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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比率在50%以上说明什么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一节对科斯定理的“辩护”,并不是说该定理没有可批评之处。科斯定理又假定产权是充分界定的。排他性成本又可分为界定成本和维护成本。价值形态上产权界定的低费用还与货币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生产和使用方式有关。对允许存在的产权形式,也可能对其中的某类权利加以限制,例如对使用和转让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上一节对科斯定理的“辩护”,并不是说该定理没有可批评之处。例如,科斯定理所假定的交易费用为零,只是定价制度的费用为零。科斯定理又假定产权是充分界定的。界定产权实际上是有费用的,充分界定所涉及的费用可能更高。但在科斯定理中,界定产权的费用似乎未被明确考虑(不论是否假定其为零)。当然,定价制度的费用并非与界定产权的费用无关,但区别于定价制度费用的界定产权费用肯定是存在的。

在不考虑产权成本的情况下,产权的充分或明确界定显然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一旦考虑到产权成本,在某些情况下,模糊的产权就可能比明确的产权更有效率。在产权初始界定的层次上,产权成本可区分为排他性成本(exclusion cost)与内部管理成本(internal governance cost)。

排他性成本又可分为界定成本和维护成本。所谓界定就是在物理与价值形态上给出产权的边界。界定成本首先与检测、度量财产物理边界的技术手段发展程度有关。对大多数实物财产,比如土地、厂房建筑、机器设备、住宅及其他消费品来说,在物理形态上把握其边界并不存在严重的困难。有关的数量(长度、重量、面积)和质量测定手段的发展,使得实物财产的界定达到了精确化的水平。在这方面,度量衡的统一和标准化的贡献尤为突出。当度量衡手段混乱时,实物财产的界定所遇到的麻烦就要大得多。

但是,也有某些实物财产的界定面临着很高的成本,以至于界定本身成为得不偿失,甚至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所谓“会走动的财产”的界定就是有关的一个典型例子。在前面所举的北美西南部印第安人未能建立起有效产权制度的例子里,生活在平原上的食草动物易于游动,且游动范围很大所造成的过高界定成本,构成了产权制度难以确立的重要原因。类似的例子还有对海洋中移动鱼群产权的界定。例如北大西洋鲱鱼在其生命周期要游经许多沿海国家的水域,对这些高流动性的鱼群来说,领海权可能带来某种地理位置上的优势,但无法对它们建立起排他性产权。因此,尽管大多数沿海国家建立起了排他性的国家捕鱼区(national fishing zone),但并未能有效阻止对渔业资源的浪费。

还有一些物品,虽然其物理边界很清楚,但无法排他性地使用和转让,或者这种排他成本很高,从而限制了排他性产权的确立。这种物品便成为所谓的公共物品。大卫·弗里德曼是这样定义公共物品的:“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13]例如,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接收广播电视讯号,要排除那些不付费而“搭便车”的行为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很困难的。灯塔的故事是经济学家讨论公共物品时经常提及的,以至灯塔成了公共物品的同义语。在茫茫黑夜,航船可在不经收费的情况下“偷看”灯塔的指示射灯,以避开礁石而顺利航行。收费上的困难使得19世纪以来的许多经济学家把灯塔看成是必须由政府出面修建的公共物品。尽管科斯等人坚持认为通过收费使灯塔成为私人物品是可能的,但在多数场合,向私人收费的成本仍然是高昂的。

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观点来看,界定尺度的统一和标准化的意义是不能低估的。产权的界定不仅要解决权利的边界、类型及归属问题,而且要使之能够被有关交易者乃至社会识别和承认,否则交易仍然不可能发生或顺利达成。然而,任何一种实物度量手段都不可能成为超越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特性、为全社会所认同的度量手段。这样的度量手段只能是价值形态的货币。

货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出现和发展使产权界定有了双重含义:实物形态的界定和价值形态的界定。首先,当实物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后,产权的流动性大为增加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也获得了改进。其次,在价值形态上界定产权,其精确性常常是实物形态上所无法比拟的。这显然有助于提高交易活动的质量。

价值形态上界定产权还有一个突出优点是大幅度降低了界定费用。货币及其他有价证券都具有高可分解性的特点。那些在实物形态上难以分解,从而无法建立排他性产权的财产,一旦转为价值形态后,排他性产权就可以方便地建立起来。比如一辆汽车,当两个人为其实物形态的所有者时,只能由两个人共同占有,而不能由每个人排他性地占有。且不论汽车的某些部件如发动机归其中一个人所有,其余部件归另一个人所有是极困难的[14],就汽车的使用和转让(如出租)而言,把权利分割开来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这辆汽车转入价值形态,如10万元货币后,两个人各自排他性地占有任何一定比例的货币量,在技术上都是非常容易的。进一步说,更多的所有者各自排他性地占有这些货币也是完全可以的。可见,价值形态的产权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一方面,使在实物形态上无法确立的排他性产权在价值形态上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合并起来,从事在实物形态上单个所有者力所不及的交易,如两个或更多个所有者合股集资购买一辆单个所有者无力购买的汽车。这一点有助于加深对前面讨论过的所有制与产权结构间关系的理解。

价值形态上产权界定的低费用还与货币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生产和使用方式有关。作为价值形态产权度量、使用、转让手段的货币:一是集中大规模生产的,生产成本因此而得以节约;二是在全社会通用的,使用知识的学习成本很低;三是国家垄断发行的,除非发生明显的通货膨胀,不确定性及相关的费用也会有所降低。

以上讨论的主要是产权界定的技术费用问题。此外,产权界定还与社会和法律制度有关。当无政府社会的成员经过许多次博弈,终于意识到合作比不合作更为有利时,他们将谈判、制定并实施有关确认和保障产权的社会契约,并为此付出代价,当然其前提是有保障的产权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收益。现代社会中确认和保障产权最高和最完备的社会契约形式是法律制度。任何产权形式,只有获得法律的认可,才能合法地加入社会交易过程,否则便要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法律可以承认某些产权形式的存在,也可以限制以至禁止某些产权形式的存在。对允许存在的产权形式,也可能对其中的某类权利加以限制,例如对使用和转让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法律制度的这种特定地位,使它在发生积极作用的同时有可能发生抑制某些能够节约交易费用的产权关系发展的消极作用。正是在此意义上,科斯强调了调整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无论如何,制定、实施有关法律的费用也将构成产权界定成本的一个部分。

法律制度更多的是用于对产权的保护。从逻辑上说,对产权的保护要以对其界定为前提。但在许多情况下,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只有在受到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产权的界定。例如,在解释科斯定理时所举的牛吃谷物的例子中,若在农场与牧场之间建一道篱笆,那么篱笆就将起到界定与保护产权的双重作用。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惩罚侵权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威慑力量而实现的。法律之所以具有这种强制性,是因为在其后存在着由武装部队、警察、监狱等组成的国家暴力机器。如同前述的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思想实验所阐明的那样,与许许多多的产权所有者各自为政地建立起的小规模暴力系统相比,国家暴力机器由于其规模经济性,在提供同样或者更好的防卫服务的条件下,能够实现费用的大幅度节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法律在产权保护上拥有无可争辩的比较优势。

不过,法律并不是保护产权的唯一机制,也不是费用最低的机制。当产权纠纷的损失不足以抵消上法院打官司的费用时,受损者就可能放弃诉诸于法律,而寻求某些“私了”办法。事实上,除法律外,习俗的、道德的、行政的机制在维护产权上从来就起着重要作用,它们常常能以低于法律机制的费用解决产权纠纷。例如,在我们讨论过的三方规制结构体制中,作为第三者的仲裁者就能比法院更有效地解决交易中的产权问题。此外,产权保护费用还包括了产权所有者直接自我保护的支出。只要看一下日常生活中个人为了防止盗窃、抢劫而购置的诸如门锁、防盗门、报警器之类的防卫器具,就可知这方面的费用也是颇为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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