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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任免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0.2.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任免1.任免的含义任免是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关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管理。任免的目的是确认或解除公共部门与所属公职人员的某种职务关系。其次,搞好职务管理能促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其他管理工作的开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任用的通用方式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10.2.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任免

1.任免的含义

任免是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关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管理。任职是指公共部门为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任职条件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手续,任命有关人员担任某一公共职位的过程。免职是指公共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免职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免除公职人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的过程。

任免的目的是确认或解除公共部门与所属公职人员的某种职务关系。它包含任免机关、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免规定等内容。任免区别于公职人员的任用。任用是指公职人员的选拔和使用,它涉及的是用什么标准、什么条件来选拔和使用人员;而任免所涉及的问题则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条件下,怎样办理手续的问题。

任免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职务管理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一项基本管理。公职人员的录用、晋升、降职、交流调配、辞职辞退等都要通过任免来实现。其次,搞好职务管理能促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其他管理工作的开展。如果这项工作搞不好,必然会给其他管理环节增加困难,制造矛盾;搞得好则为其他管理环节打下良好基础。最后,职务管理工作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机构的管理效率。任免得当、及时就能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起到及时激励的作用;任免不当、滞后,则容易造成对公职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挫伤,影响工作人员之间的团结,从而直接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

2.任用的形式

任用,指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依法任命和使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任用的通用方式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1)选任制。选任制是以选举方式任用公职人员,其形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公共部门掌握着公共权力,因此,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所有公众都可以通过选举成为执掌公共权力的人。目前多数国家的行政首脑采用选任制产生。在西方公务员制度中,这种任用方式适用于政务类公务员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政治领导人。选任制通常实行任期制。我国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先由同级党委提出人选,推荐给权力机关,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在国有事业机构中采用选任制的主要是党委的各级领导干部。选任制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取向。通过选举,公众能广泛地表达自己的选择意愿,公众对选举产生的领导者就会有较强的认同感。同时,被选举人要对选举人负责,并接受选举人的监督,因而对公众有较强的责任感。选任制的弊端在于非专业化,选举出的人不一定最适合工作岗位

(2)委任制。委任制是由公共部门首长负责直接委任其部属的任用制度。采用委任制的目的是能与部门首长密切合作,提高部门首长负责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国行政首脑的组阁一般采用委任制形式。目前在我国国有事业机构的管理人员任用中大量采用委任制,这是因为:首先,这样有利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其次,能够体现国有事业机构人事管理职能部门的用人权,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国家方针、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的效率。最后,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有助于节约时间,提高效率。这种任用方式体现了权力集中,统一协调的原则。但是,容易造成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也容易造成被委任者不对公众和具体工作负责,而只对上级和个别领导人负责。

(3)考任制。考任制即通过公开竞争考试进行择优录取的制度,有利于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当今,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共人力资源的任用制度都普遍采用考任制。我国在2000年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推进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的干部中的比例;规范程序,改进方法,实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这些措施必将会促进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竞争机制的构建。考任制在任用过程中突出了任用机关与被任用者的平等关系,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但是统一考试的作用方式对应试者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的考察存在较大缺陷,在人力资源配置中有可能会出现偏差。

(4)聘任制。聘任制是由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通过契约,定期聘用人员的任用制度。聘任的程序是,由聘任机关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之类的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国外对任用专业技术人员到政府机关工作,大多采用这种形式。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将改变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单位和职工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通过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以规范聘任制的实施。这种方式有利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达到人与岗位的优化组合。

3.任免的条件

(1)任职条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机构调入公共部门任职的;转换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2)免职条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4.公职人员的兼职

原则上一人一职,一般不得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实职;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另外,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部门外兼职,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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