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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税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征纳双方。税务人员代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执法,发生的违法行为除税务人员要承担责任外,税务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发生了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承担纳税义务或者征税义务者不存在税收法律责任问题。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没有履行税法为其设定的义务。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两种:

1)违法的不作为。凡是税法要求实施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就负有作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不作出税法要求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如税法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却不按期进行登记和申报;再如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争纳税款等。

2)违法的作为。凡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就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作出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如纳税人伪造账簿偷税,税务机关越权决定减免税等,就是违法行为。

(3)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是有清醒认识的,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反税法的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当事人则不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4)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并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损害后果应从广义上去理解,既包括纳税主体违反税法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征税主体违反税法对纳税人合法利益的侵害,还包括征纳主体违反税法对国家税收秩序的损害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根据《公务员法》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七类。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是对犯有轻微违反税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书面告诫,常以“责令限期改正”出现。税收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强迫违反税法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裁措施,是在行政处罚中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罚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税务机关剥夺违法当事人违法获得的所有权,并将其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剥夺违法当事人非法获取的财物所有权,并将其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在税务行政处罚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可以理解为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者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等。

二、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1)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本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法律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其发售发票。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关于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已在流转税法律制度中讲述;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则在本章第二节讲述,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3)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造势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思考题

1.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何区别?

2.税法对纳税账簿、凭证(含发票)的管理规定与会计法相比有何特别之处?

3.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4.纳税担保、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5.怎样理解税收优先的规定?

6.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与撤梢权?行使代位权与撤梢权有何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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