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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分类及功能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制度的分类及功能(一)制度的分类制度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分类。同时还要指出的是,本书并没有穷尽制度的分类。(二)制度的功能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化解人类行为悖论,即规避知识短缺和抑制机会主义。在混乱和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不可能发生,可靠的承诺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

二、制度的分类及功能

(一)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分类。对制度进行分类,可以深化对制度的研究。

1.根据起源方面的差别,制度可以区分为内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s)和外在制度(External Institutions)。

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内在制度的典型表现形式有习惯、伦理规范、礼貌和商业习俗等。违反内在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例如不讲礼貌的人,会发现自己不再受到邀请。遵守内在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激励,例如遵守礼貌的人,往往会得到好的评价。

外在制度是自上而下被强制执行的,因而是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和确立的。代理人在设计制度前,必须通过一个政治过程获得权威。外在制度的典型例子就是司法制度。外在制度配有惩罚措施,并以各种正式的方式强加于社会,可以依靠法定暴力(如警察)来强制实施。遵守外在制度最大的激励就是自由。“因为我们是法律的奴隶,所以我们是自由的”。

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互补。例如,司法制度是否支持一个社会的道德、文化习俗、惯例和礼貌。

2.根据实施惩罚方式方面的差别,制度可以区分为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和非正式制度(Informal Institutions)。

正式制度的特征是,对惩罚的规定和实施都要通过有组织的机制,存在着第三方强制执行(Third Party Enforcement)。在正式制度里,执行制度安排的程序中包含着审判者或仲裁者,例如政府机构。

在非正式制度中,对违背社会预期行为施加的惩罚,都不通过有组织的方式来定义和运用,它们都是自发发生的。非正式制度一般都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自律,一般都与自我执行(Self-enforcing)相关。

3.根据与不可言传的知识及某些组织安排之间的联系,制度可以区分为显性制度和隐性制度(Implicit Institutions)。

显性制度与不可言传的知识及某些组织安排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正因为如此,显性制度具有可移植的特征。例如,一个法人企业中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美国可以体现出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关系,在中国也可以体现出类似的关系。

隐性制度与不可言传的知识及某些组织安排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因为如此,隐性制度往往具有不可移植的特征。这种隐性制度的例子有既定程序、工作惯例和常规中的诀窍,有时也可以称为“公司记忆”或“公司文化”。

隐性制度的重要性往往容易使人忽略。两个在显性制度、技术条件、生产区位、资源禀赋、产品类别及其质量等各方面完全相似的企业,极有可能只是由于隐性制度方面的差别,而造成生产率方面的差别。

4.根据构架方式的不同,制度可以区分出指令性制度(Prescriptive Institutions)和禁令性制度(Proscriptive Institutions)。

指令性制度,是靠“有形之手”和领导者的计划来实施的,它要精确地指令人们,应采取什么行动以实现特定的结果,例如从A点到B点。

禁令性制度,是禁止某些难以接受的行为类型,例如不要超速行驶或不要偷窃。禁令性制度的例子,有“十诫”中的许多规定,它们以“汝不应?”的形式,排斥了某些行为类型。另一个例子是希波克拉底誓言,它要求医生不要伤害病人。这种禁令性制度,并不明确规定有目标指向的、应该干什么的命令,它给人们留下了自主判断和行动的巨大空间。

指令性制度是计划出来的、强制性秩序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主要受禁令引导的、受规则约束的行为则是一种典型的自发秩序。指令性制度通常要求制度的供给者具备足够的知识,不仅要了解行动者的手段和能力,还必须了解其所指示的行动可能需要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5.根据处罚的可变程度,制度可以区分出硬制度(Hard Institutions)和软制度(Soft Institutions)。

硬制度是其附属的惩罚调整空间狭窄的制度,具有“一是一,二是二”的特征,例如违反了法律就一定要受到制裁。正是因为如此,硬制度一般与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构相联系。

软制度是其附属的惩罚调整空间较为开阔的制度,其对同一违规行为的惩罚具有相当大的变通余地。例如,对于某些行为既可以好言相劝,又可以大声呵斥。软制度一般具有自发执行的特征。

6.根据适用范围的大小,制度可以区分为一般制度和具体制度。

通常而言,同时适用于若干共同体的制度,可以视作一般制度,而只适用于某一共同体的制度,可以视为具体制度。在有些条件下,也可以把适用于某一共同体的制度视作一般制度,而把适用于共同体某些方面的制度看成具体制度。也就是说,一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以上关于制度类型的划分基本上是静态的,不一定具有动态意义。其实,在动态过程中,上述许多制度类型都具有交叉性质,例如内在制度往往是软制度、非正式制度,还具有隐性制度的一些特征。同时还要指出的是,本书并没有穷尽制度的分类。

(二)制度的功能

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化解人类行为悖论,即规避知识短缺和抑制机会主义。制度的其他功能,都是以基本功能为基础的,或是基本功能的展开。

1.制度能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更易于协调人际关系。

在混乱和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不可能发生,可靠的承诺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在这种情形下,制度减少了世界的复杂性,提供了一种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 Task)的关键功能。制度使他们的反应更可预见,从而使个人更容易与一个复杂而易变的世界打交道,避免“超负荷识别”(Cognitive Overload)。当存在一般的、可识别的行为模式和条件模式时,经济主体就能更好地应付具体细节。在此意义下,制度有助于我们应付不能驾驭生活所怀有的原生性焦虑(Primordial Fear)。

在限制他人的行动,并排除未来不测事件的同时,制度也减少着“远期无知”(Forward Ignorance)。在此情况下,制度能够刺激企业家保持足够的敏感,并能限定指向未来行动中的风险。当人们的行为被稳定化时,才可能增加知识和劳动分工,而这种分工是经济增长的基础。例如,在一个信用制度保障了币值稳定的国家里,公民无论对储蓄还是投资,都会信心十足。有的学者甚至说,正是简单货币规则的存在,常常自发地发挥着稳定总需求的作用。

2.制度保护个人自主领域,使其免受外部的不恰当干预。

古罗马法中,有一个“dominium”概念,在英语中的意思是“my home is my castle”,即“我家即我城”。人们在家中拥有一个高度自治的空间,它受到可强制执行的制度的保护。根据古罗马法家庭的主人在家中拥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自由行事并不受外部干扰。当然,用制度保护个人自主领域不是无边界的。一个人自由地追求其目标常常会影响他人的同样追求,自主领域永远必须明确自己与他人自由的边界。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国有企业改制成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的意义上就是要通过制度,促使传统国有企业拥有“个人自主领域”。产权明晰、政企分开就是这一思想的重要体现。

3.制度有助于缓解个人和群体间的冲突。

在许多场合,独立行事的个人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当不同的人追求其个人目标、行使其自由意志时,常常会影响到他人。其中,有些影响是不受欢迎的。于是,就会产生如何以较低的代价和非暴力方式来解决冲突的问题、如何使个人行动自由受到最佳约束以避免破坏性冲突的问题。规定行为规则的制度,通过划定自主行为的范围就能起到这种作用,解决此类问题。

实际上,有两种处理个人冲突的基本方法。制定预防性的制度,限制任意行为,可以降低冲突的可能性,如建立栅栏标出私人领域、每人都沿道路同侧行走、不得排泄有害气体的规定等等。预先标明的制度,有助于防止冲突的发生,起到预防效果。当冲突已经发生时,制度就会被用来以先前协商好的、因而是可以预见的方式裁决冲突,其例子有赔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习惯,或通过正式司法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规则。

值得说明的是,潜在的冲突不仅可能来自个人的自由行动,也有可能来自人们相互合作的时候。如果合作一方能够在交易中运用某类权势,而另一方别无选择时就会或迟或早发生冲突。解决这类冲突的可行出路就是,另外一方能够用脚投票,即退出合作而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在对他人拥有巨大权势的社会中,即使存在着强有力的制度和强制性控制,冲突仍有可能发生,并可能带来代价高昂的后果。但在转移和退出后,自由得到保护的场合,冲突将会很少发生。因此,确保退出机制的制度会限制侵犯他人权利的权势。鲍威尔森(1994)指出,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恰当制度的一个中心作用就是,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如在贵族和农民之间)建立权势平衡,并确保处于较低层次的集团拥有“制度杠杆”。经验观察表明,权势的扩散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三)有效制度的若干特征

制度有助于化解人类行为悖论,规范人类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不会去追求不可能的无限知识,也不会明目张胆地对他人进行机会主义伤害。但是,制度在化解人类行为悖论时并不天然地有效。当制度事无巨细地涉及人类的各种具体行为,事事皆制度、处处皆制度、时时皆制度时,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制度规则在数量上将是无穷无尽的。假如制度规则在数量上无穷大,它还能起到化解人类行为悖论的作用吗?

数量无穷的制度规则,首先要耗费巨大的交易成本,包括制度制定的成本、监督制度执行的成本等等。其次要耗费巨大的服从成本,即公民服从制度所必须耗费的资源,如公民作为纳税人要填写无数表格、必须保存各种记录、必须花费巨大的精力去理解制度规则等。无论是巨大的交易成本还是巨大的服从成本,都要形成对于公民收益的扣减项目。为此,公民就需要有更大的收益作后盾。在没有任何创新机会的条件下,公民的创新收入将等于零,由此便会形成公民对于现有制度的反叛(这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表现)。还值得一提的是,数量无穷的制度规则意味着,无论是制度供给者还是制度执行者,都要求他们具有无穷的知识(这是无限知识的表现)。也就是说,数量无穷的制度规则会导致制度悖论,这种制度悖论,不仅不能化解人类行为悖论,反而助长了人类行为悖论。

认识论和法理学正日益证明,复杂的制度不起作用,因为它们对人们的认识要求过高,并使人们服从制度的代价超过了必要水平。因此,简化制度以应付现代生活的复杂性问题,就得到了一些学者的重视。在19世纪,许多国家进行的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可以看成是对这一认识的正确反应。

彼得·舒克鉴定了制度中的复杂性机能障碍(Dysfuntional Complexity)所具有的四个特征。

1.密集化,即制度控制涉及大量细节,且常常以指令性方式进行调节。

2.技术化,即制度无法被普通公民所理解,只有职业专家才能解释和应用。

3.不统一,即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叠之处。

4.不确定,即在制度中存在许多有条件的规则(Conditional Rules)。

理查德·爱泼斯坦指出,这样的制度体系向公民强加了过高的服从成本,并且在运作上也成本高昂。为了克服这一问题,他提出了简化的规则,并对此进行了探讨。

他认为协调个人行为的有效制度,应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一般性。制度不应该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经济主体实施差别待遇,哈耶克将这种一般性,定义为“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

2.确定性。制度必须是可以识别的,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因此,确定性准则意味着,正常的公民应能清晰地看懂制度的信号,知道违规的后果,并能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与之对号。特尔斐圣殿的隐晦神谕创造不了有效制度。同样,秘密法令和含糊多变的制度也与确定性原则背道而驰。

3.开放性。这要求允许行为者通过制度创新,对新的环境作出反应。

上述三项准则,已被归入普适性概念之中。普适性在禁令性制度中相对易于得到保证。“汝不应??”的制度具有普适性,它给行为者提供了巨大的自行决策的空间,适用于未知的、数目不清的人和境况,也易于为人们所理解。违反普适性准则一般都会削弱对制度的服从,并因此而削弱制度的规范性、协调性品质。如果警察能违反交通规则而不受惩罚,如果人们用于政府官员的道德标准,比用于普通公民的标准更宽松,那么对制度的自发遵守就有可能衰退,制度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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