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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显示和投票机制

时间:2022-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偏好显示和投票机制从西方学者的观点来看,在西方民主政制中,投票是最重要的决策方式。投票行为及其过程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换言之,投票是个人偏好的显示,所有个别投票的加总就是社会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在此,个人偏好的表达成为研究的重点。因此,要保证投票行为能够实现人们的偏好,必须在投票行为发生之前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选民真实完整地显示自己的偏好。

四、偏好显示和投票机制

从西方学者的观点来看,在西方民主政制中,投票是最重要的决策方式。投票行为及其过程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J·阿罗(K.J.Arrow)将投票描述成“一种纯粹的社会选择行为……社会按照选定的投票制度加总选票作出选择”[9]。换言之,投票是个人偏好的显示,所有个别投票的加总就是社会或集体选择的结果。投票是个人选择向集体选择转变的途径和形式。

(一)投票和社会偏好

在论及到投票制度和加总选票的方式之前,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投票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投票是由那些其福利受到投票结果影响的人们进行的。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投票只是在既定的蛋糕基础上选择如何切蛋糕的方法而已。

民众通过投票行为表达自己个人的偏好。每一个个人的偏好通过投票形式来加总即成为社会或集体的偏好。在此,个人偏好的表达成为研究的重点。

首先,投票行为所显示的个人偏好信息是不完全的。如果一位选民投票支持某项方案,只能由此判定选民认为从这项方案中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如果要知道收益究竟比成本大多少是非常困难的。同样,如果大多数选民投票支持某项方案,由此只能判断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收益大于成本。对于这项方案总体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关系是无法做出判断的。很有可能剩下的少数遭受的损失如此之大,以至于这项方案的总成本大于总收益。

其次,人们在投票过程中,往往不是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偏好。这里会出现几种情况[10]:

1.隐瞒偏好。如果人们将要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取决于自己所显示的对公共产品的评价,人们可能会隐瞒或者从低申报自己的偏好。

2.策略性投票。有时采取策略性的投票方式会取得更有利于自己的选举结果,人们也会不显示自己的真实偏好。

3.无意参与投票。由于在实际的民主制度中,对于个人来说,投票与否往往对最后选举结果影响不大,虽然投票的成本本身并不高,但与投票的收益相比就不能忽视了,这使得人们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很低,不愿意显示自己的偏好。

4.偏好强度差异。即使人们有机会充分显示他们的偏好,但不同个人或者集团偏好的强度不同,这样政治程序的结果很可能不是反映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是更多反映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

因此,要保证投票行为能够实现人们的偏好,必须在投票行为发生之前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选民真实完整地显示自己的偏好。

投票行为是一种选择行为,这意味着在个人进行选择的时候,会面对多个备选项。对被选项排列出个人的偏好顺序是将个人偏好加总为社会偏好的前提。对此,肯尼斯·J·阿罗研究了社会选择必须满足的条件,他的分析是通过以下假设进行的[11]:

1.理性假设。对任何一组既定的社会偏好而言,社会选择规则都必须能够产生一种完整的和可传递的社会秩序。完整性是指在每两个备选项中,总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加理想或者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可递性是指如果X优于Y,Y优于Z,那么X肯定优于Z。完整性强调的是选项之间的差异性,而可递性强调的是选项之间的排序规律。

2.不相关选择的独立性。针对一组不同的备选项进行选择,只取决于人们对这些选项的排序而不是其他的因素。因此,如果选择是在X和Y之间进行,并且X和W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一变化对X和Y的排序没有影响。正是因为如此,K·J·阿罗坚持认为,社会偏好排序应当源于个人偏好的排序,也就是说,如果备选项没有发生变化,而选择的结果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只能是某个人的偏好发生了变化。

3.帕累托效率状态。如果个人认为X绝对比Y更理想,那么社会选择的顺序必须表明X优于Y;如果至少有一人认为X比Y更理想,而其他的人都认为X和Y的先后顺序对他们而言没有什么区别,那么社会选择的结果仍然是X优于Y。

4.无限制区域。社会选择顺序的产生,应当包括所有逻辑上可行的个人顺序。也就是说,不应当通过限制个人顺序的区域来产生社会顺序。

5.非独裁性。如果存在一个独裁的个人,那么只要他坚持认为X优于Y,不论其他人的偏好是什么,他的选择就是社会选择,即社会选择的结果是X优于Y。而非独裁性强调的是不存在这样一种状况。

K·J·阿罗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为选举制度或者投票制度制定了衡量标准。由这些不同的假设条件,可以确认不同的选举制度和选举结果。这对于分析多数投票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多数决策与投票悖论

西方学者认为,民主有两种基本形式: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

直接民主[12]是指主权由公意组成,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也不可被代表,只能由人民集体直接行使。

代议制民主[13]现代国家实现人民主权的制度安排,通过选举,委托专门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在投票方式方面的区别是:直接民主要求民众的投票针对被选方案,而代议制民主要求民众的投票针对人,即代表,再由代表的活动来针对被选方案。

在这两种民主制度下都存在如何加总投票的问题,也就是将个人偏好加总为社会偏好,将个人选择变为社会选择。这里有多种投票原则:全体一致原则、简单多数原则、2/3多数原则等。

全体一致原则假设参与某次投票的选民总人数是W,每人限投一票,总的票数是W,如果有N票否决票(N≥1),那么,这项方案不能成为决策结果。简单多数投票原则可以这样理解:假设参与某次投票的选民总人数是W,他们针对不同的备选方案进行投票。每人限投一票且选民都投出了这一票,那么总的票数是W。至少有W/2以上选票支持某一备选方案时,这一方案被采纳,成为决策或成为选举结果。2/3多数原则在简单多数原则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赞成票总数的要求,它要求至少2W/3的选票支持某一备选方案时,该方案才能成为决策结果。

实际生活中,由于全体一致原则不利于决策效率,尽管其体现了一定的公平,采用的机会相对较少。在现代社会中,每天面临大量的选择,社会普遍采用的是简单多数投票原则和2/3多数投票原则。

民主决策的困境在于:在只存在两种备选方案的时候,多数投票原则是非常有效的。然而存在多个备选方案时,多数决策有效性的问题变得复杂。

1952年,肯尼思·O·梅(K.O.May)提出了有关多数决策的梅氏定理[14]。梅氏提出了一个集体决策函数:

D=f(D1,D2,…,Dn)。其中,n是选民的总人数。

选民i对两个备选项x和y的偏好为xPiy,yPix,xIiy时,Di的值分别定义为1,0,-1。Pi表示严格的偏好关系,I表示无差异关系,Di表示的是选票,而f()为确定取胜选项的投票总量规则。当投票规则不同时,f()就取不同的函数形式。在多数通过规则下,f()表示选票之和的关系。D的值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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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氏设定了以下4个条件:

1.决定性,即不管人们怎么投票,总会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2.中立性,对一组个人偏好而言,如果x优于y(或与y平局),并且所有人对z和w的偏好顺序与x和y的偏好顺序相同,那么,z优于w(或与w平局)。

3.匿名性,D的值只由Di的值来决定,而与Di代表哪一个投票人的投票无关。并且这些投票的任何排列都不改变D的值。

4.正向反应,如果D等于0或者1,并且有一个投票者把他的投票从-1改变到0或1,或从0改变到1,而其他的投票保持不变,那么D=1。

梅氏定理表明,在只存在两个备选方案时,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只有多数投票原则。而如果考虑到三个或更多个的备选方案时,多数投票原则便会显得不那么有效,通常会出现循环投票的现象。在多数投票原则下,可能没有稳定一致的均衡结果,这种现象被称为投票悖论。

现在来考虑有三个备选方案时的例子:假设三个人甲、乙、丙投票选择一项政府应该优先发展的产业。备选的产业有三种:计算机软件业、汽车业、电讯业,分别简称为计、汽、电。每个人都对三个选择方案进行排序,最后运用多数投票规则决出一个产业。

三个人的偏好顺序如表4-2所示:

表4-2 三个人的偏好显示

下面以此为例来说明将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的过程和条件。比较计算机软件业和汽车业,由于甲和丙都认为计算机软件业应该优先于汽车业,而乙认为汽车业优先于计算机软件业。因而,计算机软件业获得两张赞成票和一张反对票,计算机软件业成为两者中的胜出者。比较计算机软件业和电讯业,同样的分析表明,电讯业胜过计算机软件业。如果分析到此结束,那么电讯业成为这次投票的结果。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将电讯业和汽车业进行比较,汽车业又胜过电讯业。这次投票没有胜出的选项。

投票悖论表明:根本不存在一种能全部满足阿罗5个假设条件的社会选择原则。

多数投票原则在两个备选方案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自如,而在三个或多个备选方案的情况下却出现了投票悖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三个或多个备选方案投票时,必须考虑可递性。为了摆脱投票悖论,并使得多数投票原则在多个方案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学者找到的方法是修改阿罗的假设条件,不再遵循“无限制区域”,对选民的偏好进行限制。一旦这种对偏好的限制付诸实施,投票悖论隐含的意义就暴露无遗。限制投票偏好,运用多数投票原则得出一个均衡的结果,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对少数人而言,他们的投票自由受到限制,投票意愿不是为了选择他们认为的最佳方案,投票变成了为了产生一个投票结果而进行的行为。

(三)阿罗不可能定理和中位选民定理

经济学家一直都致力于消除投票悖论,但是阿罗通过研究证明,满足一切民主要求又能排除循环投票困境的决策机制并不存在。这就是阿罗不可能定理[15]

阿罗不可能定理由投票悖论演化而来,它揭示了民主政治存在内在的弊端。它强调无论在哪种规则之下,政府决策都是可能产生偏差的。民众对政府提出的各种要求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同时实现的。为了解决投票悖论而对投票前提进行限制表明,多数决策不一定能够引出正确的决策,而民主政治不一定完美无缺。

从民主政治的这种不完美性出发,就能够理解投票行为中的互投赞成票和操纵投票这些非正规程序。

在所有的民主国家中,选民个人买卖选票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每一个选民对备选方案的偏好程度是不同的,选民之间会进行选票交易以达成一致利益。尤其当偏好差异很大时,投票交易增加了选民赢得对他们而言相对重要的方案的可能性,增加了选民的收益,并且可以推测其最终结果是增加了社会整体福利。投票交易是经济学家从经济人假设出发的合理推断,也是现实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尤其是在代议制民主中,议员之间对不同的议案存在不同的偏好程度,而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议员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是经常在进行各种形式的投票交易的。

例如,A议员和B议员面对两项议案:在F市增大政府对基础建设的投资和增大对高新技术类外资企业的出口退税。A议员希望前一项议案能够获得通过,这样他能够获得F市更多的选民的支持。B议员关心的是出口退税问题,因为这项议案的通过能够使他获得外资企业对他的政治投资,而对B议员而言,F市能否获得政府投资是无关紧要的。于是,A议员和B议员之间达成交易,互投赞成票。A议员同意在表决出口退税问题时投赞成票,条件是B议员必须为F市的问题投赞成票。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互投赞成票的前提条件是议员对每一项议案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结果是不同的,存在交易空间,议员之间对不同议案的不同偏好程度是公开的,相互之间可以了解,刺激了交易行为。如果议员对每一个议案的偏好程度都是相同的,就没有交易利益可言。

对投票交易的进一步分析表明,由于交易总是限于一定规模的选民,对没有参与交易的选民而言,他们的个人收益很可能由于这些交易而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批判投票交易的经济学家认为,投票交易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投票交易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参与投票的选民可能隐瞒或者故意公开错误的偏好信息,以此骗取交易机会,并得到最大的个人收益。例如,在前文的例子中,如果A议员既希望F市的议案获得通过,也希望出口退税的议案获得通过,而他担心B议员对F市的问题会投反对票,他就谎称自己对出口退税议案无所谓,以此骗得B议员对F市问题的赞成票。这种隐瞒或者故意公开错误信息情形的存在,使得判断互投赞成票的社会福利后果变得更加不确定。

由于投票悖论的存在,对偏好的限制会引出均衡投票结果,而受到限制之后的不同的偏好表达会导致这种均衡的投票结果的多样性。对投票过程的操纵就是操纵受到限制之后的不同的偏好表达的可能性。

A·吉伯德(A.Gibbard)和M·沙特斯华特(M.Satterthwaite)定理陈述的是,每个非独裁的投票过程都是可以操纵的,除非选择只限制在两个选项内作出,或者严格限制了个人偏好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偏好是单峰的[16]。当面临多个备选方案,或者选民的偏好中存在多峰偏好时,选民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偏好显示来操纵投票。此外,投票规则的制定者如果要减少选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也可以操纵投票过程。

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理解这种投票操纵对投票结果的意义。

假设甲、乙、丙三个选民对A、B、C三项备选方案的偏好顺序是:

表4-3 甲、乙、丙偏好顺序表一

由于存在多峰偏好,投票不可能产生均衡结果。鉴于A、B、C方案具有同等的胜出机会,假设现在需要一个结果,而这个结果就被确定为B方案。这个结果是乙最不愿意的结果。于是,他在了解了其他人的偏好之后,虚报自己的偏好,整个投票的偏好显示变为:

表4-4 甲、乙、丙偏好顺序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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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就是A方案胜出。选民乙操纵投票的结果是改变了胜出的方案。如果投票规则制定者要限制选民乙的这种操纵行为,可以通过调整投票前的议事日程来禁止选民相互之间打听投票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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