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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主体税地位的小结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运用财政收入标准和调节功能标准两大指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都得到相同的结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导向是正确的。因此,在当今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小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节功能势必受到限制。

运用财政收入标准和调节功能标准两大指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都得到相同的结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

然而,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消息,截至2007年4月2日,全国年收入高于12万元的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为1628706人,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总额为900亿元,这一数据相当于2006年个人所得税总额2452亿的37%。从地区构成来看,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天津、深圳、宁波、青岛、厦门等省市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81%,申报年所得额占84%、申报税额占85%。从行业构成来看,申报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电力、电信、石油、石化、航空、房地产、制造业、医院、高校等较高收入行业。从人员构成来看,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来看,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五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89%。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1/3以上来自于占总人口约0.1%的高收入人群,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高收入行业和职位。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导向是正确的。

但是,为什么正确的方向没有孕育出良好的结果呢?其实,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并不是并列的。组织财政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只有组织财政收入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调节功能才可能有足够的力度。因此,在当今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小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节功能势必受到限制。

也就是说,要提升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地位,首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然后结合现实,根据收入调节的需要,对法规细节处进行适当的修改,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名副其实的主体税,巩固其主体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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