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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的建议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是改革的产物,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加剧了块块分割,给招标工作带来了困难,背离了原推行进口机电设备招标的目的。

(1989年10月30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

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是改革的产物,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在1980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以后,无论建设工程招标或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对于保证工程和设备质量、减少盲目进口、重复引进,提高利用外资效益,节约外汇、保护民族工业发展,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我国社会各界所公认。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经过认真的探索,把国际上招标的许多做法,如适用的范围、竞争的性质、资格审查以及法律公证等,作了不少的改进与延伸,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国情。这项工作在我国已经突破了国际招标仅限于基建工程与物资采购两个方面,推广到更多的领域,并把其单向作用变为双向作用,既可使价格与费用水平降低,又可使产品质量得到提高,科研成果得到应用,从而使招标投标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推广与应用。其作用远远超过其经济效益。这是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新发展,其意义不可低估。

一、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虽然与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完全具备、市场竞争不充分等固然有关,但当前的主要现实问题,一是体制,二是立法问题未解决而造成的。主要表现在:

1.宏观失控,缺乏全国统一领导的机构

目前,我国国内的国际招标、建设项目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三大块,是“分疆而治”、“分兵把守”式的条块分割的格局。各有各的政策、各行其是。建设项目的招标,应该是设计与施工推行一条龙的招标,现在是两者脱节;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应该由“招审结合”逐步向“以招代审”过渡,现在是颠倒过来向“以审代招”方面蚕食。这样发展下去,有可能回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老路上去,与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背道而驰。

2.招标未立法,无章可循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招标法规,致使建设项目与机电设备这两大块招标,立项审批与实际招标两个部门严重脱节。审批不管招标,招标无权过问审批。这样的结果,造成用户不通过招标,只通过审批可以过关。设计、施工不招标,可以开工。预算突破,工期拖长,质量无保证这样的问题又重新泛起。进口机电设备通过招标这一渠道的只占审批金额的5%,然而它却使22%的设备转由国内供应,为国家节省外汇2亿美元,人民币3亿多元。但是95%进口额却通过审查放行了,甚至还有其他渠道也可以通过。这样搞不仅重复进口、盲目进口在所难免,浪费不少的外汇,而且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也十分不利。与当前治理整顿,压缩投资规模,节约外汇的方针不相适应。

3.招标机构多且乱,缺乏权威性

招标机构是知识密集型的专家咨询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开业。现行的基建招标机构多而且乱,出现了不少的假招标;现行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原来是八大招标公司,现在各地不经严格审查自行成立了不少公司,企图重新瓜分领地,工商管理部门也无法对这些公司清理整顿,因为它们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就加剧了块块分割,给招标工作带来了困难,背离了原推行进口机电设备招标的目的。

4.不正之风再度兴起,给廉政制造障碍

各地实践一再反复证明,招标是制止建设项目与机电设备进口不正当交易方面有力的武器,如果招标范围缩小,不正之风的范围必然扩大,行贿受贿、假公济私、中饱私囊、轮流出国等不正之风就难以挡住。只有对招标项目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才可以刹住。这不仅使招标正常进行,而且,给廉政建设注入了新的内容。

二、三条政策性建议

为了加强宏观控制,配合当前的治理整顿,保证经济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特对我国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1.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纳入国家计委统一管辖下

建议在国家计委内设立招标投标总局,统一领导与规划全国建设项目与进口机电设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以加强其宏观控制,主要加强从法规、政策、规划方面的领导。同时,对现行基建与进口机电设备两大块的招标公司及其机构分别进行整顿,合格者允许其继续开业,撤销一些不合格的公司及其机构,并对这些机构实行地方领导与国家计委垂直领导相结合,在业务上以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其性质应由企业制改为事业制,以便使其更好地发挥公正的监督与咨询作用。

2.迅速制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

招标投标法应该是我国经济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公司法、反垄断法、竞争法一样,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之一。建议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起草。这个法律的基本内容,除了解决上述体制问题以外,还要明确招标机构的性质、任务与目的;确立基建招标的原则、进口机电设备以招代审”的原则;招标项目的范围,招标的程序、投标的要求以及合同执行等。在起草时除实际部门外,应邀请从事这方面理论研究与法律工作者共同讨论,使其科学化与规范化。

3.制定中标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目前价格双轨制的条件下,为了鼓励对进口机电设备的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应在原材料、外汇额度以及税收问题上,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要看到这些政策的实施,是“以少换多”、“以内换外”的利国利民之举。明年,我国面临偿还外债高峰,用这些政策去控制国内能够生产的而不必须进口的物资进口,可以节约外汇,并且会加速国产化进程,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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