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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银行制的兴盛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主银行制的兴盛日本主银行制的基本特征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五点[2]:是贷款企业的最大放款行;是贷款企业的主要结算行;是贷款企业的主要股东;向贷款企业派驻领导;贷款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掌握着行使救济的主导权。尽管如此,日本的银行尚处于日本金融当局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之下。

一、主银行制的兴盛

日本主银行制的基本特征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五点[2]:(1)是贷款企业的最大放款行;(2)是贷款企业的主要结算行;(3)是贷款企业的主要股东;(4)向贷款企业派驻领导;(5)贷款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掌握着行使救济的主导权。

其中,第一个特征是稳固最大放款银行与贷款企业间长期交易关系的重要途径。第二个特征为银行向开户企业提供多方位金融业务服务,在获取手续费收入的同时,借助企业结算账户,对贷款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的详细记录实施有效的期中监督提供了可能性。第三个特征因受限于反垄断法对银行持股比例的限制,主银行难以成为贷款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但由于主银行兼有主要股东和最大债权者的双重身份,因此,主银行可以站在监督者的立场上,回避债权方和出资方之间利益冲突的影响[3],并在集中监督机制的作用下,降低社会监督成本。第四个特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促使贷款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保持较好表现,以缓解银行对企业经营信息的非对称性。针对第五个特征,尽管三轮芳朗[4]曾就救济行动的有效性提出过疑问,但桥本寿朗[5]等均有论文列举过主银行对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实施救济的一些具体事例,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根据桥本、河合、泉田[6]提供的统计分析结果,建立主银行关系可以使企业享受降低附加利率[7]的优惠条件,并可保证企业重建资金的迅速到位,从而降低流动性陷阱的冲击。

由此看来,主银行制的核心要点是建立了廉价的监督机制,在对贷款企业实行纪律性约束、强制企业遵循健全的经营原则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从而避免了我国国有企业中频频出现的“预算软约束[8]”问题。

主银行的监督机制按照青木昌彦和Patrick的分类可分为三个阶段:(1)事前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投资计划进行评价和筛选;(2)期中监督——放贷后对经营者行为和企业活动,尤其是资金用途等进行跟踪检查;(3)事后监督——对企业投资成果、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若财务陷入困境,须对企业的发展前景作出判断,并予以纠正或给予惩罚[9]。在欧美各国,上述三个阶段的监督一般由不同的监督方承担。例如,事前审查由投资银行、商业银行、风险资本等放贷方承担;期中监督由董事会和股票市场承担;事后监督由破产处理机构和企业收购合并的市场承担。而在日本,事前、期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督均由主银行一手包办[10]

迄今为止,由于诸多相关研究的着眼点多集中在事后监督、纪律约束,尤其是支配权向主银行转移等方面,因此,有关事前审查这一重要环节,尤其是对事前审查的具体实施方法的探讨与研究十分薄弱。

事前审查可分为企业审查和项目审查。企业审查是审查企业经营者及企业经营体系,项目审查是对企业投资计划、事业领域定位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是企业或者项目计划的成长性、效率性和安全性。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主银行在对贷款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若主银行关系保持不变、往来交易继续维持的话,这一审查常常被简化,尤其是在战后日本经济高增长期,在投资选择余地狭小的客观条件下,因资金不足,企业只要能够从银行拿到贷款,其获利机会极大,故而大大激发了企业主动向主银行提供企业内部信息的积极性。因此在这一时期,事前审查基本上是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效率很高。

由此可见,资金不足是一个重要条件,因为战后日本家庭储蓄水平较低,家庭经济十分注重规避风险,因此金融资产大多流向了安全性较高的银行储蓄,并通过银行借贷配置到了资金短缺的企业部门,形成了以间接金融为主体的金融框架。虽然家庭经济中的股票持有率曾出现过上升趋势,但在1965年爆发证券恐慌之后,家庭经济再度逃离资本市场[11],流向银行,使间接金融的主导地位进一步稳固。正是基于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框架,设备投资资金短缺、放款市场为卖方市场等诸多条件为主银行有效实施事前审查提供了可能性。

然而,尽管主银行在成长性、安全性、效率性方面对贷款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事前审查,但因其审查标准是以贷款企业的自有资本/负债比率等财务比率为指标,再以各个指标的基准线为核定基准,因此,期中监督的实施情况令人质疑。这一点在日本开发银行向贷款企业转贷世界银行贷款时,主银行拒绝按照世界银行制定的财务比率指标实施监督的事实,足以说明问题[12]的关键所在。其次,根据“法人企业统计”资料显示,在日本经济高增长期,企业自有资本/负债比率急速下降,按世界银行的评定标准,显然日本企业的经营风险已大大增高,然而,日本主银行的事前审查和期中监督并未对此作出敏感反应,诸如下降评级、提出警告等,也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究其原因:第一,日本主银行的企业审查和事业审查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对每个项目特性的定性方面。各主要城市银行审查功能的人为化、审查人员数量的限制,使得审查对象往往被限定在较小范围内。于是,城市银行之间便相互委托审查,并把审查对象锁定为一些大企业及其子公司,其结果导致融资关系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城市银行和少数大企业之间结成了密切的“融资系列”关系。第二,主银行并不认为有必要在企业自有资本比率急速下降与企业破产风险增高之间画等号。

那么,针对贷款企业自由资本比例急速下降的潜在风险,日本的主银行为何会如此泰然自若呢?一是作为战后日本金融体系特征的总体安全网络发挥了有效作用,二是日本的银行经营很大程度上遵循了健全经营的原则。20世纪50—60年代银行系统的过度放贷,使日本的银行自有资本比率下降,到了70—80年代,该比率进一步降至不足4%的水平。由于国债占银行资产的比率减少,按通常意义上的健全银行的标准衡量,银行已处于破产的高危线上。尽管如此,日本的银行尚处于日本金融当局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之下。比如大藏省以金融机构为对象制定了各行业“事业方法书”,在对资产构成、不同产业融资比率实施管制的同时,还就事关安全性(储备率、存贷比率等)、效率性(经常收支率等)等必须遵守的标准指标作了具体规定,并实施了定例检查、特别检查和实现达标的指导。与此同时,日本银行也采取了相应举措,即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的双重监督建立了将接近于零的监督成本集中起来实现社会节约的机制。此外,为确保检查有效进行,大藏省还采取了向金融机构派驻领导、罢免违背健全经营原则的银行经营者等措施。

其次,是众所周知的限制竞争措施,受这一措施的保护,银行(尤其是吸收存款大户的日本大银行)获取了丰厚的超额利润。从基本面来看,限制竞争措施主要表现为提高准入标准,对银行开店数、店铺的地域配置实行严格控制,并禁止新商品的竞争性开发,允许银行间在利率方面采取协调行动等。其结果,可算作自由的金融市场在日本仅存短期同业拆借市场一家。因此,日本主银行之所以对贷款企业自有资本比率快速下降不以为意,既有银行体系充分发挥了创造信用功能的因素,又有银行在设备投资资金供给方面的突出贡献。假设规定自有资本比率至少保持8%,而实际上4%就足以维系的话,不妨认为银行是以双倍规模放贷,即银行以相当于自有资本的25倍(增加了12.5倍的风险债权)的资金投入了放贷运作。银行资金之所以可以在相差如此悬殊的比例下运作,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日本银行体系总体安全网络的有效运转遏制了储户对银行实施监督的动机。

再次,在战后日本经济高增长期,事业机会多,而投资、技术的可选择性低。资金短缺,特别是设备投资资金不足,大大提高了资金对事业成功的决定作用。因此,只要能够获得资金支持,便意味着成功在握。尤其是若能被划定为朝阳产业,就意味着该产业将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在减免税收、优先获取外汇配额、从政府系统金融机构获得长期低息贷款等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从而获得利润增长的更大优势。

总之,主银行制是在对特定条件高度依存的背景下形成、发展,并对日本经济的复兴与腾飞作出过重要贡献的核心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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