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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动者人身自由度的提高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雇佣劳动者人身自由度的提高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一、雇佣劳动者人身自由度的提高这一时期农业自由雇佣劳动的发展,突出表现为雇佣劳动者人身的进一步解放和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事实上,辛亥革命后,一些地区的农业雇佣劳动者,包括长工在内,取得了在法律上与雇主平等的地位,主雇关系基本上成为自由的劳动力买卖关系。也有的地区,农业劳力供应紧张,形成雇佣劳动者的卖方市场,雇主不得不用优厚待遇招徕人手。

一、雇佣劳动者人身自由度的提高

这一时期农业自由雇佣劳动的发展,突出表现为雇佣劳动者人身的进一步解放和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

中国农业雇佣劳动者的人身解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

从明末到清末的300余年间,虽然农业雇工的人身解放时有进展,自由雇工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但是,套在广大农业雇工脖子上的封建等级枷锁并未解除。农业雇佣劳动中封建等级制度的废除,农业雇佣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其人身解放的获得,是在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以后。1912年颁布施行的“暂行新刑律” ,才最后废除了“雇工人”的名称和有关条款,取消了“雇工人”这个低下的社会等级,雇佣劳动者最终在法律上获得了与雇主平等的地位。当然,辛亥革命只推翻了清政府,而没有废除封建制度。在农村中丝毫没有触动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没有改变阶级关系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各种形式的封建雇佣关系长期滞留。尽管如此,“新刑律”的颁行,仍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这就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农业雇佣劳动者的等级束缚和歧视失去了法律依据,完全凭借暴力来统治和摆布雇工的传统手段不能不有所改变,对雇工的残酷压迫和虐待不能不有所收敛。这些都有利于农业雇佣劳动者法律和社会地位的改善。事实上,辛亥革命后,一些地区的农业雇佣劳动者,包括长工在内,取得了在法律上与雇主平等的地位,主雇关系基本上成为自由的劳动力买卖关系。

山东招远,长工“应受雇主指挥,但在法律上地位则完全平等” 。[37]历城冷水沟村,长工均同雇主一起吃饭,即使该村首富、清代出过两名举人的杨家地主也是如此。[38]察哈尔万全县,雇工与雇主“同居共食,无所谓主仆” ;若“主人年少,尚有尊之为长辈者” 。[39]奉天义县,亦“照年岁定辈分,不论主仆” 。[40]

在南方一些地区,农业雇工的法律地位也明显提高。如浙江德清,不论短工长工,劳资两方“一律平等” 。[41]安徽当涂,“雇主待遇雇工,极为平等,与奴仆绝异” 。[42]湖南蓝山一带的情况是,雇主、雇工按年龄以定尊卑。 “雇者如系年轻晚辈,则请被雇者上座,躬身行酒” 。[43]在湖北武昌洪山、戴家湾和南湖壕沟等处,均系雇工、雇主“共桌食饭” ,耕作、饮食都与雇主家人相同。[44]

这一时期,有关雇主待遇雇工“优厚”的记载明显多起来。1928年,金陵大学对湖北省的农村调查提纲中,有关于长工待遇的如下提问:“长工之待遇,是否与农夫之家中人相同?如否,请将其不同之点书出。 ”结果,在填写答案的13县110处中,回答全部是肯定的,只有“完全相同” 、 “相同”和“大致相同”的程度差别。其中26处除肯定长工待遇与雇主家人“完全相同”外,还特别指出“待遇好” 、 “甚好”或“须好” 。在说明其不同点时,几乎都是说对长工的待遇“优于家人” ,甚至说“与待宾客相等” 、 “与宾客无异” 。[45]其他一些地区的情况也大致相似。

在某些地区,长工上工、下工、年节以及耕种、收割等重大农活开始时,雇主须以酒食款待,并逐渐形成惯例。直隶新河一带,长工所受待遇“甚优美” ,“秋麦忙时饭食尤丰美” 。[46]卢龙县,长工上工、下工,以及开犁、开锄、开镰、麦秋、黍秋、四时季节,雇主“均具酒食以犒其劳” 。[47]顺义沙井村、昌黎侯家营和湖北京山金兰湾地方,长工上工、下工分别有“上工饭”和“下工饭” ,雇主以酒食相待,并有介绍人作陪。昌黎侯家营的“上工饭”尤为丰厚,席上不但有猪肉、羊肉和酒,还讲究“八碟四碗” 。[48]这种情况在雇工获得人身解放以前,自然是不可想象的。另外,在夏秋大忙期间,一些地区的雇工饭食也有某些改善。栾城寺北柴村一带,每届秋忙,除平日三餐外,中间有煎饼、油饼以及馒头、菜等加餐,当地叫“贴日南” 。[49]在湖北京山,每年插秧开始和结束,有当地分别称作“发脚”和“洗泥”的酒菜招待。[50]

当然,雇主这些酒菜招待,以及夏秋大忙期间雇工伙食的某些改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角度分析,无非是雇主笼络人心,换取雇工更多的剩余劳动。也有的地区,农业劳力供应紧张,形成雇佣劳动者的卖方市场,雇主不得不用优厚待遇招徕人手。如湖北武昌傅家店,“长工难雇,待遇颇优” ;[51]钟祥城关附近,“因人工缺乏,故待遇颇好” ;京山官桥埠,“因人工贵,长工难雇,故待遇颇好” ;钟祥牌楼岗,“长工缺乏,故待遇亦优,否则难于雇工” ,等等。[52]因此,雇工物质待遇的某种改善,不能简单地一概归之于法律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但也不能只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应当把它看成是雇佣劳动者获得人身解放,以及法律和社会地位提高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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