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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推理的评价方法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结果推理的评价方法_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论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二、结果推理的评价方法森恰当地把评价与结果推理有机结合起来,诚如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阿克曼所说:“森的哲学,至少一部分是结果主义的,根据行为结果评价行为;还必定是非功利主义的,在结果评价中广泛依靠除效用或被表述的偏好之外的信息。他的人类可行能力和功能性活动概念,精巧地把许多领域结合起来,包括各种类型的客观结果、主观经验和过程标准。”

二、结果推理的评价方法

森恰当地把评价与结果推理有机结合起来,诚如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阿克曼(Frank Ackerman)所说:“森的哲学,至少一部分是结果主义的,根据行为结果评价行为;还必定是非功利主义的,在结果评价中广泛依靠除效用或被表述的偏好之外的信息。他的人类可行能力和功能性活动概念,精巧地把许多领域结合起来,包括各种类型的客观结果、主观经验和过程标准。”(115)

通过矫正功利主义结果论,森倡导一种“广义的结果评价方法(broad consequential evaluation)”,在结果推理(consequential reasoning)中把结果敏感性(consequential sensitivity)、立场相关性(position independence)、主体敏感性(agent sensitivity)等结合起来。总之,“如果在没有福利主义的所附加的种种限制,没有立场独立性假设以及不忽视那些没有工具价值而具有内在价值的变量的情况下,应用结果推理,那么结果主义方法就可以为权利与自由这类问题的规范性思考提供一个敏感而稳健的框架。……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是十分有益的,当涉及不充分的结果计算时,它既不同于标准福利经济学中所使用的狭隘结果主义的福利主义,也不同于道德哲学中所使用的一些义务论方法。”(116)

1.结果推理

按照传统伦理学,结果主义道德原则的最简单和最纯粹形式是:“从一个非个人立场判断(这个立场平等衡量每个人的利益),任何给定境况中的正确行为是那种将产生最佳总结果的行为。”具体来说分为两步:第一,从非个人立场出发,按照一定原则对全部事件状态进行优劣排序;第二步,判断正确行为是主体能产生的最高等级事件状态的行为。(117)伯纳德・威廉姆斯认为,“结果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唯一有内在价值的是事件状态,其他东西有价值是因为它们导致了某种具有内在价值的事件状态”。(118)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言道:“简单地说,最一般形式的结果主义依据‘总结果’(也就是行为及其结果构成的总体)来判断行为的正确或者错误。一种结果主义伦理学是识别某种事件状态为善状态的理论,并认为行为(或道德判断的其他对象)的“正确”或者“善”在于它们与这些事件状态具有正效果关系。”(119)

按照上述理解结果主义,自然遭到道义论的合理指责,因为结果主义会使得自由和权利变得过于脆弱和偶然。在这一点上,森与义务论一样批评功利主义把行为正当性归结为行为产生的效用。不过,他也不满意纯粹义务论割裂行为判断与事态评价的关系,后者主张行为正确与否是首要的,甚至可以不顾后果如何。与此不同,森没有完全抛弃结果分析的方法,因为相互依赖性能通过结果推理被系统地考察。应该提出一种涵盖内容广博的结果评价观,它容纳多样性的道德关注,增强评价复杂现实问题的效力。

森的结果推理方法的第一个特点是“结果敏感性”,其含义是:任何行为都有其结果,对事件状态的评价必须考虑各种结果。要想全面地评价某一行为的伦理内容,不仅要注意它自身的内在价值,而且还要注意它的工具作用,以及它对其他事物所造成的影响,即研究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各种内在价值和非内在价值的结果。有内在价值的行为也会有内在价值之外的其他结果。因此,如同看到行为的工具价值不能无视其内在价值一样,重视行为内在价值不应成为忽视其工具价值的理由。相互依赖性的事实要求以一定方式把外部影响计算在内,而试图以一种独立于结果的方式评价行为,以为能不考虑行为产生的影响而进行评价,都是错误的。考虑后果并不意味着必定走向狭隘结果主义,“一个实质道德理论能是非结果主义但结果敏感的。事件结果状态也许不具有唯一重要性,但它无论如何是重要的。”(120)

从实践运用上看,正是运用了结果推理才使得目的—权利体系超越了福利主义工具观和权利约束观的局限性。功利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之间虽有深刻裂痕,却都“否定权利的实现与失败应该进入事件状态本身的评价中,否定它们能被用于行为的结果分析”。(121)它们都没有证明权利被侵犯本身就是一件坏事情,在判断事件状态时,功利主义仅诉诸效用,自由至上主义不关注事件状态本身的判断。与这两种方法不同,目的—权利体系保有结果敏感性但又不陷入狭隘结果主义,它只不过是把权利得到满足后的价值增加和权利被侵犯后的价值损失纳入事件状态的评价。

森的结果推理方法的第二个特点是“广义结果论”(general consequentialism)或者“广义结果评价观(a broad view of conse-quential evaluation)”。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评价信息不限于商品、收入、效用,判断结果好坏主要依据可行能力和自由;二是,以最一般意义理解结果评价,结果不只是“最终结果”(culmination outcome),而是包含最终结果和过程在内的“综合结果”(compre-hensive outcome)。凭借扩大了的信息和结果,“广义结果论”能较为充分地运用结果推理:结果好坏不只是效用满足程度和收入多少的问题,还要看自由实现的程度和机会的大小;所虑结果不只是最终实现的机会,还有机会被实现的过程或控制。以这样一种开阔视野看待结果分析,明显不同于狭隘结果论,后者要求所有事态的完备排序,坚持最终结果决定事态的估价,忽视行为者在事态中的作用和位置。

具体来说,广义结果评价满足如下三个基本原则:状态成分的非排斥性(nonexclusion of state components)、最大化框架(maxi-mizing framework)和情景化评价(situated evaluation)。(122)以此区别于狭隘结果论的三个特点:坚持所有事件状态的完备排序(混淆了最大化和最优化);把行为、动机、过程和事件状态的其他特性从事件状态中消除(为了支持狭窄的最终结果而无视宽广的综合结果);忽视行为者相对于行动和导致的事件状态的立场(通过有选择性的盲目评价替代情境评价)。

“状态成分的非排斥性”要求把事件状态的所有内容看成潜在有意义的,除了最终结果,还有行动、动机和过程等。由于混杂了结果主义和福利主义,功利主义排斥事件状态中其他要素,只依据福利主义的效用来判断结果好坏,从而导致评价失准。而如果在运用结果主义逻辑时,承认事件状态信息的丰饶性及其所有特性的重要意义,不预先排斥事件状态的任何构成要素,那就能把结果推理和功利主义中运用的结果主义相区别开来。

从广义的结果评价原则出发,预先排斥状态的任何特殊成分于考虑范围之外,都是武断的做法。评价活动的第一步,要以宽泛的可行能力和自由来评价结果状态,自由和可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内在的多重要素,不能被排斥在事件状态评价之外。第二步,运用结果推理时,范围应该包括行动、动机和过程本身,而非狭隘定义的最终结果。一个人的行动是一个事态的必要成分,评价中行动者的责任不容忽略。动机也是一种事态的组成部分,一个人出于内心的道歉和害怕惩罚的道歉,虽在事件最后结果中无法表露,但还是应该获得不一样的评价。还有,若一位总统候选人认为真正重要的不只是赢得将要进行的选举,还要公正地获胜,那么评价就体现了一个综合结果,包括了过程考虑(不只是获胜的最后结果)。

“最大化框架”是结果评价的核心之一,但不能褊狭地理解最大化为“在所有场合永远选择最好选项”。主流经济学却把最大化和最优化(optimization)等同起来,后者要求选择一个绝对没有比它更好的选项,从而要求了完备性排序。可个人怎么能总是比较每个备选对象呢?个人能总是发现一个最好选项吗?如果想要保留最大化原则,就需要对它进行修改。森指出,最大化事实上没有要求所有备选对象都可比,甚至没有要求一个最好选项可识别出来。它只要求选择一个没有比它更好的选项,或仅仅要求不选择差于另一个可选对象。美国伦理学家谢夫勒(Samuel Scheffler)对“最大化理性”作了如下定义:“如果一个人接受实现某个目标的可欲性,并且如果他有两个选项,对于所要实现的目标来说,其中一个选项比另一个选项更好。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选择前者胜于后者是理性的。”(123)当排序是完备时,最大化和最优化一致,但若存在某种不完备性,它们就不一样。例如,在集合中两个选项A和B不能互相比较,但它们每一个都比集合中所有其他选项更好,那么最大化只要求都是最大选项的A和B中任何一个。布鲁丹之驴的例子说明,结果评价需要最大化而不一定要最优化。

2.立场相关性

与“立场独立性(position independence)”假设不同,“情景化评价”与结果推理的主体敏感性、立场相关性相关。所谓“情景化评价”指“评价从何种角度进行?从责任出发的论证指明,做出选择的个人不能回避考虑他自己相对于行为和行为结果的立场的必要性”。(124)在此意义上,“情境化评价”实质体现了一种“立场结果主义(positional consequentialism)”。

功利主义要求一种“行为者中立性”(agent-neutrality),所以被称之为“行为者中立道德论(agent-neutral morality)”或“结果中心伦理学(outcome-centred ethics)”。它只根据最终结果来评价事件状态,而主体在每个境况中的立场(位置)或行动如何,不会改变对事件状态的评价。或者说,只要结果没有发生变化,评价可以不管主体立场而保持一模一样。因此,功利主义式的结果论通常被视为坚持了一种“行为者中立观”,要求每个人对任何给定结果的好坏做出完全相同的客观评价。

与此相对立是“行为者相关伦理学(agent-related ethics)”或“行为者中心道德论(agent-centred morality)”和“行为者中心伦理学(agent-centred ethics)”,它们反对道德评价中的主体中立观,强调“行为者相关性”(或“主体相关性”agent-relativity)或“行为者中心”(agent-centered),要求道德考虑应该关切道德行为本身和道德主体在行为中的作用,而不只是考虑行为者的后果。

“行为者相关伦理学”首先指责效果论忽视道德行为者的品格完整性,因为后果论要求一个行为者在任何情况下的行动都被严格限定在从非个人角度判断是最好的总结果上。相反,行为者中心道德论聚焦于行为者本身的品性、权利、责任和义务。遵守某种道德原则是其德性完整的要求,人作为行为者的主要责任在于确保行为与道德规则一致。就算行为者知道,如果他愿意在原则上妥协,后果将较好,但他仍应该履行与道德规则一致的行为。(125)

其次,结果主义理论在作出道德评价和道德决定时只注重行为后果的最大化,不尊重与行为者本人相关的价值。有时要求个人为了整体利益做出自我牺牲而显得过于苛刻和过分强迫性,有时又由于忽视个人情感等方面的关系而过分随意。

最后,从主体相关性角度看,结果主义无法较合理地评价事件状态。设想如下三种情况:(1)甲杀死乙;(2)甲没有杀死乙,但他在凶杀现场,没有阻止其他人的犯罪行为;(3)既不是甲杀死乙,甲也不在现场。假设三种情况的最终结果都是乙被杀死,功利主义会赋予它们同样的分值。可如果考虑主体相关性,那么三种状态就有着实质差别。第一种情况,难道甲能以非凶手的态度来看待自己造成的事件状态吗?第二种场合,难道甲能以他没有卷入的更加消极角度看待事件状态吗?在这两种情况中,坚持甲必须以相同于任何其他个人的方式看待凶杀事件,是非常古怪的。

反对功利主义的最著名例子当属伯纳德・威廉姆斯关于“吉姆(Jim)考虑杀一个人为了救19条人命的决策”。吉姆在南美洲探险,当抵达一个小镇时,他看到20个印第安人马上要被一群士兵枪决,军官把吉姆看作一位尊贵的客人,并建议说,为了纪念他们的相逢,吉姆可自己射杀其中一个印第安人,然后军官将释放其余19个人,如果吉姆不愿意这样做,他们就按原计划杀死所有20个印第安人。从结果主义的主体中立性看,允许吉姆这样做。威廉姆斯试图通过这个例子证明,由于功利主义不在原则上对这些结果和其他结果作基本区分,导致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一个人仅仅对他自己行为而不是对别人的行为负责。此外,功利主义不能理解人的“道德完整性”,即个体的独立性和自我同一性,包含了个体的个人目的、计划、情感和社会关系等等。威廉姆斯指出,这儿的吉姆有理由不去杀人,因为他对自己亲自做的事情负有责任,而对其他人所作所为或者对于无法阻止他人去做某事不负有特殊责任,诉诸最终结果的功利主义要求个人必须为他没能阻止的行为负责,可正是这一结论破坏了个人道德品格的完整性。(126)

如果森要捍卫结果推理,就必须论证结果主义能够与道德评价的立场相关性、行为主体的道德敏感性结合在一起。按照谢夫勒的说法,森通过建议三个概念上的创新做到了这一点:第一个创新是,把权利解释为事件状态的特性,且必须在结果评价中被考虑;第二个创新涉及更加细微地区别不同类型的主体相关性;第三个创新是,允许对所有结果的排序随人际而变化。如果接受这样的观念,那么我们将看到道德观范围的扩大,从而实现被忽视的结果主义因素与传统主体相关道德观因素的合理结合。(127)

第一点前文已有论述,现在来看森怎样运用体现在第二点和第三点中的方法来解决结果主义的质疑之处。他基本出发点是“立场相关性”:人们对某个事件状态的观察、评价和考察都与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所处位置或相对于这个事件的位置紧密相关。

首先,存在不同于“观察者中立性(viewer neutrality)”的“观察者相关性(viewer relativity)”。森说:“我们能观察到什么,依赖于我们相对于观察对象的立场。我们决定相信什么,又受我们观察到的内容的影响。我们怎样决定行动,又与我们的信念相关。具有立场依赖性的观察、信念和行动是我们知识和实践理性的核心。认识论、决策理论和伦理学中的客观性必须充分考虑到观察和推论对观察者立场的参数依赖性。”(128)

把“立场相关性”或“立场依赖性(position-dependence)”引入容易,随之却可能引来主观相对主义。倘若要令人相信一个评价的客观可信,就必须解释立场相关性与客观性之间是相容的。森在这里提出“立场或“位置”(position)”和“立场客观性(positional objectivity)”概念来解决上面的矛盾。一般以为,如果一种观点较少依赖于个性和个人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它就比另一种观点更加客观。这种看待客观性的方式确实与观察立场性有着一定程度的紧张。然而,事实上存在两种客观性概念——“立场的客观性”和“超立场的客观性(trans-positional objectivity)”。“立场客观性”指从某一特定位置或立场观察到的客观性。对某一观察行为而言,一种客观评价很可能呈现为一名观察者在一特殊观察位置进行的描述,被观察到的东西能随观察位置变化而变化,但不同人能从他们的相似位置得出相同观察并得出相同结论。“超立场客观性”则要求超越位置特征,以实现具有普遍性的观察,即要求不同位置观察结论之间有一种富有说服力的一致性。

立场客观性和超立场客观性,在森看来都各有其重要性,它们以各种方式相互联系着,哪一方也不能取代另一方。首先,必须明确立场性不等于主观性,它可以被看成一种客观性参数,因为观察者位置的影响是观察客观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评估时,这类影响必须被承认和仔细审查。一个物体看上去较大或较小取决于观察者相对于物体的位置,不能将此说成是主观心理之结果。例如,由于位置不同,每个人肉眼观察到的太阳大小就不一样,这不是一个纯粹主观的观察。观察结论可以既是位置相关的,又具有人际不变性:不同人可以处在相同位置上作出相同观察结论,同一个人可以处在不同位置上做出不同的结论。当然,尽管观察不可避免建立在位置基础上,科学推理却不能只局限于来自位置的观察,它还必须超越位置。“超越立场”的评价要求扩展立场评价,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理解方式。超立场评价不否定位置相关性,而是在吸收不同位置的观察结论基础上的超越,其返回来又理解了各种立场的观察。例如,当学习了天文学和物理学知识之后,观察者知道其实在地球上不同位置观察到的太阳大小一样。此外,科学家的超立场推理能力取决于他的概念框架和他能运用的推理类型,在宽泛意义上,这些也具有立场性特点。科学史上,不乏挑战已有概念框架和推理类型乃至公认的科学信念。因此,不能否定立场客观性是科学的一个构成性要素,关于某一对象的认识不可能分离于观察行为和位置本身。这其实是一种“客观性的立场观(the positional view of objectivity)”,它注意到了观察、信念和决策对于个人立场特点的参数依赖性,不同于以不变性来表述客观性的传统观点,它要求了个人不变性但没有坚持彻底的立场不变性。

其次,存在相对于“评价者中立性(evaluator neutrality)”的“评价者相关性(evaluator relativity)”。评价者中立性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对任何给定的结果好坏做出完全相同的判断。承认“立场客观性”在伦理学领域意义很大,它表明在道德评价中结果推理与“立场相关性”可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当不同人面对一模一样的事件状态时,他们的评价肯定联系着他们各自在事件中所处位置,判断事态好坏的陈述首先依赖于陈述者的所占位置。个体在所评价事件状态中的角色是重要构成部分,立场特征对于评价和选择有着不可忽略的相关性和意义。道德命令的“非人格性”特点不等于“无立场性”,后者完全抹杀了一个行为者在某个事件状态中的独特位置及其可能对结果的意义。“事件状态必须被共享相同伦理观的每个人以相同方式评价,就算他们有不同角色……这种认识既不合理,还是武断的”。(129)

当然,评价事件状态,也有适时调整立场的客观性问题,不是说立场客观性绝对无法过渡到超立场的客观性。正相反,超立场的客观性对于伦理判断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事态好的立场观,能与从每个立场看都好的观点共存:‘例如,对于每个评价者来说,饥饿或者严重苦难无论发生在谁身上,都是道德价值的贬损’”。(130)立场相关性并没有得出任何给定社会有着无可置疑和无异议的一致性,不存在需要唯一承认的一种主流观念或多数意见的特定位置,因为位置参数有不可抹杀的多样性。对某种文化的内在审视,超越位置评价就显得很有必要,但这种审查建立在对位置更加细致的划分上,而不是像大归纳的“文化相对主义”所提供的唯一位置。

在道德判断中不仅要求评价者不得忽视个人在整个事件状态中的特殊位置,还要求考虑个人在事件中做出的选择和承担的责任。责任要求行动者的情景化评价,后者否认可以忽视个人自己在他特定处境中位置及其责任的可能性。但这也没有证明一个人对自己偶然无知程度的沾沾自喜是正当的,没有否认个人有必要去了解其他人知道或看到什么的需要,没有否认更广泛同情的意义。“情景化”的需要在福利主义框架中没有获得应有注意,因为行为和主体性的价值完全派生于效用,事件状态评价独立于评价者在状态中的位置,从而抹去了作出道德抉择的人的能动性。事实上,一种事态总是某个主体影响的结果,行为和主体性是事件状态的内在因素。

立场相关的自我评价不可能中立,评价必须特别考虑个体是否牵涉进了事件以及他在事件中做了些什么。当一个评价者恰巧卷入他正在评价的事件状态,或推动或阻碍该状态的形成,他有特别责任的行为正是状态的一个构成要素,他对事态的评价须考虑这种卷入。用独立于行为者的冷漠方式去评价事态,将令人感到古怪。例如,当评价莎士比亚悲剧《奥赛罗》中苔丝狄蒙娜被杀的事件状态,应该给予奥赛罗以特殊的位置,如苔丝狄蒙娜的情人、丈夫和杀人者。面对误杀苔丝狄蒙娜,伦理理论还会要求奥赛罗比没有卷入这件事的人有更悲伤的心情。威廉姆斯例子中的吉姆不得不认真考虑他自己在那个事件中的位置和其他人位置之间的深刻不对称,即吉姆自己虽然不是一个杀人者但在现场,这个位置可能导致的结果也应在评价中被重视。

由立场相关性还能破解“约束权利观”的困境。假设甲能通过摩托车及时感到凶杀现场,防止一场犯罪发生,为此他需要邻近者乙的摩托车,但甲知道乙非常不愿意甲为了那个目的用他的摩托车。甲有理由侵犯乙对自己摩托车的权利,以防止发生的自由和生命的侵犯吗?从“立场相关性”的结果推理出发,甲显然有责任,为了更好的结果去侵犯摩托车所有者的次要权利,以便防止更重大个人权利的侵犯。

立场相关性本质上反映了人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人们各自自由的实现以不同方式相互联系,每种自由的实现不可能被视为孤立的碎片。结果评价原则迫使人们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自己的自由和生活,也影响别人的自由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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