10%之外,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广泛意义上,上市股份的约半数在银行的控制之下。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垄断委员会在1978年的一份研究发现,在100强公司中,银行控制了将近40%的投票权,并占董事会代表的三分之二。那些由银行控制股权较高的公司有更好的效益。

德国非金融公司的内部资金在资本结构中的比重很高,高于日本。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影响。在公司外部融资中不仅对银行借款的依赖性小于日本,而且证券融资的比重也小于日本。1993年,银行资产相当于GDP的152%,而股票市场市值只相当于GDP的24%,反映出德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比较落后。

三、银企关系

   银企关系分为关系型和市场性两种,在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下,银企关系表现为关系型,而在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下,银企关系表现为市场型。在此,我们对这两种银企关系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系型银企关系

在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下,银企关系表现为关系型银企关系,迈耶(1988)和赫尔维格(1991)提出关系银行制(relationship banking),我们认为所谓关系型银企关系就是指以银行对企业的产权投资和股权持有为纽带,形成法律上的银行对企业的产权控制和内部管理关系。在关系型银企关系下,银行同时提供债权和股权融资,全面、准确、深人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排除交易中可能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满足贷款人的资金需求,更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同时银行为了维护其在企业中的利益,会积极地参与企业治理,着眼于公司的长期投资和经营稳定,这样就会形成稳固的长期关系。

日德两国是关系型银企关系的代表。德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关系是在私人部门中自发形成的,其开户银行制度(hausbank system)是由于银行与工业企业之间长期的紧密关系,许多银行的客户把他们的股份存在银行,并允许银行代表他们行使代理权,间接地导致银行能够控制大型工业企业的投票权和在董事会中占有较多的席位,获得了许多大型企业的事实上的控制权。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形成与战时政府的资金管制和配给有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关系,银行持有企业的债券和股票,如果客户遇到财务困难银行便会积极干预。在必要的情况下,主银行可以约束公司管理层并提供所需资金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或对公司进行清算。关系型银企关系主要有三个特点:关系型、组织型、保护型。我们主要以日本为例来说明关系型银企关系的特点。

1、日本的银企关系建立在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交易关系基础之上。在这个被产权关系和人为划定的势力范围内,一切的价值都存在于“关系”之中。企业集团形成的交易是环型相互持股的“内部人”关系,独立企业系列形成的交易是放射型持股的“特定式”关系,一般企业则是依据与银行长期形成的“相互信任”交易关系。因此,主银行制是日本银企间处理各种关系的制度安排,我们把它称为“关系型”银企关系。

2、日本的银企关系是在法人相互持股的产权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表现出来的形式是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规定性的产物。无论是环型持股的企业集团,还是放射型持股的独立企业系列,实质上都是不同的企业组织形态,都存在明显的“组织租金”,其“准人”和“退出”机制都遵循严密的组织化程序,都存在很高的交易费用。主银行制构建的银企关系是“组织租金”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把日本这种以主银行制替代市场的交易特点,称为“组织型”银企关系。

3、日本由主银行制建立起来的银企关系,虽然形式上还保留着信贷交易的特征,但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市场上完全的信贷关系。在主银行制下,银行对处于财务危机中的企业进行救助与支持,能够避免因企业破产而引起较大的社会成本。这也就是说,银行在借款人陷人困境时要保持忠诚(commitment),它会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方式救助企业以取得主银行的信息租金和垄断租金,主银行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企业规避市场风险的屏障。我们将主银行支付市场风险成本的特点,称为“保护型”银企关系。

当然,关系型银企关系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银企双方是市场经济中一对平等互利的利益共同体,这就会使相互交易缺乏弹性,大量的集中投资有可能使银行深陷其中而无法自拔。企业经营及其环境的变化,难免会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同时,技术的发展和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企业决策有可能失误。在这种情况下,若银行资金大量沉淀于企业,银行势必不遗余力地继续通过各种方式救助企业,这虽然可以避免发生无效率的破产清算,但也会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有可能将银行拖人困境。同时,大银行能够凭借强势谈判地位对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银行的过多干预,往往对企业在金融与产品两个市场的决策造成负面影响。

(二)市场性银企关系

在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下,银企关系表现为市场性银企关系,所谓市场性银企关系,就是银行和企业之间以企业融资为中心,银企之间保持高度的市场独立性,并由此产生一系列平等的市场性交易。市场性银企关系建立在发达的竞争市场基础上,将银企交易置于竞争的环境中。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任何强迫与控制,银行和企业完全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就信贷资金和其他服务达成协议并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按市场准则,在自由、平等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达成交易,形成市场性的银企关系。

美国是市场性银企关系的代表。美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市场性交易涉及到交易发生和实施的全过程,主要指银行在选择贷款企业时的市场性表现和企业破产时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市场性交易。其市场性银企关系主要有三个特点:竞争型、市场型和开放型。

1.美国市场型银企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体现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的规定性。作为银行与企业两种经济主体的交易关系,被完全纳人市场竞争的体系之内。借款者的偏好依据市场信息和价格信号而形成,贷款者的偏好则依据市场评估的信用等级及企业产品的市场发展前景而随时调整。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银银关系是同业的竞争关系,银行与企业的银企关系是不同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因此,二者都是短期的、随机的交易,不可能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形式,我们称之为“竞争型”银企关系。

2、在美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银行信用分配很少受到非经济因素的干扰,它与企业的投融资决策都以经济效益为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两种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其交易是暂时的、一次性的契约关系,是严格按市场法则来处理两种经济主体的信贷交易。因此,所有的银行都可以成为任何企业的交易伙伴,所有的企业也都天然地成为银行单纯的客户。美国的市场上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主银行制。同时,其贷款利率以市场利率为主导,由资本的需求双方共同决定。我们将美国这种按市场法则交易,维持暂时的契约交易特点,称为“市场型”银企关系。

3、在美国银行和企业的信贷交易中,一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次交易都是在市场法则制约下的平等、自由的经济行为,市场本身对所有的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银行不会过深地陷人企业部门的运行中去,一般情况下,它只享有固定的收益权而没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部门陷人困境时,根据法律,它将优先取得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以银行不会主动或被动地采取救助措施,而是以资金的撤离来要求企业部门调整内在的治理结构,或者干脆就直接转向另外的企业,我们称之为“开放型”银企关系。

同样,市场性银企关系也孕育着很高的风险性。银行和企业的每一次交易都是相互独立的,既不依赖于过去信贷交易的历史,也不带任何超越市场关系以外的强制性色彩,这种一次性交易关系会加大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使银行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信息,从而必须承担较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银行信贷管理政策十分严格,加大了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同时,一次性交易使银企之间不能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企业越是困难,就越得不到银行贷款,这无疑会加大企业破产的风险。由于企业缺少稳定的银行资金支持,资金运用受市场力量的约束较大,使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长期经营战略,有可能加重企业短期经营压力

我们认为,市场性银企关系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市场性银企关系下的银行和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双方每一次交易的发生都是独立的,银行和企业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进行谈判,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确定信贷条款。这样银行与企业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对企业来说,其融资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同时也给银行造成了竞争的压力,使企业有可能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企业经营效益越好,就越容易以较低的成本取得社会资金,这不仅直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而且使企业经营摆脱银行的束缚,加强经营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所以,总体来说,市场性银企关系更适应经济、金融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趋势,在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四、公司治理

在日本和德国这样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国家里,债权人结构和股权结构集中程度高,银行信贷占总负债比例大,银行股东所占比例高,公司间相互持有股份。这样,企业控制权在约束管理层方面很难有所作为,而银行监督却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英国和美国这样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国家里,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高,股票上市的可能性大,公司控制权市场较重要。债券占总负债比例高,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和股东控制份额转手率都高。当处于控制地位的所有者未能持有多数公开发行的外部股份时,可能发生恶意收购事件,敌意接管被视为约束管理者的手段,而银行的作用并不大。我们以日本和美国为例来进行比较分析。

具体说来,日本的主银行是社会资金环流的中心、资本形成和配置的主导力量,从而也就决定了银行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支配地位。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三阶段统一起来,形成以主银行为主的相机治理机制(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日本法人集中、交叉持股形成的稳定股东则更是将敌意收购拒之门外,其中的主办银行制度实际上取代了市场而行使着对公司进行监控的职责,使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化。与此同时,曰本公司对更加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例如,日本的公司需要协调员工、银行、供应商、关联企业等方面的各种关系。因此Moerland曾指出,日本的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利益相关者网络中的利益协调问题。日本一般都实行终身雇佣制,高层经营人员往往都从底层做起,他们对员工待遇和福利方面的重视,一般都超过对股东利益的重视程度。但无论如何,经营者都不会忽视企业的绩效问题,事实上日本的这种公司长期以来生意兴隆,于是股东们也就财源茂盛。

实际上,日本公司治理的自身特点就是对经营者形成了多层监督的机制,法人集中、交叉持股、企业资金主要源于银行、银行进人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经营者实行直接的监督。而且由于存在若干稳定的大股东并参与决策,则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难以发生。加之终生雇佣制和外部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的缺位,公司总裁不易变换门庭另谋高就,会比较关注公司长期发展。所以,与美国的市场监督容易追求短期利润相比,股权相对集中使日本企业的经营者更加看重长期利润。凯普兰在分析了影响管理人员收人及其任免的主要因素时发现,股票长期收益率的影响更强。他认为,日本企业追求的是长期利润,日本企业的治理结构比美国企业更加有效。

美国是什么情况呢?所有权广泛分散的开放型公司大量存在,投资者和公司间是一种保持距离型的“目标型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呈现高度的市场化特征。在成熟的市场制度下,强大的金融市场给股东的有效监督提供了场所和手段。投资者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制约,是通过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来实现的,规范的股份制度与股票市场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如公司控制权之争、敌意接管、融资安排等)约束经理人行为,迫使经理人努力工作(詹森,1986)。同时,由于监督和市场交易的需要,又要求公司对管理事务公开并提高财务透明度,使经理人员关心公司的管理和财务状况,从而对他们形成持续性约束。

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个人股东占据优势地位。有人认为公司规模大小是造成集中度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规模越大,股权结构越分散。但从公司的平均规模看,美国公司与德国公司基本相同,日本公司的平均规模小于美国公司,如表3.17所示,美国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平均值为25%,远低于日本和德国,因此这一观点并不成立。从持股人的身份看,表3.18显示美国个人持股的比重最高为30.5%。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持有(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的持股)的股权比重占55.1%,实际上也是个人股份,相反,金融机构作为所有者的持股比重为2%,远低于日本和德国,个人股东在美国占优势地位。

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导致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职业经理人的手里。但是由于其资本结构是公开而不稳定的,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发达的资本市场形成竞争性的企业控制权市场,迫使经理人不得不努力工作以谋取企业的最大发展,否则,潜在的敌意收购者随时可能发起攻击,以致丧失其代理人的资格。可见,控制权市场、敌意收购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在不同的金融结构下,企业的资本结构、银企关系、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表现都不同,这导致各国经济增长状况的差异。在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国家,资金供给的大部分不得不依赖于银行中介,与此对应,政府采取低利率或差别利率的金融市场干预政策。传统经济发展理论认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与抑制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但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等人通过对日韩等国金融制度管制的分析,提出了在金融约束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的理论,并在日韩经济快速发展的经验中得到证明,战后日本主银行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英美国家在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结构下,资本形成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投资与资本收敛于稳定状态。由于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在战后恢复时期能够有效地动员资本,因而日、德的经济增长率高于英、美。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实际上,每一种金融结构各有千秋,既有的理论和实践并不能回答那一种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增长,事实上,两种金融结构的国别特色正趋于淡化,出现逐渐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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