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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时间:2022-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白兆瑞 张 骥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2003年国家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随着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在逐步改善。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推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小企业也得到长足的发展,目前占全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了全国50%的税收收入,创造了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60%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且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来自中小企业。在企业积极努力的同时,根据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适当减轻税负、促进产业导向、优化纳税的原则,加快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但是,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方面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等,量的方面则主要包括从业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等。在我国,新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新的划分标准。新的界定标准如下表所示:

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注:对表中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同时存在时,只需满足其中一个即可;若判定条件中有从业人数限制,中小企业必须满足从业人数与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标准,微型企业在从业人数与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中满足一项即可。

这次新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专门划出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能够更客观反映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点,有利于宏观分类指导和政策的制定,以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现行支持中小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所得税为主导,增值税与营业税相补充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体制。

(一)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为了照顾低收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还设置了起征点,即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营业税。对个人(含个体经营者)纳税人设置了起征点,即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它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仅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中小企业要求。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的效果。

(二)优惠幅度小,优惠条件高。我国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按20%的优惠税率征税,但附加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提高了优惠税率的适用门槛,使得一大部分应予扶持的中小型企业得不到优惠照顾。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销售毛利率下降,物价指数上升,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偏低,不能更好体现国家对低收入者的关怀。

(三)缺乏规范适用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现行税制在制度设计时并不以中小企业为重点考察对象,存在对中小企业针对性不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不明确等问题。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性不强。另外,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都是小条例、大细则,且变动频率高、稳定性差,透明度不高,减免税规定大都采用实施细则、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未能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容易导致减免税规定被滥用,达不到应有效果。

(四)对人力资本投资缺乏旨在鼓励的税收政策,使得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效不明显。现行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据实扣除,不能满足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需要。现行税法也缺少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获收入的减免税,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轻税原则。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属弱势群体。同时许多创业型中小企业由于与现代高新技术紧密结合而可能有更大的成长空间,这就特别需要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实行轻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原则。税收政策应起到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作用;应能体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三是优惠政策多样化原则。除降低税率和起征点外,应视同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直接减免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形式。

(二)具体政策建议

1.运用税收政策手段,鼓励中小企业从事高附加值产品生产和出口,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减轻由于国际经济震荡对中小企业的打击。最直接的途径是,对生产“高、精、尖、优”等产品的中小企业,在所得税上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以此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税收优惠政策多样化。除所得税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之外,还应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如允许中小企业在税前列支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给予税收抵免,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突出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建议对中小企业培训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所获得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如设立费用特殊扣除项目,对个人教育性投资费用给予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等。

4.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仍然偏低,根据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最低标准等因素,及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考虑到我国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起征点可做如下调整:(1)销售货物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0000元至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8000元至15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至800元。起征点的调整,体现国家对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关怀,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作者单位: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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