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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理论渊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比了在资本指挥下,工厂内部分工组织得井然有序,而私人占有造成的生产者的分裂,使整个社会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作为一条可以人为操纵的规律来论述的,即国家认为计划机构完全可以把握消费者的偏好和社会生产的客观比例,通过计划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一)理论渊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比了在资本指挥下,工厂内部分工组织得井然有序,而私人占有造成的生产者的分裂,使整个社会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马克思由此推论,如果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分工就可以像工厂内部分工一样,不通过市场机制就能够有意识、有计划地组织起来,即可以事先有意识地把社会的总劳动分配加以控制,以使整个社会像“一座工厂”那样运转自如。由此看来,马克思认为可以用类似工厂内部分工的形式把未来社会分工纳入有意识的计划化轨道,而这是建立在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商品生产与交换已经消失、个别劳动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这三个基础前提之上的。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设想,“计算和监督,——这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这使“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列宁:《国家与革命》。

上面这种思想,成为苏联实行计划经济的理论基础。

早在苏联建国之初,一些经济学家强调国有化对计划经济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到公有制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而为了实现计划化又要求更多的公有制,二者相互加强。1918年苏联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为了克服经济破坏,提出的经济纲领指出:国有化是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必要条件,完成国有化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克日扎诺夫斯基“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是社会主义计划化的根基”。“如果我们放弃慎重的、但始终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经济的主张,那么国有化的意义将会化成无有。……我国经济形势中有许多特点不容违抗地要求我们采取特有的计划方法,以便顺利地解决一系列刻不容缓的经济问题。”。

20年代苏联经济学界就社会主义计划的中心环节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由于第14次党代表大会确定了国家工业化的方针,那么“社会主义计划工作的总路线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因此重工业也就是计划的中心环节”。这说明计划是为工业化服务的。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提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思想,他提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不是从客观经济规律,而是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经济性质上的差异角度提出的,它强调的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经济调节上的本质差别,而非“有计划发展”本身的主客观性质,“有计划按比例规律”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了作用,是因为只有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法则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才能进行”。这一点从斯大林不承认社会主义中价值规律对生产仍有调节作用,就可以得到进一步证实,即斯大林是把“有计划发展”作为价值规律的对立物提出来的,而实质上并不是作为客观规律提出的。另一方面斯大林不断突出“按比例”,似乎表明“按比例”对“有计划”的客观决定性,按比例是有计划的基础和目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斯大林并没有直接指出有计划是客观的,而认为它是社会主义经济所需要的。但这种还算清醒的认识到《教科书》中就已经消失了,因为强调在社会主义中经济规律是客观的,所以,有计划发展已经成为客观规律,以客观必然性发挥作用了。

(二)主观需要的“客观规律”

“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要求一切经济部门的发展服从社会的统一计划领导,要求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各个部分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社会主义中比例的性质,首先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决定的,是由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在先进技术基础上不断地迅速高涨和人民福利不断提高的必要性决定的。‘因此,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的作用,只是在它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为依据时,才能充分发挥起来。(斯大林语)’着重号为原文所有。”《教科书》中的这段话描述了作为“客观经济规律”的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发挥作用的基础及基本内容,但矛盾的是既然体现了经济规律客观性与必然性,为什么表述中却出现了“要求”这样的字眼,要求服从领导,要求保持比例?既是要求,那就是社会主观要求的,或者说这是社会想要经济运行达到的目标,是一种“命令”或“期望”。那么,“有计划”到底属于什么范畴?对此我国老一辈经济学家薛暮桥早有认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了人们用计划来调节生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这要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才能实现。社会不能自发地产生一个计划,也不能自发地来执行一个计划。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表述方法很容易引起误解。”

从字面上分析,计划是工作或行动进行之前预先拟订的具体行动步骤和主要内容,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计划是对未来的打算,被计划的工作还没有发生,没有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所以,计划仅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并且是对未发生的事物的一种主观预期。至于这种认识与预期是否与客观事物一致,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趋势,则完全取决于人们的预期能力与水平。二是计划本身是由人拟订的,并不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既然如此,计划的方式和数量等都将依人们的主观认识而不断变化。所以,按计划进行工作或行动本身不是客观的,而是依主观意愿进行的。再就是计划的主观性还表现在其作用结果上,当计划反映了客观事物的要求时,计划就能够被贯彻实现,而计划未能反映客观要求时,计划就不能被实现,人们必须改变业已制订的计划。这里改变的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反映客观事物的计划,这无疑也是计划主观性的表现。

“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作为一条可以人为操纵的规律来论述的,即国家认为计划机构完全可以把握消费者的偏好和社会生产的客观比例,通过计划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个规律是以必不可少的形式表述的,它把事态写成应当如此而不是必然如此。虽然社会主义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比例失调是常常发生的。由此可见,传统的《教科书》要解决的是价值判断问题,即证明资本主义是恶而社会主义是善,但它对怎么搞“计划”(这是道义原则无法解决的“科学”问题)是不加考虑的。这里我们先不考虑这种描述语言上的混乱与不合逻辑,来考察一下实际中计划经济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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