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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将林地或者耕地,以“四荒地”的名义进行拍卖、出租或者股份经营。村委会遂于2001年12月25日,以赵某违反四荒地合同约定的50天内付清全部拍卖金的条款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与赵某签订的四荒地拍卖合同,收回四荒地使用权。对此,本报曾以《王之冠梦惊“四荒地”》为题予以报道。海东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林业行政法律法规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严禁将现有林地当作“四荒地”拍卖。

虽然“四荒地”经营实践比较长,也较为成功,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耕地冒充“四荒地”;二是拍卖程序不明;三是“一女多嫁”;四是“红眼病”,“四荒地”有收益后,以“多数人暴政”的形式收回,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索、卡、扣、要。

(1)将林地或者耕地,以“四荒地”的名义进行拍卖、出租或者股份经营。

案例阅读8:

陕西省太白县二郎坝乡高家坝村,将4043亩有林地当作“四荒地”拍卖,买方办了手续后从山上伐木料1100立方米。

太白县委、县政府最近根据群众举报进行了查处纠正。为了“吸引投资加快开发”,村上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去年4月将4043亩有林地作为“四荒地”,以使用权出让50年、总成交价15万元,拍卖给了宝鸡长际公司,村委会与这家公司签订了《集体“四荒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后,长际公司于去年8月5日和9月22日到县林地部门先后办理了1800亩低产林改造的手续,并在4个月的时间里间伐木料1100立方米。[8]

(2)拍卖程序不明确,纠纷比较多。集体经济组织对“四荒地”的发包,往往是几个村社干部说了算,没有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操作,这样承包来的土地日后随着开发升值或有了效益,有的村民就纷纷要求解除合同,经有关部门审理,又是无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案例阅读9:

1999年4月底,赵某在区土地局主持的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拍卖中,以5万元价格,竞得某村委会的一块四荒地使用权,5月1日双方签订了由区土地局印制的填空式四荒地买卖合同。对四荒地拍卖金的支付,区政府发布的《四荒地拍卖试行办法》和双方签订的四荒地合同均写明:“七、合同签订后5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缴付全部拍卖金,逾期未支付,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八、四荒地买受人支付完全部拍卖金后,双方向乡政府报审,再经区政府批准,办理四荒地使用权登记领证手续。”合同签订后,赵某没有依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付拍卖金(赵某称与村主任有口头约定,先开发,缓后缴),双方就报乡政府审核,1999年6月2日,乡政府以第90号“报告”向区政府报批,区政府于1999年6月29日以第022号“批复”批准了双方签订的四荒地拍卖合同,并于1999年7月给赵某颁发了〔集用99—009号〕集体四荒地使用证,赵某随即招商投资数百万元对四荒地进行开发建设。2001年11月26日,新换届的村领导班子向赵某提出了尽快支付四荒地拍卖金的要求,赵某向村委会出具了一份付款保证,承诺2001年12月7日前交清5万元拍卖金,但到期后,赵某仅支付了2万元。村委会遂于2001年12月25日,以赵某违反四荒地合同约定的50天内付清全部拍卖金的条款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与赵某签订的四荒地拍卖合同,收回四荒地使用权。2002年9月,一、二审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26条〈三〉项、第29条〈一〉项及《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以赵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金,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判决解除四荒地拍卖合同,由村委会收回四荒地使用权。对赵某所持的四荒地使用证,判词写明:“赵某取得的四荒地使用证,是其基于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对四荒地上建筑物,判词写明:“可在四荒地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9]

(3)有些村庄将“四荒地”“一女多嫁”。即将“四荒地”先拍卖、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农户或者企业,然后再将此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企业。

案例阅读10:

为2.2万亩“四荒地”权属问题奔波了近两年的王之冠,终于在10月15日等到了海东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四荒地”归属有了说法。

2000年1月,乐都县下营乡政府将2.2万亩“四荒地”以5.6万元的价格拍卖给王之冠(乐都绿源林业有限公司经理),使用期为50年,并向王之冠发放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到2003年12月,乐都县政府又向乐都县下营乡的776人发放了林权证,林权证确定的林地范围与王之冠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所界定范围部分重叠,导致纠纷发生。对此,本报曾以《王之冠梦惊“四荒地”》为题予以报道。海东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林业行政法律法规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严禁将现有林地当作“四荒地”拍卖。乐都县下营乡政府、国土资源局将国有林地、集体林草以“四荒地”名义拍卖的行为属违法行政,乐都县政府给绿源公司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确认“四荒地”使用权归绿源公司的行为也属违法。政府违法行为导致王之冠的公司受损,作为公司经理的王之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王之冠告诉记者,“四荒地”“一女二嫁”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但4年来公司先后在“四荒地”投入近200万元修建了上山道路、栽树、种植中药材、建畜棚养殖等,造成的损失将通过打行政赔偿官司来解决。[10]

(4)“红眼病”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农民看见“四荒地”开发后的效益比较好,就“眼红”,发生哄抢和毁林案件及群众起哄不承认其合法性,影响了造林者的积极性。“山绿了,眼红了”的“红眼病”,最终导致经营管理失败。

案例阅读11:

周学忠在修坝栽树时受冻挨饿,风尘仆仆,长流水村村民曾看在眼里,却流露出足够的不屑:政府花那么多钱都没有干好的事,你周学忠能干成?过不了几个月就得卷铺盖滚蛋。周学忠不仅没有被困难吓倒,反而在基地盖起了14间房屋,成立了灵武市永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他所从事的事业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项为“宁夏生态经济林业科技示范园”。但是长流水人的心理很不平衡。我们的地盘,凭什么让你周学忠在此发财?于是,农民放羊啃树苗。据周学忠统计,最多时有1500只之多,来后专往周学忠种植的药材园里赶。羊们逮什么啃什么,新栽的2800株树被啃了,65万株麻黄苗进了羊肚。周学忠心疼得要命,有气无处撒,吃饭时使劲摔了几个碗。他老婆劝道:“你就忍着点吧,咱们还得跟长流水村人处好关系,以后路还长着呢!”周学忠叹了口气,不知说什么好。没想到,长流水村人又找上麻烦了。羊们在吃了周学忠的药材苗后,怀孕的母羊掉羔了,还有8只羊莫名其妙地死掉。长流水村民说周学忠往地里打了农药,既然打了农药为什么不栽块牌子告诉我们?羊是我们的命根子,这不是要我们的命吗?村民们把周学忠告到派出所,民警解剖了几只死羊,把羊肚子里的东西拿到银川化验,说不是药物致死。长流水村人不服气,不管怎么死的,反正是吃了你园子的东西死的,你得赔。乡里干部知道此事后,来做周学忠的工作,让周学忠表示表示。周学忠稀里糊涂答应下来。事情还没有完,2002年开春后,长流水村民对付周学忠的招数愈来愈升级。先是周学忠的儿子无辜被打,随后村民们又在半道抢走了周学忠三轮摩托车,前不久竟把周学忠的吉普车也抢走了。周学忠如今只好租别人的车进山植树。这些都能忍,唯一不能让周学忠容忍的是,长流水村民把他辛辛苦苦栽的树都给砍了,而且那么多。在向记者诉说时,周学忠摊开双手欲哭无泪:“我是为了什么?在这里投了230万元,一分钱的回收没有,还要平白无故地遭人欺负,这口气换成谁都咽不下去。希望政府能为我做主!”[11]

思考与练习

名词解释

四荒地 “四荒地”经营管理

简答题

1.简述“四荒地”经营管理的内容。

2.简述“四荒地”经营管理的原则。

3.简述“四荒地”经营管理的形式。

4.简述“四荒地”经营管理的模式。

5.简述“四荒地”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1] 以上有关四荒地的叙事引自1998年《威海市集体“四荒地”租赁承包暂行规定》。

[2] 黄贤金,曲福田.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建设与发展研究.

[3] 谭本忠.武汉市城郊农地流转实践与问题浅析.

[4] 安徽农委.安徽省土地流转的几种主要形式.新华网.

[5] 陈晓明,何辉.武山,织起绿色的希望.天水日报,2006.

[6] 王宇兴.谁承包谁受益谁治理扶持谁.天水日报,2004.

[7] 中共庄浪县委组织部.庄浪组工,2006(20).

[8] 边江,焦卫平.有林地变成四荒地,奇怪.新华每日电讯,1999-01-22.

[9] 引自白新亚《从执行无果的判决看四荒地买卖纠纷的解决途径》,未刊稿。

[10] 成秀.“四荒地”归属有说法,拍卖行为原来违法.西海都市报,2005.

[11] 杜峻晓.村民们的红眼病还在犯,治沙英雄步履维艰.人民网,20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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