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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真的读懂了斯密思想的本质了吗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看不见的手”源于自私自利之心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只是关注自己的利益,时刻维护自身的利益,把个人的利益放在集体或者国家利益之上,那就是斯密所说的自私自利。在西方,个人财产与个人利益是得到最大的尊重的。因此,出于自利的考虑,每个人的利益所受的伤害都必须由相关责任人作出赔偿。

第三章 “看不见的手”源于自私自利之心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司马迁

史记·货殖列传

第一节 自私就代表人性之中的丑恶吗

是什么因素保证“看不见的手”能够在每一个社会中起到调节每一社会成员的决策行为,保证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作用?如果读者能够理解前面说过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真实含义,应该可以不假思索就回答出来:是每个人的自私自利之心。

即使在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文化下,古人也坦承“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也许当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很希望社会上的其他人都能够成为一个重义轻利的人,但只有很少的人能够真正做到具有崇高人格,丝毫不考虑个人利益,全心全意投入维护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伟大事业之中。正因为重义轻利是一种极为难得的高尚行为,它才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完美的人的基本标准,或者作为一种理想的君子的象征。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拥有一颗利他之心,那么所谓的仁人义士也就不会成古人所孜孜追求的崇高对象了,如果满大街人人都是雷锋,我们哪里还有必要去学雷锋啊,只要做好自己就行了啊。

也许读者也会对当前社会中一些自私自利的现象看不惯,甚至非常痛恨;也许读者更希望自己能够生活在一个不存在自私自利现象的社会。但你可以反问一下自己,你能够首先做到不自私吗?你能够做到把别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吗?相信很多读者都做不到。当然,也有人可能会辩解说,如果别人能够不自私,那我也能够做到。但这其实就等于你把自己不自私的前提放在别人首先做到不自私的条件之上。从这方面来看,其实你仍然是在考虑自己的利益,希望自己不会因为自己的无私行为而受损,所以,你仍然是自私的。

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自私是保证“看不见的手”正常运作的前提条件,但它并不代表着人性的丑恶,甚至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它看作社会进步的标志。所以即使在这里,我们说你是自私的,但这并不代表你的品行不好,你也根本不用为此而难为情,甚至觉得无地自容,因为自私其实更多表现为人的一种天性。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从无私到自私,从原始的公有制到个人财产的私有制,这显然是社会的伟大进步。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将来最终能够实现我们所追求的共产主义,也就可以消除这些自私自利之心。但从现在来看,自私与维护自身财产仍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的动力。

即使每一个人都是自私的,也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堕落。我们知道,在一些原始部落,人与人之间始终是平等相处的,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会平均分配他们的劳动成果,无论是他们打猎所获得的猎物,还是采摘的山果,或者是种植的作物。这样的社会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社会。由于并不存在个人财产的私人占有制,此时的人也不会拥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平等社会和中国古代一些学者所追求的“大同社会”,或者是西方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早期的一些决策者所追求的社会形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我们能够把这样的社会称为我们的理想社会吗?即使读者可能会痛恨现今社会的自私自利现象,但是你真的愿意回归这样大公无私的原始社会吗?相信大家的选择都是不愿意。

原始社会的无私并不代表这个社会形态的科学或进步,而由于生产力的低下,造成单个个人无力独自生活,必须发挥集体的力量协同工作,共同生活,集体生活只是这一时期的人类保证自己得以生存的一种被逼无奈的选择。而从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关键,正是私有财产的出现,以及与之相伴的人的自私观念的作用。而自私自利的思想也极大地激发了各个社会成员增加自身财富的积极性。当每一个个人都在竭力增加自身财富的同时,显然也会相应地增加他们所处的社会的财富总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私有财产占有制的出现是自私自利的思想出现的物质基础。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斯密这里所说的自私自利和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私自利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只是关注自己的利益,时刻维护自身的利益,把个人的利益放在集体或者国家利益之上,那就是斯密所说的自私自利。而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说的自私自利则更多地与损人利己联系在一起。

现代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或者集体的利益,来维护或者实现自己的利益通常都是违背社会公德、违背社会的道德准则,甚至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在西方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通常都会制定非常严密的法律法规去规范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如果一个人能够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水平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行为决策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水平的提升,这反而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追求的帕累托改善。在这些传统的经济理论中,这样的行为不但是不应该打击的,反而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的行为决策,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们常常会觉得外国人喜欢打官司,有些官司甚至打得很离奇。诸如某个烟民在长期抽某一品牌的香烟之后,当他检查出身体出现某些不良症状时,他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这种香烟的生产商,认为是他们生产的香烟伤害了自己的身体,从而要求他们对自己作出巨额的民事赔偿。或者说,某个客人在餐厅用餐时,无意中自己打翻了咖啡杯,结果烫伤了自己,但他却向法院起诉,说是餐厅的咖啡太热才导致自己受伤,结果居然这样两起听起来非常荒谬的起诉最终都得到胜诉,两名起诉者也得到了巨额的赔偿。在我们看来,这两个人其实都是自己导致了自己的伤害。吸烟者在明知对健康有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长期吸烟,而烟草公司并没有强迫他去消费本公司的烟卷。而被烫伤者是自己打翻的咖啡杯,如果是在国内,餐厅不但不会对其赔偿,还可能要求他赔偿打破的咖啡杯,或者为弄脏餐厅的桌布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在西方人看来,这两个人的自身利益都因为其他个体而受到伤害。在西方,个人财产与个人利益是得到最大的尊重的。因此,出于自利的考虑,每个人的利益所受的伤害都必须由相关责任人作出赔偿。即使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受伤害者甚至是第一责任人,但为其提供对人体有害香烟的烟草公司或过烫咖啡的餐厅在没有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必须首先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法院之所以判处他们必须对受伤害者作出赔偿的理由之所在。烟盒上“吸烟有害健康”和饮料杯上“热饮烫口,请慢饮用”的标识确实是被法律硬逼出来的。

因此,在个人利益不可随意侵犯的西方国家,由于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所有的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都受到限制,或者说也受到保护。法律会保证他们的自利行为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追求个人利益在西方社会是正常的行为,甚至是光荣的,这也是斯密所提出的利己思想的根本由来。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必须遵循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底线,也就是说,我们国人所痛恨的损人利已的自私在西方同样是难以被认同的。

打个比方,社会财富的总量是一张大饼,如果能够通过法律规则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不会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话,那么自私自利之心的存在,将会促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追求在不抢夺他人份额的基础上,扩大自己所能够分得的大饼。因此,自利之心将促使每一个人力争做大自己所能分得的份额。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同时做大自己所分的份额,最终的结果就是社会财富这张大饼会被越做越大。

如果不存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去限制我们通常所说的损人利己的自私之心的话,那么每个人都会想方设法从他人那里抢夺大饼,其最终结果只会改变大饼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却无法增加大饼的数量。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彼此争夺,必定损害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反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进而影响全社会的生产效率,最终导致大饼越做越小。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肆意地抢占他人财产,或者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都可能被其他人随意地占有或伤害的话,那么所有社会成员增加自己的私有财产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极大的挫伤,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在西方的商品经济社会中,损人利己的自私行为是被严厉禁止的,但合法地追求自身正当利益的自私行为则被社会所提倡。而正是由于法律能够保护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这才激发了每个社会成员努力增加自己的私有财产、促进自身利益增长的动机。

回归我们的主题,在西方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正是因为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或私有财产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他才会有动力去增加自身的财富的积累,促进自身的利益增长。而法律又限定了他的市场决策并不能伤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的自利之心只能推动他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做好,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把自己所分得的大饼做大。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做出这样的选择时,我们可以想象,所有的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都在努力做好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力争从自己的工作中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样的普遍性的决策行为必然形成一种无形的推力,或者就是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在一定完善的法律规范下,个人利己行为不但不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反而能够自发地实现或者维护集体的利益。

我们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作用得以实现的关键,就在于人的自私自利之心,并不是从纯粹道德观念出发去评价这样的思想及行为是否道德。如果自利之心不与损人利己的思想划上等号,每一个人能够自发地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也就保证了个人追求利益的动力。而集体的行动则能够把每一个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行为转化为集体的共识和良性互动,也就借此实现了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看不见的手”的运行机制。

第二节 经济学家真的读懂了斯密思想的本质了吗

在《国富论》中斯密特别强调,尽管每一个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引导他的行为,从而在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就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也许他并没有有意识地追求社会利益的崇高思想,他们只是受到最基本的人性,也就是人的自私自利之心的驱使去做出种种选择,却最终能够达成一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最佳的选择结果。

斯密在《国富论》中对“看不见的手”进行的深入阐述,也是完全建立在人的自私自利的品行的基础之上。但值得注意的是,斯密一生只留下两部著作,《国富论》最具影响。而《道德情操论》出版要早于《国富论》近二十年,正是在这部著作中,斯密第一次提出了“看不见的手”这一概念。从这方面来看,似乎斯密的思想是完全连续的,甚至可以把《国富论》看作是斯密对他的早期作品《道德情操论》中的一些观点的延伸与发展。

然而,令许多后世经济学家困惑的是,这两部著作的思想基础却似乎是完全对立的。前面我们介绍《国富论》的思想基础是人的自私自利之心,而《道德情操论》却在关注人的美德。斯密深入地分析了同情、仁慈、尊敬等传统美德对于人际关系以及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国富论》里,斯密更为关注利他之心,强调克服个人的自私之心,培育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这点看来,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似乎是一个典型的利他主义者。而到了《国富论》中,他又转化为一个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者。莫非斯密的思想在这二十年间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或者,他并不拥有一个完整、坚实的理论体系,只有一些含糊的、不确定的思想的火花?这个问题也就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著名的“斯密问题”。

其实,仔细琢磨下来我们会发现,“斯密问题”是对于斯密思想的一个误读。斯密的理论体系是坚定而明确的,而利己之心无论在哪部著作中都是斯密思想的理论基础。只不过在两部著作中对于利己之心的阐述存在着明显差距的而已。

前面在介绍斯密生平时我们已经知道,在出版《道德情操论》时,他还是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尽管在这一时期他已经开始将目光转向社会经济问题,但道德观念与哲学思想仍然是他这一时期研究的主题,这也注定了他把一些崇高的精神作为一种道德模范而加以强调。而对于人性中的一些不符合道德,或者不那么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从而抑制人性中的恶的一面,或者说抑制人性中的劣根,进而追求人性的升华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这也决定了他必然会将批判的目光转向他所关注的利己之心,而把利他之心作为一种道德模范加以宣扬。

其实在中国哲学思想中,也存在类似于斯密的道德选择。读者所熟悉的“人之初,性本善”到底是反映了对于人性本善的现象的阐述,还是对于人性纯善的美好期望,也许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看来,这其实是和斯密解释利己之心一样,所谓的人性本善只是反映了早期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人性的良好愿望,否则,人们哪有必要去“克己奉公”?像这里的“己”,其实也正是我们所说的自私自利思想,而“公”不正是集体的利益吗?克制个人的自私行为,追求集体利益,中国的传统思想也就和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宣扬的思想有了交集,每一个人都应该克服自私之心,也就是克已。如果自私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那么我们哪有必要去克制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所推崇的利他之心,正是由于他认识到社会上利己主义的盛行,从道德上对于社会公德产生了冲击。因此他才会以道德哲学教授的身份去宣传抑制个人的自私之心,培育利他之心,以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的提升。

“斯密问题”中的斯密对于利已与利他的疑问其实只是由于一些学者简单地从字面上去分析斯密的思想所致,二者从本质上来说是统一的,利己是现实的规律,或者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利他则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或者是反映了人性之中对于善的追求。正如我们每一个人也许很难自己做到大公无私,很难完全克服自己的利益对于自己的行为举措所产生的影响,却往往期待生活在一个无私的社会之中,期望其他社会成员都能够无私地对待自己,对待所有其他的社会成员。

如果再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国富论》中对于利己主义的阐述,其实还是《道德情操论》中对于利他的美好愿望的发展。上一节我们已经区分了自私自利与损人利己之间的区别。应该说,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尽管也认识到自私之心是一种自然存在的意识形态,但是,他更注重如何克服那些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自私行为,或者说,在这一时期,他并没能区分开自私之心与损人利已二者之间的区别。正是由于把这二者等同起来,斯密才会多次强调要克服人的自私之心、培育利他之心、仁慈之心等优良品德,从而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

而到了《国富论》中,斯密已经把自私与损人利己区分开了,他更多地宣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维持个人的利益水平,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尽管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但是如果能够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原则,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都不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当社会达到这样的共识之时,“看不见的手”就可以正常运转了。

“斯密问题”曾经是一些经济学家批判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攻击目标,但是仔细琢磨之后我们会发现,斯密其实一直关注人类的利己之心,也较早地发现了人类的利己之心能够推动社会财富增长这一客观的经济发展规律,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他对于利己与利他的思考深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出于不同目的,他也在不同时期分别选择了利已与利他作为其经济思想的道德基础。但这并不代表斯密的逻辑是混乱的,更不代表斯密的经济思想是错误的,这更多地反映为斯密个人经济思想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节 从时代变革的过程中理解“看不见的手”

前面我们介绍了自私自利之心是如何成为“看不见的手”得以运行的基础的。有些读者也许会觉得这些都只是对斯密的思想的一种阐述,或者是这一思想在西方经济中的应用,与我们没什么关系。既然“看不见的手”是现代经济中普遍显现的一种客观规律,那我们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也能够证实这一思想的价值。其实1949年建国以来中国所走的弯路,从某种程度上正是反映了从利他到利已的转变。而现代经济的发展,也必然得益于利己思想所促成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体现。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受苏联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以及基于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改变长期以来“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的迫切愿望,我国领导人期望能够直接进入共产主义,从而带领全国人民走出贫困,走向全面富强。因此,50年代后期在我国的很多地方都建立起准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民公社。当农民加入人民公社后,他的所有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他也就从一名分散劳动的农户,转变为集体统一管理之下的社员。所有的社员都在集体的土地上共同劳动,并可以根据需要获得生活与生产所需要的生产物资与生活资料。

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社员也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人民公社,实际上被束缚在特定的人民公社之中。他们没有退社的自由权利,也没有迁徙离开的自由权利,只能在公社的主导之下,集体生活和集体劳动。他们都以生产队为单位,每天打钟集体上工,集体下工,在公社所办的公共食堂中免费集体吃饭。在一年四季中,社员们到底种植什么,什么时候种,怎么样种,何时收割,怎么样收割,都由上级领导统一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员们被剥夺了自主劳动的自由权,成为公社的附属品。

人民公社追求“一大二公”,也就是公社规模大与公有化程度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剥夺社员们的私有财产,除了“一铺一盖,一碗一筷”外,农民所种植的作物,农民饲养的家畜家禽都必须收归国有。而任何我们看来是维持自己生存的自私行为,如种自留地,饲养家畜家禽,家庭副业生产以及必要的农村集市贸易,都被视为应当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会被加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投机倒把”的罪名而受到严厉处罚。

对于年轻读者来说,也许无法理解人民公社的真实意义,但是对于每一个曾经历过那一时代的人来说,人民公社的那几年生活会是人生中永远无法磨灭的记忆。正是在人民公社盛行的时代里,我国经历了最为严重的所谓“三年自然灾害”,很多地区的人民公社根本无法为其社员提供保障其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导致很多省份出现了大面积饿死人的悲惨事件。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的进行,人民公社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回顾这段历史,并不是为了忆苦思甜,以痛苦的记忆去换取我们对于今天的美好生活的珍惜。其实,人民公社二十年的兴衰正是反映了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思想在我国思想领域的转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民公社制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而正因为每一个社员都不再拥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也就无所谓财富,传统的私有财产的私人占有制已经从制度上被克服。既然个人不再拥有财富,那么他也不再拥有维持自身财产、增加自身财产的自私自利之心。

如果是在一个完全没有自私之心的社会之中,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拥有利他之心的理想之人,那么他们会为了实现社会的利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参加生产劳动,从而创造更大的财富,进而保证他们所在的人民公社能够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

从这个方面来看,人民公社的出现是建立在人性本善,所有人都是利他主义者,都会致力于为追求社会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而奋斗的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把他们纳入到一个共产主义社会团体之中,由于不存在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制,个人不拥有私有财产,每一个利他主义者也就根本不会在乎其是否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更不会关注个人的私有财富的数量是如何变动的。因此,在一个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利他主义者的前提下实施这样的共产主义制度,肯定是可以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总体利益最大化的。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不完全是利他的,他们也会存在一定的自私自利之心。因此,即使从制度上建立这样的社会制度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人都在追求他本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对待集体财富的认真程度显然不会像对待自有财产那么认真。

经历过那个时代的老人们都还记得当初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运动的结果:片面追求“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平均主义,无偿调拨),取消农民的私有财产,发展公共食堂,结果导致农民对于集体财产的浪费。公社所收缴上来的粮食、牲畜等很快消耗殆尽,公共食堂也无法维系,公社社员的基本生活都难以得到保障;过分强调“人多力量大”,仅关注于集体劳动,却忽视了生产劳动中的责任制与劳动监督,很多农民出工不出力,劳动生产率急剧下滑,社会生产迅速衰退;推行指令性计划经济,剥夺农民劳动的自主权,从而限制了农民的创造力的发挥,也消除了农民对于技术进步的渴求;“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市场经济,限制农民的自主经营,沉重打击了农民生产、交换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资源在不同公社,或者在公社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分配,需要得到公社资源的社员无法得到,不需要的社员却占有过多的公社资源,也就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伴随着1959~1960连续两年的自然灾害,我国的农业生产大幅度下滑,国民经济陷入空前的困难之中,人民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与灾难。

而人民公社的失败其实正是漠视了斯密所倡导的人的自私自利之心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忽视了“看不见的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正是由于在目前的经济水平与社会发展阶段,社会财富还没有丰富到足以支持共产主义社会的水平,就去超越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其实也就是“看不见的手”的运行规律,盲目地取消私有财产制,强制实行按需要分配的社会形态,必然会遭到历史的惩罚。

在现今社会,每个人都有自私之心。在人民公社中,当他们发现自己不再拥有私有财产,而只能为一个集体去劳动,并且集体只对他们的劳动与否作出规定,而对劳动质量并不关注,他们的所得与劳动的成果也不再具有直接的关系。即使一个社员拥有较高的道德觉悟,为增进集体利益而辛勤地工作,他也不会因此而获得更多的物质报酬。如果他根据自己的劳动经验和知识,开动脑筋,发挥个人主观创造性,提高他的劳动的总产出,他反而可能因违反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而受到处罚,这必然会助长普遍的怠工或偷懒行为。

“看不见的手”起作用的一个关键就在于自由的市场的存在,然而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所有的交易行为都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受到严厉的打击。而作为噱头的公共食堂却号称免费吃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分享公社的集体财产。这样,就不存在诱导个人行为的利益机制了。当一个人需要某种产品时,他也根本不需要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在公开的市场中靠交换产品获得它,而可以无偿地从公社中获得。然而,在五六十年代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公社的财产,公共食堂的粮食都极为有限,也就是面对一张不大的饼,每个人都可以无偿地分得饼的一角,如果你分得多了,那就意味着别人得到的少了。可饼是按人头无偿分配的,那就意味着,即使你现在不饿,你并不需要这张饼,但是如果你现在不去参与这张饼的分配,当饼分完后,等你饿了需要饼时,却没有你的饼了。因此,出于人性中自私之心的考虑,每个人不管是否需要,都会将更大的注意力集中到公社财产的分配,或者公社利益的分享之中,也就不会再关注如何做大公社财产这张大饼。这最终只会导致公社的集体财产被迅速地浪费掉。当公社不再拥有让各个社员参与分配的集体财产时,人民公社这个时代的怪胎作为一级经济组织的运行基本就停滞了,而只剩下相当于乡镇一级的行政职能。

真正促进中国经济腾飞的改革开放其实也正是自私之心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体现。我们知道,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兴起的标志是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出。在改革之前,农村的土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在集体的土地上参与劳动,并且只能分享到其劳动成果中一个很小的部分,多劳不能多得,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他们更宁愿偷懒,坐享其他农民劳动所得。当整个集体的农民都做出相同的选择时,“看不见的手”其实已经发挥作用了,没有农民愿意竭尽全力地为集体的利益而劳动,这直接导致了当时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极度低下与农村人口的极度贫困。

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出后,把原来集体的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给个人,个人在自家的责任田上劳动,在扣除交给集体的少部分收益之后,剩下的都归自己支配。也就是说,农民的自有财产在这时又重新得到了认可,我国从制度上确认了农村收益在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每个农民劳动所得的正当性得到认可。农民劳动的自主权也得以下放,集体不再利用计划手段限制农民的种植范围与种植手段。如果农民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或者使用更为有效的劳动方式,从而获得更多的产出的话,那么他个人的收益也会随之大幅增加。因此,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吃大锅饭”的传统劳作方式,把个人的劳动产出与个人的收益有机地结合了起来,这对于打破建国初期开始实施的平均主义的经济管理方式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与农村相仿,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众多国营企业中,承包制与股份制改革也大大地激发了企业管理层和工人的积极性,增强了我国企业活力,促进了我国的工业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经营,完全由政府通过计划来实施,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行政命令来规定,至于产品是否能够销售出去,则根本不在企业管理人员的考虑范围之内,这也就导致了我国长期处于短缺经济之中。这其实并不完全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低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更大的原因在于,企业的生产完全由行政命令规定,这也使得本来就不充裕的资源大量被用去生产那些人民不需要的产品,这也就造成了原本就非常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然而承包制推行以来,企业由一些管理人员承包。企业的收益除了向上级主管部门交付一定金额的上缴利润之外,剩下的部分都归企业自己支配,甚至归承包者所有。因此,无论承包者、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他们开始关注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产品,通过技术创新与加大设备投资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加企业的经营效益。而与之相对,企业的所有成员,无论是承包者、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也都可以从中分享到效益提高所带来的好处。从这点来看,这仍然是人的自私自利之心在企业经营中的体现。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推进,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股份制开始逐渐产生并迅速发展。在目前的股份制下,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高管的收益也同样是与企业效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中,企业通常会赋予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些技术人才,甚至普通员工一部分公司股权,如果他们能够通过努力地工作,大幅提高企业效益的话,他们同样也能够从其拥有的股票价值的上涨中分享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在这些制度的保证下,我国企业的活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持续上升。

回想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平”与“效率”之争,我们会更深刻地理解自私之心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无论是建国初期的人民公社,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其实都在追求社会公平。在这些集体中,集体成员可以平等地参与集体分配,他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他们的工作效率、工作能力、产量等因素也不会改变他们的收入分配水平。因此,如果人都是无私高尚的,这样的社会制度将是我们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社会生产的效率也同样可以得到保证。

然而,“看不见的手”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在社会财富没有达到极大丰富、人民素质没有极大提高的社会中,所有的社会成员仍然是自私的。他们的行为选择更多是关注自己的利益水平,而不会考虑,或者较少考虑社会与集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理想状态的共产主义制度是无法推行的。如果强求公平优先的话,那么人民公社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告诉我们:自私的个人会选择偷懒和多吃多占,他们通过“搭便车”和“走后门”的方式去无偿地占有其他集体成员的劳动成果,这显然会导致效率的极大损失。

改革在思想上的最大成果就是确认可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先富的人起到榜样的作用,同时帮助后富的人一起走向共同富裕。之所以存在先富与后富的区别,也就意味着我们国家认可在经济发展中为了追求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暂时放松对于公平的追求。在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时代,一个人即便有能力,他所带来的收益也将由整个集体的所有成员共同分享,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而在改革后,如果你有能力进行更高效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你从劳动中获得的相应回报是受到政策所保护的,由此个人的财富就可以凭借个人的努力而得到极大增长,这当然可以有效地提高个人的劳动效率。而在整个国家范围内,不同个人的一致行为,最终增加了社会的效率,推动了我国的经济腾飞。从这个层面上看,改革开放,其实是认可了以人的自私之心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认可了自私自利之心对于社会效益的促进,也同样认可了“看不见的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

我们都见证了改革开放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极大促进作用,我们都可以感受到社会一直在进步,我们的生活一天比一天更美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这与我们的党和领导人重新认识到人的自利之心对于经济发展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建国初期人民公社制的尝试,确实反映了我们国家期望“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美好愿望,但这必须建立在物质极大丰富、利他主义思想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已普遍确立的基础之上。就目前而言,在人的本性中,利己主义仍然是一种自然的天性。如果否认这个自然属性,忽视个人利益对于个人行为的驱动作用,忽视“看不见的手”在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我们必定会再一次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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