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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改革最新消息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价格双轨制的演变_“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价格的双轨制典型地反映了经济改革的局部性和渐进性,从更深层次上说也反映了上层改革者对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的认识与理解的方式,其中,最基本的问题涉及上层决策者对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及其发展过程。生产资料的这种分配双轨制为价格双轨制提供了条件。

价格的双轨制典型地反映了经济改革的局部性和渐进性,从更深层次上说也反映了上层改革者(政府的决策层)对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的认识与理解的方式,其中,最基本的问题涉及上层决策者对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及其发展过程。因此要考察中国工业部门的价格双轨制的演变过程,我们必须从1978年以来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政策演变过程开始,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中国的经济学家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多么的不同寻常。[40]

根据陈共炎和乔刚的概括,我国在改革以来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政策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阶段(陈共炎和乔刚,1994)。简单地概括起来,它们是:

第一阶段(1978—1979年)——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认识到计划管理体制的弊端,主张权力下放;允许商品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提出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第二阶段(1979—1984年)——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坚持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并运用价值规律。

第三阶段(1984—1987年)——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加强市场调节的作用。提出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思想,主张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

第四阶段(1987—1989年)——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提出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认为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企业的管理要逐步转向间接管理为主,要形成以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五阶段(1989—1991年)——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重新使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概念,表达了中央决策层对当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关注与担忧。[41]

第六阶段(1992—至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突破了许多思想上的禁区,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上层决策者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经济学界在这个问题上长期研究与争论是分不开的。应该说,这个问题也是一个伴随着社会主义的产生与发展而不断讨论的老问题。[42]而在中国,80年代就这一问题的再度讨论却不同凡响,它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改革决策层对改革目标模式的判断与认识。长期以来,中国的许多经济学家(俗称“计划派”)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表述、个别设想和个别结论来规范性地认识中国的经济体制,并把这种认识论用于对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的评判,始终跳不出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计划经济思想的框架,以致在80年代反复不断地与主张市场化改革的一些经济学家(俗称“市场派”)就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争论。[43]

按照“市场派”的代表人物吴敬琏(1992)的说法,两派在争论中的分歧根源于概念上的混乱。他于1991年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颇有影响的文章《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计划与市场》,试图从概念上把中国经济学界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争论及其分歧梳理清楚。他在文章中写道:

分歧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状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这是因为:一方面,几乎所有讨论的参加者都认为,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有必要自觉地保持国民经济平衡的、按比例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计划经济”,这是没有疑义的。另一方面,既然所谓“市场经济”是从运行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上讲的,它同从运行状态的角度上讲的计划经济,并不处在同一层次上,无法加以对比,因而任何把计划经济(按比例发展的经济)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经济)看作相互排斥、有此无彼的观点都很难成立(吴敬琏,1991,第133页)。

在吴敬琏看来,当时对计划市场关系问题的争论并非是主张采取“纯粹的市场经济”还是主张采取“纯粹的计划经济”之争,事实是,双方在争论中都主张把计划手段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只是各自设想的结合方式不完全相同。一些经济学家主张用计划作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而把市场仅当作贯彻计划的辅助手段;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主张以市场作为资源的基本配置者,同时用社会管理和行政指导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当然,不仅现代经济理论,而且本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第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有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相对于第一种方式,第二种资源配置则要有效得多(吴敬琏,1992,第225页)。

经济学家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改革决策层对改革的目标模式的认识水平。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这一段时间里来看,改革目标的市场取向不断明显,它使得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逐步走上了市场化改革的轨道。这个趋势突出地表现为产品市场超前于要素市场而迅速发展。产品市场的发展自然首先得益于中国在上述大背景下于80年代初期以后所进行的产品分配体制的改革,比如在1985年到1988年间实施了废除农副产品统派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分配制度(我们常称“流通”领域)的双轨制(陈共炎、乔刚,1994)。在生产资料的“流通”双轨体制下,一方面,国家计划生产(指令性计划)和计划分配的产品范围将随时间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自主销售(即自销)的范围将逐步提高。生产资料的这种分配双轨制为价格双轨制提供了条件。但是在经济改革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对计划的“分权化”改革自从1958年以后不断进行,可是这种反复不断的“分权化”改革实践并没有真正在工业部门导致这种流通双轨制以及价格的双轨制。

我们知道,中国作为一个计划经济国家,其计划的中央集权程度大大低于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不仅如此,自50年代以后的“大跃进”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里不断的分权化改革,已使中央集权的程度大大削弱,而地方的计划权力则不断上升。这里,我们可以简单地用中央直属企业的个数与产值份额作为指标来粗略地将中央集权的程度测定出来(见表3.3)。这样一个特征使得中国计划经济的“块块分权”明显高于前苏联和其他计划经济国家,尽管几乎所有的计划经济都是“条条分权”与“块块分权”的融合体(潘振民、罗首初,1988,第73页)。“块块分权”的格局对产品分配制度的影响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计划权和计划分配权的上升(黄佩华,1987)。一方面,由中央统配和部管的产品品种量远远低于苏联(见表3.4),另一方面由地方政府分配的计划产品的份额则始终存在并有所上升。即使是属于中央统配或部管的一、二类物资,地方政府都有部分的分配权,“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五小工业”(农机、钢铁、煤炭、化肥和水泥)的产品则完全属地方政府支配。从表3.5中可以看出,在1965年,由中央分配的煤炭占全部煤炭产量的75%。由地方分配的占25%,而到1978年,地方分配的煤炭份额已上升到46%。水泥也是如此,地方分配的份额从1965年的29%上升到了1978年的64%,1979年已达70%;地方分配的钢铁在1979年已达42%,比1965年增加了37个百分点。

表3.3 改革前中国中央直属企业产值与单位数的份额(以工业部门为例)

注:“—”表示没有资料。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6)》(1987)。

表3.4 改革前中央统配和部管物资品种量的演变

注:“—”表示没有资料。
资料来源:邓力群等(1984);车国成(1986);马洪(1982)。

表3.5 改革前地方计划负责分配的产品份额(%)

注:“—”表示没有资料。
资料来源:黄佩华(1987);Granick(1990);潘振民和罗首初(1988)。

地方分权的程度即使这般明显,但并没有真正形成产品分配和生产中的“双轨制”,[44]原因是,这种分权仍然是在计划控制体系内的分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性分权”而不是“经济性分权”(刘吉瑞,1988)。行政性分权或许是理解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前时期与改革后时期发生变革的本质性区别的重要概念。在过去行政性分权的改革运动下,中央计划控制虽有所削弱,但企业执行的计划可能并没有减少,甚至反而有所增加。因此,在行政性分权下,企业的自主权仍然是受到计划抑制的。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了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享有自销权,这是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的重要一步,也是改革计划分配体制,跳出行政性分权的关键性举措。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的自销产品范围是:按规定分成的产品,超计划生产的产品,自己组织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和商业、物资部门不收购的超储积压产品。到1984年,企业自销的产品范围差不多扩展到了所有国家计划分配的生产资料产品,而且企业自销的产品比重不断上升(陈共炎、乔刚,1994)。这就在实行价格双轨制之前已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分配”或“流通”双轨制。

1981年,政府允许油田超基数生产的原油可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口,结果出口原油的同一油田出现了两种价格。1983年,国家又允许部分出口原油“以出顶进”,在国内加工生产成品油,按国际市场价格在国内销售,这就出现了成品油的“双重价格”。1983年,为了鼓励增加煤炭生产,国家对22个(1984年扩大为37个)矿务局实行了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加价25%—50%的办法(张卓元,1992)。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决定》(俗称“扩权十条”)加快了价格双轨制的形成(Wu and Zhao,1987;张卓元,1992;刁新申,1986)。在“扩权十条”中规定,凡属于企业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和完成计划后的超产(即计划外)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议定价。1985年1月,国家物价局与国家物资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联合发出了《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价格的通知》,在“通知”中取消了原定不高于定价20%的上限,允许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计划外”产品。至此,在中国的工业部门,生产资料的双轨定价安排正式得以合法化(见表3.6)。在1985年2—11月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和北京青年经济学会主持的对429个国有工业企业的调查显示,1984年这429个企业的平均自销率(即自销占全部销售的比重)为30.08%,主要原材料的市场采购率为16.41%,而到1985年的1—6月份,后一比率随之升到43.8%,即投入产品的市场度提高了约27.4个百分点(分别参见表3.7和表3.8)。

讨论价格双轨制的“边际调节”和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所起到“平稳过渡”的作用,是我们以后几章将要研究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生产资料的价格双轨制作为改革初期的一项重要策略,它为维持国有部门的生产增长和扩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为避免具有软预算约束的国有部门在面临解除价格控制时所可能释放出来的通货膨胀潜能的发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价格双轨制中,企业的计划外产出由于受市场价格的调节,使绝大多数生产行业和企业都不同程度地面对了市场,对市场价格的反应能力都不断增强,在边际上,也就是在计划外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行为发生了变化。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节提到的那样,很多经济学家认为,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使同一种产品面临两种不同的价格水平,从而为人们追逐价格差价的非生产性努力提供了诱饵,成为大量的“寻租”活动和“官倒”腐败现象的根源。[45]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以后的章节里再做讨论。这里我想说明一点,寻租和腐败活动并不直接是价格双轨制的产物,寻租的产生直接与政府的管制有关,有管制,就有疏通的活动;没有双轨制,但只要有计划控制,照样有疏通活动,寻租活动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依然存在。[46]至于官员腐败问题,它所产生的原因和背景远比价格双轨制要复杂得多(张军,1995),不可简单地归结于价格双轨制。其实我们要研究的问题要比简单地将(价格)双轨制和官员腐败联系起来复杂得多。比如,在价格双轨制下,双轨是如何被维持的?如果有“串轨”,“串轨”是如何发生的?没有官员腐败的价格双轨制是否可以维持?我们后面将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这些问题。

表3.6 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在工业部门的合法过程(1979—1985年)

资料来源:陈共炎、乔刚(1994);张卓元(1992);Wu和Zhao(1987);石小敏、刘吉瑞(1989)。

表3.7 改革后企业产品自销率的分布(%)

资料来源:刁新申(1986)。

表3.8 改革后企业原材料的市场采购比重的分布(%)

资料来源:刁新申(1986)。

【注释】

[1]吴敬琏在他的文章中虽然没有使用“激进改革”这一概念,但他认为,不能用“渐进论”来概括中国的改革战略。他的基本论点是,改革初期的渐进战略积累了许多深层次问题,而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非常激进的改革方案早已形成,只是要么由于改革者的决心动摇,要么没有设计好战术上的问题而搁浅。吴敬琏的这篇文章是根据他1994年4月13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第三期省级干部研讨班上的讲话编辑成文并发表在《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9期)上的。

[2]具体地说,宋承先把中国的改革方式称为实施以“菜篮子”工程作为价格改革突破口,配套进行企业改革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反“休克疗法”的激进改革(宋承先,1995)。这一观点也在他的其他文章中有所反映,参见他最近出版的论文集《过渡经济学与中国经济》(1996)。

[3]林毅夫的这一解释出现在他为在香港举办的“中国:唤醒的巨人”国际会议提交的论文中。部分会议论文后又被收入美国西部经济协会编辑的《当代经济政策》杂志1995年1月号。

[4]拉纳和帕兹的论文放弃使用了激进改革与渐进改革的两分法,转而把改革的方式分为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的两种改革,这似乎与我们在第2章讲到的演进式变迁与革命式变迁的两种分类相对应:自下而上的改革带有演进性,而自上而下的改革则只有革命性。但进一步讲,如果像默雷尔(Murrell,1992a)提到的那样,演进性变迁与革命性变迁基本上对应于渐进与激进改革两种方式的话,那么拉纳和帕兹的这一两分法似乎又与激进与渐进的两分法并不矛盾。

[5]在第2章我们已经指出,很多学者把渐进改革与激进改革的理论基础追溯到演进性变迁与革命性变迁,其实就是把改革方式与制度变迁方式等价看待的。

[6]我们在第2章讨论了关于产权和制度变迁理论在研究过渡经济学中的理论意义。我也指出,经济改革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制度的变迁过程,因为改革会改变利益、财富和权利的原有安排和分配。但是把改革过程的本质理解为制度的变迁过程并不等于涉及了改革的策略方式。改革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样的策略或如何改变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格局。对我们来说,更有意义的是,哪一种方式的改革成本更小?哪一种改革方式更有利于改革中经济的平稳过渡?

[7]这使我想起了几年前我在英国期间曾看到的一个文献,虽然我已忘却了所有有关这个文献的细节,但是作者的一个论点十分有意思。他提出,从制度变迁过程来说,从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的逆过渡远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来得容易。这个问题当然在理论上是可以得到很好解释的。显然,在前者,“过渡”是革命性的制度变迁,而且它确实发生了。

[8]对于今天的改革中经济来说,这大概再一次间接印证了那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远比从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的过渡困难得多的论点。

[9]索布恰克博士系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市长,他于1995年3月22日访问上海社会科学院时的谈话被整理成《索布恰克:俄罗斯改革比中国保守》一文,刊于《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5月。阿斯伦德甚至用《俄罗斯经济变迁的渐进性》作为他的论文的题目(Aslund,1993),参见由他和莱亚德主编的《俄罗斯变化中的经济体制》一书(Aslund and Layard,1993)。

[10]据我所知,“小爆炸”一词是由约翰·威廉森在《东欧的开放》一文最先使用的(Williamson,1991)。

[11]在吴敬琏用于否认中国采取了渐进改革方式的论点当中,农业改革的迅速成功被当成一个明显带有激进因素的例证。参见吴敬琏(1994)。

[12]胡汝银曾在《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中以农业改革为例讨论了渐进改革的帕累托改善性质,参见胡汝银(1992)。另外,樊纲在《论改革过程》一文中也把中国农村的改革过程视为一种帕累托改善过程。他认为,农村人民公社制改变为家庭承包制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的变迁几乎没有使人受损。参见樊纲(1991)。张曙光对粮食购销体制变迁的案例研究似乎也为农业的改革方式提供了一个例证(张曙光,1996)。

[13]“休克疗法”的激进改革方案显然大大低估了许多制度变迁的演进特征及其所需要的时间。所以,“休克疗法”的真正问题不仅在于它能否奏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能否比渐进式改革更快地奏效。

[14]这也是我们一般把农业改革单独进行讨论的一个原因。

[15]樊纲比较多地使用了“体制双轨”或“双轨制过渡”的概念来概括中国改革的方式。周振华(1994)对非国有部门的发展在中国改革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作了系统的分析。

[16]摩菲等人的理论其实也是一个关于“体制双轨”的改革理论。在他们的理论模型里,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的并存被认为是前苏联局部改革的重要特征,在这两个部门结构里,他们研究了前苏联的改革方式是如何导致重要的投入品从国有部门“流失”到非国有部门的。资源或供给的流失是他们用来解释局部改革失败的主要理论基础。我们在第5章第1节将介绍这个理论模型。

[17]这个论点是在复旦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有人提出来的。

[18]我们在第7章从理论上讨论了非国有部门的份额对中国改革的路径可能产生的影响,在那里,我们建立了一个考虑非国有部门份额不断扩大的“主导厂商模型”。

[19]对改革起点与改革方式的理论讨论,可参见哈勒根和张军(1996)。事实上,本书第7章就是在吸收了我们先前的这个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扩展出来的。

[20]市场结构当然可以从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的份额、定价能力、市场准入等方面来进行考察,但在过渡初期,国有部门毫无疑问是市场的主导者。改革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准入和价格自由化的程度。

[21]本书的讨论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涉及,可参见本书第6章。

[22]例如,我们可以研究不同改革方式在市场准入、价格自由化程度和补贴等方面的不同影响。

[23]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里,讨论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主要的目的是想论证保证改革过程的社会主义(计划)性质的可能性。对一些人来说,计划占主导(板块论)才能满足这一条件,而对另一些人来说,计划与市场的相互“渗透”也符合社会主义性质(渗透论)。显然,这与我们研究的问题是两回事。

[24]我们在本书第6章的模型里纳入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25]事实上,我们这里的“价格”制度或定价制度是从生产、资源配置或市场结构的意义上加以界定的,这也是价格制度的一般含义。微观经济学被称作“价格的理论”,其道理也在这里。请注意,这与我们一些同志所研究的“价格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后者在国内主要研究价格的组成、价格与价值的关系、物价的管理等。

[26]布鲁斯是在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世界银行共同召开的“宏观经济管理国际研讨会”(“巴山轮”会议)上表达他对价格双轨制的这一观点的,后来收入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编辑出版的《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改革——宏观经济管理国际研讨会言论选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1986)。

[27]例如,吴敬琏在《中国采取了“渐进改革”战略吗?》一文中说:“事实证明,‘五年实行价格工资改革’的计划,并不是战略决策上有错误,而是战术部署上出了问题。战术问题引起对战略决策的动摇”(吴敬琏,1994)。

[28]在科尔内那里,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行为是用企业的软预算约束解释的,例如,他认为企业的经理人员面临一个“控制领域”,他们在这里可以与主管部门“讨价还价”(科尔内,中文版,1986)。但是潘振民和罗首初则不同意科尔内的解释,他们认为,软预算约束只是国有企业寻租活动的条件而不是原因(潘振民、罗首初,1988)。

[29]在价格双轨制的形成初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调查,这次调查对价格双轨制在企业生产上的边际调节作用做了一次经验的考察。参见汇集这次调查成果的集子《改革:我们面临的挑战与选择》(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综合调查组,1986)。

[30]本书第4章专门介绍和讨论价格双轨制的一般均衡理论及其条件。

[31]摩菲等人关于“供给流失”的理论模型就是基于这样的假定条件的(Murphy et al.,1992),可参见本书第5章。

[32]当然,价格双轨制这样一种改革方式在许多部门(如农业部门、金融部门)都存在,可能在工业部门比较典型。

[33]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34]华生等人在回顾中国改革十年经历的文章中回忆道,经济理论界对价格改革方式的争论发生在1984年。在莫干山举行的全国首届中青年经济理论讨论会上,与会代表几乎一致认同价格改革的必要性,并同意首先在工业部门的生产资料领域起步,但对于价格改革的方式却争论到了白热化程度。争论基本上是在“调”派与“放”派之间进行的。在“调派”内,又有大调到位和小调快走之分。在“放派”内,有单放和放调结合的差别。华生等人认为,主张放调结合、国家参与培育市场的双轨制思路得到较多同志赞成,后又被政府采纳,1985年被付诸实施。参见《中国改革十年:回顾、反思和前景:第一部分:回顾》(华生、张学军、罗小朋,1988,第15页)。但是,华生等人的这一说法遭到石小敏和刘吉瑞的商榷。在《经济学家首先要尊重历史和事实——评华生等〈中国改革十年(回顾篇)〉》中,石小敏、刘吉瑞考证发现,中国的价格双轨制形成于1984年之前,是1979年以来在农产品价格和其他一些商品价格方面已经实行过的改革方法。至于生产资料的价格双轨制,他们认为在1984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扩权十条》中就明确认可了,这比“莫干山会议”早4个月。参见石小敏、刘吉瑞(1989)。

[35]在80年代初期,几乎没有人主张应该完全放开价格,让市场自由调节。大多数人主张在价格改革问题上实行调放结合、逐步到位的改革策略。

[36]在1985年,也就是当价格双轨制实际上已经形成以后,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却开始对它的利弊展开激烈讨论,这种讨论甚至涉及改革战略的选择问题。从当时的宏观经济来看,由于出现宏观经济的失衡、通货膨胀、腐败贿赂、收入分配分化等现象,这次讨论显然是对价格双轨制的重新反思。郭树清等在1985年的报告中提出了价格双轨制的“八大弊端”,主张尽快取消双轨价格,实行配套改革的战略(郭树清等,1985)。但是,另外一些同志则仍然认为价格双轨制是一种较好的过渡形式,应该坚决维护并积极推广到其他领域。华生等同志认为,价格双轨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创造(华生等,1986)。双方争论的问题在理论上涉及如何解释宏观失衡、腐败与价格双轨制的关系,当然,当时的争论并没有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37]这个观点转引自张卓元(1992)。

[38]对于前一种思想,在中国是以“配套改革”的思路来表达的。这个“配套改革派”是指价格与税收、财政“联动”的改革思想,这一思想多为吴敬琏等经济学家所主张,参见华生等(1988)。

[39]“价、税、财联动”方案原来准备在1987年初开始实施,1986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通过。但到10月,国务院负责同志决定放弃这一方案(吴敬琏,1994)。据华生等人的说法,“联动”方案的搁浅是由于各种利益无法摆平,财政不堪负担,人们对“一次到位”的“位”在何处争执不休,因而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和缩小方案,直至最后完全放弃。参见华生等(1988)。

[40]我们在第1章讨论中国经济学家在经济改革中的作用和职能时曾做了一个简单的评价。

[41]这说明,在达到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突破性认识之后,又出现了认识上的反复。这一反复显然与1988年、1989年的宏观经济形势及国内政治风波的发生有直接的关系。

[42]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主义大论战以及后来在东欧国家出现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都具有相同的性质。

[43]吴敬琏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提供了一个文献性的综述和评论,参见《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的讨论和我国经济改革的取向》(吴敬琏,1992),载薛暮桥、刘国光等《90年代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探索》。

[44]据我看到的文献表明,很多学者并不这样认为,他们反而觉得中国的价格双轨制早在改革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存在了。当然,他们所说的价格双轨制似乎被简单地等价于“一物多价”,而没有看到双轨制价格的实质是诱导企业生产市场化的一种过渡安排。

[45]这个问题事实上成为8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学界许多经济学家批判价格双轨制的几乎唯一的理由。

[46]樊纲(1994)也认为把“官倒”之类的问题归结为“价格双轨制”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事实上,当人们抓住腐败问题对价格双轨制进行批判时,似乎忘记了问题的另一面:非价格支付(并不都能归属于“腐败”一类)对价格双轨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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