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常见的避税方法

常见的避税方法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什么是避税,如何定义避税问题,国内、外的学者也一直有着不同的意见。也就是说,不采取分摊筹划的话,李某当年共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元。那么,如果按此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李某将要缴纳3 000×5%=150(元)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什么是避税,如何定义避税问题,国内、外的学者也一直有着不同的意见。

早在1988年,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辞典》一书中,就有对避税一词的如下解释:“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国内有一些学者发表见解认为,“避税指纳税人用合法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活动。具体说来,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有如下七种。

(一)合理安排工资和年底奖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如下的情况:公司到年末发放全年奖金时,奖金的数额相对于日常工资而言往往数量巨大,纳税义务人为此也不得不缴纳高额的奖金所得税,交税后纳税义务人实际所得情况可能不甚乐观。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关于年末的一次性奖金的缴税问题又重新作出了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现行办法所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奖金额除以12的商数套用的,而应纳税额仍按原值计算,这导致速算扣除数远小于真实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240 000元、480 000元、720 000元、960 000元以及1 200 000元处,多得1元奖金将导致纳税人多缴许多税。例如,陈某取得年终奖金6 000元,按现行办法计算,税率为5%(6 000÷12=500,500适用5%税率),所以应缴税额为6 000×5%=300(元);但若陈某取得年终奖金额为6 001元,税率变为10%(6 001÷12=500.08,适用10%税率),所以应缴税额为6 001×10%-25=575.1(元)。很显然,在这个例子中,由于陈某多得了1元钱的年终奖金,使得适用税率由原来的5%变为10%,而纳税额是根据一次性奖金总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计算的,最终陈某多缴纳了275.1元的税。

针对月工资与年底奖金发放不均的现象,我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予以讨论。

1.充分利用年底奖金的一次性优惠政策

由于年底奖金有一次性的优惠政策,奖金额除以12月之后,商数套用累进税率,所以一年总奖金收入不是很高的单位可以尽量把奖金都留到年底一次性发放。

例5-12:李某每月的工资为2400元,其年终奖金为4800元,那么李某的每月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 400-2 000)×5%=20(元),到年底共缴纳工资方面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40元。年终奖金部分,4 800元除以12等于400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奖金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 800×5%=240(元)。也就是说,不采取分摊筹划的话,李某当年共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元。而如果公司方面把4 800元的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中,李某的月工资额上涨到2 800元,每月工资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 800-2 000)×10%-25=55(元),全年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5× 12=660(元)。

显然,在该种情况下,采取分摊筹划法并没有起到纳税筹划的目的。相反的,把平时的奖金集中到年底一次性发放,可以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例5-13:李某2009年每个月工资收入5800元,1—11月份每个月奖金1 500元,年底一次性奖金7 000元,则李某2009年1—11月份每个月应纳税额=(5 800+1 500-2 000)×20%-375=685(元),12月份工资的应纳税金=(5 800-2 000)×15%-125=445(元),年底一次性奖金的税金=7 000×10%-25=675(元),李某2009年共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685×11+445+675=8 655(元)。如果单位利用年底一次奖金的优惠政策,把平时1—11月份每个月发放的奖金放到年底一次性发放,即年底共发放23 500元,则李某2009年1—12月份每个月需要纳税(5 800-2 000)×15%-125=445(元),年底一次性奖需要纳税=23 500×10%-25=2 325(元),其2009年共需要纳税=445×12+2 325=7 665(元)。可见,利用了年底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后使得李某少纳税8 655-7 665=990(元)。

2.利用奖金补足每月工资所得

如果每个月的工资没有达到我国现行的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话,我们可以用年底奖金来对每月工资进行补足,从而减少年底奖金所需缴纳的税收。

例5-14:李某每月工资为1 800元,其年终奖金为3000元。那么,如果按此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李某将要缴纳3 000×5%=150(元)的个人所得税。若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的工资和年终奖金进行调整,李某每月工资调整为2 000元,其年终奖金则为600元,李某每年的税前收入没有变化,但是在缴纳税收方面,李某的年终奖金只需要缴纳600×5%=30(元)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净收入增加了120元。

3.尽量避开引起税率上升的临界值奖金额

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年底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有缺陷,在临界金额处会发生多交税金远远超过多发奖金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各单位在给职工发放年底一次性奖金时应该合理避税,尽量避开临界的奖金额,这样可以使员工合法地少交税金。

(二)拆分收入分解纳税主体

此项避税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有关条款少缴或不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从事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收负担得到合理的减轻。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之外,在实际生活中,不仅是上述行业存在着工资起伏变化的问题,当其他行业遇到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问题时,一般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比如,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职工,在开工期内的收入必然较高,在停产期内则很有可能没有收入。因此,利用以上纳税筹划的技巧,可以使职工的税负合理,全年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纳税的原因而受到重大影响。

例5-15:某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每年只有半年的时间进行开工生产,开工期间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4 000元。停产期间不发放工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企业里每位职工的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 000-2 000)×15%-125=175(元),每位职工全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 050元。对此,企业采取了如下的纳税筹划技巧:企业从每位职工按开工期的工资计算出职工的全年工资24 000元,按一年12个月平均分摊,每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2 000元,为此,该企业改变以往发放工资做法,不管有没有开工,每个月给职工发放2 000元工资。这样该企业的职工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之前的1 050元相比,简直可以说是天壤之别。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利用拆分收入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主要适用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因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将应税收入减去扣除费用后,乘以法定税率计算出来的,因此劳务报酬在收入分解后,一笔收入变成了多笔收入,可以增加费用的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常用到以下几种纳税筹划的方法。

1.分项扣缴税金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部分列举了29项个人劳动收入所得,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记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记为一次。如果个人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则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16:某教授在星期六为一家大型企业开设讲座,讲授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知识,星期日为同一家企业进行咨询服务,对其生产经营的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诊断工作。在这个周末时间里,该大型企业支付教授劳务报酬总额为40 000元,其中星期六和星期日的报酬各为20 000元。我们这里来对教授所获的这笔劳务报酬来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该企业将这笔40 000元的报酬作为一次性获取的劳务报酬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应该扣缴的税金为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如果该企业分两个项目(即讲学劳务报酬所得与咨询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教授,则应该分别代扣代缴税金=20 000×(1-20%)×20%=3 200(元)。也就是说,企业为教授避税之后,一共只需要缴纳6 400元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比之前一次性一项扣缴的方法减少了1 200元。

2.分次申报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着某些行业或者某项工作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即某个时期的收入较多,另一时期收入较少甚至为零。在这种情况下,收入较多的时期就必须缴纳更多的税收,收入较少时期使用较低税率,造成税收负担总体偏高。对此,我们就可以进行一些较简单的纳税筹划活动,可能取得比较好的节税效果。比如与支付报酬的一方商议,将报酬支付的时期延长,每个阶段支付的报酬减少等。

例5-17:王某在家居设计界有一定的知名度,目前是一家公司的设计顾问。某明星请王某为其豪宅进行家居设计工作,双方协定设计时间期限为3个月,该明星支付给王某设计费为100 000元。双方约定3个月后交付设计图并支付劳务报酬。我们可以对王某此笔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王某进行一次性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话,需要缴纳的税金为100 000×(1-20%)×40%-7 000=25 000(元)。

如果王某与该明星进行协商,将劳务报酬在3个月内分3次进行支付,即第一个月支付40 000元,后两个月各支付30 000元,则王某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金应当分为如下三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个月应该缴纳税金为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第二个月应该缴纳税金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

第三个月应缴纳税金同第二个月;

所以,三个月后王某总共缴纳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为7 600+5 200×2=18 000(元),比筹划前的25 000元要少缴纳7 000元。

3.费用转移筹划

一般来说,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纳税人会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其中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等。这时,如果纳税人与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将这些支出费用转移为接受劳务的单位的费用,即由支付单位来支付这些费用,同时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样不仅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对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来说,这些费用还可以作为单位正常的经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稿酬所得的常见避税方法

有关稿酬所得的税金支付方式和次数的界定,在第四章中有详述,此处不再重复。根据税法中有关稿酬所得的税收规定,我们发现,无论是预付还是分次支付或者加印某作品再次支付稿酬,都要合并为稿酬所得,也就是说,稿酬所得在适用税率和调节税率的问题上,基本没有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因此,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重点在收入环节和费用扣除环节。具体说来,稿酬所得常用的节税方法主要有如下五种。

1.增加文章署名人数

也就是集体创作。集体创作可以进行收入的分解,可以将固定的800元的费用扣除数的利用率达到最大。由于税法规定,两人合作完成一项作品,实行“先分后税”原则,收入在创作人之间进行费用扣除之后再进行纳税。

例5-18:一本书的稿费收入为10 000元,如果一个写作,则该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10 000×(1-20%)×20%×(1-30%)=1 120(元)。

如果该书由5个人同时完成的话,假设每个人得到2 000元的稿费,则每个人应缴纳稿费所得税税金(2 000-800)×20%×(1-30%)=168(元)。5个人共缴纳168×5=840(元)。经过筹划,可以减少缴纳税金280元。

2.将著作改为系列丛书

对著作进行系列丛书处理,进行分册出版,主要目的是为了分解收入。我国税法规定,同一作品的稿酬应当合并计税,但是不同作品的稿酬可以分别单独进行计税。如果纳税人将一部作品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那么就可以起到节省税负的效果。

例5-19:某作家出版一部著作后可以从出版社处获得15 000元的稿酬所得。若该作家一次性领取了15 000元,则需要缴纳15 000×(1-20%)×20%×(1-30%)=1 680(元)的稿酬所得税。但是,如果该作家把这部著作分成5册出版,那么这笔收入的稿酬就可以分成5次进行领取,每次领取3 000元,则每册只需要缴纳(3 000-800)×20%×(1-30%)=308(元),5次总共需要缴纳1 540元,较之前的1 680元的一次性领取缴纳税收减少了140元。

3.改加印为再版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或者再版同一作品,可以分别根据所得来进行单独计税。因此,可以和出版社进行协商,采取再版的方法,这样虽然减少了每版的收入,但是可以抵扣一定的数额,使800元的费用扣除数发挥最大效用。

4.稿酬费用化

在作品完成的过程中,如果作者事先与出版社方面进行协商,由出版社承担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此项费用允许在最后出版社支付给作者的稿酬中予以扣除)。借由此条款,可以使作者应纳税稿酬下降,同时也使得稿酬所得的所得税税金下降。

5.变工资为稿费

目前,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人员等,在本单位发表文章稿费要合并到工资薪金中,因此这部分本应作为稿费的个人所得就没有办法减去800元的扣除数,从而影响这些记者、编辑人员的实际可支配收入。针对这一现象,这些新闻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到其他出版单位发表文章,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5-20:王某为A报社的著名记者,其每月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合计为5 600元,另外其几乎每天在该报社的杂志上发表文章1篇,一个月大概有稿费收入4 000元,则其应该每月纳税(5 600+4 000-2 000)×20%-375=1 145(元),每年纳税13 740元。

若其不在自己的报社发表文章,而改在B报社发表文章,每月稿费收入还是4 000元,则其每月纳税为[(5 600-2 000)×15%-125]+[(4 000-800)× 20%×(1-30%)]=863(元)。这样一来,王某每年可节税13 740-863×12=3 384(元)。

(四)用足公积金等免税项目的比例

目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可以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因此此项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三费一金”可以少扣点钱,笔者在此认为是错误的。暂且撇开其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不谈,若仅仅是考虑“三费一金”本身所带给普通百姓的重要意义,我们就能发现按照实际所得的工资来缴纳“三费一金”是非常有必要的一项税收筹划行为。

例5 -21:李某每月的工资收入为3 300元,若按最低标准缴纳“三费一金”200元,则每月应计税收入3 300-2 000-200=1 1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 100×10%-25=85(元);若缴纳“三费一金”的额度为600元,每月的计税工资为3 300-2 000-600=7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00×10%—25=45(元)。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缴纳“三费一金”既可得到人身的基本保障,又能够起到降低缴纳税收的作用。

(五)工资收入福利化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其实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来使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使计税的基数也明显地变小。恰恰是在这种时候,单位就可以通过提供一些职工福利的方式,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所、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提供医疗费用甚至职工子女教育费用、免费提供午餐等等,以抵减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当然,这些费用不可能由企业来独自承担,还有很大一部分来源是由职工的部分收益转化而成的正常费用。从工资上看,职工的薪金数字可能有所降低,但对于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来说,通过这种方式,无疑使得实际工资的效用达到了最大化。

5 -22:A公司给职工王某每月发放固定工资8600元,代扣代缴所得税945元,王某每年税后收入91860元。公司每年为其支付工资103200元。税收支出11340元。

B公司每年花费在职工李某身上的支出也是103200元,但是其每个月只给其发放2100元工资,每个月让李某用发票报销各种费用2 000元,每月给职工发放作为办公用品的购物卡1 000元,另外每个月发放房帖1500元,年底一次发放奖金6000元,每年可以报销培训费和旅游费用等共18000元。则李某每年税收支出为:(2100-2000)×0.05×12+6000×0.05=360(元),税后实际各种收入为103200-360=102840(元)。

可见,由于B企业把一些工资收入福利化,同样支出情况下,李某比王某少交了11340-360=10980(元)的税金。

(六)巧妙利用不同的纳税义务人身份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纳税义务人身份的转变同样也能够起到避税的效果。其中,最为经典的案例莫过于从居民纳税人到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转变。

5 -23:乔治先生2007年1月10日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07年12月5日,之后回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09年3月10日。由于离境时间不超过30天,从2007年至2009年,约翰先生在我国税法上被视为居民纳税人,由此乔治先生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乔治先生稍稍对自己的离境时间进行一些调整的话,比如,从2007年11月30日离境,这样整个2007年度中,乔治先生的离境时间就可以超过30天,不属于临时离境,可以扣减天数,这样2007年度乔治先生就不属于居民纳税人的范畴。非居民纳税人就可以免除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的义务,起到避税的目的。

(七)巧妙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根据高允斌先生在其著作《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中所叙述的:“个人所得税应税义务的产生大多数情况下与其他经济实体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特定行为有关,个人所得往往是从这些单位取得的,而个人与一个单位可能存在多重的、不同形式的利益分配格局,相应的涉及不同层面的税收法律关系。”[28]可见,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单位来说,筹划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税收筹划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例5-24:李某与张某两人打算合办一家企业,在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两种组织形式之间进行选择时,就要对两种企业的税率缴纳问题进行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根据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时,在税后分配利润时还要征收20%的股利个人所得税,综合后税负有40%。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若企业的年利润为10万元,则在公司制的形式下,需要缴纳40 000元的税负,在合伙企业的形势下,假定李、张两人各取5万元的收入,则共缴纳(50 000×35%-6 750)×2=21 500(元)。显然是合伙企业所得净利润更高。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考虑到企业的规模问题,我们仍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