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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准备从计划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这就是说,要使计划调节有效,企业必须对计划调节的信号以及计划调节可能带来的后果有灵活的反应。

第八章 计划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结合

以上各章,我们已从经济改革战略问题的探讨、经济改革的主线、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的管理、企业集团的发展途径、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工业化等方面探讨了我国经济走向繁荣的道路。本章准备从计划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综合性的考察。总的看法是:计划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必须兼用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并使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但究竟怎样才能把计划与市场这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则是一个有待于经济理论界继续探索,并需要在经济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与完善的问题。本章只是就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我们的分析从当前我国经济的非均衡性质开始。

第一节 我国经济的非均衡性质

一、两类经济非均衡

经济的均衡(瓦尔拉均衡)是假设存在着完善的市场和灵敏的价格体系条件下所达到的均衡。如果市场完善,价格灵敏,价格随供求变化而调整,那么,需求与供给必然相等,社会中的超额需求和超额供给都不会存在。但这是一种纯理论的假设。现实经济中,市场既不完善,价格又不灵活。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是非均衡,即在价格不能自行导致供求相等的条件下,各种经济力量会根据具体情况而调整到彼此相适应的位置上,并保持一定的供求缺口,也就是保持着一定的失业率或一定的通货膨胀率

对我国经济实际状况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非均衡状态。

但我国经济的非均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要知道,经济的均衡与否虽然以市场完善和价格灵活为前提,但一个更为基本的前提则是企业活力的存在与否。在均衡条件下,企业无疑是有活力的。完善的市场只有在具有活力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的基础之上才能形成。至于非均衡条件下的企业是不是必然具有活力呢?这就值得探讨了。可以把经济的非均衡分为两种类型。[1]

第一类经济非均衡是指: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有活力,但由于资源供给方面的限制、社会利益集团的干扰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市场仍然不完善,价格仍然不灵活,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依然存在。这就是说:第一类经济非均衡是指企业具有活力条件下的经济非均衡。

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是指:除了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以外,企业还没有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缺乏活力。换言之,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是指企业不具有活力条件下的经济非均衡。

应当认识到,现阶段的我国经济正处于上述第二类经济非均衡状态。

二、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的局限性

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不仅由于资源供给的约束存在,使得短缺的商品不可能因价格的波动而随时调整供给量,而且由于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的利益主体,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生产经营成果同企业自身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企业不可能以效率标准来制约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投入数量。而市场的不完善和价格的不灵活,也使得市场缺少纠正不合理的资源配置的力量。虽然市场会传出诸如货源紧张、市场疲软、价格波动等信号,但缺少活力的企业或者对这些信号无动于衷,或者难以按照信号的指示来调整资源投入。

企业之所以对这些信号无动于衷,是同企业依然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同盈利或亏损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有关的。一个既缺少动力和刺激,又缺少压力责任的企业,当然谈不到如何以效率标准来促进对资源的有效利用。

企业之所以难以按照市场传出的信号来调整资源投入,也与企业依然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有关。不仅如此,由于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缺乏生产要素流动的机制,缺乏企业之间相互约束的机制,资源配置的失调难以避免;而只有具备了这些前提,资源配置才能趋向于合理。

这一切都反映了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的局限性。

三、资源配置的计划方式的局限性

考虑到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的局限性,政府能否以计划方式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的调整呢?要知道,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如果这时采取计划方式来配置资源,其结果,虽然有可能使资源供求的紧张状态得以缓和,但也有可能使企业的活力进一步受到限制,从而使资源配置的失调状态复杂化,使资源配置被扭曲,使某些部门继续陷于困境之中,而使另一些部门出现不正常的、畸形的发展。

上述这两种可能性是同时存在的。关键在于计划的制定是否科学以及计划是否被认真地执行。科学地制定的并被认真地执行的计划,可以使资源供求的缺口缩小,也可以使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否则,资源配置状况是有可能继续恶化的。

现在,假定配置资源的计划是被科学地制定的,并且假定这些被科学地制定的资源配置计划被政府部门认真执行,那么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资源配置的计划方式还会有什么样的局限性呢?这主要取决于企业对政府的计划调节措施是不是有应有的反应。如果企业本身并不承担因不接受政府调节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由于企业缺乏内在动力,它们不实行政府所希望它们做到的减产、转产或资源重新组合;或者,由于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存在或不完善,企业的转产或实行资源重新组合缺少现实性,那么,政府的计划调节在这些场合就起不了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和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这就是说,要使计划调节有效,企业必须对计划调节的信号以及计划调节可能带来的后果有灵活的反应。然而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企业所缺少的正是这种灵活的反应力

另一方面,在计划调节之下,有可能使某些企业成为受特殊照顾的对象,从而使它们处于一种比其他企业优越的地位。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这些受特殊照顾的企业将成为“温室中的植物”,在市场竞争中缺乏活力,其结果将是:这些企业会安于现状,而不致力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调整资源配合方式,于是经济的低效率运行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也就不会有改变的趋势。这也反映了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资源配置的计划方式的局限性。

总之,在现阶段的我国,由于企业尚未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来组合资源和投入资源,政府用以配置资源的计划方式不可能达到政府预定的调整资源使用方向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二节 计划工作的内容以及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一、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

通过本章第一节的分析,可以得出下述结论:要使得我国的资源配置状况有较大改善,使得资源使用效率有较大提高,首先应当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使企业及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使企业具有充分活力。这就是说,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使我国的企业尽快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单位,从而使我国经济由第二类非均衡状态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状态。第二个阶段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使我国的市场趋于完善,价格趋于灵活,资源供给缺口与需求缺口趋于缩小,于是我国的经济将有可能从第一类非均衡状态接近于均衡状态。关于这些,厉以宁在《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已经作了较详细的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2]

如上所述,在非均衡条件下,尤其是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无论是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还是资源配置的计划方式,都是有局限性的。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在资源配置方面既不要采取市场方式,又不要采取计划方式。我们实际上也做不到这一点,这是因为,不采取资源配置的计划方式,那就意味着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成为唯一起作用的方式,反之,不采取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那就意味着资源唯一由计划方式来进行配置。但无论前者或后者,都是极其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因此,我们可以作出选择的,只可能是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并且尽可能把它们结合得更好些,以便发挥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二者的作用,缩小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各自具有的局限性。

二、计划工作的三项主要内容

计划工作有三项主要内容:规划、协调、配额。规划是指宏观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协调是指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来协调供求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问的经济关系。配额是指在供求不平衡时,通过计划的配额(由计划分配物资、资金、人力)来应付客观存在的供求缺口。

在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时,配额是不必存在的,因为这时既没有过度供给,又没有过度需求。在均衡条件下,计划与市场的结合表现为计划的规划与协调同市场机制作用的结合。这种结合是相当自然的:市场机制调节着供求,计划的规划工作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前景作出规划,而计划的协调工作则一方面根据规划的要求,另一方面根据供求之间、结构之间暂时的、局部的不适应状态来进行。当规划的要求和市场调节下的经济运行状况不适应时,或者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可以通过计划的协调工作来调整供求。要知道,均衡条件下供求之间的不适应是暂时的、局部的,因此,只要计划的协调充分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适当地运用某些经济调节手段,暂时的、局部的供求不适应就可以消失。

然而,经济的均衡只是纯理论的假设,现实经济具有非均衡性质,即既有可能出现过度供给或过度需求,又有可能出现二者的并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有必要继续存在计划的规划与协调而外,计划的配额同样不可缺少。从规划、协调、配额三者统一的角度来看,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将是这样的:

第一,规划、协调、配额三者都应当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就规划和协调而言,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困难之点在于计划的配额如何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主要表现于两方面。一方面,计划的配额不是无偿分配,而是有偿分配。有偿分配中就有配售价格的制定问题。如果配售价格是在考虑价格规律的基础上,参照供求实际情况和供求价格弹性而制定的,制定时尽量缩小配售价格与价值规律的背离程度,这样肯定比主观地、随意地制定配售价格的做法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程度小得多,从而对经济有利得多。

第二,规划、协调、配额三者都意味着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理或调节,它们属于高层次调节,不同于市场对经济生活的调节,后者属于低层次调节或基础性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说,凡是低层次调节已经解决的问题或低层次调节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高层次调节了。在规划、协调、配额三者之中,情况是不一样的:

(1)为社会经济制定规划,从来都是组织机构的工作,市场只是自发地起调节作用,市场不可能为社会经济制定规划。至于非政府的民间机构,虽然作为一种组织机构,也可以为社会经济拟出规划,但没有权威性和实施的保证。这样,社会经济的规划只能由政府来主持,这就是计划工作的第一项主要内容。所以说,就规划而言,高层次调节代替低层次调节起作用,是必然的。

(2)对社会经济进行协调,既可以是市场的事情,也可以是政府的事情。市场的自发调节本身就包含了对供求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的协调。如果市场所进行的协调能够解决问题,或者能够在政府的规划所要求的时间内解决问题,那就不需要再由政府来协调了。只有在市场无法实现协调或无法在政府的规划所要求的时间内实现协调的情况下,政府的协调才是必要的。如果这时进行政府的协调,那就是高层次调节对低层次调节的替代。再就协调工作本身而言,政府作为高层次调节者,在资源配置或经济调节过程中,主要是按照在经济方面设置的“警戒线”而采取措施。假定政府把供需差率定在±2.5%,这就是说,当供需差率在+2.5%到-2.5%这个区间内,可以听任市场来进行协调,政府不采取调节措施。只有在供需差率超出±2.5%这一“警戒线”时,政府才有必要进行调节。而且,超出“警戒线”越多,政府的调节的分量就越重。同时,政府在经济方面还保留了“最后手段”,并准备在必要时加以运用。所谓经济方面的“最后手段”,是指在突破“警戒线”的幅度过大以至于经济发生剧烈动荡时,政府可以采取诸如冻结工资、冻结物价、暂停向银行提取存款等一切手段来稳定经济。这也说明了政府在经济协调中的作用。

(3)关于配额,这是指:当客观上存在着供求缺口,而且由于资源等条件的约束,以至于只有通过计划配额才能缓解这种缺口时,高层次调节就代替了低层次调节。至于计划配额如何进行,下面将会展开论述。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无论是规划、协调还是配额,市场与计划之间的关系都是低层次调节与高层次调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第一次调节与第二次调节之间的关系。

第三,计划的规划、协调和配额都存在一个“度”。这个“度”是如何制定的?总的说来,这与客观的经济形势有关。比如说,假定客观的经济形势较好,经济运行状况较好,虽然有供求缺口,但缺口并不很大,资源约束程度也不很大,即经济的非均衡程度较轻,于是规划可以细一些,协调可以少一些,配额的范围也可以窄一些,反之,假定客观的经济形势较差,经济运行状况较差,供求缺口较大,资源约束程度也较大,即经济的非均衡程度较严重,于是规划就应当粗一些,协调应当多一些,配额的范围也就应当宽一些。在根据客观经济形势调整规划、协调和配额的“度”的过程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不仅仅是前者参照后者的作用的关系,也不仅仅是前者与后者在某些场合的替代关系,而且是一种互补关系。这就是说,在一定的客观经济形势之下,计划的“度”与市场调节的“度”是互补的,非均衡程度的轻重、供求缺口的大小、经济运行状况的好坏决定着计划的“度”和市场调节的“度”。随着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二者的“度”也就相应地调整。

只要我们全面地认识计划工作的三项主要内容以及对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那就既不会误把配额工作视为计划工作的唯一内容,又不会拘泥于“经济中的计划部分究竟以占多大比例为最佳”这一观点。

三、提高计划配额水平的必要性

当前,在计划工作中,计划配额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要知道,如果供求相等,计划配额或者不必要,或者不起作用。计划配额只存在于供求不相等而又受到资源约束的条件下,只有这时才会出现市场调节所占份额与政府的计划配额孰大孰小以及各占多大比重的问题。因此,尽管计划配额只是计划工作的内容之一,但在非均衡条件下,与我们日常生活与生产的关系最密切的,正是这一部分的计划工作。

计划配额的具体内容是指:在供给小于需求时,计划部门如何把有限的供给分配给各个需求单位;在供给大于需求时,计划部门如何把有限的需求分配给各个供给单位。简要地说,计划配额是指计划部门对有限资源或有限市场的分配。

在我国,非均衡的经济首先或主要反映在资源的有限与资金供给的有限之上。这就是说,商品供给的缺口和资金供给的缺口是现阶段我国经济非均衡的基本表现。政府的计划配额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实行的。计划配额的方法是:

1.按平均原则分配。这是指:在商品有限供给时,政府根据需求者所需求的数量和可供的商品数量。将有限的商品平均分配给需求者;在资金有限供给时,政府根据需求者所需求的数量和可供的资金数量,将有限的资金平均分配给需求者。

2.按历史比例原则进行分配。这是指:在以往的资源分配或交易中已经形成了某些比例,现在就遵循历史上已经形成的或过去一贯沿用的资源分配比例来确定现阶段的有限商品的分配或有限资金的分配。

3.按目标原则进行分配。目标原则是指政府按照政府事先制定好的目标顺序,按轻重缓急进行分配。这样,即使商品和资金供给不足,但仍可以保证被政府列为重点的需求者能够基本上满足自己的需要。

平均原则、历史比例原则、目标原则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也各有一定的利弊。平均原则是供给不足时众多的需求者都可以接受的分配原则,特别是在居民生活必需品供给不足的场合,按平均原则实行的数量配额有着维持安定的作用。但就生产资料供给不足时的平均分配而言,这种做法将会降低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使得本来就短缺的生产资料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历史比例原则方面的问题主要在于既成的数量分配比例是否合理,以及这种比例是否应当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而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此外,历史比例原则同平均原则一样,也可能阻碍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并使得低效率的经济运行现状继续保持下来。

按照目标原则进行数量分配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目标的顺序如何制定?轻重缓急的排列是否科学?从而这种分配方式能不能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政府在按照目标原则实行配额时,能不能同时兼顾多个宏观经济管理目标?这些都是有争议的。比如说,在资源供给不足时,如果政府把有限的资源优先供应给某些受照顾的部门,这固然可以保证这些部门的产值不致于下降,但结果能不能兼顾就业问题或国际收支,则是不确定的。假定这些部门的劳动密集程度较低,而另一些在资源供应上未能受到照顾的部门的劳动密集程度较高,显而易见,这样一种数量配额就会使就业问题比以前尖锐。

由此看来,在当前的情况下,政府在实行计划配额时必须既要考虑到平均原则、历史比例原则、目标原则的适用性,又要考虑到它们的局限性。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条件采用这三种分配原则。那么,究竟如何提高计划配额工作的水平呢?看来,以下五点是需要考虑的:

1.短缺而资源约束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可以按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以利于维持社会的安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短缺的生活必需品都要实行计划配额。如果某些生活必需品虽然目前供不应求,但资源约束较小,调整价格以后,过一段时间,供给可以增加,那就不必实行计划配额。

2.短缺而资源约束较大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目标原则进行分配,以利于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短缺的生产资料都要实行计划配额。如果某些生产资料虽然目前供不应求,但资源约束较小,调整价格以后,过一段时间,供给可以增加,那就不必实行计划配额。按目标原则进行分配的,限于短缺、资源约束较大并且对国民经济有关键意义的生产资料。

3.对于短缺、资源约束较大、但对国民经济并非具有关键意义的一般生产资料,也是需要实行计划配额的。这时,计划部门可以参照历史比例原则和目标原则进行分配。参照目标原则进行分配的好处是可以藉此调整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以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参照历史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的好处是可以大体上保持经济增长的格局,避免经济中的起伏幅度过大。

4.在根据目标原则进行某些生产资料的计划配额时,应当使目标顺序的排列和目标配额的制定尽可能符合实际,尽可能科学些,同时应排除来自不同渠道的对目标配额制定和执行的干扰。

5.在参照历史比例原则进行某些生产资料的计划配额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一比例进行修正,以免与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差距。

四、市场疲软条件下的计划配额

如果经济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我国计划部门在配额工作中是有经验的。这时,或者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或者按照历史上既成比例的分配原则,或者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排列的目标分配原则,以便把有限的物资和资金分配给各个需求者。这样,尽管物资和资金供不应求,但只要计划配额得当,那么,通过计划的配额,问题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现在,经济中出现了新情况,这就是市场疲软。虽然市场疲软是结构性的,但一部分商品的积压毕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3]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计划配额工作实际上起不了作用。原因是:在供不应求时,主动权掌握在计划部门手中,计划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把短缺的东西分配下去,需求者都争着要,生怕分不着,唯恐配额太少;而在供大于求时,主动权掌握在需求者手中,他们并不急于想得到所分配的商品,甚至按计划配额分给他们的,他们也不想要。于是就出现了若干新问题。其中有:

(1)拖欠货款。需求者说:“本来我就没打算购买这些商品,现在分配下来了,只好收下,但目前付不出货款,欠账吧!要不,就把货物拉回去。”企业是相互联系的,货款拖欠的结果就是“三角债”“多角债”“债务链”。

(2)硬性搭配。既然是市场的结构性疲软,那就表明有的商品滞销,有的商品紧俏。交易中必然出现硬性搭配,而且不少搭配是同配额有关的。例如,某些紧俏商品属于配额的范围,但销售单位却提出搭配出售滞销商品的要求。需求者这时只得权衡利弊,为了得到急需的紧俏商品而不得不忍痛购进所搭配的滞销商品。结果,这些需求者的进货成本大为增加。

(3)地区封锁。地区封锁可以被看成是对市场份额的扭曲分配。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市场是有限的,于是某些地方采取了对市场份额的扭曲分配。例如,规定本地的商业企业只准采购本地工厂的产品,限制外地商品入境,限制从外地进货。这种做法十分有害。它把全国统一的市场分割为许多个封闭的市场,妨碍商品流通。它保护了本地的技术水平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保护了本地的质次价高的商品,结果不但造成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利用低效率,而且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上面所提到的硬性搭配和地区封锁都与计划工作的原则不符,必须制止。但这里却向我们的计划工作提出了两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怎样对待不科学的计划配额?要知道,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配额之所以成为必要,主要原因在于它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资源配置合理,以保证在供求缺口存在而又受到资源约束的条件下经济较为正常地运行。市场调节在这种场合下固然可以通过自发的调节来分配资源,但其效率是不高的。市场自发分配资源的效率不高,反映于短缺资源不一定被用于最需要的行业和地区,以及在配额实施过程中,偶然因素要起很大作用(“谁先来谁先买”或“谁先来谁先卖”的市场分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机遇有关,即与“碰运气”有关)。然而,当不科学的计划配额以“地区封锁”“硬性搭配”等方式出现时,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显然更大,资源利用效率也显然更低,从而造成了还不如市场自发分配的结果。不言而喻,这种政府主持下的配额是对计划工作的扭曲;与其实行这种计划配额,还不如不要这种计划配额。

另一个问题是:当前在市场疲软条件下,计划部门的宏观经济规划工作和宏观协调工作当然要继续坚持,但这时还要不要计划配额?如果要有计划配额,那么计划配额工作应当怎样进行?

根据经济中的实际情况,对于计划配额工作应当采取新的做法。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在市场疲软条件下究竟要不要计划配额,而是应当说: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计划配额?下面分三个层次来论述:

第一,由于市场疲软是结构性疲软,滞销商品与紧俏商品并存,加之,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仍然是总供给不足,所以计划配额目前还不能取消。某些短缺现象仍有赖于计划配额来缓和。

第二,单就滞销商品而言,也要按商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品,是重要的商品还是次要的商品)和积压的数量来分别对待。消费品滞销了,计划配额可以取消;次要的生产资料滞销了,计划配额可以取消;即使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如果积压的数量已经相当大了,那么这时也可以取消计划配额。

第三,于是问题集中在重要的,并且虽有积压,但积压数量还不很多的生产资料之上。我们认为,对这些生产资料的计划配额应当保留。对它们的计划配额工作,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从生产上着手,制定生产配额,以避免生产出来的商品造成积压,浪费资源。生产配额的目的还在于适当照顾现有的生产重要生产资料的骨干企业,使它们通过生产配额而能维持一定的产量,得到一定的收入,而不致于在市场疲软中大起大落,对今后国民经济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从供应上着手,制定动力、运输、重要原材料的供给配额,以保证生产配额得以实现。无论是前一方面的配额还是后一方面的配额都与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关,与不同企业的不同程度减产(有的企业需要停产或完全转产)有关。所以说,计划配额仍是有所作为的。如果不从这两个方面实行配额,而是想实行所生产出来的商品的销售配额,那么或者就会出现地区封锁、硬性搭配等不合理现象,或者就会使销售配额形同虚设。

总之,当前的计划工作的确遇到了新问题,相应地,我们的计划工作也必须提高到新的水平。部分地保留计划配额,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在某些场合,以生产配额和供给配额来代替销售配额也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部分地取消计划配额,同样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而且,无论是否变更计划配额,计划部门的另外两项工作——规划与协调都有待于加强。甚至可以这么说,在市场疲软条件下,计划配额越少,计划协调与规划的任务就越重要。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即部分地保留计划配额,或在某些场合以生产配额和供给配额来代替销售配额,是不是会加剧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机制之间的摩擦呢?对这个问题,同样地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否”。首先可以假定,这些做法是加剧了经济运行过程中两种机制的摩擦,从而是对市场机制的一定程度的破坏。于是就要进一步探讨这种摩擦或破坏是不是值得?关于是不是值得的问题,则必须从调节的效果(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来判断。假定市场机制既能很好地解决市场疲软问题,又能使短缺问题迅速得到缓解,那又何必保留部分的计划配额呢?假定市场机制能够在现行经济体制之下有效地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解决结构性失调问题,那又何必在某些场合以生产配额和供给配额来代替销售配额呢?可见,正因为现实经济的非均衡性质使得市场机制的上述作用受到限制,所以才需要在市场疲软的新经济形势之下采取新的计划配额的做法。

五、计划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动态考察

前面已经用了较多的篇幅来说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既然计划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当前的我国经济又正处于非均衡状态之中,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还各有局限性,所以客观上不存在唯一依靠市场调节或唯一依靠计划调节的问题。况且,在非均衡条件下,从总体上说,对于市场调节以占多大比重为好和计划调节以占多大比重为好的说法,也很难简单地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在没有对资源供给缺口的严重程度或需求缺口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由此对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在这些情况下的相应作用有所了解之前,我们不可能断言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究竟以各占多大比重较好。比较符合实际的说法是:市场调节是低层次调节或称为第一次调节。计划调节是高层次调节或称为第二次调节。二者的结合就是第一次调节与第二次调节的结合。

但无论是作为低层次调节的市场调节还是作为高层次调节的计划调节,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之所以覆盖全社会,是因为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处处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也不例外。即使是计划协调或计划配额工作,如果要使得这些工作取得成效,也必须参照价值规律的作用,这样才能避免计划的协调过分背离市场供求的实际,避免计划配额的价格与价值规律的要求差距过大。计划之所以覆盖全社会,是因为在计划工作的三项主要内容中,规划和计划协调这两项无疑覆盖于全社会。至于计划配额,就具体的商品而言,虽然配额商品只是全部商品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存在供给缺口而又受到资源较大约束的商品才需要实行计划配额),然而考虑到商品之间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价格方面的相互依存关系,部分商品的计划配额将影响其他非配额商品,所以计划配额的效应也会覆盖全社会。这正是我们在研究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时不可忽略之处。

要知道,在供求缺口存在而又受到资源较大约束的场合,客观上不可能有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只可能有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在这种场合,市场机制本来就已经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因为不完全竞争既是破坏市场机制的前提,又是市场机制遭到破坏之后的产物。因此,在这种场合实行计划的协调工作或实行计划配额,并不是以不完全竞争代替完全竞争,而是以一种形式的不完全竞争代替另一种形式的不完全竞争,即以一种形式的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代替另一种形式的对市场机制的破坏。那种把非均衡条件下计划协调工作和计划配额的实施看成是对完全竞争市场机制的破坏的观点,恰恰是不了解非均衡经济的特征,从而把非均衡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理想化了。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待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那么,把市场作为大型搅拌机和政府作为搅拌机的管理者的假设,看来是长期适用的,即不仅适用于今天,而且适用于今后较长时期,不仅适用于短缺下的状况,也适用于市场疲软条件之下的经济现实。[4]

这一假设把市场比喻为资源组合的大型搅拌机,搅拌过程就是资源组合的选择过程;在市场这个大型搅拌机中,将不断完成市场的各种选择,使资源的组合和使用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标准。正如搅拌机需要由管理者进行管理一样,市场也需要管理者。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就类似于市场这个大型搅拌机的管理者。政府可以在资源供给不足或需求不足的场合,调节资源供给和需求,把有限的资源配置于各个需要资源的领域,把有限的市场配置给各个供给者。在必要的场合,政府也可以直接作为供给者和需求者起作用。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还有责任维护市场的秩序,保证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管理者的效率越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但正如对搅拌机的管理与搅拌机本身的运转不是一回事一样,对市场的管理与市场的运行也不是一回事。机器的管理者必须先熟悉机器,方能管理好机器,保养好机器;同样的道理,市场的管理者也必须先熟悉市场,熟悉市场机制的性质和作用,才能管理好市场,使之有秩序,使市场上的竞争趋于公平。

不言而喻,管理效率低下必定给经济带来损失。法制不健全也会妨碍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公平竞争的开展,但法制是可以逐渐建立的,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有了法律、法规之后,它们是否被执行,违法是否被追究。有法不行等于无法,行政管理的负效率比低效率更坏。在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条件下,政府还应当注意到,不要把市场这个搅拌机本身同搅拌机的管理混为一谈;管理市场这个搅拌机的人除了必须首先熟悉这个搅拌机,知道它是怎样运转的而外,还必须懂得它在运转中的故障可能出于何处,怎样排除故障。如果市场管理者既对市场缺乏了解,又总是想取市场而代之,想做本来应该让市场去做的事情,那么必定是“一活就乱”“一管就死”。

市场作为资源组合的大型搅拌机,当各种资源被投入时,它始终在运转。它运转的动力来自内部,即市场机制运行的动力来自参加市场活动的企业的活力。企业越能保持活力,市场的运行就越顺利,投入市场的各种资源也就越能在这个大型搅拌机内有效地组合。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市场机制运行的动力在于参加市场活动的企业对自身利益的不断追求。如果企业对经营状况和利益增减漠不关心,市场这个搅拌机就不容易运转,或者运转得十分缓慢,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也就不可能达到。

从这个假设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市场虽然仍在不停地运转,但在市场的运转还不顺利的现阶段,我们最需要做的是什么?下面的看法显然是不妥的,那就是:“既然市场运转不顺利,那还不如用计划来代替市场。”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问题不在于计划可以不可以代替市场,也不在于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计划可以代替市场,在什么情况下计划不必代替市场,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计划代替不了市场。这一切都应当按照具体条件来分析。在这里,问题首先在于:为什么市场运转不顺利,其主要原因何在?

关于市场运转不顺利的主要原因,前面已经分析过了,归结起来是这样两点:第一,市场本身不完善;第二,参加市场活动的企业缺乏活力。用上述搅拌机假设来解释,市场本身不完善相似于搅拌机本身不完善,从而运行状态不佳,企业缺乏活力相似于搅拌机缺乏使它运转的内在的动力。考虑到这样两点,即市场不完善以及企业缺乏活力,首要的问题应当是如何促使市场完善以及如何促使企业具有活力。而这些都有赖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改革才能解决,而不是所谓“干脆用计划代替市场”就能解决的。

六、间接的计划调节与直接的计划调节

下面让我们再对间接的计划调节与直接的计划调节之间的关系,以及今后计划调节的主要形式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论述,目前我国经济尚未摆脱第二类非均衡状态,即在市场不完善的同时,企业尚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旦出现了供求缺口,必须通过商品、资金等的计划配额来达到事后的均衡。计划配额就是直接的计划调节形式之一。也就是说,在现阶段,作为直接计划调节形式之一的计划配额是不可缺少的。

在直接的计划调节形式中,除了计划配额而外,还有其他形式,例如运用财政支出作为直接调节手段。在现阶段,以财政支出作为直接调节手段同样具有必要性。这也是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应付供求缺口的一种做法。

承认在当前条件下有必要运用直接的计划调节形式并不等于一定要把直接的计划调节作为计划调节的主要调节形式。直接计划调节与间接计划调节二者之中的主次位置,应随着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里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不管直接计划调节与间接计划调节二者的主次位置究竟如何排列,二者的结合运用应是经常性的。结合的好处在于能够以干预性较强的直接调节措施来防止物价波动过大,或经济增长起落过大,同时,又能够以干预性较轻的间接调节措施来逐渐缓解商品供求的缺口,避免经济因此发生较剧烈的震荡。比如说,在结构性失衡的条件下,可以用直接调节方式来调整需求和用间接调节方式来调整供给,或者,用直接调节方式来调整供给和用间接调节方式来调整需求,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根据不同的信号来改变自己的行为,以适应政府调整需求与调整供给的要求,同时还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经济行为中的摩擦。

要知道,在结构性失衡条件下,供给缺口与需求缺口是并存的。如果采取计划调节措施来同时消除这两个缺口,调节措施之间的冲突有时很难避免。为此,就需要考虑每一项调节措施的效应的滞后问题、效应的直接性与间接性问题、以及正负效应相抵后的净效应问题。假定使直接计划调节与间接计划调节相结合,那么,调节效应滞后期的长短将因调节措施的不同而不同,需求方面采取的调节措施与在供给方面采取的调节措施不致于在同一时间内抵消效应。调节的最终效果如何,将根据正负效应相抵以后的净效应大小来确定。

间接调节主要是指政府运用税率、利率、汇率、价格等手段来调节供给和需求。与直接调节相比,它的最大特点是:可以通过企业在接受信号之后自行调整经济行为来适应政府调节的预定要求。正因为如此,间接调节在经济体制方面的要求要比直接调节高得多。例如,它要求赋予企业以充分的活力,使企业从不能自主经营和不能自负盈亏的状态转变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使企业从内部产生自我约束的机制。只有企业真正建立了按自身利益来调节生产和经营的机制,它们才能在政府的间接调节措施实行后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使供给缺口和需求缺口缩小。

然而,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在现阶段,企业改革仍在继续进行中,间接的计划调节尚未取得充分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但是,要等到所有的企业都已经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再实行间接的计划调节,是不现实的,而且实践中会使经济蒙受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在促使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的过程中,要适当地运用直接计划调节与间接计划调节相结合的方式,让计划调节对供给缺口与需求缺口的缩小发挥作用,并随着企业改革不断取得进展,逐步增加间接计划调节的比重,直到使间接计划调节在整个计划调节中占据主要位置。

再从直接计划调节、间接计划调节同市场调节之间的摩擦来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摩擦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摩擦不仅反映了价格上的摩擦,而且反映了企业行为方面的摩擦,即企业究竟根据市场的要求来进行经济活动还是根据计划调节的要求来进行经济活动。只有在经济处于均衡状态中,即既无超额需求、又无超额供给的条件下,由于不需要有计划协调和计划配额,不需要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计划调节,这种摩擦才不会出现。

既然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摩擦在我国会长期存在,那么我们就应当考虑一下,究竟是直接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摩擦较小,还是间接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摩擦较小?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这是因为在实行间接调节时,假定客观上存在着商品供给缺口,政府决定采取增加供给和抑制需求的间接调节措施(如价格调节措施),那么,在政府放开价格后,企业的经济行为与市场的适应程度将会增加而不会缩小,从而政府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摩擦也就会小一些。假定这时供给受到资源的约束,间接调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政府有必要实行直接调节,比如说实行计划配额,使有限的资源通过配额来分配,这样,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摩擦无疑将会增大。至于这种增大是否值得的问题,前面已经作了分析,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七、两条警戒线与间接调节、直接调节的关系

前面,在谈到计划工作的内容时,曾就计划协调工作提出了“警戒线”概念。在那里,“警戒线”是从计划协调(即计划调节)与市场协调(即市场调节)的关系而进行论述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未突破“警戒线”,可以由市场来协调,突破“警戒线”之后,政府有必要进行调节。现在,既然我们已经讨论到间接计划调节与直接计划调节之间的关系了,于是就应该再深入一步,提出两条“警戒线”,即“第一警戒线”与“第二警戒线”概念。

“第一警戒线”是用以表明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之间的界限的。正如前面在谈到“警戒线”时举例所说的,假定以供需差率±2.5%作为警戒线,供需差率在±2.5%区间时,可以由市场来协调,超出了±2.5%,则政府有必要进行调节。所以供需差率±2.5%被称为“第一警戒线”。

“第二警戒线”是在“第一警戒线”之上的又一条“警戒线”。假定供需差率已经突破了±2.5%,这时需要政府进行调节。但究竟以间接调节为主还是以直接调节为主,则需要根据超出“第一警戒线”的情况而定。于是就可以在“第一警戒线”之上再建立“第二警戒线”。比如说供需差率±5%是“第二警戒线”。在“第一警戒线”与“第二警戒线”之间,政府的计划调节以间接调节为主,供需差率突破了“第二警戒线”,这表明以间接调节为主的调节形式未能达到预定的调节目标,从而有必要转而以直接调节为主。

供需差率的“第一警戒线”是否定在±2.5%,“第二警戒线”是否定在±5%,这是可以讨论的。总的说来,应根据客观经济形势而定。在供需差率以外,还可以就通货膨胀率、待业率、国际收支差额等制定类似的“第一警戒线”与“第二警戒线”。但无论如何,两条“警戒线”作为一种计划协调工作的设计,应当是可行的。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这里所说的间接调节为主时或直接调节为主时,都不排除少数产品在资源约束程度较强而短缺度较高时,需要采取计划配额。也不排除在进行间接调节和直接调节时,需要参照市场价格和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总之,作为本章的小结,可以这样概述:当经济运行处于“第一警戒线”以下时,市场调节起主要作用,但计划部门的规划仍然存在;当经济运行处于“第一警戒线”与“第二警戒线”之间时,政府有必要进行计划调节,但这时的计划调节以间接调节为主。市场与以间接调节形式为主的计划调节相结合。当经济运行处于“第二警戒线”以上时,政府的计划调节以直接调节为主。市场与以直接调节形式为主的计划调节相结合。这就是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是任何时刻都存在的,只是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而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注释】

[1]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二章。

[2]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

[3]参看本书第六章。

[4]参看厉以宁:《国民经济管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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