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第二节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莱茵模式

第二节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莱茵模式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客观基础。

日本经济研究中心会长,著名经济学家金森久雄认为:“资本主义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它有许多种类型,也有个优劣的问题。大致可把资本主义分成新美国型和莱茵型。莱茵型以德国最典型,日本也属此类型。新美国型建立在个人的成功和短期金钱利益的基础之上,莱茵型则重视集体的成功、协调一致和长期利益”。根据青木昌彦关于制度的博弈均衡的观点,一个域内的均衡结果是与其他互补域“耦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时空属性、受制于一定联系的系统中的个体。因而在不同背景下产生的这两种市场模式,各有长处和短处。作为制度化现象出现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并非是市场交易的结果,而是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实现经济赶超战略的选择。战后起飞国家,如德、日、韩等,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保护政策来支持民族产业,而且要求政府能够集中动员稀缺资本来支持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金融结构与市场模式是同一类问题,后者包含前者,可以用相同的原理来说明,我们主要从形成原因、特点和经济绩效三方面来进行说明。本节先分析德国和日本的金融结构。

一、德国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社会市场经济

所谓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是指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金融部门在社会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银行通过债权、股权相结合的方式渗透到企业中去,必要时能够对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德国之所以能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可以说与社会市场经济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一)形成原因

德国之所以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德国是后起的工业国家,不具备发达的资本市场。在工业化初期,德国既缺乏充足的资本积累,又缺乏必需的证券交易机制来为工业化融通资金,客观上自然形成对强大的银行体系和政府的依赖性。政府面对严峻的国际竞争压力也积极鼓励企业相互联合或创办大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和银行紧密结合相互渗透,不论短期资金还是长期资金均由银行供应。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客观基础。19世纪中期,德国相继出现了以股份制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抵押银行为主体,各自分工服务于不同领域的银行体系,如股份制银行和个体私营银行主要服务于工业经济领域,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主要服务于中小型加工企业、商业和农业领域,抵押银行则主要服务于工业中心的城市建设。19世纪70年代后,随着垄断集团兼并与收购的发展,德国银行的地位与作用不断上升,银行不仅控制着巨额货币资金,而且直接掌握了生产资金。德国银行通过合并、兼并等方式向大银行、综合性银行发展,出现了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巨头,它们都被允许经营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也在竞争中逐渐向全能银行演变。由于德国的金融法律从未对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过限制,再加上德国政府对银行提供全面金融业务的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高额的市场占有率,有条件迅速占领资本市场,从传统的金融业务拓展到包括证券、债券、保险等各种新业务上来。这种对银行业务不加限制的政策使银行发展拥有较大的空间和自由度,因此,德国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依赖强大的银行体系来为工业化筹措资金。

其次,工业化初期,德国主要通过合资形式建立银行。这样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可以扩大其股东的基数,从而满足银行自身不断扩充资本金的需求,满足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资金期限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公司股份,当持有的公司公开上市后,银行可以取得较大的收益。所有这一切,都是与政府鼓励银行发展而限制资本市场发展分不开的。

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联邦德国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和深刻化、长期化,经济政策也开始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原来有限干预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转到了全面干预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主要表现在: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由原来只限于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而转变为调节功能,使之成为反周期的重要手段。这表明,原来主要强调市场自由竞争,反对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政策的西德新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却走上了与凯恩斯主义合流的道路。在以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尽管政府多次更迭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上各有偏重,或偏重于政府加强对经济干预行为的凯恩斯主义,或偏重于政府减少对经济干预行为的供给学派,但社会市场经济始终是联邦德国政府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和经济制度,都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一直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如今,各银行都在努力充分使用自有资本;争取储蓄存款和其他长期性存款业务;加强对证券发行交易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银行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研究和对企业信用的调查以减少信用风险等等。德国全能银行的成功带动了欧洲各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成为全世界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的典范。

(二)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的特点

与英国、美国相比,德国股票市场的重要性相对较低,债券市场尽管发展良好,但参与主体又多是政府和银行,一般工商企业很少发行债券,而1991年才开放的票据市场更是停滞不前。其银行体系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庞大的商业银行网络构成的。其中商业银行是德国银行体系的核心,由私营银行、专业银行、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组成,对经济活动有着重大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德国银行在企业融资中的影响力大大超过英美,银行不但直接给予企业贷款,而且还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同时承担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两项职能。除此之外,德国的银行还通过代理股东投票、获得企业监事会席位等方式进一步施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因此,德国的银行体制被称为“全能银行体制"(Universal Banking System),这些全能银行在企业融资和参与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显著。

1.德国银行与非银行企业之间相互持股

     德国银行业区别于英美同行的最大特点,就是他们直接持有非银行企业相当比例的股份。同时,德国银行与非银行企业、非银行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十分普遍。例如,德累斯顿银行集团的主要股东为安联保险公司(安联持股22% ),但是与此同时,德累斯顿银行集团也持有安联保险公司100Io左右的股份。德国全能银行对非银行企业的持股一般十分稳定,他们不会轻易改变既有的股权结构,这对于德国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制度保障,至少使公司面临的并购压力大大减轻,有助于经理层集中精力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1991年德国的主要银行在当时最大的10家制造业公司的持股情况。

同时不仅全能银行持有大量的公司股份,非银行企业也同样持有全能银行的大量股份,这就是具有德国特色的相互持股制度,这一制度在非银行企业之间也十分流行。从微观角度看,各金融企业之间、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更是通过相互持股形成非常稳定的股权结构。彭罗斯(Prowse,1994)在考察了企业相互持股的特点后,重新计算了各国股票市场的实际市值,即扣除了上市公司相互持有的流通股票市值,结果发现德国和日本的实际市值几乎比调整前缩水了一半,而英国和美国前后变化不大。这说明德国和日本的相互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德国1985年股票市价总值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9%,但扣除相互持股因素后只占GDP的14%,即净市值占总市值的48.3%。

通过相互持股可建立十分稳固的内部化股权结构,外部股东很难影响这些公司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外部资本市场也几乎不可能对他们构成任何威胁。从公司治理角度看,这种相互持股及其所形成的特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将是利弊共存的。相互持股制度带来的明显好处在于:(1)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形成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这对于企业实现长远目标具有积极意义。(2)企业的股权结构相对比较稳定,形成了几个大股东共同控制的模式,这完全可以解决股东监督经理层的动力和成本分摊问题。然而,相互持股制度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相互持股制度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股权结构虽然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目标,但也造成了公司控制权市场对经理层的约束相对无效的局面。德国公司的经理层通常由持股集团委派或聘请,其职位稳定性和公司股价波动之间的相关性相对较弱。弗兰克和迈耶(Franks and Mayer,1990)的实证研究表明:德国企业面临的恶意收购大大少于英国和法国。

      2.德国银行代理投票、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席位德国银行持有公司股份、代理其他股东投票、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席位、为公司并购提供咨询和融资,等等。据统计,德国银行部门持有的资产占GDP的比重1960年和1996年分别为297%和234%,而同期美国银行部门占比分别只有66%和78%。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主动地位,1976~1977年度的一份报告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银行在75个监事会中占有席位,并在35个公司监事会中担任主席。

3、国家通过一系列法规,对银行从组成到运行模式作了规范根据德国公司法规定,任何两个公司不能相互持有超过25%的股份,但并不限制相互持股。这对于德国企业之间包括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形成广泛的相互持股结构提供了法律保障。在银行贷款上,规定对一个借贷者的最大限额,对中长期贷款的限制,对贷款风险的限制,对银行在固定资产、证券交易方面的限制,等等,这些都旨在以最大的限制保护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从而保护储户的利益。在上述法律框架下,银行自行决定企业申请的项目贷款。贷款的利率比较灵活,同一项目在不同的银行,甚至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利率都是不同的。但由于德国银行数量众多,竞争极为激烈,利率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大,从而为银企双方提供了双向选择的公平机会。

4、社会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导致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形成阿尔马克(Mueller Armark A)认为,“社会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被有意识地加以调节的、由社会进行调节的市场经济”。同样,艾哈德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秩序”,它要求政府实行一种必要而积极的经济政策,在市场失灵和其他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进行干预。这是由于虽然市场的力量可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产生较高的效率,但听任市场经济不受任何节制地发展,市场难以避免盲目性、自发性,将使市场经济反复出现失衡、波动乃至危机。同时,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也会造成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所以国家必须进行干预。

艾哈德认为20世纪30年代以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已经完全不同于19世纪以前漫无控制的自由放任,而是一种必须辅之以必要的国家调节的市场机制。他认为,如果政府只起守夜人的作用,那么这样错误地理解自由将葬送自由的原则。“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在自由和秩序的基础上,它们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为自由不可能存在与那些没有稳定秩序的地方,在那里,自由有坠人混乱的危险;而秩序也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没有自由的地方,在那里,秩序很容易导致残暴和强制”。所以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和执行经济政策,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私人企业家以指导和支援,运用一切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所允许使用的手段,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以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当然,国家在这里只实行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并不直接干预经济事务。私人企业家对自己的事业负责,政府不得越俎代庖。政府主要通过直接干预、间接干预手段承担调控经济的任务,这其中包括金融机构体系、货币金融政策的目标与手段等各方面的内容,其重点是控制通货膨胀、稳定货币。

我们认为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为市场经济建立秩序,扮演公平竞争的仲裁者。另外,通过积极的市场经济政策对经济进行有效的干预,谋求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国家主要通过3种途径直接影响银行:一是贴息;二是提供担保,如赫尔姆斯担保,但政府一般只担保项目总投资的85%,另15%由银行贷款;三是对极少数项目提供拨款。政府干预导致商业银行与企业关系极为密切,具体表现在银行可以持有企业的股票,与企业在人事上互相参与,可以代理股东投票,以股东和放款人的双重身份对公司实行监督。由于这一特点,企业从开办到经营,银行都积极参与。除了提供贷款外,银行还帮助企业设计、募股、发行债券。商业银行可以开展所有的银行业务,而且对企业的放款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中长期贷款,银行这种具有多功能的综合性全能性的职能与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各有侧重是不同的,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

(三)经济绩效

德国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注重规制和协同效率。尽管受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金融大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家都对银行业进行严格管制实行分业经营,但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却并未受到压制。二战时德国全能银行发展一度陷于停滞,但随着战后德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获得新生,同时金融监管更为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德国的银行体系在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其高效率的运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了毁灭性打击,战后面临着极其繁重而复杂的经济恢复和重建工作。二战后,联邦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形势极为严酷,虽然经过几年的统制经济时期,但恶劣的经济形势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失业严重,食品及物资匮乏,通货膨胀,黑市猖獗,外贸停顿。特别是战争经济造成的货币大量过剩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措施无从下手,一切克服通货膨胀的试图均告失败。“社会市场经济之父”艾哈德为恢复发展经济和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采取了重大措施,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体系即德意志联邦银行体系,高效率的银行体系稳定了币值,确保整个金融不再失控。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创造了“经济奇迹”。

德国的金融制度使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德国银行资产是其股票融资的7.5倍,是其债券融资的2.6倍,其银行资产与GDP之比为433.4%,高于美日两国,也高于欧元区国家平均水平,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反,股票融资与GDP的比例低于欧元区平均水平和美国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股票市场发展缓慢,企业大量依赖银行提供长期融资有关系。事实上,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对德国战后工业奇迹做出了巨大贡献。埃尔斯顿(JulieAnnElston)以德国制造业企业为样本分析了投资与流动性限制和银企关系的相关性,得出了与银行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在整个样本时期都表现出更高的投资增长率的结论。此外,戴蒙德(Diamond,1984)、霍尔(Hall,1991)的研究认为,由于银行在企业资金融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促进了相关真实信息的交换,所以银企关系的建立会引致企业内部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合理的资源配置,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波特(Porter,1992)直接指出,德国密切的银企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德国高生产率和投资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融资有利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劳动力技能培养和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德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均鼓励银行提供长期融资,德国政府通过建立长期信贷银行为全能银行提供再贷款融资,鼓励定期储蓄,允许银行发行长期金融债券,监管当局也要求银行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期限要严格匹配。同时,德国自1960年实行利率自由化以来,通过紧缩货币政策,确保通货膨胀率处于较低水平等措施,使长期资金利率保持相对稳定,降低了利率风险。近年来,银行贷款长期化状况更趋明显,2002年中长期贷款占比达87.8%(1950年、1993年这个比例分别为45%、77%),大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

(四)面临的主要问题

德国银行业对大型企业之间的长期融资模式,以及储蓄银行、合作银行等其他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成就了德国发达的工业和数百万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小企业。但随着金融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增多,德国这种传统融资模式正在出现分化,大企业越来越强调金融独立性,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立控股银行、财务公司等更加直接和经济的融资方式,改变对银行的过度依赖。德国政府致力于资本市场、金融中心建设,传统的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正向综合型金融制度转变,资本市场在德国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同时,德国政府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强调服务业的地位,以改变目前主要依赖工业立国、富国的局面,这也给传统的工业融资模式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日本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日本银行体系的特点就是主银行制度,由青木昌彦和休?帕特里克主持的世界银行研究报告》认为:“主银行制这一术语是指包括工商企业、各类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管理当局间一系列非正式的惯例、制度安排和行为在内的公司融资和治理体制”。在内容和范畴方面,“其核心是主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它包括许多方面:相互持股、提供管理资源、派遣管理人员、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主银行与企业的其他融资者、其他融资者与企业、监管当局与企业及融资者之间的关系”。为什么会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这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是分不开的,即政府对经济发展采取干预、统制的强硬措施,也就是运用国家的影响和力量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干预指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市场活动,以便控制和诱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及资源配置,把经济纳人政府的计划轨道。

(一)形成原因

大多数日本学者认为:“主银行制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初期,它作为日本金融体制和生产体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直持续到现在其形成的历史根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1927年银行危机后所建立的银行体制。二战前日本银企关系的特点,是财阀企业股份公司化以后,其主要融资渠道依赖财阀核心银行,例如三井财阀的三井银行、三菱财阀的三菱银行,安田财阀的安田银行,住友财阀的住友银行等。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1931年“9*18”事变后,日本加快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日本金融业进人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优先获得资金。1944年日本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将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银企之间形成紧密联系。同时日本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法令,牢牢地控制了民间银行,建立起非市场化的银政关系,这就是战后形成的主银行体制的雏形。

在战后经济民主化过程中,金融业的改革目标有两个:一是形成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二是形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隔离的制度。然而由于战后日本家庭储蓄水平较低,家庭经济十分注重规避风险,故金融资产大都流向了安全性较高的银行储蓄,并通过银行借贷配置到了资金短缺的企业部门,形成了以间接金融为主体的金融框架。虽然,其间家庭经济中的股票持有率曾出现过上升趋势,但在1965年爆发证券恐慌之后,家庭经济再度逃离资本市场,流向银行,使间接金融的主导地位进一步稳固,没有形成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同时由于在解散财阀时没有解散财阀银行,老财阀的主银行与财阀企业的关系并没有由于财阀的解散而解体,结果战前日本银行体制延续下来,再加上日本政府的保护政策,银行业没有形成类似美国的充分竞争的格局。另一方面,由于保留了财阀银行,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企业保留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建立的企业与银行的“配对”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成战后以持股关系为纽带的主银行制度。

所以,战后日本尽管进行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日本金融业基本格局并未受到太大的触及,主银行制也就作为路径依赖,不断发展并成为日本金融的核心机制。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初,是日本主银行制的鼎盛期,这一时期企业快速发展,投资资金不足,是金融市场管制森严的时代。因此,大企业与有实力的大银行建立良好的主银行关系,中小企业与地方银行建立牢固的主银行关系成为这一时期企业财务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成功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日本之所以形成主银行制,是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分不开的。战后日本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为了迅速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重视利用其权威性理直气壮地从宏观上介人经济。政府出台经济计划(主要有中长期经济计划、年度经济预测、国土开发与地区开发计划3种)和产业政策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虽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日本民族传统“家文化”的影响,企业心甘情愿服从政府意志的“顺应机制”普遍存在,因此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力量是巨大的,甚至被称为官民一体的“大日本股份公司”。这样做的结果是:其一,减少了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消极影响。经济计划明确了企业发展目标,协调了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关系,保障了经济活动有序运行。其二,及时推动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经济计划和企业政策保证了生产要素优先配置于重点发展产业的需要。其三,培育出一批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通过产业组织政策实现生产集中,企业合并,支持日本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竞争,并在世界经济社会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其四,避免了本国经济薄弱时遭到外国资本等力量的强烈冲击,创造了有利的国内经济建设环境。尤其是日本护航舰队方式的金融体制对于避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保证高速增长的资金来源十分重要。随着历史长河中文化的演变,日本传统的“家文化”也逐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渐渐的,过去的国家(天皇)中心主义让位给公司中心主义;尚忠尚孝的绝对价值观逐步为重利的价值取向所取代;权威主义的等级观念受到自由主义、能力主义的冲击;家族主义倾向的集团主义面临个人主义膨胀和高额利润至上主义的挑战。所以随着文化传统的变化,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日益暴露出其僵化、失灵的一面,应逐步让位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主银行制也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模式特点

1.密切的银企关系

长期以来,日本绝大多数企业都有一家被称为“主银行”的银行;同样,每一家银行也都是某家企业的主银行。银行的信贷决策不完全以经济效益为原则,而是建立在银企双方长期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默契与信任关系的基础上,目的在于长期获取租金(包括信息租金、声誉租金、特殊关系租金和政策租金),而不是短期的利息收人。作为日本主银行制的银企关系模式的基本内容是:第一,企业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其主要的往来银行即主银行,并由该银行提供最大份额的短期贷款;第二,主银行作为客户企业的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比重高达70%以上),不仅长期持有该企业的股份,而且不论这种股票的价格如何变动,一般都不出售其持有的股票,除非它想放弃这种主银行的地位;第三,主银行除了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客户企业的董事会以外,还向该企业派遣财务、计划等高级职员参与经营管理;第四,主银行不仅参与客户企业的债券发行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而且还向该企业提供基本结算账户和信息咨询,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观察基本账户上的资金流人、流出的变化,掌握其财务状况;第五,在同一主办银行下的各个企业,通常都以该银行为核心形成企业集团;这些企业不仅可以从主办银行那里得到贷款,而且还可以通过主银行的安排,从其他金融机构那里获得“协调融资”;第六,当客户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出面组织援救。例如,允许该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或者向该企业提供紧急融资等;在该企业重组时,主银行亦拥有主导权。

日本企业中普遍存在主银行现象,银企关系密切。

2、政府对银行进行严格管制

主银行制的产生和形成,与日本的基本国情密不可分。日本的“强政府”和“看得见的手”在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已是国内外所有学者的共识。作为政府对金融进行监管的大藏省及中央银行一日本银行,其监管和调控的手段,形成了银政关系的突出特点:

(1)日本政府的金融政策,是以“窗口指导”为监管手段,以“护航舰队”形式为调控目标的制度安排,为日本主银行制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日本政府主要实行以下政策:

其一,低位控制利率

政策利率的控制导致了整体利率的低位。战后,日本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以鼓励企业借款投资,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日本中央银行的利率一直是比较低的,如1998年1月,日本银行利率为2.5%,同期美国为6%,英国为8.5%,法国为7.25%。同时,日本银行的官定利率也低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实际利率,并形成以官定利率为中心的银行贷款低利率体系,这就促使企业的筹资活动彳倾向于从银行借款;而且在官定利率低于资本市场实际利率的情况下,由于企业向银行借款会大于银行的贷款,迫使银行实行贷款配额制度,从而使企业更加依附于银行。这样,在大银行由此得到丰厚利润的同时,地方银行、中小金融业者也确保了业务和收益的稳定,保证了战略产业的低息贷款和银行业协调稳步的发展。但是,日本在以官定利率为中心的银行贷款低利率体系下,由于企业向银行借款比用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更为有利,从而限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其结果是:一方面是使日本企业的筹资方式以间接筹资为主,直接筹资为辅。战后,在日本的整个资金筹集中,间接融资占80%~90%,直接筹资只占5%~15%,其余来自外资。这乃是日本金融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另一方面是证券市场的不发达又反过来阻碍着利率的自由化,使低利率政策能长期持续下去,从而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长期稳定的金融环境。另外,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使得企业和银行都持有过多的富裕资金,促进了银行的信用过度膨胀,很容易使经济走向生产过剩,这是经济泡沫化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二,分业经营

日本对金融业务实行严格分工制度。1948年在日本公布的《证券交易法》中就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必须实行严格的分工:银行只限于经营存款、放款和外汇业务,不得从事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则只限于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不得进行存、放活动。同时各类银行之间也明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分工原则。至1990年,日本的银行、证券业之间,长期和短期贷款之间,普通银行和信托银行业务范围受到严格区分和明确限制,很显然,这对减少和防止各银行、金融组织之间的盲目过度竞争,维护金融正常秩序是有利的。

其三,超贷和超借

超额贷款是指政府允许商业银行,尤其是都市银行的贷款和有价证券投资超过其存款和自有资本之和。超贷的另一面就是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超借”,即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很低,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很高。据统计,1955年~1964年间,日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8.9%,而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却占其资金来源总额的32.8%;在1964年~1970年间,银行贷款的比重更上升到49%,远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大大加强了企业对商业银行的依赖程度。

严格限制银行总量,保证主银行正常运营。

日本各大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利用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的低利率贷款向企业进行再贷款,以获取市场价格利差;二是利用承销企业债券获得高额佣金。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银行为防止银行恶性竞争,战后以来一直严格控制商业银行数量。20世纪50年代以后,15家城市银行由于银行之间的合并减少到10家。政府的监管和银行的总量调控,为主银行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派遣人员,直接对主银行进行监控。

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银行依据其政府职能和贷款功能,将各大商业银行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甚至可以用行政职能替代产权规定性,向股份制银行派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据统计,1992年7月,有78名大藏省、日本银行的现职人员及64名退休官员在115家上市银行(同期上市银行总数为118家)的董事会中任董事,51%的银行有一位前MOF(“监管部门”之意,在日本主要指大藏省)官员在董事会中任职,44%的银行有一位前BOJ(“货币当局”之意,在日本主要指日本银行)官员在董事会中任职,69%的银行有一位官员来自大藏省或日本银行,从中可见主银行与政府的密切程度非同一般。

(三)经济绩效

主银行制及其建构的银企关系,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主银行无疑具有明显的经济合理性。至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企业的飞速成长形成了巨大的资金需求,由于日本银行的超低利率,加之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受到的严格控制,使得主银行体系随着日本企业的迅速发展,进人了发展的全盛期,进而占领了世界金融市场的三分之一(1990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不仅东亚、南美,连美国都感受到了日本资金的狂流和冲击。

所有这一切都是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分不开的,政府能将企业、银行与国家整体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如战后初期1页斜生产方式”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推动了煤炭、钢铁产业的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又为整个工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复苏奠定了坚实基础。又如《60年代通商产业政策构想》的制定,使重工业产值迅速增加,仅1960~1970年间,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就由56.4%上升到了68.9%,超过了同时期美国的57.4%,英国的61%,法国的65.2%,联邦德国的62.4%,大大提高了本国经济的实力。

由此可见,在日本政府对产业的干预具有在其他先进国家里所没有的质的内容,在产业合理化、现代化以及对成长产业的扶植方面,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像日本政府那样倾注了如此多的努力,形成了主银行制,促进了经济增长。

(四)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政府为银行提供不破产的“保险”,同时主银行为企业提供不破产的“保险”,20世纪80年代后,在双“保险”的刺激下,银行和企业的过度借贷行为使金融风险加剧,导致80年代末的泡沫经济膨胀。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对银行业造成了极大冲击,极大地削弱了主银行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主银行助长了企业参与房地产投资、设备投资和股票投资,导致80年代末日本经济泡沫迅速膨胀泡沫经济破碎以后,企业大量无法收回的投资、破产、倒闭最终转化为银行不良债权,产生连锁反应和消极影响,引发的一些金融机构多米诺骨牌式地倒闭破产,进而导致大批企业经营困难,生产下降,后果不堪设想。

首先,巨额“不良债权”使日本各商业银行的收益受到重创。1993年度与1990年度相比,普通银行的经营性收人下降了34.5%,经营利润下降了52.2%。为了摆脱危机,各商业银行不得已紧缩银根,严格控制贷款对象和贷款规模,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由“超贷”而变为“惜贷”,仅1997年度全国银行贷款同比减少12万亿日元,导致大批企业破产、失业率增高。据统计,1997年度由于银行“惜贷”而倒闭的企业达169家,同年日本的失业率接近4%,高出欧美发达国家平均失业率。

其次,银行倒闭。各银行之间经营业绩落差的拉大,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破产的抉择。首先是信用合作社,紧随其后的是1994年热衷于房地产融资的住宅专门金融机构。1995年银行倒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中小银行。其后,信用金库、小地方银行接连破产。进人1997年金融形势日趋恶化,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破产,1998年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相继宣告破产。“银行不倒神话”的破灭,把日本经济深深推人了负增长的深渊。

2、主银行制不适应日本经济的变化格局

主银行制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外部市场的不发达”,“反过来说,外部市场越扩大,长期性交易越难进行”。20世纪70年代的高速经济增长和80年代后日元的大幅度升值,为日本大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盈余资金。在企业自身拥有大量剩余资金的时候,企业对主银行的依赖性下降。同时,从7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和国际资本交易相关管制的逐步放开,外部市场十分发达,大企业的投资、外部资金需求以及融资能力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动摇了曾对日本经济高增长做出过卓越贡献的主银行制的根基。企业在减少银行贷款的同时,银行也在减少对企业的持股比例,企业融资出现了由银行向海内外证券市场转移的倾向。另外,主银行对企业的严格控制源于经济发展初期信息、资金上的优势,随着市场的完善和信息化的趋势,随着企业实力与信用的提高,自然要转向直接融资,尤其在经济泡沫化过程中,银行的主导地位更是面临瓦解,这样就导致银行改变放贷战略,在争相扩张放贷规模的竞跑中,导致银行放款余额对GDP的比率上升,银行放款规模不断膨胀,步步迈向危机的深渊。

3、银行自身的缺陷

日本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70年代高速经济增长之后,进人80年代后期时,原有的投资机会已近乎枯竭,此时经济的进一步增长要靠技术的创新和新产业的出现来实现。主银行制固有的内在缺陷,显然无法为这种要求提供资金支持,而且由于主银行对于企业的监督控制功能,企业可能被迫放弃那些有风险但是可能获利的投资项目,导致日本经济由于缺少新的增长点而停滞不前。当一种金融制度安排无法满足经济增长的要求时,此种金融制度迟早要退出历史舞台,让位给更利于经济增长的新型金融制度安排。

4、政府的过度保护和扶植

大型金融机构历来被看成是日本经济发展的“血库”,政府一向重视对它的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大藏省和日银会联手干预,彳倾力扶植。而且,大藏省还多次声明,绝不让20家大银行和大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倒闭。由于日本政府向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种种保护,从而造成日本大型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能力逐渐下降。再加上,政府监管不力,在20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泡沫经济,金融机构的呆账、坏账等不良债权日益增多。不良债权居高不下,使金融机构不堪重负,而当时又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剧烈冲击,大量的金融机构迅速倒闭,就连位居日本银行业第十位的北海道拓殖银行和具有百年历史的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证券公司也难逃厄运,日本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地位迅速下降。据199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统计,全球银行的资本排名,前10名中只有3家为日本银行,而且认为日本银行的盈利能力是全世界最差的,盈利能力最差的10家银行中有8家是日本银行,资本利润率和资本收益率最差的银行中日本均占5家。东京金融市场作为国际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其地位受到了严重威胁。外国银行、外国企业进人东京金融市场的数量日益减少,明显低于纽约、伦敦两大国际金融中心。仅以1995年为例,在东京登记的外国银行只有94家,而在纽约和伦敦登记的分别达515家和339家。

在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时期,主银行制由于具有稳定性、保护性和便于政府运用金融手段进行干预的特点,而对企业稳定经营和经济高速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随着日本赖以生存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都发生巨大变化,日本政府必须对主银行制做出调整以解决上述问题。1996年底,以80年代中期英国金融改革为蓝本,提出了一个以自由化、公正化、国际化为特征的金融改革方案,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并于1997年6月13日出台了具体的实施计划。可以说,这次改革和调整对日本经济的再度恢复和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