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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及受理程序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核是指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原处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的过程。

8.3.2 申诉的条件、受理机关及受理程序

1.申诉的条件

公务员行使申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法定申诉条件:

(1)需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受到行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并非所有的公务员都可以提出申诉,非处分的公务员对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受的待遇不服时,就不能构成申诉的条件。这里的“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处理决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中,对公务员个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包括关于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这些人事处理决定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处理决定必须已经生效,如尚未正式决定时,则说明对公务员权益损害的事实尚未发生,这时不能提起申诉。

(2)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服”是指公务员自己主观上认为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公务员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是申诉案件发生的前提。如果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发现对某个公务员的处理决定失当,虽然公务员没有申诉,也要主动给予纠正,但这种纠正与由申诉引起的纠正不同。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时也可以提出申诉。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但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

(3)提出申诉的法定时限是30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算起。按照我国法律上计算时限的一般惯例,接到处理决定的当日不算在30日在内,接到处理决定的次日算第一日。另外,如果第30日适逢法定节假日的话,则要顺延到本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30日。公务员如果超过30日的时限才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就可以因其耽误时限而拒绝受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也不一定按照正常的时限来要求答复。之所以把申诉时限规定为30日,这是在充分考虑到两方面原因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而确定的:①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程序。从行政机关来讲,虽然公务员申诉并不影响有关机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但从法律上看效力并未得到最终确认,在申诉程序终结之前,一直都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有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可能。如果申诉时限限定得太长,势必影响其正常开展工作,也不符合行政工作及时和高效率的原则,且时间越长调查处理的难度就越大。②考虑到公务员个人充分权衡、选择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人事问题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切身利益,人人都很敏感、很重视,30日的时间足够做充分的考虑,不会影响申诉权的行使。当然,若遇到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使其无法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诉时,法律上是允许其在特殊情况结束后及时申请而延长时限的。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公务员的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正规提出,而非仅仅口头提出。

2.申诉的受理机关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并能够承担受理公务员申诉责任的机关。我国申诉受理机构基本属于仲裁型。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分别是原人事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要改变原处理决定,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在确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时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该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有权向原处理机关提出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二是申诉有期限限制,为使申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受理机关的行政层次应尽量与原处理机关靠近。在这两个方面中第一方面是主要的,第二方面是次要的。从这两个方面考虑,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有以下几个:

(1)原处理机关。大多数公务员的申诉案件由原处理机关解决。原因在于原处理机关对案情最了解,容易查清事实,受理案件比较直接,程序简便直接,解决问题及时,给国家和公务员个人造成的损失最小,同时原处理机关也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保证申诉案件及时处理解决。原处理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和审理、裁决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诉复核。

(2)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该机关是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公务员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3)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直接给予公务员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当公务员对其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并有权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

在我国,监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审核、审核终结制度。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案件。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对申诉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3.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权利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严格的法定受理程序,公务员申诉案件的法定受理程序依次为复核、申诉、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审核及审核决定、再申诉、最终裁决。

(1)复核。复核是指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原处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的过程。公务员申诉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在30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公务员可以要求复核,也可以直接提起申诉。公务员对通过复核解决自己的问题缺乏信心或有其他原因时,也可以不经复核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决定不服的,必须经原处理机关复核后才可以提出申诉。

(2)申诉。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复核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除外。

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审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请书。

(3)受理。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的处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立案审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4)立案。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后,应当组织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诉案件。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中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3~5人组成,且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在审查、确定公务员申诉的条件具备,符合要求后,由受理机关承办人进行登记,建立案卷。

(5)调查。立案后,承办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出相关的证据和文件。调查的内容包括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做阅卷笔录;将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内容整理出来,拟出核查方案;受理机构承办人运用职权,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证人调查,要求提供证言、物证等。通过调查,受理机关应明确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是否应受处分,定性是否准确,行政处分是否恰当,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人有无遗漏,行政处分办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6)审理。在调查的基础上,公正委员会依法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可给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和提供新资料的机会。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申诉审理报告,并将申诉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7)审核及审核决定。在审理的基础上,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分析后,公正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写出申诉审核报告。主要内容是原案提出的经过,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审理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理的结论。制作的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①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有效的,其处理结果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适当,定性准确,因而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变。②部分修改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于对问题定性不够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因而对原处理决定的不当部分进行纠正,作出修改或变更原处分的新决定。③撤销原处理决定。因原处理结果列举的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正确地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违反法定的办理程序,原处理决定有明显不公正的,则受理机构予以撤销。

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或复核决定的机关。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注明是否允许继续申诉。一般情况下,在审诉期间,原处理机关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当处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诉期间,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自身的职权,全部或部分中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与处分机关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管理机关,要中止处分的执行,必须事先征得处分机关的同意。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得因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其处理。

(8)再申诉。如果公务员对申诉受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时,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一定期限内,向受理申诉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再申诉。

(9)最终裁决。上一级行政或监察机关在接到再申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前述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核,直至作出最终的裁决决定。至此,申诉过程即告完结。如果公务员对最终裁决依然不服,可按照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但已不属于申诉程序,受理机关将按信访工作的办法处理。申诉受理机关的最终裁决结果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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